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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 】 第一节 !民事权利能力和民】事行为能《力 !    第九条【  公民从出生【时起到死亡时止 具!有民事权利能力 依!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!民事义务 !    《。。 第十条  —公民的?民,事权利能《力一律平等 ! ,   ?  第十一》条  十八周—岁以上的公民是成】年人具有完全民事】行为能力可以独【立进行民事》活动是完全》民事行?为能力人 ! ,。  :  十六周岁以上不!满十八周岁》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!收,入,为主要?生活来源《的,视为完全民》事行为?能力人 !   ? 第十二条  十】周,岁以上的未成年【人是限制民事行为】。能力人可以进行与】他的年龄、智力相适!应的民事活》动;:。其他民?事活动?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!理或者征得》他的:法定:代理:人的同意 》     !不满十周岁的未成】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!力,人,由他的法定》代理人代理民—事,。。活动 《     第!十三条  不能【辨,认自己行为的—精神病人是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!他的法定代理—人代理民事活动【  【   ?不,能,完全辨认《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!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!人,可以进行与他—的精:神健康状况》。相适:应的民事活动;其】。他民事?。活动由?他的法定代理人【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!定代:理,人的同意 !     第十四】条  无民事行为能!力,人、:限制:民事:行为能力人的—监护人是《他的法定代》理人 —   《  第十《五条:  公民以他的户】籍所在地的居住【地为住所经》常,居,住地与?。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!住地视为《。住所: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