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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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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第一节《 收养关系的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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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一千—零,九十:三条 ? 下列未成年人可】以,。被收养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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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一《)丧失?父母的孤儿;
】
《 ? , (二)【查,找不到?生父母的《未成年人;
—
— 【(三)生《父母有特殊》困难无力抚养的子】女
—
第一千】零九:十四条 《 下列个《人、组织可以作送】养人
—
【 (《一,)孤儿的监护人;】
:
》 — (二)儿童福【利机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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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,三)有特殊困—难无力?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】
】 , 第一千零九十五】条 未《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!备完全?民事行为能》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!未成年人《的该未成《年人的监护人可以】将其:送养:
《
》 第:。一千零九十六条 !监护人送养》孤儿的应当征得【。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!有,抚养:义务的人《不同意送养》、监护人不愿意【继续履行监护职【责的应当依照—本法第一编的规【定另行确定监—护人
【
: 第一千零九十!七条 生父母【送养子女应当—双方共?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!明或者查找》不到的可以》。单方送养
【。
—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! 收养人应当同时!具备下?列,条,件
—
!(,一,)无子女或》者只有一名子女【;
】 (二!)有抚养、》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!的能力?;
—
】 (三?)未患有在医学【上认为不应当收养】子,。女的:疾病;
—
! (四)无不利于!。被收养人《。健康成长的违法【犯罪记?录;
! 》 :(五)年满》三十:周岁
》
—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! 收养三代以【内旁系同《辈血亲的子女—可以不受本法—第一:千零九十三条第三】项、第一千零—九十四条第三项和】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!定,的限制
! , 华《侨收:养三代以内旁系【同辈血亲的子女还】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!。零九十八《条,第一项规定的限【制
】 第一千一【百,条 无子女的收】养人可以《收养两名子女;有子!女的收养《人只:能收养一《名,。子,女
?
收!养孤儿?、残疾未成》年人或?。者儿童福利机构【抚养:的,。查找:。不到生父母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】受前款和本法—第一千零九十八【条第一项《规定的限制》
,。
》 : 第一千一百零】一条 有配偶【者收养子《女应当夫妻共同收】养
【 第一千一百!零二:条 无配》偶者收养《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!被收养人的年龄应】。当,相差:四十周岁《以上
?
》。 第一千【一百零三条 继父!或者继母经继—子女的生父母同意】可以收养《。继子:女并可以不受—本法第?一千零九十三—条第三项、第一千】零九十四条第三项、!。。第一千零九十—八,条,和第一千一百—。条第一款规》定的:限制
】。 第》一千一百零》四条 ? 收:养人收养《与送养人送养应【当双方?自愿收?养,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!。的应当?征得被收养》人的同意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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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》千,一百零五条 — 收养应当》向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民政部》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!记之日起成立
【
《
收养查找!不,到生父母的未成【年人:。的办理登记的民【政部门应当在登记】前予以公告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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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收养关【系当事人愿意签订】收养协议的可以签】订收养协议
!
? 收养关—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!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!的应当办理收养【。公证
—。
《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!当,依法:进行收养《评估
】 第一千一百!零六条? 收养关》。系成立后公安机【关应:当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为被收养】人办理户口登记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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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千—一百零七《条 孤儿或者【。生父母无力抚—养的子女可以由【生父:母的亲属、朋—友抚:。养;抚养人与—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!。用本章?规定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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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一千一百零—八条 配偶—一方死亡《另一:方送:养未成年子女的死】亡一:方的父母有优先【抚,养的权利
【
【第一千一百零九【。条 外国人依【法可:以在中?华,人民:共和国收《养子女
! : 外国人在中华】人民共和国》收养:子女应当经其所【在国主?管机关依《照该国法《律审查同意收—养人应?当,提供:由其:所在国有权机构出】具的有关其》年龄、婚姻、职业】、财:产,、健康、有》无受:过刑事处《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!并,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!议亲自向《省、:自治区、直》辖市: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】。登记:
【 前款规定的证!明材料应当经收【养人所在国外交机】关或者外交机关授】。权,的机构认《证并经中华人民共】和国驻该《国使领馆认证但是】国,家另有规定的除【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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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一千一百》一十:条, 收?养,人、送养人要求保守!收养秘密的其他【人应:当尊重其《意愿不?得泄露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