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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,章 ? 第!一节 收养关系【的成立 】 ,     —第一千零九十三条 ! 下列?未成年人可以被【收,养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丧失父母的!孤儿; 》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查?找,不到生父母的—未成年人; !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三)生父母!有特殊困难》无力:抚养的子《女 ?。。     】第一千零《九十四条  —下列个人、组—织可:以作送养《人 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一【),孤儿:的监护?。。人; 《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?)儿童福《利机构;《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,),有特殊困难无—力抚养子女》。。的,生父母 》   —  第?一千零九十五条  !未成: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!完全民事行为—能,。力且可能严重危【。害该未成年人—的该未成年人—的监护人可以—。将其送?养 》    》 第:一千零九十》六条:  监护《。人送养孤儿的应当】征得有抚养义—务的人?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!不同:意送养、监》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!监护职责的应—当依照本《法第一编的规定【另,行,确定监护《人  】   第《一千零九十七条【 , 生父母送养子【女,应当双方共同送养】生父母一方》不明或?者查找不到的可【。以单:方,送养 【。。     第一【千零九十八》条  收养人应当】同,时具备下列》条件 》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无子女或者只!有一名?子女; —。。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)】有抚养、教》育和保护《被收养人的能—力; 《 ,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三)未【患,有在医学上》认为不应当》收养子女的》疾病; 】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,)无不利于被收养】人健康成长的违法】犯罪记录; —  —  :  :   (五)年满三!十周岁 】   ? , 第一千零九十九】条,  收养《三代以内《旁系同辈血亲的子】女可以不受》本法第一千零九【十三条第三项、第一!千零九十《四条第三项和第【一千一百《零二:条规定的限制 ! :     华—侨收养三代以内旁】系同辈血亲的—子女还可以不—。。受本法第《一千零九十》八条:第一:项规定的限制 】 , ?    第一千一百!条  无子》女的收?养人可以《收养两名子女;【有,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!养一名子女 !。 :    收养孤【儿、残疾未成—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!构抚养的查找不【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!可以不受前款和本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!第一项规定的—限制 》     第】一千一百《。零一条 《 有配偶者》收养:子女应当夫妻共【同收养?  【  : 第一千一百零二条!  :无配偶者收养—异性子女的收—养,人与被收养人的【年龄应?当,相差:四十周岁以上 【 ,。 :     —第一千一百》零三条  继父或者!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!母,同意:可以收养《继子女并可以不【受本:法第一千零》九十:三条第?三项、第一千零九】十四条第三项、第一!千,零九十八条和第【一,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!的限制 【 :    第一千【。。。。一百零四条  【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!送养应当双》方自愿收养八周【岁以上未成年人【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!的同意 《    】 第:一千一?百零五条  收养应!当向县级以》上人民?政府民政部门—登,记收:养关系自登》记之日起成立— —    《收养查?找不:到生父母的未成年】人的:办理登记《。的民政部门应当【在登记?前予以公告 】   》  收养关》系当事人《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!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! ? :    收养关系当!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!求办理收《养公证的应》当办理收养公证【 《     —县级以上人》民政:府,民政部门应当依法】进行:收养评估 —     第!一千:一百零?六条 ? 收养关系成—立后公安机关—应当按照《国,家有关?规定为?被收养人办理—户,口,登记  !   第一千一【百零七条  孤儿】或者生父《母无力抚养的—子女可?以由生?父母的亲属、朋友】抚养;?抚养人与被》抚养:人,的关系不适用—本章规定 】     —第一:。千一:百,零八条 《 配偶一方死亡【另一方送养未成年】子女的?死,亡,一方的?父母:有优先抚养的权利】 , 》    第一—千一百零九条  】外国人依《法可以在中华—人民共和《国收养子女 !     外【国人在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收《养子女应当》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!依照该国法律审【查同意收养人—应当提供由其—所,在国: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!其年龄、婚姻、职】业、财产、健康、】有无受过刑事处罚】等状况?。的证明材《料并与送养人—签订书面《协,议亲自向《省、自治区、—直辖市?人民政?。府民政部门》登记 【     前款【规定的证明材料应】当经收?养人所在国外—。交机关?或者外交机关—授权的机构》认证:并经中华人民共和】国驻该国使领—馆认证但是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! :   —  第一千一百一十!条  收养人、送】养人要?求保守收《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!尊重:其意:愿不得泄露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