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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?章 ? , ? , 第一》节 民事权利能力和!民事行?为能力 》 《 :   ? 第九条  —公民从出生时起【到死亡时止 具【有民事权利能力 依!法享有民事权—利承:担民:事义务 【  ?   第十》条  公民》。的民事权《利能力?一律平等 —    【 第十一《条  十八》周岁: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!具有完全《民事行为能力—可以独立进行民事】活动是完全民事【行为能力人 !     十【六周:岁以上?不满十八周岁的公】民以自己的》劳动收?入为主?要,生活来源的视为完】全民事行为能力【人, 》     第十二】条  十周岁以上的!未成年人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】力,。人可以进行与他【的年龄、智力相适】。应的民事活动;其】他民事活动由他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!者,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!的同意 ! ,   ?不满十周岁的未成】。年人是无民事行为】。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!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!     !第十三条  不能】辨认自己行为的精】神病人是无民事【行为:能,力人由他的法定代】理人代理民事—活动 —    》 ,不能完全辨》认自己行为的—精神病人是限制【民,事行:为能力人可以—。进行与他的精神健】康状况相适应的民】事活动;其他民事】活动由他的》法定代理《人代理或者征—得他的法定代—理人的?同意:   】  第十四条  无!民事行为能力—人、限?制民事行为》能力人的监护人是】。他的法定《代理人 !   ? 第:十五条  》公民以他的户—籍所:在地:的,居住地?。为住所?经常居?住地与?住,所不一致的经—常居住地《视为住所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