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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 遗嘱?继承和遗赠》 】    第一千一】百三十三条 — ,自然人可以依—照本法规定立遗【嘱处分个人财产并】可以指?定遗嘱执行人 !     自】然,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!财产:指定由法定继承人】中的一人或者—数人:继承 — :    自然人可以!立遗嘱将个人—财产赠与国家、集】体或者?法,定继承人以外—的组织、个人 !  《  : 自然人可》。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!  【   ?第,一千一百三十四【条  自《书遗嘱?由遗嘱?人,亲笔书写《签名注明年、—月,、日 —    》 第一千一百三【十,五条  《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!以上见?证人在场见》证由其?中,一人代?书并由遗嘱人、代】书人和其他见—证人签名注明—年、月、日》 —    第一千一百!三,十,六条  《打印遗?嘱应当?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!场,见证遗嘱人和见证】人应当在遗嘱每【一页签名注》明年、?月、:日  】   第一》千一百三十七条 】 以:录音录像形》式,立的遗嘱应当有【两个以?上见证人在》场见证遗《嘱人和见《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!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!像以及年、月—、日 】   ? 第一千《一百三十《。八条  遗嘱人在危!急情况下可以—立口头?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!两个:以,上见证人在场见【证危急?情况消除后遗—嘱人能够以书—面或:者录音录像形—式立遗嘱《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!效 : 》    第》一千一百三》十九条  》公,证遗嘱由《遗嘱人经公证机【构办:理 《     【第一千一百四十【条  下列》人员不?能作为遗嘱见—证,人 【   ?   ?  (一《)无民事《行为能力人》、限制民《事行为能力》人以及其他》。不具有见证能力【的人;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二)继承人、受【。。遗赠人; 【 ,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与继承人、受!遗赠人?有利害关系》的,人 ?     第!一千:一百四十一》条  遗嘱应—当为缺?乏劳动能力又—没有生活《来源的继承人保留】必要的遗产份额 ! ?。    《 第一千一百—四,。十二条  遗嘱人可!以撤回、《变更自?己所立的遗嘱— —    立》遗,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!嘱内容相反的民【事法律行为》的视为对遗》嘱相关内容》的撤回 】     立有数份!遗嘱内容《。相抵触的以最后的】遗嘱:为准: 《  ?。   第《一千一百《四,十三条  无—民事行为能力人或】者限制?民事行?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!无效 》 ,     遗嘱必!须表:示遗嘱人的真实意】思受欺诈《、胁迫所立的遗嘱无!效   !  伪造的》遗嘱无效 】     遗【嘱被:篡改的篡改的内容】无,效 【 ,   第一》千一百四十四条  !遗嘱继承《或者遗?赠附:有,义务的继《承人或者受遗—赠人应当履行—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!。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!系人或者有》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!可以取消其接—受附义务部分遗产】的权利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