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】遗产的处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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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:。 第:一千一?百四十五条 【继承开始后遗—。嘱执行?人为遗产管理人;没!有遗嘱执行》人的继?。承人应当及时推【选,遗产管?理人;继《承人未推选的—。由继承人共》同担任遗《产管理?人;:没有继承人》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!承的由被继承—人生:。前住:所地:的民政部门或者村】民委员会担》任遗产管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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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。第,一千一百四十六条】 对遗《产,管理人的确定—有争议?的利害关系人可【。以向人民法》院申:请指定遗产管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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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一《。千一百四十七条【。 遗产《管,理人应当履行下【列职责
! 《 : (一)清理【遗产并制《作遗产清单》;
【。。 (!二)向继《承人报告《遗产情况;》
! ? (?三)采取必要措【施防止遗产毁—损、灭?失;
【。
》 (》四)处理《被继承人《的债权?债务;?
【 :。 》(五)按照》遗嘱或?者依照法《律,规定分割遗》产;
! , (六)!实施与管理遗—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!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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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 第一千一百【四十八?条 遗产管理【人,应当依法履行—。职责因故《。意或者重《大过失造成继—承人、受《遗赠人、债权人损害!的应当承担民事责】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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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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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一!百四十九条 遗】。产管理人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】。或,者按照约定获得【报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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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千》一百五十条 【继承开始后知道【被继承人死亡的继】承人应当及时通【知其他继承人和遗】嘱执行人《继承:人中无人知道—。被继承人死》亡或者知道被—继承人死亡》。而,不能通知的》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!单位或者住所地【的居民委员会、【村民委员会负—。责通知
】
第一【千一百五《。十一条? 存有遗产—的人应当妥》善保:管遗产任何组—织或: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!争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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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《 第一千一—百五:十二条 继—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!产分割前死亡—并没有放《弃继承的该》继承人应当继—承,的遗产转给其—继承:人但是?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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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?。第,一千一?百五十三条 【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!除有:约定的外遗产分【割时应当《先,将共同所有的财产】。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!有其余的为被继【承人的遗产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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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遗产在家《庭共:有财产?之中的遗产分割时】应,当,先分出他人》的,财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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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】千一百五十四条【。 有下列情形【之,一的遗产中的有关】部分按照法》定继承办理
】
! :(一)遗嘱继承人放!弃继承或者受—遗赠人放弃受遗【赠;
! (】二)遗嘱《继承人丧《失继承权或》者受遗赠人》丧失受遗赠权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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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!。三)遗嘱继承人、】受遗赠人《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!终止;
! 【 (四)遗》嘱无:效部分所《。涉及的遗《产;
《
— , 《 (五)遗嘱未处】分的遗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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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一千:一百五十五条 遗!产分割时应当—保留:胎儿的继《承份额?胎儿娩出时是—死体的保留》。的份额按《照法:定继承办理
【
— 第一千一百五十!六条 《遗产:分割应当有利于【生产和生活需要【不损害遗《产的效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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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,不宜分割的》遗产可以《采取折价、适当【。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!处理
】 ? 第:一千一百五》十七条 《。 夫妻一方死亡后】另一方?再婚的?有权处分所继承【的财产?任,何组:织或者个《人不得干涉
【。
第!一千一百五十八【条 自《然人可以与》。继承人以《外的组?织或者个人签订【遗赠扶养《协议按照协议—该组织或者个人【。承担该自然人生养】。死葬的义务享有【受遗赠的权利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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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一千一百五十—九条 分割—遗产:应当清偿被继承【人依法?应当缴纳的》。。税款和债务;但是】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!又没有?生活:来源的继承人—保留必要的遗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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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一千一百六十【条 ?无人继承又》无人受遗赠的遗产】归国家所《有用于公益事业;死!者生前是集》。体所有制组织成【员的归?所在集体所有制组】织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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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一千一百六十一】条 继承》人以所得遗产实【际,价值为限清偿被继】承,人依法?应当缴纳的税款和】债务超过《。遗产实际价》值部分?继承人?自,愿偿还的不在此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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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继承人放弃》继承的对被继承人】依法应当缴》。纳的税?款和债务可以不【负清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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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一千一百六十—二条 执行遗【赠不得妨碍》清偿:遗,赠人依法应》当缴纳的税》款和债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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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一千一百《六,。十三条? , 既有?法定继?承又有遗《。嘱继承、遗赠的由】法定继承人清偿被】继承人依法应—当,缴纳的税款和债务】;超过法定继承遗】产实际价《值部分?由遗嘱继承人和【受遗赠人按比例【以所得遗产清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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