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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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【收养关系的成立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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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一,千零九十三条 下!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!养
》
! (一?)丧:。失父母?的孤儿;
【
! (二)查—找不到生《父母的未成年人;】
《
: : : ? (三)生》父母有特殊》困难无力《抚养的?子女
》
第一!千零:。九十四条 》 下列个人、组织】可以作?送养: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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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一)孤!儿,的监护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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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《二)儿童福利—机构;
】
!。(三:。)有特殊困难—无,力抚养?子女:的生父母
—
》 ?。第一千?零九十五条 — 未成年人》的父母?均不具备完全—民事行为能力—且可能?严重危害该未成【年,。人的该未《成年:人,的监护人《可以将其送养
!
? : 第一千零九【十六条 监护人送!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!抚养义务的人同意】有抚养义务的—人不同意送》养、监?护人不?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!责的应当依照—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!行确:定监护人
》
— 第一千—零九:十七条? 生父母送—养子:女应当双方》共同送养生》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!找不到的可以—单,方送养
! 第一千【零九十八条 收养!人应当同时具—备下列条件
!
】 :(一:。。)无子女或者只有一!名子女;
—
《 : (【二,)有:。抚养、教育和—。保护被收《养人的能《力;
》
? 【。 (三)未患有在】医学上认为不应【当收养子女的—疾病;
【
— (四)无】不利:于被收养人健康成】长的违法犯罪记录】;
】 》 (五)年—满三十?。周岁
?
【 :第一千零九》十九条 收养【。三代以内旁系同辈】。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!。本法第?一千零九十》三条:第三项、第》一千零九十四条【第三项和第》一,千一百零二》条规定的限制
】
】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!系同辈血亲》的子女还可》以不:受本法?。第一千?零九十八条第—一项规定《的限制
】
》第一千一百》条 无子女—的收养人可》以收养两名子—女;有子女的收【养人:。只能收养一名—子女
【
: 收养孤儿、】残疾未成年人或【者儿童福利》机构抚养《的,查找不到生父—母的未成年人可【。以不:受前款和本法第【。一千零九十八条第】一项规定《的,限制
】 , 第一千一百零!一条: 有配偶者—收养子女应当—夫妻:共同收养
》
,
》 第一千一百】零二条 无配偶者!收养异性子女—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!。的年:龄,应当相差四十周岁】以,上
—
, 第一千【。一百零三条 继】父或:者继母经《继子女的生父—母同意可以》收,养,继子女并可》以不受本法第—一,千零九十《三条第三项、第【一千零九十》四条:第三项、第一千零】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!。。百条:第一款规定的—。限制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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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一!百零四条 收【。。养人收养与送—养,人送养应当双—方自愿收养八周岁】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!征,。得,。被收:。养人的同意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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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!一百零五条 收养!应,当向县级以上人【民,政,府民政部《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!记之:日起成立
】
,
收—养查找不到生父母】。。的未: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!民政部门《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!告
《
,
》 收养?。关系当?事人愿意签》订收养协议的—可以签订《收,养协议
】
收养【。关系当?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!求办理收养公证【。的应当办《理收养公《证
】 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—。民政部?门应:当依法进行》收,。。。养评估
!。 第一千一】百,零六:条 : 收养关《系成立后公安—机,关应当按《照国家有关规—定为被收养》人办理户口登记
!
】第一千一《百,。零七条? 孤儿或者生父母!无力抚?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!母的亲属、朋友【抚养;抚养》人与被抚养人—的关系?不适用本章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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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《 : 第一千《一百零八条》 配偶《一,方死亡另一方送【养未成年子女的死】亡一方的父母有优】。先抚养的权利
【
:
? ?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! ,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!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收,养子女
】
, 外》国人在中华人民【共,和国收养子女—应,当,经其所在《国主:管机关依照该国【法律审查《。同,意收养人应当—提供由其所在国【有权:机构:出具的有关其年龄、!婚姻、职业》、财产、健康、【有无受过刑事—处罚等?状,况的:证明:。材料并与送养—人签订书《面协议亲自》向省、自《治区、?。。直辖市?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!记
! 前款《规定:的证明材料应当经】收养:。人所在?国外交机关或—者,外交机关授权—的机构认证并—。经中华人民共和【国驻该国使领—馆认证但是国家【另有规定的除外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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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一千一百一】十条 ? 收养人《、送养人要求保守收!养秘密的其》他人应当尊》重其意愿不得泄【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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