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节 收养的效】力
?
— 第一千【一百一十一条 【 自:收养关系成立之日】起,养父母?与养子?女间的权利》义务关系适用本【法关:于父母?子,。女关系的规定;养】子女:与养父母的近亲属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】适,用本法?关,于子女与父》母的近亲属关—系的:规定
》
养子!女与生父《母以及其《他近亲属间的—权利:义务关系因》收养关系的成立而】。消除
! 第一》千一百一十二条 !养子女可以随养父】或者养母的》。姓氏经当事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!留原姓氏
》
— : 第一千《。一百一十三条 】有本法?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!行为无效规定情形】。或者违反《本编:规定的收《养,行,为,无效
》
—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!始没有法律约束【力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