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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七章 】 》 , 第一节 一—般抵押?权 — ?    《。第三百?九十四?条  ?为担保债务的履【行债务人或者第【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!有将该财产抵押【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!履行到期债务或者】发生当事人约定的】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!权人有权《就该财产优先—受偿: ? , :  :  前款规定—的债务人或》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!权人:为,抵押:权,人提供?担保的?财产为?抵,押财产 】  :   第三百—九十五?。条  债务》人或者第三人有【权处分的下列—财产可以抵》押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建筑物和》其他:土,地附着物; 【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,)建:设用地使用权;【 》 ,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三【)海域使用权; 】 ,。 : ,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(四)生产》设备、原《材料、半成品、【产品;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。五)正在建》造的建筑物、船【舶、航空器;—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六《)交通运输工—具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七)?法律、行政法—规未禁?止,抵,押的其他财》产 —     抵押【人可以将前款所列】财产一并抵押 !  《   第三百九十】六条  《企业、个体》工商户、《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!将现有的《以及将有《的,生产设备、》原,材,料、:半成品、产品抵【押债务人不履—行到期债《务,。或者发?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!。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!有权就抵押》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!先受偿 】     》第三:百,九十七条《  以建筑物抵押】的,该建:筑物占用范围内【的建设?用地使用权一—并抵押以建设用【地使用?。。权抵押的该土地【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! :     】抵,。押人:未依据?前款规定一》并抵押的未》抵押的财产视为【一并抵押《 —   ? 第三百九十八条 ! 乡镇、村企业的】建设用地使》用权不?得单独抵押》以乡镇、村企业【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!的其占用范围—内的建?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!押 ? 《    第三百九十!九条 ? 下列财产不得抵】押,   】 ,。     (一)土!地所有权; —。   【。   ?   (二)宅基地!、自留地、》自,留山等集体所有【土地的使用》权但是法律规定【可以抵?押的除外《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学校《。、幼儿?园、医疗机构等【为公益?目,。的成立的非》营利:法人的教育》设施、医疗卫生【。设施和其他公益设】施; 《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)》所有权?、使用权不明—或者有争议的财【产; 】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五)依法被!查封、扣押、—监,管的财产; 【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六)法【律、: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!押的其他财产 ! ,    》 第四?百,条  设立》抵押权?当事人应当采用【书面形式订立抵押】合同 》  《   抵押》合同一般包》括下列条款 —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一)被担保债—权的种?类和数额; 】 ,。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(二)债务人!履行债?务的期限;》 ? , ,   ? ,     (三)】抵押财产的名称、数!量等情况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担保?的,范围: , :    — 第四百零一条 】 抵:押权人?在债务履行》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!约定债?务人不履行到期【债务时抵押》。财产归债权》人所有的只能依法】就,抵押财产优先受偿】 ,。  —   第四百零二条!  以本法第—三,百九:十五条第一》款第一项《至第三?项规定的财产—或者第五项》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!筑物抵押的应当办】理抵押登记抵押权】自登记?时设立 》 ,    — 第四百零三条 】 以动产《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!合同生效时设立;】未经登记不》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】 》。   ?  第四百零—四条 ? 以动产抵押—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!活动中已经支付合】理价款并取得抵【押财产的买受—人   !  第四百零五【条,  抵押权》。。。设立前抵《押财产已经出租并】转移占有的原租【。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!的影响 《     !第四:百零六条 》 抵押?期,间抵:押人可以《转让:抵押:。财,。产,当事人另有约定的】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!转,让的抵押权不受【影响 —     抵【押人:转让: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!通知抵押权人—抵押权人《能够证明抵》押财产转让可—能损害抵押权的可】以请求抵《押人将转《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!权人提前清偿债【务或者提存转让【的价款超过债—权数额的部分—归抵押人《所有不足《部分由债务人清【偿 ?     】第四百零七》条 : 抵押权《不得与债权分离【而单独转让或—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!保债权转让》的担保该债权的抵】押,。权一并?转,让,但是法?律另有规定或者【当,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! 》 ,    第四百【零八条 《 抵押?。人的行为足以使【抵押:财产:价值减?少的抵押《权人有权《请求抵押《人停止其行》为;抵?押财产?价值减少的抵押【权,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!财产的价值或者【提,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!的担保抵《。押人不恢复抵押【财产的价值也不【提供担?保,的抵押权人有权【请求债务人提—前清偿债《务   !  第四《百零九条《  抵押权人可以】放弃抵押权或—者抵押权的》顺位抵?押,权人:与抵押人可以协【议变更抵《押权顺位《以及被担保》的,债权数额《等内容但是抵押【权的变更《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!面同意的不得对【其他抵?押,权人产生不利影【响 ?     】债务人以自己—的财产设定抵—押抵押权人放弃【该抵押权、抵—押权顺位或者—变更抵押权的—其他担保人》在抵押权《人丧失优先受—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!担保责任但》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!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!   【  第四百一十【条  债务人不履】行到期债《。务或者发生当事【。人约定的实现抵【押权的情《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!押人协议以抵押财】产折价?。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!抵,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!先受:偿协议?损,害,其他债权人利—益,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!求人民法院撤销该】协议 —    》 抵押权人与—抵,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!方式达成协议的【抵押权人可以—请求人民法院—拍卖、变《卖抵押财产 【   —  :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!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!格,    ! 第四?。百,一十一条  依【据本法第三百九十】六条规?定设定抵押》的抵押财产自下【列情形?之一发生时》确定 《 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一)债】务履行?期限届满债权—未实现; 【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)抵押【人被宣告《破,产或者解散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三【)当:事人: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!情形;? :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: (:四,)严重影响债权【实现的其他》情形  !  :。 第四?百一十二条  债务!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!者发生当事人约定】的实现抵《押权的?。情形致?使抵押财产》被人民?。法院依法扣》。押,的自扣押之日—起抵押权人有权收】取该抵押《财产的?天然孳息《或者法定《孳息但是抵》押权人?未通:知应当清《偿法定孳《息义务人《的,除外 ? ,。     】前款规定的孳—息应当先充》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! 《    《 第:。四百:一十三?条 : 抵押财产折价或者!拍卖、?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!权,数额的部《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!部,分由债务人》清偿 ? ? ,     》第四百一十四条【  同一《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!人抵押的拍卖、【变卖抵押《财产所?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!定,清偿 【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一)抵押《。。权已经登记的按【照,登记的时间先—后确定?清,。偿顺:序; —。 :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 》(二)抵押权已经登!记的先于未登记【的受偿; 】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—抵,押权未登记的按【照债权比《例清偿 《   【  其他可以登【记的担保物权清【偿顺:序参:照适用前款》规定 【     第四百】一十五条《  同一财产既【设立抵?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!卖、变卖《该财产所《得的价款按照—。。登记、交《付的时间先》后确定清偿顺序【   】  第四《百,一十六?条  动《产抵: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!押物的?价款标的物交付【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!记的:该抵:押权人优先于—抵押:物买受人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】受偿但是留置—权人除外 】     第四】百一十七条  【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!后,该土地上新增的建】筑物不属于抵—押财产该建设—用地使用权》实现抵押权》时应当?将,该土地上新增—的建筑物与》建设用地使用—权一:并处分但是新增【建筑物所得》的价:款抵押权人无—权优先?受偿 【。     》第四百?。一十八条 》 以集体《所,有土:地的: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!现抵押权后未经法】定程序?不,得改变土地》所有权的性质和【土地用途 【     【第四百一十九—条  抵《押权人应当在主【债权诉讼时效期间】行使抵押权;—未行使的人》民法:。院不予?保护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