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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 ! 第一节 民!事权:。利能力和民事行【。为能力 《 ,   】 , 第九条《。  公民从出生【时起到死《亡时止 具》有民事权利能力【 依法?享,有民事权《利承:担民事义《务 :  —   第十》条  公民的—。。民事权利能力—一律平?等 【    第十一【条  十八周岁以】上的公?民是成年人具有完】全民事?行为能力可以独立】进行:民事活动是完全【民事行为能力人【 ,     !十六周岁以上—不满十八周岁的公】民以自己的劳动【。收入为主要生—活来源的视为完全】。民事行为能力人【 《     第十】二,条  十《周岁以上《。的未成年人是—限制民?事行为能力人—可以进?行与他的年龄、【。智力相适应的民事】活动;其他民事【。活动由?他的法定代理—人代理或者征—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!同,意 —    《 不满十周岁—的未成?年人:是无:民事行为能力人由】他的法定《代理人代理民事活】动 》     第十三!条,  不能辨认自己行!为的精神病人是无】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!的法定代理人代理】民事活动 — 《    不能完全辨!认自己行为的精【神病人是限制—民事行为《能力人可以》进行与?。他,。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!应的民事活动;【其他民事《活动由他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!者征得他的法定代】理人的同意 】。     第十!四,条  无民事行【为,能,力人:、限:制民事行为》能,力人的?监护人是他》的,。法定代理人 【 ,    — ,第十五条  公【民,以他的户籍》所在:地的居住地为住所】经常居?住地:与,住,所不一致的经常居】住地视为住所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