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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合同【的,权利义务《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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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五百五十七【条 有下列情形】之一:。的债权债务终止
!
》 (一!),债务已?经履行;
》
?
《 ? : (二)债务相【互抵销;《
【 : : (《三)债务人依—法将标的物提存;】
:
【 《 (四)债》权人免除债务;
!
》 , 《 (五)债权【债务同归《于一人;
!。
? —(六)法律规—定或者当事人约【定终止?的其他情形
【
合!同解除的该合同的】权利义?务关系终《止,
— 第五百五】十八条 《 ,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!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!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!通知:、协:助,、保密、旧物回收】等义务
—
《 第五百—五十九条《 债权债务—终止时?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!灭但是法律另有规】定或者当事人另有】约定的除外
】
》 第?五百六十条 债务!人,对同一债权人负担】。的数项债务种类相】同债务人《的给付不足》以清偿全部债务【的除当事人》另有约定外由债【务人在清偿时—指定其履行的债务】
— 《债务人?未作:指定的应《当优先履行已经【到,期的债务;数项【债务均到期的优先】履行对债《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!保,最,少的债务;均无担保!或,者担保相等》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!担较重的《债务;负担》相同:。的按照债务》到期的先后》顺序履行;到期时间!相,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!。行
【 第五—百六十?一条 ? 债务人在履行主】债务外还应当支付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】有关费用其给付【不,。足以清偿全部—债务的除《。当事人另有约—定外应当按照下列】顺序履行
》
《
, — (一)实现债】权的有关费用;
!
?
!(二)利息;
】。
,
《 【(,三)主债务
】
? , 第五》百六十二条 【当事人?。协商一致《。可,以解除?合同
?
,
当!事人可以《约定:。一方解除合》同的事由解》除合: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!。权人可以解除合同】
《。。
《 第五百六十【三条 有》下列:情形之一的当—事人可以《。解除合同
》
:
— 》(一)因不可抗力】致使不?能实:现合同目的;
】。
《。 ? 》(二)在履行期限】届满前?当事人一方》明确表示或者—。以自己的行为—表明不履行主要债】务;
》
,
】 (三)》当事人一方迟延【履行主要《债务经催告后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!行;
?
! (四)【当事人一《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!有其:他违约行为》致使不能实现—合同目的;
【
【 , , : (五?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!形
—
以持【。续履行的《债务:为,内,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!人可: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!应当在合理》期限之前《通知对方《
《
,
第五【百六十四《条 法律规定【或者当?事人约定解》。除权行使期限—期限届满当》事人不行《使的该?权利:消灭
—
法【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!人没有约定解除权】行使期限《自解除权人知—道,或者:应,当知道解除事由【之日起一年内—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!告后在?合理期限内不行【使,。的该权利《消灭
《
?
第五【百,六十:五条 当事—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!合同的应当通知【对方合同《自通知到达对方时】解除;通知载明债】务人在一定期限内】。不,履行债务则合—同,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!期限内未履》行债务的《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!限届满时《解除对方对》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!何一方?当事:人均可?以请求?。人民法院《或者仲?裁机构确认解—除行为?。的,效,力,
》
, 《。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!方,。直接以提起诉讼【或者申?请仲裁?的,方式依法主张—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】或者仲裁《机构:确认该主张的—。。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!者仲裁申《请书副本《送达对方时解除
!
】第五百?六十六条 合同】解除:。后,尚未履行《的终止履行;已经】履行的根据履行情】。况和合同性》质当事人可以—请求恢复原状或【。者采取其《。他补:救措施并《有,权请求赔偿损失
!
】合,同因违约解除的【。解除权人可以—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!责任但是《当事人另有约定【。。的,除外
—。
: 主》合同解除后担保【人,对债务人应当承担】。的民事责任》仍应当承担担保责】任但是担保》合同:另有约定的》除外
》
,
—第,五百:。六十七条 合同】的权利义务》关系:终止不影《。响合同中结算—和清理条款》的效力
】
第—。五百六十八条 【 当事人互负债【务该债务的标的【物种类、品质相同】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!己的债务与对方的】到期债务抵》销;但是根》据债务性《质、按照当事—人约定或者依照法】律规定不《得抵销的《除外
》
,
: 当事人主张!抵,销的应当《通知对方《通知自?到达:对方时生《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!者附:期限
—
? 第五》百,六十九条 当事人!互,负债:务,标的物种类、品质不!相同的经协商一致】。也可以抵销
【
《 第五—百七十条 有【下列情形之一—。难以履行债务—的债务人可以—将,标的物?。提存
【
: 【(一)债权人无【正当理由《拒绝受领《;
:
【 》 (二?)债权人下落不【明;
》
? 《 (三)债权!人死亡?未确定继承》人、遗产《管理人或者》丧失:民事行为《能力未确定监护【人,;
》
《 》 (四)法律—规定的其他情形
】
:
》 标的物不适于】提存或者提存费用】过高的债务人依法】可以拍卖或》者变卖标的物—提存:所得的?价,款
【 第五百七】十一条 债务人将!标的:物或:者将标的物依法【拍卖、变卖所得价款!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!成立
?
:
— 提存成立的视【。为,债务人在其》。提存范围内已—经交付标的物
!
,
: ? 第五百七十二条】 标的物提存【后债务人《应当及时《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!人的继承《人、遗产管理人、监!护人、财产代—管人
【
第五百】七十三条 标【的物提存后毁损、灭!失的风险《由债权人承担提【存期间标的物—的孳息?归债:权人所有《提存费用《由债权人负》担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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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五百七十》四条 《债权人可以随时【领取:提存物但是债权人】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!务的在债权人—未,履,行债务或者提供【担保之前提存部门】根,据债务人《的要求应当拒绝【其领取?提存:。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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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!权利自提存之日【起五年内不行—使而消?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!用后归国家所有【但是债?权人未履行》对债务人的到—期债务或者债权【人向提存部门书面】表示放弃领取—提存物?权利: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!用后有权《取回提存物
【
【 第五百七十五条】 债权人免除债】务,人部分或者》全部债务的债权债】务部分或者全—部终止但是债务人】在合理期限》内拒绝的除外
】
《 , : 第五百七》十六:条 债权和—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!权债:务终止但是损害【第三人利益的除外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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