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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— 合同的《订立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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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第四百!六,十九条 《 当事人《。订立合同可以—。采用书面形式、【口头形?式或者其他》。形式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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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书面形式》是合同书《、信件、电报、电】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!地表现所《载内容的形》式
【。 以》电子数据《交换: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!够有形地表现—所载:内容:并可以随时调—取查用?的数据电《文视为书面形式【
】 第四百七十【条 合同的—内容由?当事人约定》一般包括下列条款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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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—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!称和住所;》
— 】(二:)标的?。。;
《。
【。 :。 (三)数量;
!
! (四)质】量;
—
? 》。 (五)价款或】者报酬;
—
【 ? (?。六)履行期限、地】。点和方?。式;:
》。
,。 【 (七)《违约责任;
—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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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: (八)解【决争议的方法
【
— 当事人可【以参照各类合同【的示范文《本订立合同
—
:
第】四百七十《一条 当》。事人订立合同可以】采取要约、承诺方式!或者其他《方式
! : ,第四百七十二条 !要,。约是希望《与他人订《立,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!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!条,件
《。。
? 】(一)内容具—体确定?;
! —(二)表明经受【要约:人,承诺要约人即—受该意思表示—约束
】 《第,四百七十三》。条, 要约邀请是希】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!约的表示拍卖公【。。告、:招,标公:告、:招股:说明书、《债券募集办法、基】金招募说明书、商】业广:告和:宣传:、寄送的价目表等】。为要约邀请
【
《 《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的】内容:。。符合要?约条件的《构成:。要约:
》
第四百】七十四条 要约】生效的?时间适用《本法: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!定
?
》 第四》百,七十五条 —要约可?以撤:回要约的《撤回:适用本?法第一?百四十一条》的规定
—。
第】四百七十六》条 要约可—以撤销但是有下【列,情形之一《。的除外
! (!一)要约人以—。确定: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!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!;
!。 (二】)受要约人有理由】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!的并已经为履行合】同做了合理准备【工,作
! 第?四百七?十七条 《。 撤销要约的—意思表示以对话【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!示,的内容应当在—受要约人《作出:承诺之前为受—要约人?所,知道;撤销》要约的?意思表示以非对【话方式作出的应当】在受要?约人作出承》诺之前到达受要约】人,
《
? : 第四百《七十:八条 《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要约失—效
【 : (【一)要约被》拒绝;?
《
— 《(二)要《约,。被依法撤《销;
?
【 (【三):承诺期限届满—受要约人未作出承】诺;
?
《
, (!四)受要《约人对要约》。的,内容作出实质性变】。更
【 , 第四》百七十九《条 承诺是—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!意思表示
【
第四!百八十条 承诺应!当以通知的方式【作出;但是根据交】易,习惯或者要约表【明可以?通过行为《作,出承诺的除》外
《
【第四百八十一条【 承诺应当—。在要约确定的期【限内到?达,。要约人
《
【 要约没有确定】承,诺期限的承》诺,应当依照下》列规定到达》
— : —(一)要约》以对话方式作出的】应当即?。时作出承诺;
】
:
!。 ,(二)要约以非【对话方式作出的【承诺应当在》合理期?限内到达
!
第—四百八?十,二条 《要约以信件或者【电报作出《的,承诺:期限自信件载—明的日期或》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!计,算信件未载明日期】的,自投寄该信件—的邮戳日期》开,始计算要约以电【话,、传真、《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!方式作出的承—诺期限自《要约到达受要—约人时开始计算
】
【 第四百八十【三条 ?。 承:诺生效时合同成【立,但是法律《另,有规定或者当事人】另有约定的除外【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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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八!十四条 以通知】方式作出《的承诺?生,效的时间适用本法】第,一百三十七条的【规定
《
【 承诺?不需要通知的—根据交易习惯—。或者要?约的要求作出承诺】。。的行为时生效
!
》 第四百》八十五条 承诺可!以撤回承诺的撤【回适用本法第一百】四十:一条的规《定
【 第四百【八十六条 —受要约人超过—承诺期?限发出承诺或者在】承,。诺期限内发出承【诺按照?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!达要约人的为—新要约;《但是要约人》及时通知受》要,约人该?承诺有效的除外
!
第!四百八?十七条 》受要约人在承—诺期限内发出承【诺按照通常情—形,能够及时到达要约】人但是因其他原因】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!时超过承诺》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!通,知受要约人因—承,诺超过期限不接【。受该承?诺,外该承诺有效
【
《
《 第四百八》十八条 》承诺:。的内容应当与要约】的内容一《致受要约人》对要约?。的内容作《出实质性变更—的为新要约有关【合同标的、数量、】质量、价款或者报】酬、履行期限、履】行,地点和方式、违约责!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!的变更是对》要约内容的》。实质:性变更
》
】第四:百八十?九条 《承诺对要约的内【容作出非实》质,。性变更的除》要约人及时》表示反对或》者要约表明承诺不】。得对要?约的内容作出任【何变更外该承诺【有效合同的内容【以承:诺的内容为》准
!。 :第四百?九十条 当事【人采用?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!的自当事人均签名】、盖章或《者,按指: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!、盖章或《者按:。指印之前《当事人一方已经【履行主要义》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!成立
】 法律、行】政法规规定或者当】事人约定《。合同:应当采?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!人未采用书面形式】但是一方已经履行】主,要义:务对方接受时该【合同:成立
》
? 《第四百九十》一条 当事人采】用信件、数》据,电文等形式订立【合同要求签订—确认书的签订确【认书时合同成立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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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当事人一—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!网络发布的商品或】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!条,件的对方选择该商】品或者?服务并提交订—。单成功时合》同,成,立但是当《事人另?。。有约:定的除外
】
》 第四百九十二【条 承诺生效的】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!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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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用数】据电文形式订立合】。同的收件人的主【。营,业,地为合同成》立的地点;没有主】营业地的其住—所地:为合同?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!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!
:。
第!四百九十三条 】当事人采用合同书】形式:订立合同的最后签】名、盖?章或者按指印的【地,点为合同成立的地】点但是当事人另【有约定的除外—
》。
第四【百九十四条 国】家,根据抢险救灾—、疫: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!。下,。达国:家订货任务》、指令性任务的有关!。民事主?体之间应《当,。依,。。照有关法律、行【政法规规定》的权利和义务订立】。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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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【照法律、行》政,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!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!当及时?发出合理的》要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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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依照法律、行政】。法规的规定负—有作出承诺义—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!对,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!求
】 第四》百九十?五条 ? 当事人约定在将】。来一定?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!购书、订购书、【预订书等构》成预约合同
—
》 : :。当,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!合同约定的》订立合同《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!其承:担,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!
! 第四?百九十六《条 : 格式条款》。是当事?人为了重复》。使用而预先拟定并】在订立合同时未与】对方协商的条—款
:
— ?采用格式条款订立】合同的提供》格式条款的一方【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!定,当事人之间的权利】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!方,式提:示对方注意免除或】者减轻其责任等与】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!的条款按照对方【。的要求对该》条,款予以说明提供【格式条款的一方【未履行提示或—者说明?。义务致?使对方没有注意【或者理解与其有【重大利害关系的条】款的对?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!成为合同的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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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百》九十七条 有【下列情形《之一的该格式—条款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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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:(一)具有本法第一!编,。第六:章第:三节和本《法第五百零六条【规,定的无效情形—;
》
》 (二【。)提供格式条款一】方不合理地》免除或?者减轻?其责任、《加重对方责任、【。限,制对方主要权利【;
】 ? 《(三)提供格式条】款一方?。排除对方《主,要权利?
》
第四百九!十八条 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】发生争议的》应当:按照通常理解予以】解,释对格?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!释的应当作出不【利于提供格式条【款一方的《。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!式条款不《一致的应当采—用非:格,式条:款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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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百【九十九条 悬【赏人以公《。开方式声明对完【成特定行为的—人支付报酬》的,。完成该行为的人【可以请求《。。。其支付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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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五百《。条 ?当事人?在订立合同》过程中?有下列情形之—一造成对方损失的】应当承?担赔偿责任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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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】一)假借《订立合同恶意—进行:磋商;
》。
【 : ,。 :(二)?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!有,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!供虚假情况》;,。
【 (】三)有其他违背【。诚信原则的行—为,
! 第五?百,。零一条? 当事人在订立合!同过程?中知悉的商业—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!密的信息无论—合同是否成立不得】。泄露或?者不正当地使用;】泄露、不《正当地使《用该商业秘》密或: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!的应当?承担赔偿责任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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