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 收!。养的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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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千一百一十】一条: 自收《养,关系成立之》日起养父母》与养子女间的权【利,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!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!定;养子女与—养父:母的近亲《属,间的:权利义务《。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!女与父母的近—亲属:关系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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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养子女与》生父母以《及其他近《亲属间的权利—义务:关系因收养关系【的成立而《消除
】 《第一千一百一十【二条 养子女可】以,随养:父或者养《母的姓氏经当事【人协商一致》也可以?保留原姓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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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千一百】一十三?条 有本法第一编!关于民?。事法律行为无—效规定情形或者违】反,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!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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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无效的收—养,行为自始《没有法律约》束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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