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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编《 】。 第一章 —一般规定 !     第】一千一百《一,十九条  本编调整!因,继承产生的》民事关系《   】  :第一:千一百二十条—  国家保护自然】人的继承权》 》     第—一千一百二十一条】  继承从被继承人!死亡时开始 !。 :   ?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!。数人在同一事件【中死亡难以》确定:死亡时间的推—定没:。有其他继承人—的人:先死亡都有》其他:继承人?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!先死亡;辈份—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!相互不?发生继承 —    【 第: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】  遗产是自—然人死亡时遗留【的,个人合?法财产 《。 》    依》照法律规《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!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!承 《    — 第一千一百二十】三条 ? 继承?开始后?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】;有遗嘱的按照遗嘱!继,承或者遗赠办理;】有遗赠扶养协—。议,的按照协议》办理: 》     第一千一!百二十四条  继】承开始后继》承人放?弃继: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!前以书面形》式作:出放弃?继承的表示;—没,有表示的视为接受】继承 》     【受遗赠人《应当:在知道?受遗赠后六》十日内作出接受或】者放弃受遗赠的【表,示;到?期没有表示》。的视为放弃受遗【赠  】 ,  第一千一百二十!。五条  继承—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丧失继承权 【 :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故意—杀害被继承人; !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为《争,夺遗产而杀》害其他继承人; !    【 ,。   ? (三)《遗弃被?继承人?或者虐待被继承【人情节严重;—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四)伪造、篡—改、:隐匿或者销》毁遗嘱情节》严重;?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五)以欺诈—、胁迫手段迫—使或者妨《碍被继承人设—。立,、变更或者撤回遗】嘱情节?严重 【     继承【人有前?款第三项至》第五项行为》确有悔?改表现被继承人表】示宽恕或者事后在】遗嘱中将其列为【继承人的《该继承人不丧失【继承权 —    — 受遗赠人有本条第!一款规?。定行为的丧失受【。遗赠权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