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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,章 合?同的订立
【
,
】。第四百?六十九条 —当事人订立合同【可以采用书面形【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!他形式
】
书面【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!、电:。报、电传、》。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!现,所,载,。。内容的?形式
《。
【 以电子数据交【换、:。电子邮件等》方式能够《。有形地表现》所载内容并可以随】时,调取查用的数—据,电文视?为书面形式
】
,
》 第四百七十条【 合同的内容由】当,事人约定一》般包括?下列:条款
《
,
!。。 :(一)当事人的姓名!或者:名称和住所;—
】 ? (二)标的;!
》
!(三)数《量;
—
《 ? (四)质【量;
《
?
】 (五)价款或者】报酬;
】
— : (六)履行期限、!地点和方式;—
:
,
,
】 (七)违约【责任;
《
:
,
,
》 《(八)解决争议【的方法
—
》 当事人》可以参照各类合同】的示范文本订立【合同
?
:
:。
, 《第四百七十一条【 当事人订立合】同可以采取要约、】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!式
—
:。 ?第四百七十二条 】 要约?是希:。望与他人订》立合同的意思表【示该意思《表示:应,当符合下列条—件
?
《 (!一)内容具体确定;!。
】 (【二)表?。明,经受要?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!该意思表示约束【
— , 第四百七【十三条?。 要约邀请是希】望他人向自》己发出要约的—表示拍卖公告、招】标,公,告、招股说明—书、债?券募集办《法、基金招》。募,说明:书,、,商业广告和》宣传、寄送的—价目表等为要—约邀请
》
】商业广告和宣传【。的,内容:符合: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!。
】 第四百七—十四条 》要约生效的时间适】用本法第一百三【十七条?的规定
《
?
—第四百七十五条 !要约可以撤》回要约?的撤回适用本法【第一百?四十一条的规—定
《
:
? 第四百七十六条! 要约可以撤销】但是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除,外
! 《 :(一)要约》人以确?定承诺期限或者其】他形式?明示要约《不可撤销;》
:。
【 (二【)受要约人有理由】认为要约是不—可撤:销的并已经为履【行合同做了合理准】备工作
【
》 第四百七十—七,条 ?撤销要约的意思【表示以对话》方,式作出的该意—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!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!前为受?要,约人所知道;撤销】。要约的意《思表示以非》对话方式《作出的应当》在受要约人作出承】诺,之前到达受》要约:人
》
第四百!七,十八条 有下【列情形之一》的要约失效
】
》 》 ,(,一)要约被拒绝;
!
《
? 《 (二)要约被】依,法撤销;《
! : , (三《)承诺期《限届:满,受要:约人未作出承诺【;
:
:
:
— (四)受要】约人对要约的内【容作:出实:。质,性变:更
! 第四百七十九条! :承,诺是受?要约人同意要约的】意,思,表示
?
【。 第四百八—十条 ? ,承诺应当以通知的】方式作出;但是根据!交易习?惯或者要约表明可】以,通过行为作出承【。诺的除外
》
】 第四百八》十一:条 ?承诺应当《在要:约,确定:。的期限内《到达要约人
【
】要约没有《。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!。。应当依照下列—。规定到达
!
】。 (:一)要约以对—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!时作出承诺》。;
】 (】二)要约《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!承诺应?当在:合理期限《内,到达
—
第四】。百八十?二条 要约以信】。件,或者电报作出—的承诺期限》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!者电报交《发之日开始计—算信件未载明日期】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!戳日期?开始计算要约以【电话、传《真、电子邮件等【。快速通讯方式—作出的承诺期限【自要:约到达受要约—人时开始《计算
! : 第:四百八?十三条 》承诺生效《时合同?成立但是法律—。另有规定或者当事】人另:有,。约定:的,除外
】 第四百【八十四?条 以通知方【式作出的承诺—生效的时《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!十七:条的规定
!
》承诺不需要通知【的根据交《易习惯或者要—约,的要求作出承诺的】行为时?生效
《
:
—第四百八《十五条 承—诺可以撤回承诺【的撤回适用本法【。。第一百四十一—条的规定
】
—第四百八十六条 !受要约人超过—承,诺期限发出承—诺,或者在承诺》期限:内发出承诺按照通】常情形?不能及时到》。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!;但是要约人及时通!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!效的除?外
【 第四百八】十七条 受要约人!在承诺期限内—发出承诺按》照,通常情形能》够及时到达要约人】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!承诺到达《要约人时超过承诺】期限的除《。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!约人因?承诺超过期限—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!诺有效
—
? ? 第:四百八?。十八条?。 承诺的内容应】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!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】内,容作出实质性—变更的为《新要约有关合—同标的、《数量、质量、价款或!者报:酬,、履行期限、履行地!点和:方式、违《约责任和《解决争议方法等【的变:更是:对要约?内,容,的实质性变更
!。
第四!。百八:十九条 承—诺对要约的内—。容作出?非实质性变更的除】要约人及时表—示反对或者要—约表明承诺不—得对:要约的内《。容作出任何变更【外该承诺有效合【同的内?容以承诺的内容【为准
—
第四百!九,十条 当》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!订立合?同的自当事人均签】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!时合同成立》在,签名、盖章或者【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!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!对方接受时该合【同成立
! 法律、行政!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!。约定合同《应当采用书面形【。式订立?当事人未采用—书面形?式但是一《方已经?履行主要义务—对,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!
【 第《四百九十一》。条 ?当事人采《用信件、数据电文等!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!订确认书《的,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!立
】 当事人一【方通过互联》网等:。信息网络发布的【商品或者服务信【息符合要约条件的】对方:选择该商品》。或者服务并提—交订单?成功时合同》成立但是当事人【另有:约定的?除外
【。
》第四百九十二条【 承诺生效—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!地点
】 采用—数据:电文形式订立合同】的收件人的》主营:。。业地为合同》成立的地点;没有主!营业地的《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!的地:点当事人另有约定】的按照?其约定?
【 第四百—九十三条 当【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!订立合?同的最后签名—、盖章或者按指印】的地:点为合同《成立的地点》但是:当事人另有约—定的:除外
?
》 , , 第四百九十【四条 国家—根据抢险救》灾、疫情防控或者】其他需要下达国家】订,货任务、指》令性:任务的有关》民事主体之》间应当依照有—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】规定的权利》和义务订立》合同
?
!依照法律《、行政?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!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!当及时发出合理【的要约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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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】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!规定负有《。。作出承?诺义务的当事人【不,得拒绝?对方合?理的订立合同要求】
》
: 第四百九十】五条 《当事人约定在将来】一定期限内》订,立合同的认购书【、订购书、预订书】。等,构成预约《合同
!。 当事人一方】不履行预约合—同约定的订立合【。同义务的对方—可以:请求其?承,担预约合同》的违约责任
—
】 第四百《。九十六条 》 格式条款是当事】人为了重复使用【而预先?拟定并?在订立合同》时未与对方协—。商,的,条款
! 采《用格式?条款订立合同的【。提供格式条款的【。一方应当遵循公【平原则确定》当事人之间》。的权:利和义务并采取【。合,理的方式提示对【。方注意免除》或者减?轻其责任等与—对方:有重大利害》关系的条《款按照对《方的要求对该—条款予以说明提供】格,式条款的一方未【履行提示或者说明】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!意或: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!害关系的条款—的对方可以》主张该条款不成为】合同的内容》
:
《 ? 第四百《九十七条《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该格?式条款无效
】。
:。
— : (一)具》有本法第《一,编第六章第三—节和本法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!无效情形《。;
! , , (》二)提?供格式条款一方不】合理地免除或—者减:。轻其责任、加—重,对方:责任、限制对—方主要权利》;
—
: (三!)提:供格:式条:款一方排除》对方主?要权利
《
【 第四《百九十八条》 :对格式条《。款的理?解,发生争议的应—当按照?通常理解予》以解释?对格式?条,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!。。应当作出不利于【提供格式条款—。一方的解释格—式条款和非格式条】款不一致《的应当采用》。非格式条款
】
第四!百九十九条 【悬,赏人以公开方—式声:明对完成《特定行为的》人支付报酬的完【成该行?。为的人可以请求其】支付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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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百—条 当《事人在订立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】情,形之:一造:。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!担赔:偿责:任
《
! (?一)假借订立合【同恶意进行磋商;】。
! : (二)—故,意隐瞒与订》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!。实,。或者提供虚假情【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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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有其】他,违背诚信《原则的行为
—
?
? , 第?五百零一条 — 当事人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】知悉的商业》秘密或者其他应当】保密的信息无论【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!露或者不《正当地使用;泄【露、不正当》地,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!信息造成《。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!赔偿责?任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