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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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《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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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三十六条 ! 法人是具有民【事权利能力和民【事行为?能力依法独立享【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!事义务?的组织
【
《 法人的民事权】利能力和民》。事行为能力从—法人成立时》。。产生到法人终止时】消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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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:七条 法人应当具!备下列?条件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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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依法成立】;
【。 , 《 (二)有【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!;
》
— (三)【有自己的名》称,、,组,织机构和场所—。;
《
《 》 , ,(四)能够独立承】担民:事责任
》
,。
》 :第三十八条 — 依照法律或者【法人组?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!行使职?。权的负责《。人是法人《的法定代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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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九条 法人以!它的主?要办事?机构所?在地为?住所
! 第四十条 !法人:终,止应当依《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!范围外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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