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第《三,章 遗嘱继》承和遗?赠,
—
: 第》一千一百三十—三,条 自然人—可以依照《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!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!遗嘱执?行,人
?
《 自》然人可以《立遗嘱?。将个人财产》指定:由法定?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!。。数人:继承
?
:
【自然人可以立—。遗嘱将个《人财:产赠与国家、集体或!者法定继承人—以外的组织、个人】。
! ,自,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!嘱信托
【
》 第一千一百三【十四条? 自书遗嘱由遗】嘱人亲笔书写签名】注明年、月、日
!
— 第一千一百三十!五条 代书遗【嘱应当有两个以【上见证人《在场见证由》其中:。一人:代书并由遗嘱—人、:代书人?和其他?见证人签名注明年、!月、日
】
第一千】一百三十六条 打!印遗嘱应当》有,两,个以上见证人—在场见证遗嘱—人和见证《人应当在遗》嘱,每一页签名注明年】、月、日
—
》 第一千一【百三:十七条 以—录,音录像?形式立?的遗嘱应当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】在场见证遗嘱人和】见证: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!记录其姓名或—者肖像以及年、【月、日
—
》 第一《千一百三十八—条 遗嘱人在危】急情况下可以立口】。头遗嘱口头遗嘱应】当有两个以上见【证人在场见证危【急情况消除后遗嘱】人能够以书面或【者录音录像形式【立遗嘱?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!效
》
: 第一—千一百三十九—条 公证遗嘱由遗!嘱人经公证机构【办理
?。
!第,。一千一百四十条 !下列人?。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!人
—
》 《(一)无《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!制,。民事行为能力人以】及其: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!人;
》
— (二)继!承人、受《遗赠人;
】
? 》。 (三)与—继承人?、受遗赠人有—利害关系的人—
:
— 第一千一百四十!一条 ? 遗嘱应当》为缺乏劳《动能力又没》有生活来源的继承】人保留必要的遗产】份额
【
第一千】一百四十二条 】。遗嘱:人可:以撤回?、变更?自己所立的遗嘱
】
》 《立遗嘱?后遗嘱人实施—与遗嘱?内,容相反?的民事法律》行,为的视为对遗嘱【相关内容《的撤回
! 立有—数份遗嘱内容相【抵触的?。以最:后的遗嘱为准
【
《
第—一千一百四》十三条 》无民:事行为?能,力人或者限制民事】行为能力人所立【的,遗嘱无?效
》
,
: 遗嘱必须【表示遗嘱人的真实】意思受欺诈、胁迫】所,立的:遗嘱无效
—
:
伪造】的遗嘱无效
!
遗嘱被!篡改:的篡改的内容无效】
《
第一千!。一,百四十四《条 遗嘱继承或者!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!人或者受《遗赠人应当履行义】务没有正当理—由不: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!系,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!人民法院可》以取消其接》受附义?务部:分,遗产的权利
—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