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合!同,的变更和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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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第五百四十》三条 当事人【协,。商一致?可以变更《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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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五百四十四条 】 当事人《对合同变更的—内容约定不明确【的推定为未变—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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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五:百四十五《条 : ,债权人?。可以:将,债权的全部》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!人但是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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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《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!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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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按照!当事人?约定不得转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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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。 , (三)依》照法律规定不得转】让
】。 , 当事人约定【非金钱债权》不得转让的不得【对,抗善意第《三人: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!不得转?让的:不得对抗第三人【
】 第五百四十六条! 债权人转让【债权未通知》债务人的该》转让对债《务,人不发?生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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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转让!的通:知不得撤销但—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!外
! 第?五,百四:十七条 债权人转!让债权的受让人【取,得与债权《。有关的从《权,利但:是,。该从权利《专,。属于债?权人自?身的: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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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受让人《取得从权利不因【该从权?利未办理转》移登记手《续或者未转》移,占有而受到》影响
】 第五百四】十八:。。条 债务人—接到债权《转让通知《后债务人对》让与人的《抗辩可以向受让人】主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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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,第五百四十九条 !有下:列情形?之一的债务人—可以向受让人主张】抵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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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】(一:)债务人《接到债权转让通知】时,债务人对《让与人享有债—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!于转让的债》权到:期或者同时到—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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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。(二)债《务人的债权与转让】的债权是基于同一】合同产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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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百,五十条 因债【权转让?增,加的履行费》用由:让与人负担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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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百—五十一条《 债?务人将?债务的全部或者【部分转移给第—三人的应当经债【权人同?。意
】 债务》人或者?。第三人可以催告【债权人在合理期限】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!作表示?的视为不同意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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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五百五十二条【 第三人与债务人!约定加入债务—并通知债权》人或者第三人向【债权人表示》。愿意加入债务债【权人未在合理—期,。限内明确拒绝的【债权人?可以请求第三—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!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!担连带债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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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百》五十三条《 债务人转移【债务的新债》务人可以主张原债】务人对债权人的抗】辩;原债《务人对债权人享【有债权的新债—务人不得向债—权人:主张抵销
》
!第五百五十四条 !。债务:人转移债务的新【债务人应当承—担与主债务有关【的从债务但是该从】债务专属于原—债务:人自身的除》。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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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五!十五条 当事人】一方经对方同意【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!的权利和《义务一并转让给第】三人
!。 第五百五十六!条, 合同的权利【和,义务:一,并转让的适用债权】转,让、债务转移的有关!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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