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章
】
第一节 一般!规定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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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六条 ! 法人?是具:有民: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!为能力依《法独立享《有民事权利和承担】民事:。义务的组织》
,
】 法人的民》事,权利:能力和民事行—为能力从法人成【立时产生《到法人终止时消灭
!
【 , 第三十七条— 法人应当具【备,下列条件《
?
— : , , (一)依法成【立;
【
!(二)有必要的财】产,或者经费;
【
【。 (三)】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!机构:和场所;
》
《
》 : (?四)能?够独立承《担民事责任
—
:
《 第三十—八条:。 依照法律或【者法人组织章程【规定代表法》人,行使职权的》负,责人是法人的法定】代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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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三十!九条 法人以【它的主要《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!所
【 第四十条 ! 法人终《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!停止清算范围—外的活动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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