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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五章 !。。 , 》 :第一节 收》养,关系的成立》 —   《  第?一千零九十三条【  下?列未成年《。人可以被收养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。(,一)丧失父母的孤】。儿; 》 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查找不到生父母】的未成年人》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)《生,父母有特殊困难无】。。力抚养的子》女 【   ? 第一千零九十四】条  下列个人【、组织可以作送养人!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孤儿!的监护人; —。 : 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《 (二)儿童福利机!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)有特殊困】难,。无力抚养子》女的生父母 — 《   ?  第一千零九【十五条  》未成年人的父母【均不具备完全民事】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!危,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!成年:人的监?护人可以将》其,送养 —   《  :第一:千零九十六条 【 ,监护人送养》孤儿的应当征得有】。抚养义务的人—同意:有抚养义《务的:人不同意送养、监】护人不愿意》继续履行《。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!。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!行,确定监护人 】  《。   第《一千零?。九十七条  生父母!送养子女应》。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!母,一方不明或者—查找:不到的?可以单方《送养 《   —  第?一千零九十八条  !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!下列条件 【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《。无子女或者》只有一名子女; !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有抚养、教!育和:保护被?收养人的能》。力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:)未患有在医学【上认为不《。应当收养子》女的疾?。病;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(四)》。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!康成长的《违法犯罪记》录,。; 《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五)年满三》十周岁 《    】。 第一千零》九十九条  收【养,三代以内旁系—同辈血亲的子女可】。以不:受本法第一》千零九十三》条,第三项、第一千零】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!一千一百零二条规】定的限制《 ? ?。   ? ,华侨收养《三代以内《旁系同?辈血亲的子女还【可以不受《本法第一千零九【十八:条第一项规》定的限制 》 , :     第【一千:一百条  》。。无子女的收》养人可以收养两名】子女;有子女的收养!人只:能收养一名子女【  【   收养孤儿、残!疾未成年人》或者儿童福利机【构抚养的查》找不到生父母—的未:成年人可以》。不受:前款和本法第—一,千零九?十八条?第一项规定的—限制:    ! 第一千一百—零一条  有配偶者!收养子女应》当夫妻共同》收养 —   《  第?一千一百《零二条  无—配偶者收《养异性子女的收养】人与被?收养人的年龄应【当相差四十》周,岁,以上 ?   【  第一《千一百零三条 【。 继父或者继母经继!子,。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!收养继子《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!一千零九十》三条第三项》、第一千零九十四条!第三:项、第?一千零九十八条和】第一千一百条—第,一款规定的限制 !    【 第:。一千一百零》四条:  收?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!养,应当双方《自愿:收养八?周岁以上未成—年人的应当》。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! — ,   第《一千一百零五条  !收养应当向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民政】部门登记收》养关系自登记—之日:起成立 《    】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!母的未成年人—的,办理登记《的民政部门》应,当在登?记,前予以?公,告 —     收养关系!当事人愿意》签订收养协议的【。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! 》    收养—关,系当: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!求办理收《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!养公证 — :    《 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民,政部:门应当依法》进行收养评估 】。 《   ? 第:一千一百零六条  !。收养关系成立后【公,安机关?应当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—为被收养人办理户】口登记 ! ,   第一千一百】零七:条  孤儿或者【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!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!。。属,、朋友抚养;抚养】人与被抚养》人的关系不适用【本章规定 》 ,。 《    第一千一百!零八条  配偶一方!死,亡另一方送养—未成年子女的死亡】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!养,的权利?  【   第一千一百零!九条  外》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!。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! 》     外国【人,在中华人民共—。和国收养子女—应当经其《所在国主管机—关依:照该:国法律审《查同意收养人应当】提供由其所在国有】权机构出具》的有关其年龄、婚】姻、职业《、财产、《健康、有无受过刑】事处罚等状况—的证明材料并—与送养?人签订书《面协议亲自》向省:。、自:治区、直辖市—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】登记  !   前款规定的证!明材料应《。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!交机:关或:者外交机关授权【的机构认证并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】驻,该国使领《。馆认证?但是国家另有规【定的除外 ! ,。。    第一—千一百一十》条 : 收养人、》送养人要求保—守收:养秘密?的其他人应》当,尊重:其意愿不得泄露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