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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《三章 遗嘱继承【和遗赠? 《。     】第一:千,一,。百三十三《条  自然人—可以依照《本法规定《立遗嘱处分个—人财: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!行人: :  》 , , 自然人可以立【遗嘱将个人财产指】定由法定继》承人:中的一?人或者数人继承 】 , ?     自然人】可以立遗《嘱将个人财》产赠与?国家、集体或者法】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!、个人 【   《  自然人》可以依法设立遗【。嘱信托 】     第一千】一百三十四条  自!书遗嘱?由遗嘱人亲笔书【写签名注明》年、:。月、日 !   ?。 ,第一千一百三十【五条  代书遗嘱应!当有:。两个以上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】其中一人代书并由】遗嘱人、《代书人?。和其他见证人签【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 ! ,。    — 第一千一百三【十六条 《 打印遗《嘱应当有两个—以上见证人》在场见证遗》嘱人:和见证?人应当在遗嘱每【一页签名注》明年、月、日 】   — , 第一千一百三十】七,。条  以录音录【像形式?立的遗嘱应当有【两个以?上见证人在》场见证遗嘱人和见】证人应?当在录音录像—中记录其姓名或【者肖像?以及年、月、日【   】。  第一千一百三】十八条 《 遗嘱人在》危急情况下》可以立口头》遗嘱口?头遗嘱应当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!场见证危《急情况消除后—遗嘱:人能够以书面或【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!嘱的所?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!     !第一:千一:百三十九条》  公证遗嘱由遗】嘱人经公证机构【办理 ?  —   第《一千一百四十—。条  下列人员不能!作,为遗嘱见证人 【     !  :  (一)无民【事行为?能力: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!。力人:。以及其他不》具有见证《能力的人; — ,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二)继承人、—受遗赠人;》 》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与继承》。人、:。受遗:赠人有利《害关系的人 【 ,     第一!千一百四十》一条  《遗嘱应?当,为缺乏劳动》能力又没《有生活来源》的继承人《保留必要的遗产【份额 ?    】 第一千一百四【十,二条  遗嘱—。人可:以撤回、变更—。自己所立的遗嘱 !     立!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!遗嘱内容相》反的民?事法律行为的视【。为对遗?嘱,相关内容的》撤回 ?     !立有数份遗》嘱内容?。相,。。抵触:。的以最后的遗嘱为】准 :     !第,一千一百四十三条】 , 无民事《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!民事行?为能力人《所立:的遗嘱无效 【   —  遗嘱《必须表示遗嘱人【的真:实意思受欺诈、胁迫!所立的遗嘱无效 !。   —。 , 伪:造的遗嘱无效 ! ,     遗【嘱被篡改的篡改的】内容无效 》  —。   第一》千一百四十四条  !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!有义务的继承—人,或者受遗赠人应【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!理由不履行义务的】经利害关系人—或者:有关组?织,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!消其接受附义务【部分遗?产的权利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