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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编《。 【 ?第一章 一般规定 ! : :   》 , ,第四百?六十三条  —本编调?整因合?同产生的民事关【系  】   第四百—六十四条  合同是!民,事主体之间》设立、?变更、终止民事【法律关系的协—。议 ?   —  婚姻、》收养、监护等有关身!份关系的协议—适用有关该身份【关系的法律规定;】没有规定的可—以根据?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!规定: 《     第四】百六十五条 — 依法成《立的:合同:受法律保护 —    】 依法成立》的合同仅对当事【人具:有法律?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!规,。定的除外 】     第【四百六十六条—  当事《。人对合同条款—的理解有《争议的应当依—。据本:法第一百四十二【条第一?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!款的含义《 ?     【合同:文本采?。用两种?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!。具有同等效》力的对各文本使用】的词:句推定具有相同【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!句,不一致?。的应当?根据合同的》相关条款、性质、】目的以及诚》信原则等予以解释】 ,。     !第四百六十七条  !本法或者其他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!合同:适用本编通》则,的规定并可》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!其他法律最相类【似合同的《规定:    !。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!境内履行的中外合】资经营企业合同【、,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】合同:、中外合作勘探【开发:自然资?源合同适用中华【人民:共和国?。法律 】 ,   第《四百六?十八条  》非,因合同产生的债【权债务?关系适用《有关该债《权债务关《系的法律规定;【没有规定的》适用本?编通则?的有: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!质不能适用》的除外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