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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!。 : : 第一节 民!。事,权,利能:力和民事行为—能力 《 》     第九条 ! 公民从出》生时起?到死亡时止 具有民!事权利能《力 依法享有民【事权利?承,担民事义务 —  —   第十条—  公民的民—事权利能力》一律平等 】。   《  第?十一条  十八周】。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!人具有完全》民事:行为能力可》。以独立进行》民事活?动,是完全民《事行为能力人 】。     】十六周岁《以上不满十八周【岁的公?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!为主:要生活?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!行为能力人 — :     第十!二条 ? 十周岁《以上:的未成?年人是限制民—事行为能力人—。。可以进行与他的【年龄、智力相适【应的民?事活动;其》他民事活动》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!理或者征得他—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! ? ?。    不满—十周岁的未成年人】是无:民事行为能》力人由他的法定代】理人:代理民事活动 】 :     第十】三条  不能辨认】。自己行?为的:精神病人是无民事】。行,为能力人由他的【法定:代理人代理民—事活动 !    不能完【。全辨认自《。己行:为的精神病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】能力:人可以?进行:与他: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!应的民事活动—;其他民事活—动由他的法》。定,代理人代理或者征】得他的法《。定代理人的同意【 ? , :    第十—四条 ?。 无民事行为能【力人、限《制民事行为能力【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!定代理人 —   —  第十《五条:  公民以》他的户籍《所,在地的?居住:地为住所《经常居住地与—住所不一致的经常】居住地视为住—所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