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十八章
【
第一!节 动产质权
】
【。 , 第四百二—十五条 为担【。。保债务的履行债务】人或者第三人将【其动产出质给—债权:。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!行到期债务或—者发生当事人约定】的,实现质权的情—形债:。权,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!受偿
】 ? 前款规定的—债务人或者第—。三人为?出质人债权人为质】权人交付的动产为】。。质押财产
!
? 第四《。百二十?。六,。条, :法律、行政法规禁】止转让的《动产不?得出质?
— ,。 : 第四?百二:十七:条 设立质权【当事人应当采用【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!同
! 质押合同—一般包括下》。列条款
【
— , (一)被担保!债权的种类和—数额;
》
:
【 (《二)债务人》履行债务《的,期限;
》
,
】 (三)质押财!。产的名?。称、:数量等情况;
!
! (?四)担保的》范围;
《
【 (五】)质:押财产交付》的时间、《方,式
【 《第,四百:二十八条《。 质权人在债务履!行期限届满前与【出质人约定债务人】不,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!财产归债权人—所有的只能》依法就质押财产【优,先受偿
—。
第】四百二十九条 【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!质押财产时设—立
—
?。 第四百三十【条 ?质权人有权》收取质押《财产的孳息但是合】同另有约定的—。除,。外
?
— 前款规定—的孳息应《当先充抵收取孳息】的费用?
! ,第四百三十》一,。。条 ?质权人在质权存【续期间未经出质人】同意擅?自,使用、处分质押财】产造成出《质人损害的应当承】担赔偿责任》
》
, , , 第四百》三,十二条 《 质权人《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!产,。的义务;因保管【不善致使质》押,。财产毁损《、灭:失,的应当承《担赔偿责任
】
质】。权人的行《为可:能使质押财产毁损、!灭失的出《质人可以请》求质权人将质押【财,产提存或者请求【提前清偿债务并【返还质押财》产
?
》 第四百三十】三条 因》不可归责于》质权人?的事由?可能:使质押财产》毁损或者价值—明显减少足以—。。危害质?权人权利的质权【人有权请求》出质人提供相应【的担保;出质人不】提供的质权人可以】拍卖、变卖质押【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!。将拍卖、变卖—所得的价《款提前清偿债务【或者提存
】
,
, 第》四百三十四条— :质,权人在?质权存续期》间未经出《。质人:同意转质造》成质押财产毁损、灭!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!任
【 , : ,第四百三《十五条? :质权人可以放—弃质权债务人—。。以自己?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!。弃该质权的》其他:担保人在质权人丧】失优先受《偿权益的范围内免】除担保责任但是【其,他担:保人承诺仍然提【供担保的除外
】
《 《第四百三十六—条 债务》人履行债务或者出】质人提前清偿所【担保的?债,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!质押财产
!。
债务人】不履行到期债务【或者发生《。当事人?约定的实现质—权的情形质》权人可以与》出质人协议》以质押财产折—价也可以就拍卖、】变卖:质押财?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!偿,
,
】 质押财产折价【或,者变卖的应当参【照市场价格》
《
《 第四百三十【七条 出质人可以!请求质权人在—债务履行期限届【满后及时行使质【权;质权人不行使】的出质人可以—请求人民法院拍卖】、变卖质《。押财产
! 出质人【请求质权人》及时行使《质权因质《权人怠于《行,使权利造成出—质人损害的由质【权,人承:担赔偿责任》
:
?
》第四百三十八条【 质押财》产折价或《者拍卖、《变卖后其价款超【过,债权数额的》部分归?出质人?所有不足部分由【。债务人清偿
—
】 第四百三十九条】 出质人与—质权人可以协议设】立最高额质权
【
《
, ? ,最高额质权》除适用本节有关【规定外参《照适:。用,本编第十七章第二】节的:有,关,规定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