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建标库

第三章

第一节一般规定

    第三十六条  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。

   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从法人成立时产生,到法人终止时消灭。

    第三十七条  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)依法成立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)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)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场所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
    第三十八条  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,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,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。

    第三十九条  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。

    第四十条  法人终止,应当依法进行清算,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