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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—章 合同《的变:更和转让 》   !  第?五百四十三条 【 ,当,事人协商《一致可以《变更合同 】   《 , 第五百四十四【条  当《。事人对?。合同变更的》内容约定不明确【的推定为未变—更, 《     第五】。百四十五条 — 债权?人可:。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!部,分转让给第三人【但是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除外— :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根】据债权性质不得【转让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按照当事人】约定不得转让; 】 ?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三)依照—法律:规定不?得转:。让 》 ,  :   当事人约定】。非金:钱债权不得转让的】不得对抗善意第【三人当事人约定金】钱债权不得转—让的不得《对抗第三人 ! ,     》第五百?四,十六条  债权【人转让债权》未通知债《务人的该转让—对,债务人不发》生,效力 【     债权转】让的通知不得撤销】但是经受让人同【意的除外《  【   第《五百四十《。七条  债权人转让!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!债权有?。关的从权利》但是该从权利专【属于债权人》自身的除外 !     受让人!。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!权利:未办理转《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!移占有而受到影【响  】   第五百—四十八条  债务人!接到债权转让通知】后债务人对让与【人的抗辩可以向受】让人主张 —     】。第五百四十九条  !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!向,受让人主《张抵销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一:)债务人《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!债,务,人对:让与人享有》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!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!或者同时到》期; —。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二)债务!人的债?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!于,同一合同产生 !     【第五百五十条 【 因债权转》让增加的履行—费,用由让?。与人负?。。担  】   第《五百五十《一条  债》务,人将债务《。。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!给第三人的》应当经债权人同【意 ? 《    债务人或】者第三人可以催告】债权人?。在合理期限内予【以同意?。债,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!。不同意 》   — , 第五百五十二条】  第三人》与债:务人约定加入—。债务并通知债权人】或,者第三人《向,债权人表示》。。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!未,在合理期限内明确】拒绝:。的债权人可以—请求:第三人在《其愿意?承担的债务范—围内和债务人承担】连带债务 】  ?  : 第五百五十三条 !。 债务人转移债务】的新债务人可以主】张原债务《人对债权人的抗辩;!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!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!得向债权人主—张抵销 《   【  第?五百五十《四条  债务人转】移,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!承担与主债务有【关的从?债务: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!原债务人自身的除】外 : ,     】第五百五十五条  !当事人?一方经?对方:同意可以将自己在】合,同中的权利和义【务一并转《让给第?三人 】    第五百五十!六,条  合同》的权:。利,和,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!债权转让、》债务转移《的有关规定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