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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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《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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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百六十—三条 《本编调?整因合同《产生:。的民事?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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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四百六》十,四条 合同是【民事主体之》间设:立、变更《、终止民《事法:律关系的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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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婚姻、收养、【监护等有关身—份关系的协议适【用,有关该身份关—系的法?律规定?;没有规定的—可以根据其性质【参照:适用本编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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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四百六十五【条 依法成—立的合同受法律保】护
【 《依法:成立的合同仅—。对,当事人具《有法律约束力—。但是法律《另有规定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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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四:。百六十六条 当事!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!有,争议的应当依—据本法第一百四【十二条第一》款的规定确定争议】条款的含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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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】同文本采《用两种以上文字【订立并约定具有【同等效力的对各文】本使用的词句推定】具有:相同含义各》文本使用《的词句不一致的应】当根据合同》的相关条款》、性:质、目?的以及诚信原—则等予以解释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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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》百六十七条》 本法或者其他法!律没有明《文规定的合同—适用本编《通,则的规定并可以【参照适?用本编?或者其?。他,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!。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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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在?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境内履行的中外】合资经营企业合同】、中外合作经营企】业合同?、,中外合作勘探开【发自然资源》合同适用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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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, 第:四百六?十八条 非因【合同产?生的债权债》。务关系适《用有关该债权债务】关,系的法律《规定;没有规定【的适用本编》通则的有关》。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!不能适用的》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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