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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七章?。 ? 》。。 第一节》 一般抵押权 】    ! 第三百九十—四条  为担保债务!的履行债务人或者】第,三人不?转移财产的占有【将该:财产抵押给》债权人的债务—人不履行到期债【。务或者?发,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!抵押权的情形—债权人?有权就该财产优【。。先受偿 】     前款规】。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!人为抵押《人债权人为抵—押权人提《供担保的《财产为抵押财产 !    【 ,第三百九十五条  !债务人或者第三【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!。。产可以抵押 — ?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一)建【筑物: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!。 ?。  《 ,  :。    (二—)建:设用地?。使用权;《 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》。(三)?海域使用权》;  】  :   ?  (四)生产【设备、原《材料、半成品、产】品; ? ?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五)正在建造!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!空器; !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交通运输工具】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七)法律、行政】。法规未禁《止抵:押的其他《财产: 》     抵押人】可以将前款所列财】产一:并抵押 !    第三百九十!六条  企》业、个体工商—。户,、农业生产经营者可!。以将现有的以—及将:有的生产设备、原】材料:、,半成品、产品抵押】债,务,人不履行到期债【务或:者发生?当事人约定的实现】抵押权的情形债【权,人,有权就抵押财产确】定,时的动?。产优先受偿 —    】。 ,第三百九十七—条  以建筑物抵押!。的该建筑《物,占用范?围内: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!并抵押以建设用地】使用权?抵押的该土地上【的,建筑物一并》抵押  !   抵押人—未依据前款规定一】并抵押的未抵—。押的:财产视为《一并抵?押 《。   》  第三百九十八】条  乡镇、村【企业的建设用地【使用权不得》单独抵押以乡—镇,、村:企,业的厂房等》建,筑物:抵押:。的其占?。用范围内的建设【用地使用《权一并?抵押 》   》  第三百九十九条!  下列财产不得抵!押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土《地所有权《; 《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宅基地—、自留地、自留山】等,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!权但是法律》规定可以抵押—的除外?; —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(三)学校—。、幼儿园、医—疗机构等为公—益目的成《立的非营利法—人的教育《设施、医疗卫生设】施和:。其他公益《设施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所有权、使用权!不明或者《有争议的财》产;  ! ,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。)依:法被查封、扣—押、监管的财产【;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。六):法律、行《政法规规定不得【抵押的其他财—产,  【。   第四百条 】 设立抵押》权当事?人应当?采,用书:。面形式订立抵—押合:同 》 ,     抵—押合同一般包括下】列,条款 《。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一)被】担保债权的种—。。类和数?。额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?二)债务《人履行?债务的?期,限;  ! ,      (三)!抵,押财产的名》。称、数量等》情况;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四,)担保?的范:围 《     第四!百零一条  抵【押权人在《。债务履行期》限届:满,。前与抵押人约定【债,务人:不履行到期债—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!人所有的只能—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!受偿 ?   【 , 第四百零二条【  以本《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!。一款第一项》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!或,者,第五:项规定的正在—建造的建《筑物抵押的应—当,办理抵押登记抵【押权自?登记时设立 【   —  第?四百零三条  以】动产抵押《的抵押权自抵押合】。同生效时设立;未经!登记不得对抗善意】第三人?  【   第四百零四】条  以动产抵押的!。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!。动中:已经支付合理—。价款并取得抵—押财产的买受人【 》     第四百】零五:条  抵押》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!经出租?。并转移占有》的原租赁关系—不,。受该抵押权》的影:响 :     !第四百零六条—  抵押《期间抵?押人可?以转让抵押财—产当事人《。另有约定的按—照其约定抵押财【。产,。转让:的抵押权不受—影,响   ! ,。 抵押人转让—抵,押财产的应当及【。时通知?抵押权人《抵押权人《。能够证明《抵押:财产:转让可能损害抵【押权:的可以请求抵押【人将转让所得的价】。款向抵?押权人提前清偿债】务或者?提存转让的价—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!分归:抵押人所《有不:足部分由债》务人清偿《  【   ?第四百零七条 【 抵押权不得与债权!分离而单独》转,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!的担保债权》转让的担保该—。债,权的抵押权》。一并转让但是法律】另有规定或者当事】人另有约定》。的除外 】    《 第四百零八条  !抵押人的行为足以】使抵押财《产价:值减:少的:抵押:权人有权请求—抵押人停《。止其行?为;抵押财产—价值减少的》抵押权人《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!产的价值或者提【供,与减少?的价值相应》的担保抵押人不【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】值也不提供担保【。的抵押权人有权【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!债务 【     第四百】零九条  》抵押权人可以放弃】抵押权或《者抵:押权的顺位抵—押权人与抵押人【可以协议变》更抵押权顺位—以及被?。担保的债权》数额等内容但—是抵:押权的变更》未经其他《抵押权人《书面同?意的不?得对其他抵》。押,权,人产生不利影—响 : 《。   ? ,。 债务?人以自己《的财产?设定抵押《抵押权人《放,弃该抵押权、—抵押权顺位或—。。者变更抵押权的【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!人丧失?优先受?。偿权益的范围内【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!他担保人《承诺仍然提》供担保?的除外?  【   第《四百一?十条  债务—人不履行到期—债务或?者,发,生当事人约定的实】现抵押权的》情形抵押《权人可以《与抵押人协》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!者以拍卖、变—卖该:抵,押财产所得的价【款优先?受偿协议损害其他】债权人利益的其【他债:权人可?以请求人民法院【撤,销该协议 】     抵【押权人与抵押—人未就抵《押权实现方》式达成协议的—抵押权人可以请【求人民法院拍卖【、变卖抵押财产【 —    抵押财产折!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!照市场价格 【     】第四百一十一条【  依据《本法第三百》九十:六条规定《设定抵?押的抵押《财产自下列情形【之一发生《时确定 《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债务履【行,期限届满债》权未实现;》 《。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(二)抵押人被宣】告破产或者解—散; 》 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(三)当事人!约定的实现抵—押权的情形; 【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四)—严重:影响债权《实现的其他情形 !   —  第?四百:。一十二条  债务人!不履行到《期债务或者发生【。当事人?约定:的实现抵押权的情】形致使抵押财产被】人民法院依法扣押】的自扣押之日—起抵:押权:人,有权收取该抵押财】产的天然《孳息: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!。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!偿法定孳息义务人】的除外 !    《前款规定的孳—息应当先充抵收【取孳息的费用 !。     【第四百?一十三?条  抵押财产【折价或者拍》卖,、变:卖后其价《款,。超过债权数额的【部分归抵押人所【有不足?部分:由债务人清偿 】 《。。    《第四百一十》四条:  同一财产向两】个以上债权人抵【押,的拍卖、变卖抵押财!产所得的价》款依照?下列规定《。清偿 》     【。。  :  (一)》抵押权已《经登记的按》照,登,。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!偿顺序; —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二《)抵:押权已经登记的【先于未登记的受【偿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三)抵押权未—登记:的按照债《权比例清偿 】     其他!可以登记的担—保,物权清偿顺序参【照适用前款规定 !    【 第四百一十五条】  同一《财产既设立抵—押权:又设立质权的拍【卖、变卖该财—。产所得的价款按【照登记?、交付的时间先后确!定清偿顺序 !     第四百!一十六?条  动产》抵押担保的》。主债权?是抵押物的价—款标的物交付后【十日内办理抵押【登记的该抵押—权人优先《于抵押物买》受,人,的其他担保物权【人受偿但是留—置权人?除外 —     第四】百一十?七条  《建,设用地?使,用权:。抵,押后该土地上新【增的建筑物》不属于抵押财产【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!现抵押权时应—当将该土地》上新增的《建筑物与建设用【地使用权一并处分】但是新增建筑物所】得的价?款抵押权人无权优】先受:偿 》。 ,。   ?  第四百一十八条!  以集《体,。。所有土地的使—用,权依法抵押》的实现抵押权—后未经法《定程序不得改变【。土地所有《权的性?质和土地用途 ! :     第四百一!十,。九条  抵押权【人应当在主债权诉】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!权;未行使的人【民法院不《予保护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