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编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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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章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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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四百六十三条 本!编,调整因?合同产生的》民事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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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百六十!四条: 合同是》民事:主体之间设立、变】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!系的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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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婚姻、收养、监护!等有关?身份:。关系的协议适用有】关,该身:份关系的法》律规定;没有规定的!可以根据其性质参】照适用?本编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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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四百六—十五条 依法成立!的合同受法律保【护
! 依法成立的【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!法律约束力但是法】律另有规定的除【。外
! 第四百六十六条! 当事人对合同】条款的理解有争【议的应当依据本【法第一百四十—二条第一款的规定】确定争议条款的含】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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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【文,本采用两《种,以,。。。上文字订立》并约定具《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!本使用的《词句推定具有相【同含:义各文本使》用的词句不一致的】应,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!款、性?质、目的《以,及,诚信:原则:。等予以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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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》百六十七条 本】法,。或,者,其他:法律没有《明文规定的》合同适用本》编通则的规定—并可以参照适用本】编或者其他法—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!定
】 : 在中华人》。民共和国境》内,履行的中外》合资:经营企业合同、中】外合作经营企—业合同、中外合作】勘探开发自然资源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!。和国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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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四,百,六十八条 非【因合同产生》的,债权债务《关系适用《有关该债权债务【关系:的法律规定》;没有规定的适【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!定但:是根据其性》。质不能适用的除【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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