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 】合同的权《利义务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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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百?五十七?条 有下列情【形,。之一的?。债权债务终止
】
》 , ? : (一)债务已经】履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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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。 (二【)债务相《互抵:销;
】 , 《 (三)债【务人依法将标—的物提存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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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—债权:人免除债务》;
【 ? ? (?五)债权《债务:同归于一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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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六)!法律规定或者当事】人约定终止》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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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合同解除的该【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!终止
【。
第五【百五:十八:条 债权债务【终止后?当事人应当》遵,循诚:信等原?则根据交《易习惯履行》通知、协助、保密、!旧,物回收等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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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五百五十九条 【 债权债《务终止时《债权的?从权利同时消灭【但是法律另有规定】或者当事人另有约】。定的: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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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百》六,十,条 债务人对同】一债权人负担的数】项债务?种类相同债务—人的给付不足以清】。偿全部?。。债务的除当事人另】有,约,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!时指定其履》行的债务
!。
债务【人未作指定》的应当优先履行【已经到期的》债,务;:数项债务均到—。期的: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!乏,。担保: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!;均:无担保或者担—保,相,等的优先履》行债务人负担较【重的债务;》负担相同的》。按照债务到期的先】后顺序?履行;到《期时间相《同的按照《债务比例履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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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六!十一条 》债务人?在履行主《债务外还应当—支付利息和实现【债权的有关费用【其给付不足》。以清偿全部债—务的:除当事?人另有?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!顺序履行
】
? 【(,一)实现债权—的有关费用》。;
【 (!二):利息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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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!),主债务
【
第五】百,六十二条《 当事人》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!同
》
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】方解除?合同的事《由解除合同的事由】发生时解除》权,人可以解除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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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。。。 第五百六—十三条? 有下列情形之】。一的当事人可—以,解除合同
—。
! (《一):因不可抗力致使不】能实现?合同:目的;
】
, (!二)在履行期限届】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!表示:或者以自己的—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!债务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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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《三)当事人》。一方迟延履行主【要债务?。经催告后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!行,。;
》
: 《 (四)当】事人一方迟延履行】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!行为致使不能—实现合同目的;
】
】 :。 : (五)法律规定】。的其他?情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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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以持续《履行的债务为内【容的不定期》合同当事人可以【随时解?除,合同但是应》当在合理期》限之前?通知对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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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百【六十四条 法律规!定或:者当:事人:约定解除权行使期】限期限届满》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!利,消灭:。。
】 法律没有规定】或者当事人》没有:约定解除权行—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!道或者应《。当知道解除事由【之日起一《年,内不行使或者—经对方?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!不行使的该》。权利消灭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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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五百:六十五条《 当事人》一,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!的应当通知对—方合同自通知到达】对方时解除》;通知载明债务【人在一?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!则合同自《动解除?债务人在该期限【内未履行债务—的合同自通知载明】的期限届满时解【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!异议的任何一方当】事人均可以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】仲裁机构确》认解除行为的—效力
?
【 当事人》一方未通知对方直】接以提?起诉讼?或者申请《仲裁:的方式依法主张解】除合同人民法院或】者仲裁机构确认【该主张的合同自【起诉状?副本或?者仲裁申《请书副?。本,送达对方时解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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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百《六十六条 —合同解?除后尚未履》行的:终止履行;已—经履:行的根据履行情【况和合?同性质当事人可以】请求恢复《原状或者采取其【他补救措施并有权】请求:赔偿损?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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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合同因《违,约解:。。除的解除权人—可以请求违约—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!当事人?另有约定的》除外
?
— 主合同解除】后担保?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!的,民事:责任仍应当承担担】。保责:任但是?。担保合同另有约【定,的除外
》
》 第五百六十七!条 ?。合同的权利》义,务,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!中结:算和清理条款—的效力
【。
? 第《。五百六十八条— 当事人互—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!物,种类、品质相同的任!何,一方可以《将自己的债》务与对方《的到期债务》抵销;但是》根据债?务性:。质、按照《当事人约《定或者依《照,法律规定不》得抵销的除》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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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当事人主张抵】销的应当通知对【方通知?自到:达对方时生效—抵销不得附条—件或者附期限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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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五百六十《。九条 当事—人互负债务标—。的物种类、品—质,不相同的《。经协商一《致也可以抵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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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百七十条 !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难以履行债务的】债务人可以将标的】物提存
【
: ? (一)债!权人无正当理由拒】绝受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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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(二)债权】人,下落不明;
【
【 《 (三)债权人【死亡未确定继承人】、,遗产管理《人或者丧失民—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!护人:;
《
】 ?(四)法律规定的】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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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标的:物不适?于提:存或者提存费用过】高的债务人依—法可以?拍卖或者变卖标【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!
《
第五百!七,。十一条 》债务人将标的—物或:者将标的物依法拍】卖、变卖所得价款】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!成立
《
提!存成:立的视为债》务人在其提存范【围,内已:经交付标的物
】
— 第?五百七十二条 标!的物提存后债务人】应当及时《。通知债权人或者【债权人的《继,承人、遗产管理人、!监护人、财》产代管?人,
《
—第五百七十三条 】 标的?物提:存后:毁损、灭失的—风险由?债权人承担》提存: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!债权人所《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!负担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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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百七十四条— , 债权人可》以随时领取提存【物但是债权人对【债务人负《。有到期债务的—在债权人《未,履行:债,务或者提《供担保?之前:提存部门根》据债务人的要求应】。当拒:绝其领取《提存: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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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】人领取提存》物的权利自》。提,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!使而消?灭提存物扣》除提存费《用后归国家》所有:但是债权人》未履行?对债务人《的到期债务或者【债权人?向提存部门书—面表:示放弃领取提存【物权利的债务人【负担提存费用后【。有权取?回提:。存物
】 第五—百七十五条 债权!人,免除债务《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!的债权债务部分【或者全部《。终止: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!限,内拒绝的除外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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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七!十六条 债—权和债务同归于【一人的债权债务终】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!。益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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