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 宣!告失踪和宣告死【亡,
【
, ? 第二十条 公】民下落不明满—二年的利害关系【人可以向人》。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!失踪人?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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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战《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!落不:明的时间从战—争结:束之日起《计算
! 第二》十一条 失—踪人的?财产由他的配偶 】、父母 、》成年子女或者关系】。密切的其他亲属【、,朋友代管《代管有争议的—没有以上规定—的人或者以》上规定的人》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!。法,院指定的《人代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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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失踪人所】欠税款?。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!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!人的财产中支付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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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!条 被宣告—失,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!确知他的下》落经本人或者利【害关系人申》。请人民法院应当撤】销对他的失》踪宣:告
】 第二十三【条 公民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利害关】系人可以《向人民法院申—。请宣告他死》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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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】。下落:不明满四年》的,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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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二)因意!外事故下落不明从】事故发生之日—起满二年的》
【 战争》期间:下落不明的下—落,不明的时间从战争】结束之日起计算
!
】第二:十四条 》被,宣告死亡的人重新】出现或者确》。知他没有《死亡经本人》或者利?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!院,应当撤销《对他的死亡宣告
!。
》 有民事行为能!力人在被《宣告死?亡期间实施的—民事法?律行为有《效
《
— 第二?十,五,。条 ?被,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!权请求返还财产 】依照继承法取得【他的财产的公民【或者组织应》当返还原物;—原物不存在》。的给予适当补偿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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