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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编【。 : : 《 第一章 一般规!定 —  《   第四》百六十三条》  本编调》。整因合同产》。生,的民事关系 】     第四!百,六,十四条 《 合同是民事主【体之间?设立、变更、—终止: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! , 》    婚姻、收】。养、监护等》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!适用有关该身—份关系的法律规定】;没有规定的可以根!据其性质《参照适用本编规【定   !  第四百六十【五条:  依法《成立的合同》受法律保护》 《     依【法成立的合同仅【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!束力但是法》律,。另有:规定的?除外 】。    《第四:百六十?六条  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!理解有?争议的?应当依据《本法第一百四十二】条第一款《。的规定确定》争议条款的含义 ! ,    — 合同文本采—用两种以《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!有同: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!用的词句推定—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!使,用的词句不一致的】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!条款、性《。质、目的以》及诚信?原则等予以解释【   】 , ,第四百六十》七条  《本法或者其他—。法律没?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!用本编通《则的规定并可以参】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!法律最相类似—合,同的规定《 ,    】 在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!合资经营《企业合同、中—外合:作,经营企业合同、中】外合作?勘探开发自》。然资源合同》适用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法》律 :    】。 ,第四百六十八—条  非因合同产】生的债?权债务?关系适用有关该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!规定;没有》。。规定的适用本编【。通则的有关规定【但是根?。据其性?质不能适用的除【外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