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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遗产的处《理 《。。  —。  :。 第:一千一?百四十五条  【继承开始后遗—。嘱执行?人为遗产管理人;没!有遗嘱执行》人的继?。承人应当及时推【选,遗产管?理人;继《承人未推选的—。由继承人共》同担任遗《产管理?人;:没有继承人》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!承的由被继承—人生:。前住:所地:的民政部门或者村】民委员会担》任遗产管理人 !   》 , ,。第,一千一百四十六条】  对遗《产,管理人的确定—有争议?的利害关系人可【。以向人民法》院申: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!   【  第一《。千一百四十七条【。  遗产《管,理人应当履行下【列职责 !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(一)清理【遗产并制《作遗产清单》; 【。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向继《承人报告《遗产情况;》    !   ?  (?三)采取必要措【施防止遗产毁—损、灭?失; 【。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四)处理《被继承人《的债权?债务;?  【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》(五)按照》遗嘱或?者依照法《律,规定分割遗》产;  ! ,      (六)!实施与管理遗—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!为 :  —。 ,  第一千一百【四十八?条  遗产管理【人,应当依法履行—。职责因故《。意或者重《大过失造成继—承人、受《遗赠人、债权人损害!的应当承担民事责】任 ? , :     第一千一!百四十九条  遗】。产管理人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】。或,者按照约定获得【报酬 【   ?  第一千》一百五十条  【继承开始后知道【被继承人死亡的继】承人应当及时通【知其他继承人和遗】嘱执行人《继承:人中无人知道—。被继承人死》亡或者知道被—继承人死亡》。而,不能通知的》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!单位或者住所地【的居民委员会、【村民委员会负—。责通知 】     第一【千一百五《。十一条?  存有遗产—的人应当妥》善保:管遗产任何组—织或: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!争抢 ? ?   《  第一千一—百五:十二条  继—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!产分割前死亡—并没有放《弃继承的该》继承人应当继—承,的遗产转给其—继承:人但是?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! ? ? ,   ?。第,一千一?百五十三条  【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!除有:约定的外遗产分【割时应当《先,将共同所有的财产】。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!有其余的为被继【承人的遗产》 : :     —遗产在家《庭共:有财产?之中的遗产分割时】应,当,先分出他人》的,财产 —     第一】千一百五十四条【。  有下列情形【之,一的遗产中的有关】部分按照法》定继承办理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一)遗嘱继承人放!弃继承或者受—遗赠人放弃受遗【赠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遗嘱《继承人丧《失继承权或》者受遗赠人》丧失受遗赠权—; ?。。 ,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三)遗嘱继承人、】受遗赠人《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!终止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四)遗》嘱无:效部分所《。涉及的遗《产; 《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《 (五)遗嘱未处】分的遗产 —     第!一千:一百五十五条  遗!产分割时应当—保留:胎儿的继《承份额?胎儿娩出时是—死体的保留》。的份额按《照法:定继承办理 【   —  第一千一百五十!六条  《遗产:分割应当有利于【生产和生活需要【不损害遗《产的效用 !  :  : ,不宜分割的》遗产可以《采取折价、适当【。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!处理 】   ? 第:一千一百五》十七条 《。 夫妻一方死亡后】另一方?再婚的?有权处分所继承【的财产?任,何组:织或者个《人不得干涉 【。     第!一千一百五十八【条  自《然人可以与》。继承人以《外的组?织或者个人签订【遗赠扶养《协议按照协议—该组织或者个人【。承担该自然人生养】。死葬的义务享有【受遗赠的权利 【 ?     第【一千一百五十—九条  分割—遗产:应当清偿被继承【人依法?应当缴纳的》。。税款和债务;但是】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!又没有?生活:来源的继承人—保留必要的遗产 】 《。     》第一千一百六十【条  ?无人继承又》无人受遗赠的遗产】归国家所《有用于公益事业;死!者生前是集》。体所有制组织成【员的归?所在集体所有制组】织所有 》 :。     —第一千一百六十一】条  继承》人以所得遗产实【际,价值为限清偿被继】承,人依法?应当缴纳的税款和】债务超过《。遗产实际价》值部分?继承人?自,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!     !继承人放弃》继承的对被继承人】依法应当缴》。纳的税?款和债务可以不【负清偿责任 】 :     第—一千一百六十—二条  执行遗【赠不得妨碍》清偿:遗,赠人依法应》当缴纳的税》款和债务 !     第—一千一百《六,。十三条? , 既有?法定继?承又有遗《。嘱继承、遗赠的由】法定继承人清偿被】继承人依法应—当,缴纳的税款和债务】;超过法定继承遗】产实际价《值部分?由遗嘱继承人和【受遗赠人按比例【以所得遗产清偿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