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节? 最高?额抵押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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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四百二十条 【 为担保债务—的履行债务》人,或,者第三人《对一定?期,间内将要连续发生】的债权提供担—保财:产的债务人不履【行到:期,债,务或者发生当事【人约定的实》现抵:押权的情《形抵押权《人有权在最》高债权额限度—内就该担《保财产优先》受偿:
【 最《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!。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!人同意可以转入最】高额:。抵押担保的》。债权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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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百》二十一?条 ?最高:额抵:押担保的《债权确定前》部分债权《。转让的最高》额抵押权不得转【让但是当事人—另有约定的除外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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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四百?。二,十二条 最高额抵!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!抵押权?。人与抵?押,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!债权确定的期间、】。债权范围以及—最高债权额但是【变,更的内容《不得对其《他抵:押权人产生不利【影,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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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二!十三条 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抵押【权人的债权确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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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 , ,(,一)约定的债权确定!期间届满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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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: (二)没有约定!债,权确:定期间或者约—定不明确抵》押权人或者抵押【人自最?高额抵押《权设:立之:日起满二《年后请求《确定债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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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(三)新的债【权,不可能发生;
!。
》 : : (四)抵押权】人知道或者应当知】道,抵押财产被查封、扣!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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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五)债!。务人、抵押人被宣】告破产或《者解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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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, ? (《六,)法律规《定债权?确定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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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四百:二十四?。条 : 最高?额抵押权《除适用?本节规定外适—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!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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