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编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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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一般规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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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!六,十三条 本—编调整因合同产生】的民:事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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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四百六十四条 !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!设立、变更、—终,止民事法律》。关系的协《议
【 婚姻、收养!、监护?等有关身份关系的】协,议适:用有关该身》份关系的《法律规定;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!其性质?参,照适用本编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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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第四百六《十五条 依法成立!。。的合同?受,法,律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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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依《法成立的合同仅【对,。当事人具有法律【约束力但《是法律?另有规定的》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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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百》六十六?条 当事人对合】同条款?的理解?有争议的应当—。依据本法第一百四】十二条第一款的规】定确定?争议条?款的含?义
! 合同文本—采用:两种以上文字订【立并约定具》。有同等效《力的对各《文本使用的词句【推,。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!本使用的词句不一】致的应当根据合同】的相:关条款、性》质、: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!予以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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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第四百六十【七,条 本法》或者其他法律—没有明文规定—的合同适《用本:编通则?的规:定并可以《参照适用本编或者】其,他法律最相类似合】同的规定《
】 在中华人民共和!国境内履行的中外】合资:经,营企业合同、中外合!。作经营企《业合:同、中外合作勘探开!发自然资源》合同适用中》华人民?共和国法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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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六!十八条 》非,因,合同产生的债—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!该,债权: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!;没有?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!的,有关规?定但是根据其性质】不能适用的》。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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