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七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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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节 一般抵押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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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百九十》四条 《为担保债务》的履行债务人或者】第三人不转》移财产的占有—将该财产抵押给【债权:人的债?务人不?履行:到期:债务或者发生当事】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!的情:形债权人有权就【该财产优先》受偿
!。 前款》规定:的债务人或者第三】人为抵押《人债权人为》抵押权人《提供担保的财产为】抵押财产
【
— ,第三百九十五条 】 债务?人,或者第三人》有权处分的下—列财产可以抵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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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一)建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】着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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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二)【建,设用地使用权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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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【三,)海域使用权;【
】 , (四)】生产设?备、原材料、半【。成品、产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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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 (五)正在建造】。。的建筑物《、船舶、航空器;
!。
— :。 (六)】。交通运?输工具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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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七【)法律、行政—法规未禁止抵—押的其他《财产
【
抵—。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!。财,产一并抵《押
! 第三百九十【六条 ? 企:业、个?体工商户、农业【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!有的以及将有的生】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!成品、产品》抵押债务人》不履行到期债务【或者发生当事人【。。约定的实现抵押权】的情形债权人—有权就抵押财产确】定,时的动产《优先受偿
》
!第三百九十七条 !以建筑物抵押—。的该建?筑物占用范》围内的建设用—。地使用权一并抵押】以,。建设用?地使用权抵》押,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!一并抵押
!
抵押人】未依据前款》规定一?并抵押?的未抵押《的财:产视为?一,并抵押
! 第三百九十!八条 ? 乡镇、村企业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】不得单?。独抵押以乡镇、村企!业的厂房等建—筑物抵押的其占用】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】使用权一并抵押【
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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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百九】十,九条 《下列财产《不得抵?押,
!。 (一)土!地所有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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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。 ,(二)宅基地—、自留地、》自留山等《集,体所有?土,地的使用权但是法】律规:定可以抵《押,的,除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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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 : (三)学校【、幼儿园、》。。医疗机构等》为,公益目的成立的非】营利法人的教—育设施、医》疗卫生设施和其他】公益设施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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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)所》有权、使用权—不,明或者有争议—的财产;
【
《 : :。 (五)—依,法被查封《、扣押、监管—的财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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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? — (六)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】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!产
【 , 第四百条【 设立抵押权【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!形式订立抵》押合同
《
【 抵押合同一【般包括下列》条款
》
— : ?(一)被担保债权】的种类和《数额;
!。 (!二)债务人履—行债务的期限;
】
! (三)【抵押财产的名称、】数量等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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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)担!保的范围《
— ? 第四百零一条 】 抵押?权人在债务履—行期限届满前—与,抵押人约《定债务人不履行到】期债务时《抵押财产归债—权人: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!押财产优先》受偿
》
《 , 第四《百,零二条? 以本法第三百】九十五条第一款【第一项至《第三项规定的—财产或者第》五,项,规定的正在建造的】建筑物抵《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!记抵押权自登记【时设:立
—。。
? 第四百零—三条:。 以动产抵—押的:抵押权?自抵押合同生—效时设立;》未经登?记不得对抗善—意第三人
【
? ? 第:四百零四条 【以动产抵押》的不得对抗》正常经营活》动中已经支付—合理价款并取得抵】押财产的买受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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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百零五《条 抵押》权设立?。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!并转移占有的原【租赁关系《不受该抵押》权的影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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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四百零六条 【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!以转让抵《押财产当事》。人另有约《定,的按照其约定抵押】财产:转让的抵押权不受】影响
《
【 抵押人《转,让,抵,押财产的应当及【。时通知?抵,押权人抵《押权人能《够证明抵《押财产转让》。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!以请求?抵押人将转让—所得的价款向抵押】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!。者提存转让的价款】超过债权数额的部】分,归抵押人所》有不足部分由债【。务人清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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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四百零七条 【。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!离而单独转让或者】。作为其他债权的【担保债权转让的担】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!并转让但是法律【另有规定或》者当事人另有—约定的除外》
》
? 第四百零—八条 ? 抵押人《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!产价值减《少,的,抵押权人《。有权请?求抵押人停止其【行为;抵押》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!权人:有权请求恢》复抵押财《产,的价值或者提供【与减少的价》值相:应的担保《抵押人不《恢复抵押《财产的价值》也不提供《担保:的,抵押权?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!前清:偿债务?
》
? 第四百》零九条 《 抵:押权人?可,以放弃抵《押权或?。者抵: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!与抵押人可以—。协议变更《抵押权顺位以及被】担保的债权》数额等?内容但?是抵押权《的变更未经其他抵】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!得对:其他抵押权人产生】不利:影响
】 债务人以】自己的财《产设:。定抵押抵押权人【放弃该抵押》权、抵押权顺位【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!他担:保人:在抵押?权人丧失优先受偿】权益的?。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!但是其?他,担,保人:承诺仍然《提供担保的除外【
《
第四百!一十条 《 债务人不》。履行到期债》务或者发生当事人】约定的实《现抵押权的》。情形抵押权人—可以:与抵押?人协议以《抵押财产折价或【者以:拍卖、?变卖:该抵押财产所—得,的价款优先受—偿协议损害其他债】权人:利益的其《他债权人可以请【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!议
:
《
》抵押权人与抵押【人,未就抵押权实—现方式达成协议【的,抵押权?人可以请《求人民法院拍卖、】变卖抵押《财产
【。
抵押财产!折价或者变》卖的应当参照—市场:价格
【
》。第四百一十一—条 :。 依据本法第三百】九十六条规定设定】抵押的抵押》财产:。自下列情形之—一发生时确定
【
! (一)债】。务履行?期限届?满债权未实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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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抵!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!解散;
《
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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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】)当事人约》定的实现抵》押权:的,情形:。;
【 , (】四)严重影》响债:权实现的《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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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四百》。一十二条 债【务人不履行到期【债务或者发生当事】人约定的实现—抵押权的情形—致使抵押财产被【人民法院依》法扣押的自》扣押之日起抵押权】人有:权收取该抵押财【产,的天然孳息或者法】定孳息但是抵—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!偿法定孳息义—。务人的?除外
!。 前款规定的孳!息应当先《充抵收取孳息—的,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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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。百一十三条》 抵押财产折价】或者拍卖、变卖【后其价款超过债权】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!所,有不:足部分由债》务人清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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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四百一十四条 】同一财产向两—个以上债权人—抵押的?拍卖、变卖抵押【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!。。下列规定清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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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】(一)抵押权已经】登记的按照登记的】时,间先后确《定,清偿顺?。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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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》。。 (二)抵》押权已经登记的先】于未:登记的受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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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三】)抵押?权,未登记?的按:。照债权比例清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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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其,他可以登记的担【保物权清偿顺序【参照适用前款—规定
! 第四百一十】五条 同一财【产既设立《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!拍卖、变卖该财产所!得的价款《按照登记、交付的】时,间先后确定》清偿顺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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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百一?十,。六条 动产抵押】担保:的主债权是抵—押物的价款标的物】交付后十日内办【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!权人优先于》。抵,押物买受人的其他】担保:物,权人受偿《但是留?置权:人除:外
【 ?。 第四百一十七【条, 建设用地使【用权抵押后该土【地上新?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!押财:产该建设用地使【用权实现抵押权时】应当:将该:土地上新增的—建筑物与建设用【地使用权一并处【分,但是新增建筑物所】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!权,优先受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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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一!。十八:条 以集体所【有土地?的,使用权依法抵押【的实现?抵押权?后未经法定程序【不得改?变土地所有》权的性?质和:土地用?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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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四百一十《九条: 抵押权人应当】在主债权诉》讼时:效期间行使抵押【权;未行使的人【民法院不予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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