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【
?
第一!节, 收养关系的—成立
—
】。。第,一千零九十三—条 下列》未成年人可以被收】。。养,。
— 】(一)丧《。失父母的孤儿;
】
,
,
,
! (二)查找不到】生父:母的未?。成年人;
》。
】 , (三)生父!。母有特殊困难无【力抚养?的子女
【
—第一:千零九十四》条 下《列个人?、组织可以作送【养,人
—
!(一)孤儿的监护】人;
】 【 (二)儿童福【利机构;
—
?。
!(三:)有特殊困难无【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!
【 第一千零【九十五条 —未成年人的父母【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!为能力且可》能严重危害》该未成年人的—该未成年人的—监,护人可以将其送养
!
?
第【一千零九十六条 !监,护,人送养孤《儿的应?当征得有抚养义【务的人?。同意:有抚养义务的人不】同意送?养、监护人》不愿意?继续履行监护职【责的应?当依照本法》第,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!监护人
】
第一千零!九十七?。条 生父母送养】子女应当双方—共同送养生父母一】方不明或《者查找不到的可以】单,方送养
《。
】 第一千零九十八】条 收《。养人应当同时具备】下列条件《
,
》 — (一《)无子?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!;
《
! :(,二)有抚养、—教育和保护被收【养,人,的能力;《
:
,
《 ? (三)未】患有在?医学上认《为不应当收养—子女的疾病;
!
! , (四)无》不利:。于被收养《。人健: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!录;
! ? (五—)年满?三十周?岁
》
? 第一》千零九十九条 收!养三代以《内旁系同辈血—亲的子女可以不【。。受本法?第一千零九》十三条第三项—、第一千零九十【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!一百零二条规—定的限制
!
, 华侨—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!辈血亲的子女还【可以不受本》法,第一千零《九,十八条第一项规定】的限制
【
,
《 第一千一百条【 :无子女的收养人可】以收养两名子女【;有子女的收养人】只能收养一名子【女
】。 : 收养孤《。儿、残疾未成年人或!者,儿童福利机构抚养】的,查找:不到生父母的未【成年人可《以不受前款和—。本法第一千》。零九十八条第一项】规定的限制
【
【 第一千一百—零一条 有配偶】者收养?子女应当夫妻共同】收养
《。
— 第一千》一百零?二条: 无配偶者收【养异性子《女的收养人与被【收养人的年龄应【。当,相差四十周岁—以上
—
第【一千一百零》三条 继父或者继!母经继子女》的生父母同意—。可以:收养继子《女并可以《。。不受本法第一千零】九十三条第三项【、第一千《。。零九:十四条第三项、第】一千零九十》八,条和第一千一百条】第一款?规定的?限制
《
【 第一千一》百零四?条 收养人收【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!双方自愿收养八【周岁以上未成—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!养人的同意
】
? , , 第一千一百【。零,五条 ? 收养应当向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!政部门登记收—养关系自登》记之日起成》立
《
《 ?收养查找《不到生父母的未【成年人的《办理:登记的民政》部门应当在》登记前予以公告
】
?
: 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】意,签订收养协议—的可以签订》收养协议
》
— 收《。。养关系当《事人: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!理收:养,公证的应当办理【收,养公证
《
】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民政部门应】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!
?。。
? : :第一千一《百零六条《 收?养关系成立》后公安机关应当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!被收:养人:。办理户口登记
【
,
《 第一千一百!。零七条 》孤儿或者《。。生父母无《力抚养的《子女:可以由生父》母的亲属《。、朋友抚养;抚养人!与被抚养人的关【系不适?用本章规定》
《。
—第,一千:一百零八《。条 配偶一—方死亡另一方送【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!一方的父母》。。有优先抚养的权利
!
— 第《一千一?百零九?条 外国人—依法可以在中华【人民共?和国收养子女
!。
外国!人在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收养子女应当经】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!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!。收养:人应当提供》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!出具的有关》其年龄、婚姻—、职业、财产、【。健,康、有无受过刑事处!罚等:状况的证明》。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!书面协议亲自向【省,、自治区、》直辖市人《民政府民《政部门?登记
】 前款规定的!证明材料应当经【收养人所在国—。外交机关或者—外交:机关授权的》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!民共和国驻该—国使领?馆认证但《是国家另有》规,定的除外
—
《 ? 第一千一》百一十条《 收?养,人、送养人要—求保守?收养秘?密,的,其他人应当尊重【其意愿不《得泄: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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