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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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收养【关系的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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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!零九十三条 下】列未成年人》可,以被收?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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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。 (:一):丧失父母的孤儿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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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》)查找不到生—父母的未成》年人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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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三)【生父母有特殊困难】无力:抚养的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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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一千零?九十四条 —下列个人、组织【可以作送养》人
】 (】一,)孤儿的监护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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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(二)儿童福利机构!;,。
— (!三)有特殊》。困难无力抚养—子女的生《父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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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千零九—十五条? 未成《。年,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!全民事?行为能?力且可?能,严重:危害该未成》年人的该未》成年人?的监护?人可以将其送—养
《
【第一千零九》十六条 《 监护人送》。养孤儿?的应当征得有抚【养义务?的人:同意有抚养义务【的人不同意送—养、监?护人不愿意》继续:履行监护《职责的应当》。依照:本法第一编》的规定另行确—定监护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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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零!九十七条 生父母!送养子女应当—双方共同送养生【父母一方不明或者】查找不到《的可以单《。方送养
【
: 第一千零】九十八条 收养人!应当同?时具备下列》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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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无子》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!;
【 【 (二)有抚养、教!育和:保护被收养人—。的能力;
【
! (三)未患【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!当收养子《。女的疾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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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《四)无不利于—被收养人健》康成长的《违法犯罪记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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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五)年满三十】周,。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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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—千零九十九条 】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!辈血亲的子女可【。以不受本法第一【千零九十三条—第三项、第一千零九!十,。四条第三项和第【一千一?百零二条规》定的限制
!
华侨收养!三代以内旁系—同辈血亲的》子女还可以不—受本法第一千—零九十八条》第一项规定的限制】
《
—第一千一百条 无!子女的?。收,养人可以《收养两?名子女;有子女的】收养人只能收养一】名,子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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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收养孤儿】、,残疾未?成年人?或,。者儿:童福利机构抚—养的查找不到生父】母,的未成?年人可?以不受前款》和本法第一千—零九十?八条第一项》规定的限《制
】 第一》千,一百:零一条 有配偶者!收养子女《。应当夫妻共》同,收养
》
? , 第一千—。一百零二条 无配!偶者收养异性子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!人的年龄应当相差】四十周?岁以: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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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】千,。一,百,零三条 继—父或者继母经继子】女的生父母同意可】以收养继子女并【可以不受本》法第一?千零九十三条—第三项、《。。第一千零九十四【条第三项、第一千】零九十八条和第【一千一?百条第一款规定的】限制
! 第《一千一百零四条 !收养人收《养,与,送养人?送养应当双》方自愿收养八—周岁以上未成年【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!人的同?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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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一千一百零五条 !收养:应当向县级以上人】民政:府民政部《门登记收养关—系自:登记之日起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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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收养查找不到生】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!理登记的民政—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!以公告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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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—养关系当事人愿意】签订收养《协议的?可以签?订收:养协议
》
收!。养关系?当事:人各: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!收养公证的》。应当办理收》养公证
! : ,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!当依法进《行收养评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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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一千一百零六—条, 收养关系—成立:后公安机《关应当?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为被收养《人办理户口登记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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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千一【百,零七条? 孤儿或者—生父母无力抚—养的子女可以由生】父母:。的亲属、《。朋友抚养;抚养人与!被抚:养人的关系不适【用本章规《定
【 第一—千一百零八》条 配偶》。一方: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!年子女?的死亡一方的—父母有优先抚养【。的权利
! 第一—千一百零九》条 外国人依法可!以在中华《人民共和国收养子】女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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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外国人在中【华人民共和国收养】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!主管机关《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!。意,收养人应当提供由】其所在国有权—机构出具的有—关其年龄、婚—姻、职业、财产、健!康、有无受过刑事】处罚等状况的证明】材料并与送养人【签订书面协议—亲自: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!市人民政府民—。政部门登《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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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前款》规定的证明材—料应当经收养—人所:在国外交机关—或,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!构认:证并经中华人民【。共,和国驻该国使—领馆认证但是国家】另有规定的除外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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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千一百!。一,十条 收养—。。人,、,送养人要求保守收】养秘密的其他人【应当:尊重:其意愿不得泄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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