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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章】 】 第一节 一般抵!押权 《 ?     第三!百九十四《。条  为《担保债务的履—行债:务人或者第三人【不转移财产的占【有将该财产》。抵押给?债权人的债务—人不履行到期—债务或?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!实现:抵押权的情形—。债权人有《权就该?。财,产优先受偿 —    】 前:款规:定,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!。为抵押人《债权人?。为抵押权《人,提供担保《的财产为抵》。押财:产 ? , , ,  :   第《三百九十五条 【。。 债务?。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!分的:下列财产可以抵【押 》 ,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建筑物和【其他:土地:附着物;《 ,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。二)建设用地使【用权:;,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《海,域使用?权; 【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四)生产!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!品、:产,品,;,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五!),正在:建造的建筑》物、船舶《、航空?器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六)交通【运输工具;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七)法律、行!。政法规?未禁止抵《押,的其他财产 — 《     抵押人】可以将前《款所列财《产一并抵押》  【   第三百九十】。六条:  企业、个体工商!户、农?业生产经营者可以】将现有的以》。及,将有:的生产?设备、原材料、【半成品、产》品抵押债务人不履】行到:期债务或者发生当】事人约定的实现抵】押权的情形债—权,人有权就抵押—财产确?定时的?动产优先受偿 【 :     第】三百九十七》条  以建筑物抵】押的该建筑》物占用范围内—的建:设用地使用权一【并抵押?以建设?用地使?用权抵?押的该土《地上:的建筑物《一并抵押 》    】 抵:押人未依据前款【规定一并抵押的未】抵押的财产视为【一并抵押 —   —  第三百九十八】条 : 乡镇、《村企业的建设—。用地使用权不得【单独:抵押以乡镇、村企业!的厂房等《建筑物抵押》的其占?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!使,用权一并抵押 【。。 ?     第三】百九十九条》  下列财产不得抵!押 《 :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一)【土地所有权》; ? ,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二)宅基《。地、自留地》、,自留山等集体所【有土地的使》用,。权,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!。押的除外《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,)学校?、幼儿?园、医疗机构等【为公益目的成立的】非营:利法人的《。教,育设施、医疗—卫生:设施和其他公—益设施; 【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(四—)所有权、使—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!的财产; 》    】。  :   ?(五)依法被查封、!扣押、监管的财产;!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?六)法律、行—政法规规定》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!。 :    【 第四百条》 ,。 设立?抵押权当《事人:应,当采用书《面形式订立抵押合】同   !  抵押合同一般包!括,下列条款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被担保债》权的种?类,和数额; !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)债务人履!。行债务的《期限; 【  ?   ?。   ? (三)抵押—财产的名称、数【量,等情况?; 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(四)!担保的范围 — :  《  : 第四百零一条【  抵押权人—在债务履《行期限届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!务人不履行到期债】务时抵押财产—归债权?人所有?的,只能:依法就抵押财产优】。先,。受偿 — ,     第—四百零二条》 , 以本法第三百九】。。十五:条,第一款第一项至【第三项规定的财【产或者第五项规定】的正在建《。造的建筑物抵押的】。应当办理抵押—登记抵押权自—登记时?设,立 《   》  第四百》零三条  以动产抵!押的抵押权自—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!;未经登记不得【对,抗善意?第三人 !。  :  第四百零四条】  以?动产抵押的不得【。对抗正常经营—活动中?已经支?付合理价款并取【得抵押财产》的,买受:人,。   】  第四百零五条 ! 抵押?权设立?前,抵,押财产已《经出租并转移占有】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!抵,押权的影响》。 —    《第四百零六条  抵!押期间?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!财产当事人另有约】定,的按照其约定抵【押财产转让》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!。 :     抵】押人转让《抵押财?产的:应当及时通》知抵押权人》抵押:权人:能够证?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!损害抵押权的可以】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!得的价?款向抵押权人提前】清,偿债务或者提存转】让的价款超过—债权数额《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!不,足部:分由债务人清偿 !。     第!四百零七《条  抵《押权不得与债—权分离?而,单独转让《或者作为其》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!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!押,权一并转《让但是法律另有【规定或者当事人【另,有约:定的除?外   !  :第四百零八条 【 抵押人的行为【足以使抵押》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!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!。停止其行为;抵【押财产?。价,。值减少的抵押权人】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!产的价值或者提供】与减少的《价值相应《的担保抵押人不恢】复,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!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!有,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!偿债务?   】。 , 第四?百零九?。条  抵《押,权人可以放》弃抵: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!位抵:押权人?与抵押?人可以协《议变更抵《押权顺位以及—被担保的债》权数额等内容但【是抵押?权的变?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!书,面,同意的不得对—其他抵?押权人?产生不?。利影响 《     !。债务人以自己的【财产设?定抵押抵押权人【放弃该抵押权、抵押!权顺位或者变更抵】押权的其他担—保人在?抵押权?人丧失优先受—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!担保责任《但是其他担》。保人承诺仍然—提,。供担保的《除外 【   ?  第四《百一十条《  债务人不—。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!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!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!人可以与抵押人【。协议以抵押财—。。产,折价或?者以拍卖、变卖该】抵押财产《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!协议损害其他—债权人利《益的其他债权—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!撤销:该协议 《   【  抵押《权人与抵《押人未就抵》押,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!的抵:押权人?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!卖、变?。卖抵押财产》 — ,  : 抵押财产折价【。或者变卖的应当参】照市场价格 】 :     第—四百一十一》条  依据本法第】三百九?十,六,条,规,定设定抵《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!情,形之一?发,。生时确定 】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一)债?务履行期限届满债】权未实现;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(,二)抵押人被宣【。告破产或者解散;】 :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三)当事】人约定的《实现抵押权的情【形,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:严重影响债》权,实现的?。其他情形 【。     第】。四百:一十二条  —债务人?不履行到期》债务:或者发生当事—人约:定的实现抵押权【。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!被人民法《院依法?扣押的自《扣,押之:日起抵?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!押财产的天然孳息】或者法定《孳息但是抵》押权人未《通知应?当清:偿法:定孳息?义务人的除外—。 ?     前款!规定的孳息应当先】。充抵收取孳息的【费用 《。 《    《第四百一《十三条  抵—。。押财产折价或—者拍卖、变卖后【其价款超过债权【数,额的部分《归抵押?人所有不足部分由】债务人?清偿  !。。   第四百一十四!条  同一财—产向两?个以上债权》人抵押的拍卖、变卖!抵押财产《所,得的:价款依照下》列规定清偿》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: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!照登记的时间先【后确定清偿顺序;】 ?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【)抵押权已经登记】的先:于未登记的受偿【;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抵【押权未登记》。的按照债权比例【清偿  !   其他可以登】记的担保物权—清偿顺序《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!   【。。 , 第四百一》十五条  》。同一财?产既设?立抵押权《又设立质《权的拍卖、变卖【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!照登记、交》付的:时间先后确定清【偿顺序 》 《    第四百【一,十,六条  动产抵押】担保:的主:债权是抵《押物的价款标的物】交付后?十日内?办理抵?押登记?的该抵押权人优【先于抵押物买受人】的其他担《保物权人受偿但是】留置权人除》外  】   第四百—一十七条  —建设用地使用权【。抵押后该土地上【新增的建筑》物不属于抵押财产】该建:。。设用地使用权实现】。抵押权时应当将该】。土地上?新增的?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!用权:一并处分但是新【增建筑物所得的价】款抵押权人无权优】先受偿 】     第四【百一十八条  【以,集体所有土地的【。。使用权依法抵押【的实现抵押》权后未?。。经法定?。程序不得改变土地】所有权的性质—和土地用途 — 《     第—四百一十九条  抵!。押,权人应?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!期间行?使抵押权《;未行?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!护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