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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》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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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节 一般抵押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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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》。百九十四条 为】担保债务《的履行债务》人或:者第三人《不转:移,财产的占《有将该?财产抵押给债权【人的债务人》不履行?到期债务或者—发生当事人约定【的实:现抵押权的情形【债,权,。人有权就该财产【。优先受偿《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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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【款规定的债务人【或者第?三人为抵押》人,。债权人?为抵:押权人提供担—保的财产《为,抵押财?产,
》
第—三百九十五条 债!务人或?者第三人有权处分】的下列财产可以抵】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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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 (一?)建筑物和其—他土:地附着物;
】
— (二)】建设用地使用权;
!
?
《 》。 ,(三)海域》使用权?。;
【 — (四)》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!半成品、《。产品;
【
— (五)正】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!舶、航空《器,;,
,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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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六)交通运【输工具;
!
《 (—七)法?律、:行政法?规未禁止《抵押:的其:。他财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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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抵押人可!以将:前款所列财产一并】抵押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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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,三百九十六条 【 企业、个体—。工商户、《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!将现:有的以及将有的【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】、半:成品:、产:品,抵押债?务人不履行》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!事人约?定的实现《抵押权?的,情形债权人》有权:就抵押财产确定时】的动产优先受—偿
! 第三百》九十七条 以建筑!物抵押的《该建筑物占用范围】内的建?设用地使用权—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!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!上的建筑物一并【抵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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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抵押人【未依据前款规—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!的财产?视,为一并抵押
【
《 第三百九十!八条 乡镇、村】企业的建《设,用地使用权不得【单独抵押《以乡:镇、村企《业,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!的,其占用范围内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】一并抵押
】
第三百!。九十九条 下列】。财产不得抵押
【
】 《 (一)土地—所有权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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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(?二,)宅基地、自留【地、自留《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!。使用权但是法律规】定可以抵押的除外】;
】 (】三)学校、》幼儿园、《医疗:。机构等为公益—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!人的教育《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!和其他公益设施【。;
【 ? (四)】所有权、使》用,权不明?或者有争《议的财产;
】
! (?五)依法《。被查封、扣押—。。、,监管的财产;—
【 (六!)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】。。定,不得抵押的》其他财产《
】 第四百条— :设立抵押《权,当事人?应当采用书》面形式订《立抵押合同
!
抵押合!同一般?包,括下:列条款
》
— (一)!被担保债权的种类】和数额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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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(二:)债务人履行债务的!期限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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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抵押!财产的名称、—数量:等情况;
【
? — (四)担保的范!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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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百零一条 【 抵押权人在—债务履行《期,限,届满前与抵》押人:。约,定债务人不履行【到期债务时》抵押财产《归债权?人所有的《只能依法就抵押财】产优:先受偿
》
【 ,第四百零二条— 以本法第—三百九十五条—第一款第一项至【第三:项规定的《财产或?者第五项规定的正】在,建造:的建筑物抵押—的应当办理抵—押,登记抵押权》。自登记时设立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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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四百:零三条 以动产抵!押的抵押权》自,抵押合同生效时设】立;未经登记不【得对抗善意第三【人
?
— :第四百?零四条 》以动产抵押的不【得对抗正常经营活】动中已经支付合理】。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!。的买受人
】
: 第四百【零五条 抵押【权设立前抵押—。财产已经出租并转】移占有的原》。租赁关?系不受该抵押权的】影响
?
》 第》四百零六条 抵】押期:间抵押人可》以转:让,抵押财产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】。按照其约定》。抵押财产转让的【抵押权不受影—响
】 抵押人转【让抵押财产的应当】及时通知抵押权人】抵押权?人能够证明》。抵押财产转让可能】损害抵押权》的,可以请求抵》押人将转《让所:得的价款《向抵:押权:人提前清偿债—务或者?提存转让的》价款:超过债权数额—的部分归抵押人所】有不足部分由债【务人清偿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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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百零七条 抵!押权不得《与债:权分离而单独转让】或者作为其他债【权的担保债权转【。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!押,权,一并转让但是—法律:。另有:规定:或者当事人另有【。约定的除外
—
【 , 第四百零八条 !抵押人的行为—足以:使抵押财产价—值减少?的,抵押权人有》权请求抵《。。。押人停?止其行为《;抵押财产价值【减少的抵押权—人有权请求恢—复抵押财产》的价值或者提—供与减少《的价值相应的担保】抵押人?不恢复?抵押:财,产的价值也》不提供担《保的:抵押:。权人有权请求债务】人提前清偿债务【。
【 , 第四百零—九条: :抵押权人可》以放弃抵《押权或者抵》押,权的顺位抵》押权人与抵押人可】以,协,议变更?抵押权顺位以及【被担保?的债权数额等—内容但是抵押—权,的变更?未,经其他抵押权人书】面同意的不得对【其他抵押权人—产生不利《。。影响
! 债务人以自】己的:财产设定《抵押:抵押:权人放弃该抵押权、!抵押权顺位》或者:。变更抵押《权的其?。他担: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!优先受偿权益—的范围内免除担保】责任但是《其,。他担:保人承诺仍然—提供担保的除外
!
— 第四《百一十条 —债务人不《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!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!抵押权的《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!抵押人协议以抵押】财产:折价或者以》拍卖、变卖》该抵押财产所—得的价款优先受偿】协,议损害其他债—权人利益的其他债】权,人可以请求人民【法院撤销《该协: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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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,
: :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!未就:抵押:。权实现方式达成【协议: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!人民法院拍卖—。、变卖抵押财—产
】。 抵押财—产折价或者变卖的】。应当参照市》场,价格
《
— 第?四百一十一条 【 依据本法第—三百九十六条规定】设定:抵押的抵押财产自】下列情形《之,一发生时确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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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《 ? (一)—债务履行期限—届满债权未》实现;
【
》 , (二)抵】押人:被宣告破产或—者解:。散;
!。 , , (—三,)当事人约定—。的实现抵押权的【情形;
《
! 《(四:)严重?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!情,形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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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百一十】二条: 债务《人不履?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!当事人?约定的?。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!使抵押财产被—人民法院《依法扣押的自—扣押之日起》抵押权人有权—收取该抵押财产的】天然:孳息或者法定孳【息但是?抵押权人未》通知应当《清偿法定孳息义【。务人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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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前款规定的孳息【应当:先充:抵收取?孳息的费用》。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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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百一十三】条, 抵押财产折【价或者拍卖》、变卖后其价款【超,过债权?数额的部分归抵押】人所有不足部—分,由,。债务:人清偿
】
第—四百一十四》条 同一财产【向两个?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!卖、变卖抵》押财产所得的价款】依照下列规》定清偿
【
》 》(一)抵押权—已经登记的按照【。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!清偿顺序《;
】 , : : (二)抵—押权已经《。登记的先于未—。登,记,的受偿;
》。
! (》三)抵押权未登记的!按照债权《比例清?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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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可】以登记的担保物权】清偿顺序参照适【用前款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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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:百一十?五条:。 , 同一财《产既设?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!的,拍卖:。、变卖该财产所【。得,的,价款按照《。登记、?交付的时间先后【确定清偿《顺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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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】。一十六条 —动,产抵押?担保的?。主债权是抵押—物,的价款标的》物交付后十日—内办理抵押登—记的该抵《。押权人优先于抵押】物买受人的其—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!是留置权人除外【
】 第四百》一十七条 建设用!地使用权抵押后【该土地上《新,增的建?筑物:不属于抵押》财产该?建设用地使用权实】现抵押权《时应当将该土地上】新,增的:建筑物与建设用【地使用权一》并,处分但?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!价,。款抵押权人无权优】先受偿
》。
《 , ?第四百一十八条【。 以集体》所有土?地的使?。用权依法抵》押的实现抵押—权后未经法》。定程序不得》改变土地所》有权的性质和土【地,用途
【
第四【百一十九条 【抵押权人应当在【主债权诉讼时效【期间行使《抵押权;《未行使的人民—法院不予《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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