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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—章 :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! ,   !  第五百五十七条!  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债权债务终【止 — ,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一《)债:务已经履行; 【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二)?债务相互抵销;【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债务人依法将标】的物提存; 【 :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四)债权人免除!债务; —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五)债权【。债务同?归于一?人;: , , , 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六)法律规定】或者当事人约定【终止的其他情—形   !  合?。。同解:除的:该合:同的权利义务—。。关系终止 【  《 ,  第五百五十八】条 : 债权债务终—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!。诚信等原《则根据?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】。、,协助、保密、旧物回!收等义务《 《  ?。   第五百五十九!条  债权债—务,。终,止,时债:权的从?权利:同时消灭但是法律】另有规定《。或者当事《。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! :   》  第五百六十条】。  :债务人对同一债权】人负担的数项债【。务种类相同债—务人的给《付不足?以清偿全部债务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!外,由,债务人在清》偿时指定其履行【的债务 !  :  债务人未作【指定的应《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!的债务;数项债【务均到?。期的优先履行—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!者担保最《少,的债务;均》无担保或《者担保相等的优先】履行债务人负担【。较重的债务;负担相!同的按?照债务到期的—先后顺序《。履,行,;到期时间》相同的按《照债务比例履—行 【   ? 第:五,。百六:十一条  债务【。人在:履行主?债务外还应》当支:付利息和实现债【权的有关费》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!全部债务的除—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!当按照?下列顺序履行 !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《)实现债权的有关费!用;  !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二【)利息; !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。三)主债务 —    】 第五百《六,十二条  》当事人协商一—致可以?解除合同 【 ?    当事人可】以约定一方解除合】同的事?由解除合同的—事由发生《时解除权人》可以解除合同— — ,   第《五百六十《三,条  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当事—人可以解《除合同 — :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一)因不可!抗力致?使不能?实现合同《目的:;,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在履行期】限届满前当》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!者以:自己的?行为:。表,明,不履行主要》债务;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(三)当》事,人一方迟延履行主】要债务经催告后【在合理期《限内仍未履行; 】    】  :。   (四》)当:事人一?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!有其他违约行为致】。使不能实《现合同目《的,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五)法】律规定的其他情【。形, :。     以!持续履行的债务【为内容的《不定:。期合同当《事人可以随时解【。除合同?但,是应当在合》理期限之前通—知对方 【 :    第五百六】十四条 《 法律规定或者当】。事人约定解除—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!当事人?不行使的《。该权利消灭 —   【  法律《没有规?定或者当事人没有】约定解除权》行使期限自解除【。权人知道或者—应当知道解》除事由?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!或,者经对方催告后【在合理期限内不【行使的该权》利消灭 】     》第五百六十五条  !当事人一《方依法主张解除合】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!同自通知到达对【方时解?除,;通知载明债务人】在一定?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!。合同自动解》除债务?人在该期限内未【履行债务的》合同自通知载明【的期限届满时解除】对方对解《除合同有异》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!均可以请《求人民法院》。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!。除行为的《效力 ?   【  当事人一—。方未通知对》方直接以提起诉讼】或者申?请仲裁的《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!同,人民法院或者仲【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!合,同,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!裁,申请书副本送达对】。方,时解:除 —   ?  第五《百六十六条  合同!解除后?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!;已经履行的根【据履行情况》和合同性《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!复原状或者采取【。其他补救措施并【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】   】 , 合同因违约—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!请求违约《方承担违约责—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!定的:除外 —    》。 主合同解》除后担保《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!。的民事?责任仍应当承担【。担保责任但是担保】合同另有约定的【除外 】。   ? 第五百六十七【条  合同的—权利义务关》系,终止不影响合同【。。中结算?和清理条款的—效力: : ?     第五百】六十八条 》 当事人互负债务】该债务的标》的物种类《、品质?相同的?任何一方可以将【自己的债务与对方】的到期债务抵销;】但是根据债务性质】、按照当《事人约定或者依照】法律规定不》得,抵,销的除外 【 :     当事人主!。张抵销的应当通知】对方通知自到达对】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!条件:或者附期限 】   》  :第,五百六十九条— , 当事人《互负:债务:标的物种类》、,品质不相同的经协】商一致也可以抵销】 《  ?   第《五百七十《条  ?有下列情《形之一难以履行债】务的债务人可以将】标,的物提?存,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一)】债权人无正当—理由拒?绝受:领,; 》。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(二)债权人—下落不明; ! , 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《债权人死亡》未确:定继:承人、?遗产管?理人:或者丧?失民事行为能力未】确定监护人》; —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。 (四?)法律规定的其【他情:。形 :   【  标的物》。。。。不,适于:提存或?者提存费用过高【的债务人《依法可?以拍:卖或:者变卖标的物提【存所得的《价款 ?    】。 第五百七十一【条  债务人—将标的物或》者将标?的物依法拍》卖、变卖所得价【款交付提存》。部门时提存成—立 《 ,     提存】成立的视为债务【。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!经交付?标,的物 ? 《  :  : 第:。五百七十二条  标!的物提存后》债务人应《当,及时通知《债权:人或者债权》人的继承人、—遗产管理人、监护人!、财产代管人 ! , :    第》五,百七:十三条  》标的物?提存后毁损》。、灭失的《风险由债权人承【担,提存期间标的物的】孳息归债权人所【有提:存费:用由债权人负担 】  —。   第五百七十四!条  债权》人可以随时领取提】存物但是债》权人对债务》人负有到期》债务的在债权人【。未履行债务》。或者提供担保之【。前提存部门根据债】务人: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!取提存物 》    】 债权?人,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!提存之日起五年内】不,行使而消灭提存【物,扣除提存费用后归】国家:所有但是债权人未】履行对债务人—的到期债务或—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!书面:表示放弃《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!务人负担提》。存费用?后有权?取回提存物 【。  》   第《五百七十《五条  债权人【免除债务《人部分?或者全?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!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!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!拒绝:的除外 《    】 第五百七十—六条  债权—和债:务同归于一人的【债权债务终止但是】损害第三人利—益的除外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