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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章 法《定继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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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一千一百二【十,。六条 继承—权男:。女平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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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—千一百二十七条 】。。 遗产按照下列【。。顺序继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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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(《一):第一顺序配偶、子女!、父母;
【
?。 【 (:。二)第二顺序—兄弟:姐,妹、祖父母、—外祖:父,母
【 继承—开,始,后由第一顺序—继承人继承第二【顺序:继承人不继》承;没有第一顺序】继承人继承的由第】二,顺序继承人继—承
! 本编所称子女包!括婚生?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】、养子女和》有扶养关系》的继子?。。女
】。 本编所称【父母包括生父母、养!父母和有扶养关系】的继父母
!
本编所称!兄弟姐妹包括同父】母的:兄弟姐妹《、,同父异母或者同【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!。养兄弟?姐妹、有扶养关系】的继兄弟《姐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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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一千【。一百二十八条 】被继:承人的?子女先于被继承【人死:亡的由被继承人【的子女的直系晚【辈血亲代位继—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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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 被继承人的兄弟】姐妹先于被继—承人死亡《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【弟姐妹的子女代【位继: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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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—位继承?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!位继承人有权继承】的遗产份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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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!一百二十九条 丧!。偶,儿媳对?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!母尽了主要赡养【义务的?作为第一顺序继【承,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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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一千一百三—十条: , 同一顺序》继承人继承遗产的】份额一般应当均等】
》
对生活】有,特殊困难又缺乏【劳动能力《的继:承人分配《遗产时应当予—。。以照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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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对被继》承人尽了主要扶养】义务或?者与被继承人共【同生活的继承人【分配遗产时》可以:多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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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扶【。养能力和有》扶养条件的继承人】不尽扶养义》务的分配遗产—时,。应当不分或》。者少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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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人】协商:同意的也可》以不均等
】
第一千!一百三?十一条 对继【承人:以外的?依靠被继承人—扶养:。的人:或者继?承人以外《的对被继《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!以分给适当的—遗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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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一千一百三—十二条 继承【人应当本着》。互谅互让《、和睦?。。团结:的精神协商处理【继承问题《遗产分割的》时,间、办法和份—额由继?。承人协商确定;【协商不成的》可以由人民调解【委员会调解或者向】人民法院提起—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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