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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【 监 护 】 :  ?   第《十六条  未—成年人的父母—是,未,成年人的监护—人,  【  :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!经死亡或《者没有监护能—力的由下列人—员中有监护》能力的人担任监护】人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一)!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!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)兄—、姐; 《 ,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关】系密切的其他亲【属、朋?友,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!未,成,。年人的父《、母的?所在单位或》者未成年人住所地】的居民?委员会、村民—委,员会同意《的 — ,    对担—任监:护,人有争议的由未【成年人的父》、母的所在》单位或者《。未,成年人住所地的居】民委员?会、村民《委员会在近亲—。属中指定对》指定不服提起诉【讼的由?人民法院《裁决 ?     !没有第一款、第二】款,规定的监护人的【由未成年《人,的父: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!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!民委员会、村—民委员?会或者民政部门【担,任,监护人 》    【 第十七条  无民!事行为能力或者【限,制,民事行为能力的【精神病人由下—列人员担任监护人】。 ?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(—一)配偶《; ? 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(二)父【。母; —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三)成年子女—; 》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其》他近亲?属; 【 ,  :   ? ,  (?五)关系密》。切,的其:他亲属、朋友—愿意承?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!人,的所在单《位或者住所地的【居,民委员会、村—民委员会《同意的 》。。     对!。担任监护《人有:争,议的由精神》。病人的所在》单位或者住所地的】。居,民委员会《、村:民委:员会在近《亲属中指定对指【定不服提起》诉,讼的由人民法院【裁决 》 ,   《  没有《第一款?规定的?监护人的《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!位或者住所地的居】民委员?会、村民委员会【或,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!人 ?    【 ,第,十八条  监护人】应当履行监护职责】保,。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、!财产及其他》合法权益《除为被监护》人,的利益外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!财产: ?  《。   ?监护人依法履行【监护的权《利受法律保护 】  》   监护人—不,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!害被监护人的合【法权益的应》当,承担:。责任;给被监护人造!成财:。产损失的《。应当:赔偿损失人民法院】可以根据有关人【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!请撤销监护人的【资格 —    》 第十九条  精神!病人的利害关系人】可以:向人民法院申请宣】告精神病人》为无民事行为能【力人或者限》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!  —   被人民法【院,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!力人或者限制民事】行为能力人的—根据他健康》恢复的状况经本【人或者利害关系人】申请人民《法院可以《宣告他为限制民【事行为?能力人?或者完全民》事行为能力人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