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遗产—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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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一千一百四十—五,条 继承开始后】遗嘱执行人》为遗:产管理人;没有遗】嘱,执行人的继承—人应当及时推—选遗产管理人;【继,承人未?推,选的由?继承人共同担任遗】产,管理人?。;没有继承人或者继!。承人均放弃继承【的由被继承人生【前住所地《的民政部门或—者村民委员会—担任:遗,。产管理人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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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一千《一百:四十六条 》 对遗产管》理,人的确定有争议的】利害关系《人可以向人民法【院申请指定遗—产管理?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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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千一】百四十七条 遗】产管理人《应当履行下》列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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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: (一)清理遗产】。并制作?遗产清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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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【向继:承人报告遗产情况】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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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。 (三)—。采取必要措施—防止遗产毁损、灭】失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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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!四):处理被?继承人的债权债【务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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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【五):按照遗嘱或者—依照法律规定分【割遗产?。;
! (六)!实施与管《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!要行为
! 第一—千一百四《十八条 遗—产管理人应》当依法履行职—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!失造:。。成继承人、受遗赠】人、:债权人?损害的应当承担民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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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—千一百四十九条【 遗产管理—人,可以依照法律规【定,或者按照《约定获得报酬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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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!一百五十条 【继,承开始后《知,道被:继,承人死亡的继承【人,应当:及时通知其》他继承?人和遗嘱执》行人继?承人中无《人知道被《继,承人死亡或者—知道被继《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!的由被继承人生【前,所在单?。位或者住所地—的居:民委员会、村—民委:员会负责通知
【
】 第一?千,一百五十一条 存!有遗:。产的人应当》妥善保管遗产任何】组织或者个人—不得侵吞或者争【抢
! :第,一千一百《五十二条 继承】开始后继《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!。亡并没?有放:弃继承的该继承【人应当继承的—遗产转给《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!有安排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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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千一百】五十三条《 , 夫妻共同所有的】财产除有约定的外】遗产分割时》应当先将共同所有】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!配偶所?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!的遗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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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: ?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!之中的遗产》分割时应《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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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一千一百五十—四条 有下—列情形之《一的遗产中》的有关部分按—照,法定继?。。承,办理
】 , , —(,。一)遗嘱继承人【放弃继承或者受【遗赠人放弃受遗赠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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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,。 (!。二)遗嘱继》承人丧失继承权或】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!赠权: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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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。 (三)遗嘱!继,承人、受遗赠人先于!遗嘱人死亡》或,者终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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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)遗嘱无效!部分:。所涉:及的:遗产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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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遗嘱】未处分的遗产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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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第一千一百五—十五条 》遗产分割时》应,当保留?胎儿的?继承份额胎儿娩【出时是死体的保留】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!办理:
【 , 第一千一—。。百,五十六条 —遗产:分,割应当有《利于:生产和生活需要不】损害遗产的效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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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不宜:分割的遗产可以【采取折?价、:适当补偿《或者共有《等方: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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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千》一百五?。十七条 夫妻一方!死亡后?另一方再婚的有权】。。处分:所继承的财产任【何组织或者》。个人不得干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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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一千一百五十八【。条 自然人可以】。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!或者:个人签订遗赠扶【养协议按照协议【该组织或者个人【承担该自然人生养】。死葬的义务》享有受?遗赠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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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】一百五十《九条 《分,割遗产应当》清偿被继承人—。依法应当缴纳—的税款和债务;但是!应当:为缺乏?劳,动能力又没有—。生活:来,源的继?承人保留必要—的遗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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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第一千一百》六十:条 无人继承【又无人?受遗赠的遗产归【国家所有用于—公益事?。业;:死者生?前是集体所有—制组织成《员的归所在集体【所有制组织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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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千一百六【十一条 》继,承人以所得遗产【实际价值《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!法应当缴纳的税款】和债务超过》。遗,产实际价值部分【继承人自愿》偿还的不在此限【
【 继承人放弃继!承的对被继承人依】法应:。当缴纳?的,税款和债务可以【不负清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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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一千一百—六十二条 》 执行遗赠不—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!法应当缴纳的—税款和债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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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。一千一百六》十三条 》。既有法定《继承又有遗嘱—继承、遗赠的由法定!继承人清偿》被继承?人依:法应当?缴纳的税款和—债务;超过法定继承!遗产实际价值部分】由遗嘱?继承人和受》遗赠人按《比例以所得遗产清】偿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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