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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编 ! 《 第一—章 一般规》定 《 ,     第!一,千,一百:一十九条  本编】调整因?继承产生的民事关】系 》  ?   第一千一百二!十,条  国家保—护自:然人:的继承权 — ?   ?  第一千》一百二?十一条  》继承从被继承—人死亡时开始 【。 《     相互【。有继承?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!件中死?亡,。难,。以确定死亡时间【的推:定,没有其他继承—人的人先《死亡:。都有其?他,继承人辈份不同的】推定长辈先死亡;】辈份:相同的推定同—时死亡?相互不发《生继承 】     》。。第,一千一百二十二条 ! 遗产是自》然人:。死亡时遗留的—个人合法《财产 】。    依照法律】规定:或者:根据其性质不得继】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!  —   第《一千一百二十三条 ! 继承开始》后按照法定继承【办理;有遗嘱的按照!遗嘱:继承或?者,遗赠办理《;有遗赠扶养协议】的按:照协:议,办理 —     第一】千,一百二十四条 【 ,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!。弃,继承:。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!。书面形式《。作出放弃继》承的表示;没有表示!的视为接受继—承   !  受?。遗赠人应当在知道】受遗赠后六》十日内?作出接受或者放弃】受,遗赠的表示;到期】没有表示的视为放】弃受遗赠 【。 ?    第一千【一百二十《五条 ? ,继,承人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丧《。失继承权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故》意杀:害被继承人; !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为争夺遗产!而杀害其他继承人】; :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(三?)遗弃被继承人或者!虐,待被继承人情节严】重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四)!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!者,销,毁遗嘱?情,节严重; — ?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五—)以欺?诈、胁迫手段迫使】或者妨碍被继承【人设立、《变更或者撤》。回遗嘱情《节严重 《  —   继承》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!五,项行: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!承人表示宽》。恕或者事后》。在遗嘱中《将其列为《继,承人:的该继承人不丧失】。继承权 》 ,     【受遗赠人有本条【第,。一款规?。定,行为:的丧失受遗》赠权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