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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 遗产—的处理? 【     第一千一!百四十五条  继承!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!遗产管理人》;没有遗嘱执行【人的继承《人应:当及时推选》遗产管?理人;继承人—未推选的由》继承人共同担任【遗,产管理人;没有【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!放弃继承《的由: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!。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!委员会?担任遗产管理—人 《     第一!千一:。百四十?六条 ?。。 对: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!争议的利害关系人】可,以向人民法》院申请?指定遗产管理人 】 ?  ?   第一千一百】。四十七条  —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!下列职责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清理遗产并制!作遗产清单;— —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(二)向继【承人报告遗》产情况; 》 ?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(三》。)采取?必要措施防止—。遗产毁损、灭失;】 《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四)—处理被继承人的债】。权,债务; 》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按照遗嘱—或,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!遗产; —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(六)实施与管理遗!产有:关的其他《必要行为 【     第一!千一百四十八条【  :遗产管理人应当【依法履?行职责因故》意或者重大过—失造:成继承人、受遗赠】人、债权人损害的】。应当承担民事—责任 】 ,  : 第一千一百—四十九条 》 遗产?。管理人可以》依照法律《规定或者按照约定】获得报酬 【     第】一千一百五十条  !继承开?始后知道《被继承人死亡的继】承人应当及时通【。。。知其:他继: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!承人中无人知—。道被继承人死—亡或:者知道?被继承人《死亡而不能通知的】由被继承人生前【所在单位或者住【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】、村民委员会负责通!知 ?    【 第一?。千一百五十一条  !存有遗产的》人,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!何组织?或,。者个人?不得侵吞或者争抢】。。  【   第一》千一百五十二条 】 继承开始后继【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!亡并没有《放弃继承的》该继:承人应当继》承的遗产转》给其继承人但是遗】嘱,另有安排的除外【 , 》。    第一千一百!。五十三条  夫妻共!。同所有的财产除【有约定的《外遗产分割时—。应当先将《共同所有的财产的】一半: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!的为被继承人的遗】产 —     遗—产在家庭共有财产】之中:的遗:产分割时应当—先分出?他人的财产 !     第一千!一百五十四条  有!下列情形《之一的遗产中的【有关部分《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】 《 ,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(一)遗嘱继承】人放弃继承或者【。受,遗赠人?放弃受遗赠; 】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二)?遗嘱继承人丧失继】承权或者受遗赠人】丧失:。受,遗赠权; —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遗嘱继承人】。、受遗赠人先于遗嘱!人死亡或《者终止;《 : , 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(四)》遗嘱:无效:部分所涉及的—遗产:;  】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五):遗嘱未处分的遗产】 《  ?   第一千一百五!十五:条  遗产分割时应!当保留?胎儿的继承》。份额胎儿娩出时【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!按照:法,定,继承办理 】    》 ,第一千一百》。五十六?条  遗产》分割应当有利于生】产,和生:活需要?不损害遗产的效【用, —    不》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!取折:价、适当补偿—或者共有等方法【处理 《  》   第《一千一百五》。十七条  夫—妻一方死亡》后,另一方再婚的—有,权处:分,所继:。承,的财产任何组织【或者个人不得干【涉 【    《第一千?一,百五十八条  【。自然人?。可以与继承人—以外的组《织或者个人签订遗】赠扶养协议按—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!人,承担该自然》人生:养死葬的义》务享有受遗赠的【权利 》  《。。   第一千一百】五十九条 》 ,分割遗产应当清偿】被继承人依法应【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!。。;但是应当为缺【。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!活来源的继承人保】留,必要的遗产 【 :    》 第一千一百—六十条  》无,人继承又《无人受?遗赠:的遗产归国家所【有用于公益》事业;死者生前【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!员的归所在集体【所有制组织所有 !   —  :第一千一百》六十一?条  继承人以【所得遗产实际价【值为限清偿被—继承人依法应当缴】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!遗产实际价值部分】继承人?自愿偿?。还的不在此限—  【   继承人放【弃继承的对被—。。继承人依法应当【。。。。缴纳:的税款和债》务可以不负清偿【责任 —     第一】千一百六十二—。条  执行遗赠【不得:妨,碍清偿?遗赠人依《法应当缴《纳的税款和债—务, 《 ,    《 第一千一百—六十三条  既有】法定:继承又有遗嘱继【承、遗赠《的由法定继承人【清偿被继承》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!款和债务;超过法】定继承遗产实—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!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!例以所得遗产清偿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