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!遗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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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第一千?一百三十三条— 自然《人可以依照本—法规定?立遗嘱处分个—人财产并可以指【定遗嘱执行》人
】 自然人—可以立遗嘱》将个人财产指定【由法定?继承人中的一人或】者数人继承
【
自!。然人可以立遗嘱【将个人财产赠与【国家、集《体或者法定继—承人以外的组织、个!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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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自然人可以依—法设立遗嘱信—托
【 第一—千,一百:三十:四条 自》书遗嘱由遗嘱—人,亲笔书写签名注明】年、月、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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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一千《。。一百三十五》。条 代书遗—嘱应:。。当有两?个,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!。由其中一人代—书并由?遗嘱:人、代书人和其【他见证人签》名注明年、月、【日
! 第一千一百三十!六条 打印遗嘱】应当有两个以上【见证人在《场见证?遗嘱:人和见证人应—当在遗嘱每一—页签名注明年、月、!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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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一千一百三—十七条 以录音】录像形式《立,的遗嘱应当有两个】以上见?证,。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!见证人应《当在录音录像中【记录其姓名》或者肖像以及年【。、月: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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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一千一百三十八【条 遗嘱》人在危急情况下可】以立口头遗嘱—口头遗?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!。证人在场见证—危急情?况消除后遗》嘱人:能够以书面或者【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!的所立的口》。头遗嘱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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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第,一千一百三十—九条 公》证遗嘱由遗》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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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一千一百四十【条 下《列人:员不能?。作为遗嘱《。见证人
】
【 (一)无民事】行为能?力人、限制》民,事行为?能力人以及其他不】具有见?证能力的人》;
》
【 (二)继承人!、受:遗赠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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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与继承人【、受遗赠人有利害】关,系的人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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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一千一《百四:十一条 遗—嘱应:当,为缺乏劳动能—力又没有《生活来源的继承人】保留必?要的:。遗,产份额
! : 第一千一—百四十二条 — ,遗嘱人?可,以撤:回、变?。更自己所立的遗嘱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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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立遗嘱后遗嘱人【实施与遗嘱》内容相反《的民事法《律行为的视为对遗】嘱相关内容的撤回
!
】。 立有?数份遗嘱内容—相抵触的以最后【的遗:。嘱为准
【
《 第一《千,一百:四十三条 无【民事行为能力人【或者:限制民事行为能【力人:。所立的遗嘱无效【
【 ?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!的真实意《思受欺?诈、:胁迫所立的》遗嘱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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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伪造的遗嘱无效
】
!遗嘱被?篡改的篡改的内容】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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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!一百四十四条 遗!。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!义务的继承人或者】受遗:赠人应当《履行义务没有正【当理由不履行义务】的经利害关系人或】者有关组织请—求人民法《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!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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