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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节 收养】的效力 !    》 ,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!。 , 自:收养关系成》立之日起《养父母与养子女间】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!本法关于父母—子女:关系:的规定;养子—女与养父母的近亲】属间:的权利义《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!子女:与父:。母的近亲属》关系的规定 —    】 养:子女与生父母—以及其他《近亲属?间的:权利:。义务:关,系因收养关系—的成立而消除 】     】第一千一《百一十二条  【养子女可《以随养?。父或者养《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!商一致也可》以保留?原姓氏 《 :     第】一千一?百一十三条  有本!法,第一编关于民事法】。律行为无效规—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!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! 《 ,     无效的】收养行为自》始没有法律约束【力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