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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节: 宣告失踪和—宣告死亡 【。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条【 , 公民下落不—明满二?年的:利害关系人可—以向人民法院申请】宣告他?为失踪人. 】     战】争期:间下落不《明的下落不明—的时间从战争结束】之,日起计算《 ?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一条  】失踪人?的财产?由他的配偶 、【父母 、成》年子:女或者关系》密切的其他》。亲属、朋友代管【代管有争议的没有】以上:。规定的人或》者以上规定的人【。无能力代管的—由,人,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!    ! 失踪人所欠—税款、债务和应付】的其他费用》由代:管人:从失踪人的财产中】支付 》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二条  【被宣:。告失踪的人重新出】。现或者确知他的下】落经本人或者—利害: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!应当撤销对》他的失踪《宣告 】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三条  公—。民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利害—关系人可以向人【民法院申请宣—告他死亡 —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(一)下!落不明?满四年?的; —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因【意外事故《下落不?明从事?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!的  】  : 战争期《间下落不明的下【落不明?。的时间从战争结【。束之日起计算 【   【  第二十》四条  被宣—告,死亡的?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!他没有死亡经本【。人或者利害关—系人申请《人民:法院应当撤销对他】。的死亡宣告 — ?     有【民事行为能》力人在?被宣告死亡期—间,实施的民事》法律行为《有效: ,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五条  】被撤销?死亡宣告的》人有权请求返还【财产: 依照继承法—取得他的财产的公】民或者组织应—当返还原物;原物不!存在的给《予适当?补偿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