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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六编》 》 《 第一章 一—般规定 】     【第一千一百一十【九条:  本?。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!民事关系《 》    《 第:一千一百二十条【  国家保》护自然人的继承【权 ?    【。 第:一千一百二十一条】 , 继承从被》继承人死亡》时开始 【     相【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!在同一事《件中死亡难》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!定没有其《他继承人的人先死】亡都有其他继—承人辈份不》同的推定《长辈先死亡;辈份】相同的推定同时【死亡相互不》发,生继承 】。     第一千】一百二十二条  遗!产是自然《人死:亡时遗留的个人合】法财产 】  :   ?依照法?律规定或者根据其】性质不得《继,承的遗?产不得继承 【 ? ,  :  第一千一百二十!三条  继承开始后!按照: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!嘱的按照《。。遗嘱继承或者遗【赠办理;有遗赠扶】养协议的按照协【议办理?  【。   第一千一【百二十四条》 , 继:。承,开,始后: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!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!面形式作出放弃【。继承:的,表示;没有表示的视!为接受继承 — :     受】遗,赠人应当在知道【受遗赠后《六十日内作》出,接受或者放》弃,受遗赠?的表示;到期没有表!示的视?为放弃受遗》赠   !。  第一千一百二】十五条  继—承人: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丧失继承权 ! ,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一)故意杀害!被继承人; !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二)为》争夺遗产而杀害其】他继:承人; !。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)遗弃被!继,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!人情节严重》;, 《 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(四【)伪:造、篡改、隐匿【或者销毁遗嘱情【节严重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五)以欺诈、】胁迫手段《。。迫,使或者妨碍被—继,承,。人设立、变更或者】撤回遗嘱情》节严重 》 :。 : ,。   ?继承人有前》款第三?项,至第五项行为—确有悔改表现—被继承人表示—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!中将其列《为继承人《。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!承权  ! ,  :受,。遗赠人有本条—第一款规《定,行为的丧失受遗赠】权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