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四,章 遗产的处理
!
》
: 第一千一百】四十:五条 继》承开始后遗嘱—执行人?为遗产管理人;没有!遗嘱执?行人的继承人应当】及时推选遗产管【理人;继承人未【推选:的由继承《人共同担任》遗产管理《人;没有继承人【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!。承的:由,被继承?人生前住所地的民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】员,会,担任遗?产管理人《
— : 第?一,。千一百四十六—。条 对遗产管【理人的确定》有争议?的利害?关系人可以向人【民法院申《请指定?遗产管理人
—
— :。。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!条 遗产管理人】应当履?行下列职责
【。
《 】(一)清理遗产并】制,作遗产清《单;
!。 《 : (二)向继承人报!告遗产?情,况;
《
— —(三)采取必—要措施?防止遗产毁损、灭】失;
】 ? 》(四)?处理被继承人的债】权债务;
【
【 : (五)按—照,。遗嘱或者《依照法律规》定分:割遗产;
》
?
【 : (六)实施与管】理遗产有关的其他】必要行?为
—
? 第一千一百四十!八条 遗》产管理人应》。当依法履《行,职责因故意》或者重?大过失造《成继承人、》。受遗赠人《、债权?人损害的《应,。。当承担?民,事责:任
】 ?第一千一百四十九】条 ?遗,产管理人可以—依,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!约定获得《报酬
】 第》一千一百五》十条:。 继承开始—后知道被继承人【死亡的?继承人应当及时【通知其?。他,继承人和遗嘱执行】人继承人中》无人知道被继承人】死亡或者知》道被继承人死亡【而,不能通知的由被继】承人生前所》在单:位或者住所地的居】民委员会《、,村民委员《会负责通《知
》
—第,一千一百五十一条】 存有遗产的【。人应当妥善保—管遗产任何组织或】者个人不得侵—吞或者争抢
!
《 :第一千?一百五十二条 】继承开?始后继承人于—遗产:。分,割,。前死亡并没有放【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!当继承的遗产转给】其继承?人但是遗嘱》另有:安排的?除外:。。
《
第【一千一百五》十,。三条: 夫妻共同所有】的财产除有》。约定的外《。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!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!。半分出为《配偶所有其余的【。为被:继承人的遗》产
》
《。 :遗产在?家庭共有财产之【中的遗产分割时【应当:先分出他人》的财:产
】 : 第一千一》百五十四条 —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。的遗产中《的有关部分按照【法定继承办理
【
:
《 ? 《。(一)遗嘱继—。承人放弃继承或者】。受遗赠人放弃受【遗赠;
! 【 ,(,二)遗嘱继承人【丧失继承《权或者受遗赠—人丧失?受遗赠权;》
:
?
? (三)!遗嘱继?承人、?受遗:赠,人先于遗《嘱人:。死亡或者终止;
!
! (四)遗嘱无!效部分?所涉及的遗产;
!
,
,
! (五)遗嘱未处分!的遗产
》
?
第一千】一百五十五条 【 遗产分割》时应当保留胎—儿的继承《份额胎儿娩出—时,是死体的保留的份】额按:照法:定继承办理
—
!第一千一百》五十六?条 遗产分割应当!有利于生《。产,和生活需要不损害】遗产的效用》
》
》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!采取折价、适当【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!处理
】 第一千一】百,五十七条 》 夫:妻一方死亡后—另一方再《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!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!个人不得干》涉
》
《 第一千一百【五十八条 自然人!可以与继承人—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!签订遗赠扶养—。协议按照协议该【组织: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!人生养死《。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!的权利
—
,
第一】。。千一百五十九条【 :分割遗产应当清【偿被继承人依法【应当缴纳的税—款和债务;》但是应当为缺乏【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!来源: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!遗产
》
:。
第—一千一百六十条【 无?。人继:承又:无人:受遗赠的遗》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!益事业;死》者,生前是集体》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!所在集体《所有制组织所有
】
:
第】一,千一百六十一条 】 继承人《以所得遗产实际价】值为:限清:偿被继承人依法应】当缴纳的税款和【。债务超?过遗产实际价值部】。分继承人《自,愿偿:。还的不在此限
!
【继承:人放弃继承》的对被继承人—依法应当缴纳的税】款和债务可以—不负清偿责任
【
》 第一千【一百六十二条 【 执行遗赠》不得:妨碍清偿遗赠人【依,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!债务
【
? 第一千一百【六十三条 既【有法定继承又有遗】嘱继:承、遗赠《的由法定继》承人清偿被》继承人?依法: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!务;超过《法定继承遗》产实际价值》部分由遗《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!按比例以《。所得遗产清偿—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