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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, 合同?的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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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》五,百零九条 —当事人应当》按照:约定全面《履行自己的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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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!事人:应当:遵循诚?信原则根据合同的】性,质、目的和交易【习惯履行通》知、协助、保密【等义务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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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当事人在履行【合同过?程,中应当避《免浪费资源》、污染环境》和破坏生《态
! 第五百一—十条 合同生效】后当:事人就质量、—价,款或者报酬、履行】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!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!。以协:。议补充;不能达成补!充协议?的按照合同相关条】款,或者交?易习惯确定
【
】第五:百一十一条 当事!人就有?关合同内容约定不】明确依?据前条规定仍不能】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!
! (—一)质?量要求不《明确的按照强制【。。性国家标准履行【;没有强《制性:。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!性国家标准履—行;: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!的,按照行业标准履行】;没有国《家标准、《行业标准的按照【通常:。标准或者符合合同】目的:的特定标准履行【
— — (?二)价款或》者报酬不明确—的按照订立合同时】履行地的市》场价格?履行;依法应当【执,行,政府定价或者—政府指导《价的依?照,。规,定履行
! — , (三)《履,行地点不明确—给付:货币的在接受货【币一方所《在地履?行;交付不动产的在!不,动产所在地履—行;其他标的在履】行义务一方所在地】履,行
【。 《 (四—)履:行期限不明确的债】务人可以《随时履行《债权人也可以—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!。当给对方必要的【准备时间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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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(,五,)履:。行方式?不明确的按》。照,有利于实现合同目】的,的方式履《行
》
:。 ? ? (六《)履行费用的负【担不明?确的由履行义务【一方负?担;因债权人原因】。增加:的履行费用由—债权人负担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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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《百,。一,十二条 通过【互联网等《信息网络订》立的电子合同—的标的为交付—商,品并采?用快递物《流方式交《付的收货人》的签收时《间为交付时间—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!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!凭证或者《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!间为提供服务时【间;前述《凭,证没有载明时—间或者载明时间与】实际提供《服务时?间不:。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!务的时?间为准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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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电子合同的—标的物为采用—。在线:传输方式交付的合】同标的物进入对【方当事人指》定的特定系统—且能够检索识—别的时?间为交?付时间
】
: 电子合同当】事人对交《付商品或《者提供?服务的方式、时【间另有?约定:的按照其约定
】。
第!五百一十《三条 ? 执:。行政:府定价或者》政府指导价的—在合同约定的交【付期限内政府价格】。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!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!的物的遇价格上【涨时按照原》价格执行;价—。格下降时按照—新价格?。执行逾期提取标【的物或者逾期付款】的遇:。价格:上涨时按照》新价格执行;价【格下降时按照—原价格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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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, 第五百一十—四条 以》支付金钱为内—容的债除法律—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!另有约定外债—权人可以请求债【务人:。。以实际履行地—的法定货币》履行
【
: 第五百一十五!条 标的有多【项而债务人只需履】行其中一项的—债务人享有选择【权;但是法律另【有规定、当事人另】有约定或者另有【交易:习,惯的:除外:。
》
》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!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!。行期限届满未—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!理期限?内仍未?。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!对方
—
《 第五百一十六条! ,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!应当及时通知对【方,通知到达对方时【标的: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!变更但是经对—。方同意的除外
【。
!可选择的《标的:发生不能履行情形】的享有?选择权的当》事人不得《选择不能履行—的标的但是》该不:能履行的情形—是,。由对方造成》的除外
】
第五百】一十七条 债权人!为二人以上》标的可分按照份【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!。按份:债权;债务人为二】人以上标的可—分按照份额各自负】担债务的为》按份债务
!
《。 ,按份债权人或者按】份债务人的》份,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!额,相同:
【 第《。五百一十八》条 债权》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!者全部债权人均可】以请求债务人—履行债务《的为连带债权;债】务人为二人以上【债权人可以请—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!人履行全《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!。
:
】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!务由法律规定—或者当事人约—定
》。
第五】百一十九条》 连带债务人之间!的份额难以确—定的视为《份额相?同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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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实际承《担债务超《过自:己份额?。的连带债《务,人有: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!连带债务人未履【行的份?额范围内向》其追偿并相应—地,享有债权人的权【利但:是不:。得损害债权》人的利益其他—连,带债务?人对:。债权人的抗》辩可以?向该债?务人主?张
:
【 被追偿的—连带债?务人不?能履行?其应分担《份额的其他连—。带债务人《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!比例:分担
《
?。。
: 第《五百二十条 部分!连带债?务人履行、》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!的物的其他债务【。人对债权人的债务】在相应范围内消灭;!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!条,规定:向,其他债务人追偿
】
【。 部分连带债务】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!除,的,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!承,担的份?额范围内其他—债,务,人对债权人的债【。务消灭?
,
【 部?分连:带债务人的债务与】债,权人的?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!扣除该债务人应当】承担的?。份额后债权》人对其他债》务人的债《权继续?存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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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债权】人对部分连带—债,务,人的给付受领—迟延的对《其他连带债务人发】生效力
】
: : 第五百二十—一条 连带债【权人之?间的份额难以确定】的视为份额相同
!
实!际受领债权》的连带债权人应【当,按比例向其他连带】债权人返还
!
? 连带债—权参照?适,。用本章连带》债,务的有关规》定
《
【。第五:百二十二条 当】事人:约,定由债务人向第三】人,履行债务债》务人未?向第三人《履行债?务或者履行》债务不符合约定的】应当向债权人—承担:违约责任《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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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—。律规定或者当—事,人约定第三》人可以?直接请求债》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!三人未在合理期限】。内明确拒绝债—务人未向第三人履】行债务或者履行【债务不?符合约定的第三【人可以请求》债务人承担违—约责任;《债务人对债》权人的抗辩可—以向第三人主张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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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百二】十三条? 当事人约—定由第三人向债权】人履行债务第三人】不履行债务或—者履行债务不符合】约定的债务》人,。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!约责任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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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五百二十四条【 债务《人不履行债务第【三,。人,对履行该债务具有】合法利益的》第三人有权向—。债权人代为履行;】但是:。根据债务性质、按】照当事人约定或者】依照法律规定只能】由债务?人履行的除》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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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债权?人,接受第三人履行【后其对债务人的【。债,权,。转让给第三人但【是债务人和第三【人另有?约定的?除外
《
【 第五百二十五【条, 当事人互负债务!没有先后履行—。顺,序的应?当同时?履行一方在对方【履行之前有》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!方在对方履行—债务不符合约—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!的履行请求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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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百?二十六条 当【事人互负债务—有先后履行》顺序应当先》履行债务一方—。。未履行的后履行一】。方有权拒绝其履【行请求先履行一【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!定的后履行一方【有权拒绝其》相应的履行请求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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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百二十七条 应!当先履行债务—的当事人有》确切证据证》。。明对方有《下列:情形之一的可以【中止履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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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《。 (一)经营状况严!重恶化;
》
【 : : (二《)转移财产、抽逃】资金以逃避》债,务,;
》
》 (三【)丧失商业信誉;】
《
【 ?(四)有丧失或者】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!力的其?。他情形
】
: 当事人—没有确切证》。据中止履《行的应?当承担违约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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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五百《二十八?条 当事人依据前!条规定中止履行【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!对,。方提供适当担保的】应当:。。恢复履?行中止履《行后对方在》合理期限《内未恢复履行—能力且?未提:供适当担保的视【为以:自己:的行为表《明,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!。履行的?一,方可以解除合—同,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!违约责任
》
!第五百二十九条 】 债权?人,分立:、合并或者变更住】所,没有通知《债务人致使履—行债: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!可以中止履行—或者:。将标的物《提存
【
,。 ?。。 第五百三十条 】。 债权人可》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!行,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!损害债权人利—益的除外
—
债!务人提?前履行债务给债【权人增?加的费用《。由债务人负》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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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】三十:一条 债权人【。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!履行:债务但是部分履行】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!除外
! 债务人—部分履行债》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!用由债务人》负担
】 第五百三十!二条 合》同,生效后当事人不【得因姓名、名称【的变:。更或者法定代表人、!负责人、《承办人的变动而不】履行合同义务—
】 :第五百?三十三条 合【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!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!订立合同时无—法预见的、不属【于商业风险的重大】变化继续履》行合同对于当事人】一方:明显不公平的受不】。利影:响,的当: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!。协,。商;在合理期限内】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!以请求?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!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!
【 ?人,民法:院或者仲裁机构应】当结合案件的实【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!变更或者《解,。除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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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百三十四】条 : 对当事人利用【合同:。实施:危害国?家利益、社会—公共利益行》。为的市场监督管理】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依照《法律、行政法—规的规定负责—。监督处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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