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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 合!同的变更和转—让 !。    第五—百四十三条  【当事: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!。合同 】    第五百四】十四条?  当事人对合同变!更的内容约定不【明确的推定为未变】更   !  :。第五百?四十五条  债权】人,。可以:将债权的《全部或者部分转【让给第三人但是【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》除外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根据!债权性质不得—转让; 》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《(二)按照当事人约!定不得转《让; ?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依照法律【规定不得转让—。 :    【 当: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!不得转让的》不得:对抗善意《第三:人当事人《约定金钱债权不得】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!人   !  第?五百四十《六条 ? 债权人转让债权】未通知?债务人的该转让【。对债务人不》发生效力 】 ,     债权【转,让的通知不得撤【销但是经《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!   【  第五百四十【七条  债权人【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!得与债权《有关的从《权,利但:。是该从权利》专属于?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!  —   受让人取得从!权利不因该从权【利,未办理转移登记【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!。。而受到影《。响 《 , ,     第—。五,百,。四,十八:条,  :债务人接到债权【转让通知后》债务人对让与人【的抗辩可以向受让】人主张 》  》  : 第:五百四?十九条?。  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债《务人可以向受—让,人主张抵销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一)债务人—接到债?权转让通知》时债务人对让与【人享:有债权且债务—人的债权先于转【让的债权到期或【者同时?到期; 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债务人《的,债权与转让的债【权是基于《同一:合,同产生 《    】 第五?百五十条 》 因债权转让增加】的,履行费用由让与【。人,负担 《 :  ?。 ,。  第五百五十一条!  债务人》将债务的全部或者】部分转移给第三【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!意 :。。   【 , 债:务,人或者?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!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!。。同意债权《。人未作表《示,的视为不同意 【 , 《   ?。 第:五百五十二》条  ?第三人与债》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!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!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!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!合理期限《内明确拒绝》的债权人可以请求】第三人在其愿—意承: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!务人承?担连带债务 【  》   ?第五百五十三—。条  ?。债务:人转移?债,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!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!的抗辩;原债—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!权,的新债?务人不得《向债权?人主张抵销 !。    》 第五百五十四【条 : ,债务:人,转移债?务的新债《务人应?当,承担与?主,。债,务有关?的从:债务但是该从债【务专属于原债务人】自身的?除外 — ,  :   第五百五十五!条  ?。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!意可以?。将自己?在,合同中的《权利和?义务一?并转让给第三人 !    【。 第五?百五:十六条?  合同的权利和】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!债权转让、》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