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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六编 》。 《 ?第,一章 一般规定 】 ?  》   第一千一百】一十九条  本编调!整因:。继承产生的民事【关系 ? ?     第【一千:一百二十条 — ,。国家保护《自然人的继承权 ! ?     》。第一千一百二—十一条 《 ,继承从?被,继承人死亡时—开,始 ? :     —相,互有继承《关系的数人在同一】。事件:。中死亡?难以确?定死亡?时间的?推定没有其》他继承人的人—先死亡都有其—他继承人辈》份不同的推定—长辈先死亡;辈份】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!相互不发生》继承  !。   第一》千一百二十二—条  遗产是自然人!死亡:时遗留的《个人合?法财:产 :  —  :。 依照法律规—定或者根据》其性质不得继承【的遗:产不得?继承 《   —  第一千一百二】十三条  继承开始!后,按照法定继承—。办理:;有遗嘱的》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!赠办理;有遗赠扶】养协议的按》照协议办理 【 :     第【一千一百二》十四条? ,。 继承开《始后继承《人放弃继承》的应当在遗》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!作出放弃继承的【表,示;没有表示—。的视:为接受继承 】 ,     受遗赠!人应当?在知:道受遗赠《后六十?日内作出接受或【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!;到期没有表示的视!为放弃受遗赠 !   》  第一千一百【二十五条  继【承人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》丧失继承权 【 《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一)故》意杀:害被继承《人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)为争夺】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!。人;  !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(三)遗!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!被继承人情节严重;!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伪造、篡改、!隐匿:或者销毁《遗嘱情节严重; 】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五《),。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迫!使或者妨碍被继【承人设立、变更【。或者撤?。回遗嘱情节严—重 : 》    继承—人有前款第》三项至第五项行【为,确有悔改表》现被继承《人表示宽恕》或者:事后在遗嘱中将【其列为继承人的【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!。权 》     受【遗,赠人有本条第一【款规定行为的—丧失受遗赠》权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