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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 】 第一节 一般!规定:。 :  【   第三十六条 ! 法人?是具:有民: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!为能力依《法独立享《有民事权利和承担】民事:。义务的组织》 ,    】 法人的民》事,权利:能力和民事行—为能力从法人成【立时产生《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!   【 , 第三十七条—  法人应当具【备,下列条件《 ?    —  : , , (一)依法成【立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有必要的财】产,或者经费; 【 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(三)】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!机构:和场所; 》 《 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(?四)能?够独立承《担民事责任 — :  《   第三十—八条:。  依照法律或【者法人组织章程【规定代表法》人,行使职权的》负,责人是法人的法定】代表人 — ,     第三十!九条  法人以【它的主要《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!所 【    第四十条 ! 法人终《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!停止清算范围—外的活动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