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合!同的保?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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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三!十,五条 因债务【人怠于行使其—债权:或者与该债权—有关的?从权利影响债权【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!债权人?可,以向人?民法:院请求以自己—的名义代位行—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!权利但?是,该权:利专属于《债务人自《。身的除?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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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!以债权?人的到期债权为【。限债权人行使代【位权的必《要费用由《债务人负《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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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相对人对债》务人:的抗:辩可以向债权—人主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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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】三十六条 —债权人?的,。债权: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!或者与该债》权,。有关的?从权利存在诉—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!或者未及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!形影响债权人的债】权实现的《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!务人:的相对?人请求其向债—务人履行、向—破,产管理人申报或者】作出其他必要的【行为
】 第五百三十!七条 人民法院】认定代位权》成立的?由,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!权人履行义务—债权人接受》履行后债权人—与债务?。人,、债务人与相—对人之间相应的【权利义?务,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!的债权或者与该【。债权有关的从权【利被采取保》全、执行措施或者】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!关法律?的,规定处?理
! 第?五百:三,十八条 》债务人以《放弃其债《权,、放弃?债,。权担保、无偿转【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!分财产?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!到期债?权的履行期限影响】债权人的债》权实现的债权人可】以请求?人民:法院撤销债》务人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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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百三十—九条 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】理的低价转让财产、!以明显?不,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!财,产或:者为他人的债务【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!的债:权实现?债务人的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】当知道该情》形的债权人可—以请求人民》法院撤销《债,。务人: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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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百四十条 【撤,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!权人的?债权为限《债权人行使撤销【权,的必要费《用由债?务人负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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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五百四—十一条 》撤销权自债权人知】道,或者:应当知道撤销事由】之日起一《年,内行使?自债务人的行为【。发生之日《起五年内没有—行使:撤销权的该撤—销权消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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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五百四十《二条 ? 债务人影响—。债,权,人,的债权实现》的行为被撤销—的自始没有》法律约束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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