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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第二节《 收养?的效力 《 ? ?   ?  第一千一百一十!一条  自收养关系!。成立之日起养—父母与养子女间【的权利义务关系适】用本法关于父—母子女?关系:的规定;养子女与】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!权利义?务,关系:适用本法关》于子女与《父母:的近亲属《关系:。的规定? :  》   养子女与生父!。。。母以及其他》近亲属间的》权利:义务:关系因收养关系的】成立而?消除 《 《    《第,一千一百一十二条】  养子女可以【随养父或者养—母的姓?氏经当?事人协商一致也可】。以保:留原姓氏《。   】  第一千一百一】。十,。三,条 : 有本法第一编关于!民事法律行为—无效规?。定情形或者违—反本编规定的—收养行为无效 】。    【。 无效的收》。。养行为自始没—有法律约束力 【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