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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【 收养的效》力, 《 ?     第一千一!百,一,十一条  》自收养关《系成立?之日起养《父母:与养子女间的—权利义务关系—适用本法关于父【母子女?关系的规定;养【子女与养父》母的近?亲属间的《权利义务《关系适?用本法关《于子女与父母的近】亲属关系的规定【 ? ,   《  养?子女与生父母以【及其他近亲属间的】权利义务《关系因收养》关,系,的成立而《消除: 《     第【一千一?百一十二条 — 养子?女可以随养父—或者养母的姓氏经】当事人协商一致【也,可,以保:留原姓氏《。 ?。 ,     第【一千一?百,一十三条  —有本法第一》编关于民事》法律行为无效—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!编规定的收养—行为:无效 【     》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!没有法律约束力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