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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 — 》。 第一节 民【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!为能力 》   】  第九条  公】民,从出生?时起:到死亡时止 具【有民事权利能力 依!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!民事:义,务 —  :   第《十条 ? 公:民的民事权》利能力一律平等 !   —  第十一条  】十八周岁《以上的公《民是成?年人具?有完全民事行—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!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!行为能力《人   !  十六周岁以【上不满十八周岁的】公民以自己》。的,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!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!行,为能力人《 《  ?   第《十二:条,  十周岁以上的】未成年人是限制民】。事行:为能力?人,可以:。进行与他的年—龄、智?力相适应的民事活】动;其他《。民事活动《由他的法定》代理人代理》或者征得《他的法?定代理?人的同意 ! ,    《不满十周岁》的未成年人》是,无民事行《为能力?人,由,他的法定代》理人代?理民事?活动: :  》   第《十三条  》不能辨认自己—行为的精神》病人:是无民事行为能【力人由他的法—定代:理人:代,理民事活动 —    】 不能完全》辨认自己行为—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!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!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!。况相:适应的民事活动;其!他民事活《动由他?的法定代理》。人代理或者征得他】的法定代理人的【同,意   !。。  第十《四条:  无民事行为能】力人、限制民事行】。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!他的法定代理人【  【。  : 第十五条》 , 公民?以他的?户籍所在地》的居住地为》住所经常居住地与】住所不一《致,的经常居住地—视为住?所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