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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 宣!告失踪和宣告死【亡, 【 ,   ? 第二十条  公】民下落不明满—二年的利害关系【人可以向人》。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!失踪人?. — , ,   战《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!落不:明的时间从战—争结:束之日起《计算  !   第二》十一条  失—踪人的?财产由他的配偶 】、父母 、》成年子女或者关系】。密切的其他亲属【、,朋友代管《代管有争议的—没有以上规定—的人或者以》上规定的人》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!。法,院指定的《人代管 — ?    失踪人所】欠税款?。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!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!人的财产中支付【 ,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二!条  被宣告—失,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!确知他的下》落经本人或者利【害关系人申》。请人民法院应当撤】销对他的失》踪宣:告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三【条  公民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利害关】系人可以《向人民法院申—。请宣告他死》亡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)】。下落:不明满四年》的,;, , 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)因意!外事故下落不明从】事故发生之日—起满二年的》  【   战争》期间:下落不明的下—落,不明的时间从战争】结束之日起计算 !     】第二:十四条  》被,宣告死亡的人重新】出现或者确》。知他没有《死亡经本人》或者利?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!院,应当撤销《对他的死亡宣告 !。  》   有民事行为能!力人在被《宣告死?亡期间实施的—民事法?律行为有《效 《    — 第二?十,五,。条  ?被,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!权请求返还财产 】依照继承法取得【他的财产的公民【或者组织应》当返还原物;—原物不存在》。的给予适当补偿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