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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四章 遗《产的处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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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】千一百四十五—条 继承》开始后遗《嘱,执行人为遗产管【理人;没有》遗嘱执行人的继承】人应当及时推—选遗:产管:理人;?继承人?未推选的由继承人】共同担任遗产管理】人;没有继》承人或者继承人均】放,弃继承的由被继【承人生前住所地的】民政:部,。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!任,遗产管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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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千一百四!十六:条 对遗》产管理?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!害关系人可以向人】民法院申请指定【遗产管理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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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一千一百四【十七条 遗产管理!人应当履行下列职】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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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《一):清理:遗产并制作遗产清】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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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?(二)向继承—人报告遗产情—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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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—(三:)采取必要措施防止!遗产毁?损、灭失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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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《(四)处《理,被继:承人的债《权债务;
】
? (五!)按照遗嘱或者依】照法律?。规定分割遗》产;
! 《 (《六)实施与管理遗】。。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!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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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千—一百四十八》。条 遗产管理人应!当依法履行职—责因故意或者—重大过失造》成,继承人、受遗赠【人、债权人损害的应!当承担民事责任【
【 , :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! ,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!照法律规《定或者按照》约定获得报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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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千《一百五十条 继承!开始后知道》。被继承人死》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!通知其他继承人和】遗嘱执行人继承【人,中无人知道被继承】人死亡或《者知道?被继:承人死亡而不能【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!。前所在?单位或者住所地的】居,民委员会、村民委】员会负责通知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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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第一千一百五十一】条 存有遗产的】人,应当妥善《保管遗产任何组【织,或者个人不得—侵吞或者《争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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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千一》百五十二条 继】。承开始后继承人【于遗产分割前—死亡并没《有放弃继承》的,该继承?人应当继《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!人但是遗《。嘱,另有安排的》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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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一千一百】五十:三条 夫》妻共:同所:有的财产除有—约定的外遗产分割】时应当先《。。将,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!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!余,的为被继承》人的:遗产
》
《 遗产在家【庭共有财《产之:中的遗?产分割时应》当先:分出他人的财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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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千一百!五十四条 —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遗》产中的有关》部,。分按:照,法定继承办理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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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(?一)遗嘱继承人放】弃继:承或者?受遗赠人放》。弃受遗?赠;
《
【 (二)】遗嘱继承人丧失【继承权或者受—遗,赠人丧失受遗赠【权;
! (三!)遗嘱继《承人、受遗赠人【先于:遗嘱:人死亡或者终止【;
【 , (四!)遗嘱无《效部分所涉》。及的遗产;
!
【。 (五)—遗,嘱未:处分的遗产
】
《 第一》千一百五十五条 !。。遗产:分割时应当保—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!儿娩:出时是死体的保【留的份额按照法【定继承办理
!
《 第?一,千一百?五十六条 —遗,产分割应当有利于】。生产和生活需要不】损害遗产的效—用
【 : 不宜分割的遗】产可以采取折价、适!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!法处理?
— 第一—千一:百五十七条》 夫妻《一方:死亡后?另一方再《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!的财产任《何组织或者个—。人不得干涉》
【 第《一千一百《五,十八条 》自,然人可以与继—承人以外的组织或】者个人签《订遗赠扶《养协议按《照协议?该,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!自然人生养死葬【的义务享有受遗赠】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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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?一千一百五》十九条 》分,割遗产应当》清,。偿被继承人依—法应当?缴,纳的税款和》债务;但是应当为】缺乏劳动《。能,力又:没,有生活?来源的继承人保留】必要:的遗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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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一千【一百:六十:条 ?无人继承又》无人受遗赠的—遗产:归国家?所有用于公益—事业;死者生前【是集体?所有制组《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!所有制组织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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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!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!实际价值为限—清,。偿被: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!的税款和债》务超过遗产实际【价值部分继承人自】愿偿还的不在—此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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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继承人放弃【继,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!应当缴纳的税款【。和债务?可以不负清偿责【任
! 第?一千一百六十二【条 执《。行,遗赠不得妨碍清偿】遗赠人依法应当缴】。纳,的税款和债务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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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!条 既有》法定继承《又,有遗嘱继承、遗赠的!由法定继承人清偿】被继承人依法应【当缴纳的《税款和债务》;超过法定继承遗产!。实际价值部分—由遗嘱继承》人和受遗《赠人按比例以所得】遗产清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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