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六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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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?一章: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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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,第一千一百一十【。九条 本编—调整因继承产生【的民事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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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! 国家保护自【然人的继承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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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千一【。百二十一条 继承!从被继承《人死亡时开始
】
,
,
? , 相互《有继: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!事件中死亡难以【。确定死亡时》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!承人的人先死—亡都:有,其他继承人辈份不】同,的推定?。长辈先死亡;辈【份相同的推定—同时:死亡相互不发生【继承
—。
《 第一千一百二十!二条 《遗产是自《然人死亡时遗留【。的个人?合法财?产
】 依照法律规定!或者根据其性质不】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!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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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一!百二十三条 — 继承开始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】;有遗嘱的按照【遗嘱:继承或者遗》赠办理;有遗—赠扶养协议的—按照协议办》理
! 第一千》一百二十《。四,条 继承开始【后继承人放》弃继承?的应当在《遗产处?理前以书面形式【作出放弃继》承的表示;没有表】示的视为《。。接受:继承
》
受】遗赠人?应当在?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!内作出接《受或者放《弃受遗?赠的:表示;到《期没有?。表示的视《为放弃受《遗赠
【
: 第一千一百】二十五条 》 ,继承人有下》列行为?之一:。的丧失?继承权
《
《
: : , (一—)故意杀害被继【承人;
】
【 (二)为争夺遗!。产而杀害其他继承】人;
?
:
!。 (三)遗弃被继!承人或者虐待—被继承人情节严重;!
?
,
? (四!)伪造、篡改、隐】。匿或:。者销毁遗嘱情节严】重;
】 《 (五)以】欺诈、?胁迫手段迫使或者】妨碍被继承人设立、!变更或者撤回遗嘱】情节严重
》
:
:
, 继》承人有前款第—三项至第五》项行为?确有悔改《表现被继《承人表示宽恕或者】事后在遗嘱中将其】列为继承人的—该继承人不丧—。失继承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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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受遗赠人有本—条,。第一款规定》行为的丧《失受:遗赠权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