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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编 ! 第一章【 一:般规定 【 ?     第四百】六十三条  —本,编,调整因?合同产生《的民事关系 — ? :    第四百六十!四条:  :合同是民事》。主体之间设立、【变更:、终止民事法律关】系的协?议 ?   —  婚姻、》收养、监护等—。。有关身份关系—的协:。议适用有《关,该身份关系的—法律规定;没有【规,定的:可以根?据其:性质参照适用本编】规定: ?  《  : 第四百六十五条】  依法成立的【合,同受法律保护 ! ,    》 依法成立的合【同仅对当事人具【有法律约束力但【是法:。律另有规《定的除外 】 ,     第四【百,六十六条 》 ,当事人对合》。同条款的《理解:有,争议的应当依—据本:。。法第:一百四十二条第一】款的规定确定争议】。条款的含义》   】 , 合同文本采用【两种以上文字订立】并约定具《有,同等效力的对各文】本,使用的词《句推定?具有相同含义—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!一致的应当根—据合同?的相:。关条款、性》。质、:。目的以及诚信原【则等予?以解释 【     —第四百六十》七条  本》法或者其他法律【。没有明文《规定的合同》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!并可以参照适用本】编,或者其他《法律最相类》似合同的规定 【 ?     在中华!人民共和国境—内履行的《中外:合资经营《企业合同、》中,外合作经营》企,业合同、中外合作勘!探开发自然资源合】同适用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法律 !     第—四百六十八条 【 非因合同》。产生的债权债务【关系适用《有关该?债,权债:务关系的法律规定;!没有规定《的适用本编通则的】有关规定但是—根据其性质不能适】用的除?外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