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合!同的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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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百零九条 当】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!面履行自己的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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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当事?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!。根据:合同:的性质、目的和交】易习惯履《。行通知、协》助、保?密等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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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!在履行合同过程【中应:当避免浪《费资源、污》染环:境和:破坏生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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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百一十条—。 合同生》效后当事人就质量、!价款或?者报:酬、履行《地点等内容没有【约定或者约》定不明确的可以协】议补充;《不能:达成补充协议的【按,。照合同相关条款【或者交易《习惯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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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百一十】一条 当事—人就有关合》同内容约定不明【确依据前条》规定仍?不能确定的适用下】列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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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质】量要求不《明确的按照强—制,性,国,家标:准履行;《。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!。的按照?推荐性国家标准【履行;没有》推荐性国家标—准的按照行业标准】履行;没有》国家:标准、行业》标,准的按照通常标【。准或: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!定标准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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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— (二)《。。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!的按照订立合—同时履行《地的市场价格履行】;,依法应当执》。行政府定价或者【政府指?导价的?。依照:规定履行《
!。。 (—三)履行地点不【明确给付货币—的在接受货币—一方:。所在地履行;交付】不,动产的在不动—产,所,。在地履行;其他标的!在履行?义务一方《所在地履《行
! ? (四)履【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!人可:。以随时履《行债权人也可—以随时请《求履行但《是应当?给对方必要的—准备: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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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: (?五)履行方式不明】确的按照有利于【实现合?同目的的方式履【行
! (【六):履,。行费用的《。负担不明确的由【履行义务一方负担;!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!履行费用由》债权:。人负:担,
】 第五百》一十二?条 通过互联网等!信息:网络订立的电子合】同的标的为交—付,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!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!签收时间为》。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!标的为提供服务【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!者实物凭证》中载明的时间—为提供服务》时间;前述》凭证没有载明时【间,。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!提供服?务时:间不一?致的以实际提—供服务的《时间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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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电子合《同的标的物》为采用在线传输方】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!进入对方《当事人指定的特定】系统且能够》检索识别的时间为】交,付时间
! ? 电子合同》当事:人,对交付商《品或者?提,。供服务的方式、时间!另有约?定的按照其约定
】
【 第五《百一十三《条 执行政府定价!或者政府指导价【的在合同约定—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!格调整时按照交【付时的价格计价逾】期,交,付标的物《的遇:价格上涨时》。按,。照原价?格,执行;价格下降时按!照新价格执行逾期】提取标?的物或者逾期—付款的遇《价格上涨时》按照新价格执行【;价格下降时按【照原价格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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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五百:一十四条 —以支付金《钱为内?容的债除法律另有】规定或者当事—。人另有约《。定外债权人可—以,请求债务人以—。实际履?行地的法定货币履】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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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五百一十五—条 ?标的:有,多项而债务人—只需履行其中一项】的债务人《享有选择权;但是法!律另有?规定、当事人另有】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!惯的除?外
! 享有选择权的】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!或者履行期限届满】未作选择经》催告后在《合理期限内仍未【选,择的选择《权转移至对方
】。
【 第五百一十六条 ! 当事人行使选【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!方通:知到达对方时标【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!得变更但是经对方】同意的?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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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可,选择的标的》发生不能履行—情,。形的享有选择—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!不能履行的标的但】是该:不能:履行的情形》是由对方造成—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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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百【一十:七条 债权人为】二人以?上标的可《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!债权的为按》份债权;债务人【为二人?以上标的《可,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!债务的为按份债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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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按》份债权人或者按份】债,务人的份额难—以确定?的,视为份?额相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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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百》一十八条 债权】人为:二人以?。上部分或者全—部债权人均》可以请求债》务,人履行债《务的为连带债权;债!务人为二《人以上?债权人?可以:请,。。求部分或者全部债】务人履行全部债【务的为连带债—务
】 :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!债务由法律规定或】者当事人《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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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五》百一十九条 连带!债务人?之间的份额难以【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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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实际承担债务超】过自己份额的连带】债务:人有权就超》出部分在其他—连带:债务人未履》行的份额范围—内向其?追偿并相应地享有】债权人?的,。权利:但是不?得损:害债权人《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!人对债权人的—抗辩可以向该—债务:人主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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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被追偿的连带!债务:人不能履《行其应分担份—额的其他《连带债务人》应当在相应范围【内按比?例,分担
【
第五百】二十:条 : 部分连带》债,。务人履行、抵—销债务或者提—存标的?物的其他《债务人对债权—人的债?务,。在相:应范围内消灭—;,该债务?。人可以依据》前条规定向其他债】。务人:追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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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部分连—。。带债务人的债—务被债权《人免:除的在该《连,。。带债务人应当—承担:的份额范围内其他】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!务消灭
!。 部分连带债!务人的债务》。与债权人《的债权?同归于一人的在扣】除该债务《人应当?承担的?份额后债权》人对其他债务人的】债权继续存在
】
债!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!人的:给付受领迟延的对】其他连带债务人发】生效力
! 第》五百二?十一条 连带【债,权,人之间的份额难【以确定的视为份额】相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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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实,际受领债权》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!比,例向:其他:连带债权人返还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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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连:带债:权参照适用本—章连:。带债务的有关—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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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 ? 第五?。。百二十二《条 当事》人约:定由债务人向第【三人履行《债务债?务人未向第》三,人履:行债务或者履行债】务不:符合: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!承担违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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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规定或者当【事人约定第三—人可以直接》请求债务人向—其,履行债务第三人【未在:合理期限内明确【拒绝债务《人,未向第三《人,履行债务或》者,履行债务不》符,合约定的第三人【可,以请求债务》人承担违约》责任;债务》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!以向第三人》主张
?
】 ,。。第五百二十三条【。 当事人约定由】第三人向债权人【履行债务第三—人不履行债》务或者?履行债务《不符合约定的债务】人应当向债权人【承担违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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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】二十四条 债务】人不履行债务—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!具有:。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!权向债权人代—为履行;但是—根据债务性》。质、按照《当事人约《定,或者依照法律规【定,只,能由债务人履行【。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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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人!接受第三《人履:行后其对债务人【的债权转《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!人和第三人另有约】定,的除外?
! 第:五百:二十五?条 当事人互【负,债务没有先后履行】顺序的应《当同时履行一—方,。在对方?。履行之前《有权拒绝其履行【请求一?方在:对方履行《债务不符合》约定:时有权拒绝其—。相应的履行请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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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百二十六!条 当事人互负】债务有?先后履行《顺,序应当先履行债【。务,一方未履行》的后履?行一方有权》拒绝其履行请求【先,。履行一方《履行债务不符—合约定?的后履行一方有【。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!请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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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百二十七条 应当!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!有确切证《据证明对《方有:下列情形之》一的可?以中止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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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经营!状况严重《恶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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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】二)转移财产、【抽逃资金《以逃:避债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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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丧失商业【信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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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)有丧失或!者,可能:。丧失履行债务能力】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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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!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!履行的应当承担违】约责任
! , 第五百二十八!条 ?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!中止履行的应当【及时通知对》方对方提供》适当担保的应当【恢复履行中止履【行后对方在合—理期限内未恢—复履行?能力且未提》供适当担保》的视为以自》己的行为表明不履】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!的一方可以》解,除合同并可以请求】对方承担违约—。责,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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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百二十九!条 债权》人分立、《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!有通知债务人致【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!的债务人可》以中止履行或—者将:标的物提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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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五百三十《条 债《权人可以拒》绝,。债,务人:提前履行债务—但是提前履》行不损害债权—人利益的《除外
! 债务人提前履!行债务?给债权人增加的费】。用由债?务,人负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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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第五百三《十一条 》。债权人?可以拒绝债务人【部分履行债务但是】部分履行不损—害债权人利益的【除外
! : 债务人部分—履行债务《给债权人《。增加的费用由—债务:人负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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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第五百三十二条 !合同生效后当事人】不得因姓名、名【称的变?。更或者法《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、!承办人?的,变动而不履》行合同?义,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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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第五百三十三条 】 合同成立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】发生了?当事人?在订立合同》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!于商业风险的—重大变?化继续履行合同【对于当事人》一方明显《不公平?的,受不利影响的当事】人可以与对方重新】协,商;在合理期限【内协商?不成的当事人—可以请求人民法【院或: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!解除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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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【民法院或《者仲裁机构》应,当结合案件的—实,际情况根据》公平原?则变更或《。者解除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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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百三—十四条 对—当事人利用合—同实施?危害国家利益、社】。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!场监督?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!主管部门依》。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!规定负责监督—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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