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【 ,。法定继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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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一《千一百?二十六条 继承】权男:女平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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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千—一百:二十七条 遗【产按照?下列顺序继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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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》 (一?)第一顺序配偶、子!。女、父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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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》 (二)【第二顺序兄弟姐妹】、祖父母、外祖父】母
《
》 , ,继承开始后由—第一:顺序继?承人继承第二顺序】继承人不《继承;?没有第?一顺序继承》人,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!。承人:继承
《
《 《。本编所称子女—包括婚生子女、【非,婚生子女《、,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!的继子女
!
本编所】称,父,母包:括生父母《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!系,的继父母
—
】本编所称《。。兄,弟姐妹包括同—父母的兄《弟姐妹、同父异【母或:。者同母?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!兄弟姐妹、有扶【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!。
【。 ?第一千一百二十八】条 : 被继承人的—子女先于《被继承人死亡的【。由被继承人的子【女的直?系晚辈血《亲代位继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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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】继承人的兄弟—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!亡的:由被:继承人的兄弟姐【妹的子?女代位继《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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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, 代位继承人!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!继承人有《权继承的遗产份【。额,
】。 第一《千一:。。百二十九条 丧偶!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!对岳父?母尽了主要赡养【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!继承人?
】 , 第一千一百三【十条 《同一:顺,序继承人继承—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!均等
》
— 对:生活有?特殊困难又缺—。乏劳动能《力,的继承人分配遗【产时应当《予以:照顾:
— , 对被》继承人尽了主—要扶养义务或者与】被继承人共同生活】的继承人分配遗产】时可以多分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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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扶】。养能力和《有,扶养条件《的继:承人不?尽扶养义务》的分配遗产时应【当不:。分,或者少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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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继】承,人协商同意的—也可以不均等
!
》 第一千一百【三十:一条 对继承人以!外的依靠《被继承人扶养的【人或者继承人以【外的对被继承人【扶养较多的》人,可以分给适当—的遗产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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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!千,一百三十二条 】继承: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!、和睦团结》的精神协商处—理,继承问题遗产分【割,的时间、办法和【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!定;:协商不成的》可以由人《民调解?委员会调解或者【向人民法院提—起诉: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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