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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《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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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】一般抵押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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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!九十四条 》 为担保债务的【履行: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!转移财产的占有【。将该财产抵押—给债权人的债务【人,不履行?到期:债务或者发生当事】人,约定的?实现:抵,押权的情形债权【。。人有权?就,该财产?优,先受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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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。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!者第三?人为抵?押人债?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!担保的财产为抵【押财产
! 第》三百九十五条— 债务人或者第三!。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!产可以抵押
!
— ?。 (一)建筑物和其!他,土地附着物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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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 (二)建》设用地?。使用:权;
【
】 (:三)海域使用—权;
】 : 《。 (四)生—产设备?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】、产品;
!
:。 : (五)】正在建造的建—筑,物、船舶、航—空,器,;
—
【 :(,六):。交,通运:输工具?;
【 (!七):法律、行政法—。。规未: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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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抵押《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!产一并抵押
!
第三百!九十:六条 企业、个体!工商户、农业生产经!营者可以《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!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】、半成品、产品抵押!债务人不《履行到期债务—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!的,。。。实现抵押权》的情形债权》人,有权就?抵押财产确定时【的动产?优先受偿
》
】 第三百九十七【条 以建》。筑物:抵押的该建筑—物占用范围内—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!并抵押以建设—用,地使用权抵押—的该土地上的建【筑物一并抵押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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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抵押》人,未依据?前款规定《一并抵?押的未?抵押的?财产视为一》并抵押
! 第三百九十!八条: 乡镇《、村企业的》建设用地使》。用权:不得单独抵押—以乡镇、《村企业?的厂:房等建?筑物抵押《的其占用范围内【的建:设用地?使用权?一并抵押
【
?。 《第三:。百九十?九条: 下列财》产不:得抵押?
】 , 《 (一)《。。土地:所有权?;,
《
? 》 (二)宅基地、!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!体所有?土地的使用》权但是法律规定可】以抵押的除外;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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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 (三)!学校、幼儿园—。、医疗机《构等为公益》目的成立的非营【利法:。人的教?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!施和其他公益设施】;
】 【(四:)所有权、使用权不!明或者有争议的财】产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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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五)!依,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监!管的财?产;
【。
《 (六)法!律、行政《法规规定不》得抵押?的其他财《产
】 : 第四百条 【设,立抵押权当事人应】当采用书《面形式订立》抵押合同
》
》。。。 《抵押合同一般—。包括:下,列条款
—。
— (一【)被担保债权的种】类,和数额;
!。
? : 《。(二)债务人履【行债务的期限;
】
》。 》。 (三)—抵押财产的名称、数!。。量等情况《;
【 】。(四)担保的范围】。
】 第四百零一条 !。。 ,抵押权人在债务【履行期限届满前【与抵押人约》定债务人不履—行到期债务时抵【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!的,只能依法就抵押财】产,优先受偿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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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《 第四百【零二:条 以《。本法第三百九十五】条第一款第》一项至第《三项:。规定的财产或—者第五项规》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!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!押登记抵押权自登】记时:设立
】 , 第《四百:零三条? 以动产抵押的抵!。。。押权自?抵押合同生效时设】立,;未经登《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】人
》
? 第四》百零四?条 ?以动产抵押的—不得对抗正》常经营活动中已【。经支付合《理价款并取》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!
— , 第四百零五条! 抵押权设立【前抵押财产已经出】。租并转移占有的原】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!权的影响
!。
第四百零!六条 抵押期间】抵押人可以》转让抵押财产—当,事人另有《约定的按照其约【。定抵押财《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!影,响
:。
:
? 抵》押人转让抵》押财产的应当—及时:通知抵押《权人抵押《权人能够证明抵【押财产转让可能【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!求抵押?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!向,抵押权人提前—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!。让的价款超》过,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!押人所有《不足部?分由债务人清偿【
】 第四百零—七条 《抵,。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!。而单独转让》或者作为其他债权】的担保债《。权转让的担保该【债权的?抵押:权一并转让》但是:法律另有规定—或者当事人》另有约定的除—外,。
》
? , 第四?百,。零八条? 抵?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!押财:产价值减少》的抵押权人有权请】求抵押人停止—其行为;抵押—财产价值减少的抵】押权:人,有权请?求恢复抵《押财产的价值—或,者,提供与减少的价值】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!恢复抵押《财产:的价值也不提—供担保的《抵押权?人有权请《求债务人《提前清偿债务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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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百:零九条? :抵押权人可以放弃】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!顺位抵押权人与抵】押人可以协议—变,更抵押权顺位以及】被担:保的债权《数额等内容但是抵】押权的变更未经【其他抵押权人—书面同意的不得【。对其他抵押》权,人,产生不利《影响
】 《债务人以《自己:的财产设定抵押抵】押权人放弃该抵押】权、抵?押权顺位或者变更】。抵押权的其》他担保人在抵押权】人丧失优先受偿【权益的范围内—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!他担保人《承诺仍然提》供担保的除外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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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百一十—。。条 ?债务人不履行—到期债务《或者发生当》事人约定的》。实现抵押权的情【形抵押?权人可以与抵押人】协议:以抵押财产折—价或者以拍卖、【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!的价款优先受偿协】议损害其他债权人】。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!。以请求人《民法院撤销该协议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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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抵押权【人,与抵押人未就抵【押权:实,。现方式?达成协议的抵押【权人可以请》求人民法《院拍卖、变卖抵押】财,产
】 抵押财产【折价或?者变卖?的应当?参,照市场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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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》。百一十一条 依据!。本法第三百》九十六条规定设【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!下列:情形之?一发:生,时确定
】。
: 【(一)?债务履行期限届【满债权未实现;
】
— : 》(二)抵押》人,被宣:。告破产或者解—。散;:
— 【 ,(三)当事人—约定的实《现抵押权的情—形;
】 — :(四)严重影响【债权实现的其—他情形
《
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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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四百一十二条 !。 债务人不》。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!生当事人约》定的实现《抵押权的《情形致使《抵,。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!法扣押的自扣押【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!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!然孳息或者法定【孳息但是抵押—权人未通知应—当清偿法定孳—息,义务人的除》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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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。前,。款规:定的:孳,息应当先充》抵收:取孳息的费用
】
第!四,百一十三条 — 抵押财《产,折价或者拍卖、【变,卖后其价款超—过债:。权数额的部》分归抵押人所有不】足部分由债务人【清偿
》
第】四百一十四条 【 同一财产向—两个以上《债权人?抵押的拍卖、—变,卖抵押财产所得【的价款依照下—列规定清偿
—。。
【 》 (:一):抵押:权已经登记》的按照登记的时【。间先后确定清偿【顺序;
】
: : 《 (二)抵押权已】经登记的先》于未登记《的受:偿;:
! (—三):抵押权未登》记,的按照债权》比例清偿
》
— , 其他可以—登记的担保物权【清,偿顺序参照》适用前款规定
!
《 , 第四百一十五条! 同一财》产既设?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!的拍卖、变卖该【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!。登记、交付的时【间先后确定清偿【。顺序
《
《 第四百一十!六条 动》。产抵押担保的—主债权是《抵押物?的价款标的物交【付后十?日内办理抵押登【记,的该抵押《权人优先于抵押【物买受人的其他【担保物权人受—偿但是留《置,权人:除外
》
? ? 第四百一十七条】 建?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!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!物,不属于?抵押财产《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!现抵押权时应—当将该土地》上新增的建筑物与】建,。。设用地使用权—一并处分但是—新增建筑物》。所得的价款抵—押,权人:。无权优先《受偿
【
, 第四—百一:十,八条 以》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!权依法抵《押的:实现抵押权后未【经,法定程序不得—改变土地所有—权的性质和土—。地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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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百一十九条 【 抵押权人应当【在,主债权?诉讼:时效期间行使—抵押权;未行—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!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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