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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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一章 一般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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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。 第?。一,千一百?一十九条 本编调!。整因继承《。产生的民事》关系
】 第一千一百!二十条 国家保护!。。自然人的继承权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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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【千一百?。二十一条 》 继承从被继承【人死亡?时开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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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相互有《继承关系的数人【在同一事件》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!时间的推定没—有,其他继承《人的人先死亡都【有其他继承人辈【份不: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!;辈份相《同的推定同时—死亡:相互不发生》继承
【
: 第一千—。一百:二十二条 —遗产是自然人死【亡时遗留的》。个人合法财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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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依照法律规】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!得继承的遗产不得】继承:
【 第一千—一百二?十三条 继—承开始后按照法【定继承办《理;有遗嘱》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【者遗赠办《理;:有遗赠?扶养协议《的按照?协议办理
【
? 第》一千一百二十四【条 : 继:。承开始?后继承人《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!产处理前以书面【形式:作出放弃《。继承的表《示;没有表示的视为!接受继承
》
【 受遗赠人应当在!。知,道受遗赠后六十日】内作:出接受或者放—弃受遗赠的表示;】到期:没有表示的视—为放弃受遗》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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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一?千一百?。二十五条 继【承,人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丧失继承权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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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(一:)故意杀《害,被继承人《;
! 》。 (二)为》争夺遗产而杀害【其他继承人;
】
! (《三)遗弃《被继承人《或,者虐待被继承人情】。节严重;
!
!(四)伪造、篡改、!隐匿或者销毁—遗嘱情节严》。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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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, (五)以欺—诈、胁迫手段迫使】或者妨碍被》继承:人设立?。、变更?或者撤回遗嘱情节】严重
【
继—承人有前款第三项】至第五项行为—确有:悔改:表,现被继承人表示【宽恕或者《事后在遗嘱中将其】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!人不丧失继承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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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受遗赠人—有本条?第一款规定行为【的丧失受遗赠权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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