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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编 【 《 第?一章: 一般规定 【。。    !。 ,第一千一百一十【。九条  本编—调整因继承产生【的民事关系 【 《   ? 第一千一百二十条!  国家保护自【然人的继承权 【  —   第一千一【。百二十一条  继承!从被继承《人死亡时开始 】 , ,  ? ,  相互《有继: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!事件中死亡难以【。确定死亡时》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!承人的人先死—亡都:有,其他继承人辈份不】同,的推定?。长辈先死亡;辈【份相同的推定—同时:死亡相互不发生【继承 —。   《  第一千一百二十!二条  《遗产是自《然人死亡时遗留【。的个人?合法财?产  】   依照法律规定!或者根据其性质不】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!承 —     第一千一!百二十三条 — 继承开始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】;有遗嘱的按照【遗嘱:继承或者遗》赠办理;有遗—赠扶养协议的—按照协议办》理   !  第一千》一百二十《。四,条  继承开始【后继承人放》弃继承?的应当在《遗产处?理前以书面形式【作出放弃继》承的表示;没有表】示的视为《。。接受:继承 》     受】遗赠人?应当在?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!内作出接《受或者放《弃受遗?赠的:表示;到《期没有?。表示的视《为放弃受《遗赠 【  :   第一千一百】二十五条 》 ,继承人有下》列行为?之一:。的丧失?继承权 《 《  :  : ,    (一—)故意杀害被继【承人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)为争夺遗!。产而杀害其他继承】人; ? : 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(三)遗弃被继!承人或者虐待—被继承人情节严重;! ? ,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伪造、篡改、隐】。匿或:。者销毁遗嘱情节严】重;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五)以】欺诈、?胁迫手段迫使或者】妨碍被继承人设立、!变更或者撤回遗嘱】情节严重 》 : : ,    继》承人有前款第—三项至第五》项行为?确有悔改《表现被继《承人表示宽恕或者】事后在遗嘱中将其】列为继承人的—该继承人不丧—。失继承权 —   —  :受遗赠人有本—条,。第一款规定》行为的丧《失受:遗赠权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