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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八章 【 第一!节 动产质权 】  【。 ,  第四百二—十五条  为担【。。保债务的履行债务】人或者第三人将【其动产出质给—债权:。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!行到期债务或—者发生当事人约定】的,实现质权的情—形债:。权,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!受偿 】   ? 前款规定的—债务人或者第—。三人为?出质人债权人为质】权人交付的动产为】。。质押财产 !   ?  第四《。百二十?。六,。条,  :法律、行政法规禁】止转让的《动产不?得出质? — ,。  : 第四?百二:十七:条  设立质权【当事人应当采用【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!同   !  质押合同—一般包括下》。列条款 【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(一)被担保!债权的种类和—数额; 》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二)债务人》履行债务《的,期限; 》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质押财!。产的名?。称、:数量等情况;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四)担保的》范围; 《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质:押财产交付》的时间、《方,式 【    《第,四百:二十八条《。  质权人在债务履!行期限届满前与【出质人约定债务人】不,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!财产归债权人—所有的只能》依法就质押财产【优,先受偿 —。     第】四百二十九条 【 质权自出质人交付!质押财产时设—立 —   ?。  第四百三十【条  ?质权人有权》收取质押《财产的孳息但是合】同另有约定的—。除,。外 ?   —  前款规定—的孳息应《当先充抵收取孳息】的费用?    ! ,第四百三十》一,。。条  ?质权人在质权存【续期间未经出质人】同意擅?自,使用、处分质押财】产造成出《质人损害的应当承】担赔偿责任》 》 , , ,  第四百》三,十二条 《 质权人《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!产,。的义务;因保管【不善致使质》押,。财产毁损《、灭:失,的应当承《担赔偿责任 】     质】。权人的行《为可:能使质押财产毁损、!灭失的出《质人可以请》求质权人将质押【财,产提存或者请求【提前清偿债务并【返还质押财》产 ?  》   第四百三十】三条  因》不可归责于》质权人?的事由?可能:使质押财产》毁损或者价值—明显减少足以—。。危害质?权人权利的质权【人有权请求》出质人提供相应【的担保;出质人不】提供的质权人可以】拍卖、变卖质押【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!。将拍卖、变卖—所得的价《款提前清偿债务【或者提存 】 , ,    第》四百三十四条—  :质,权人在?质权存续期》间未经出《。质人:同意转质造》成质押财产毁损、灭!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!任 【 ,  : ,第四百三《十五条?  :质权人可以放—弃质权债务人—。。以自己?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!。弃该质权的》其他:担保人在质权人丧】失优先受《偿权益的范围内免】除担保责任但是【其,他担:保人承诺仍然提【供担保的除外 】 《    《第四百三十六—条  债务》人履行债务或者出】质人提前清偿所【担保的?债,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!质押财产 !。     债务人】不履行到期债务【或者发生《。当事人?约定的实现质—权的情形质》权人可以与》出质人协议》以质押财产折—价也可以就拍卖、】变卖:质押财?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!偿, ,    】 质押财产折价【或,者变卖的应当参【照市场价格》 《   《  第四百三十【七条  出质人可以!请求质权人在—债务履行期限届【满后及时行使质【权;质权人不行使】的出质人可以—请求人民法院拍卖】、变卖质《。押财产 !    出质人【请求质权人》及时行使《质权因质《权人怠于《行,使权利造成出—质人损害的由质【权,人承:担赔偿责任》 : ?     》第四百三十八条【  质押财》产折价或《者拍卖、《变卖后其价款超【过,债权数额的》部分归?出质人?所有不足部分由【。债务人清偿 —    】 第四百三十九条】  出质人与—质权人可以协议设】立最高额质权 【 《 ,   ? ,最高额质权》除适用本节有关【规定外参《照适:。用,本编第十七章第二】节的:有,关,规定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