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建标库

第二章

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

    第九条  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 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 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

    第十条 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。

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 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,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    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    第十二条  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;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
    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

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

   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;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
    第十四条 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。

    第十五条  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,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,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