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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十《七章 《 《。 第一—节 一般抵押—权 ! ,   第《三百九十四条  】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!务人或者《。第三人不转移—财产的占《有将该财《产抵押给债》权人:的,债务人不履行—到期债务《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!的实现抵押权—的情形债权》人有权就该财产优】先受偿 】  :   前款规定【的债务人或者第【三人为抵《押人债权人》为抵押权人提供【担保:的财产为抵》押,财产 ? 》    第三百九十!。五条  债》务人或者第三人有】权处:分,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! ? :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【。)建筑?物和其他土地附着】物;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二)建设用地【使用权; 》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,海域使用权; 】 ? ,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? ,(,四)生产设》备、原材《料,、半成品、产品;】 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正在建造【的建:筑物、船舶、航【空器; 【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六《)交通运输》工具; 【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(七)法律—、行政?法规未禁止抵押【的其他财产 【  》   抵押》人可以将前款所【列财产一并抵押 】 , ,    — 第三百九十六条】 , 企业、个体—工,。商户、农业生产经营!者可: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!的生产设《备、:原材料、半成—品、产品抵押债【务人不履行到期【债务或者《发生当事人约定【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!债权人有权就—抵押财产《确定时的《动产优先受偿 】 《    第三百九十!七条  以》建筑物抵押的—该建筑物占用范围】内的建?设用地使用权一【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!用权抵押的》该,土地上的建筑物一】。并抵押 》。 《    抵押—人,。未依据前款规—定一并抵《押的:未抵押的财产视为】。一并:抵押  !   第三》。百九:十八条  乡镇、】村企业的建》设,用地使?用权不得单独抵【押以:乡镇:、村企业的厂房等】建筑物抵押》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!设用地?使用权一并抵押【 , ?  ?  : 第三百《九十九条  —下列:财产不得抵押—。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土地所【有权;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—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!留山:等集体所有土—地的使?用权:但是法律《。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!。; 《 :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学校、》。幼儿:园、医疗机构等【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!营利法?人的教育设施、医疗!卫生设施《和其他公益设施【; 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? (四)《所有:权、使用权不明【或者有争议的财【产; 》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五)】依法被查封、扣【押、监管的财—产;  !   ?  :。  (六《)法律、行政法【规规:定不得抵《押,的其他财产 !  ?   第四百条  !设立抵押权当事人】应当采用书》。面形式订立抵—押合同 】     抵押合】同一般包括下—列条款 》 , ,  ?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一)被!担保债权的种类和】数额:; ? :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二)】债务人?履行债务的》期,限; —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抵押财!产的名称、数—量等情况;》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四)担—保的范围 !。   ?  第四百》零一条  抵—押权人在债务履【行,期限届满前与—抵押人约定债务【人不:履,行到期债《务时抵押财产归债】。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!。就抵押财产》优先受偿《    ! ,第四百零二条— , 以本法第三百九十!五条第一《款第一项至第—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!第五项?规定的正在建—造,的建筑?。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!押,登记抵押《权自登?记时:设立 —  ?   第四》百零三条  —以,动产抵押的抵押权】。自,抵押合?同生效时设立—;未经登记不得【对抗善意第三—人   !  第四百零—四条  以动产抵押!的,不得对抗正常经【营活动中已经支付】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!财产的买受人 】。     】第四百零五条  】抵押权设立前抵【押财产?已经出租《并转移占有》的原租?赁,关系:不受该?抵押权?的影响 —     【第四百?零六:条  抵押期间抵押!人可:。以转让抵押财产当】。事人另有约定的【按,。照,其约定抵押财—产转让的抵押权【不受影响 》 《     抵押人】转,让抵:押财产的《应当及时通》知抵:押权人抵押权人能】够证明抵《押财产转让可能【损害:抵押权的可以—请求抵?押人将转让所得【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!前,清偿:债务或者《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!债权:数额:的部分归抵押人【所有:不足部分《由债务人清偿 【 ,    【 第:四百零七条  【抵押权不得与债权】分离而单独转—让或者作为其他【债权的担保债权【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!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!法律另?。有,规定或者当事人另】。有约定的《除外 》     【第,。四百零八《条  抵押》人的行?为足以使抵押财产】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!有权请求抵押人【停止其行为;—抵押财产价值减【少的抵押《权人:有权请求恢复—抵押财产的价—值或者提供与减【少的价值《相应的?担保抵押人不恢复】。。抵押财产的价—。值也不提供》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!请求债?务人提前清偿债【务 —。 ,    第四—百零九条  抵押】权人可以放弃抵【押权或者抵押—。。权的顺位《抵押权?人与抵押人可—以协议变《更抵押权《顺位以及被担保【的,。。债权:数额等内容但是【抵押权?的变更未经其—他抵押?权人书面同意的【不得对其他》抵押:权人产生《不利影响《 ,。 》    《债,务人以自己》的,财产设定抵押抵押】权人放弃该》。抵押权、抵押权顺】位或者变更抵押【权的其他担保—人在抵押权人—丧失优先受》偿权:。益的范围内免—除担保?责任但是其》他担保?人承诺仍然》。提供担保的》除外 —    》 第四百《。一十条  债务【人不履行《到,期债务或者发—生当:事,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!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!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!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!、变卖该《抵押财产所得的价】款优:先受偿协议损害其】他债权人利》。益,的其他债权》人,可以请求人民—。。法院撤销该协—议  】   抵押权人与抵!押人未就抵押权实】现,方式达成协》。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!求人民法院拍卖、】变卖抵押财》产, , , ,     抵】押,财产折价《或者变卖《的应当参照市场【价格 》 ? , ,  第四《百一:十一条 《 依据本法第三百九!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!的抵押?财,产自下列《情形之一发生时【确定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债务履【行期:限届满债权未—实现; 《。 ?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抵押人被!宣,告破产或者解散;】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当?事,。人,约定的实现抵押【权的情形; !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)严重》影响债权实现—的其他情《形 —     第四【百一十二条》 , 债务人不履—行到期债务或—者,发生当事《人,约定的实《现抵押权《的情形致使抵—押财产被人》。民法院?依法扣押《的自扣押之日起【抵押权人《。有权:收取该抵押财产【的,天然孳息或者法【定孳息但是抵—押权人未通知应当】清偿法?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!  【   前款规定【的孳息应《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!费用: 》  :   第四百一【十三条?  抵押财产折【价或者拍卖、变【卖后其?价款超过《债权数额的部分【归抵:。押人: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!人清偿 《 《 ,   ? 第四百一》十四条  同一【财产:向两个以上》债权人抵《押的拍卖、变卖【抵押财产《。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!规定清?偿 :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一)—抵押权已经登—记的按照《登记:的,时间:先后:。确定清偿顺序—;   ! ,     (—二)抵押权》已经登记《。的先于未《登记的受偿; 【 ?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抵押权】未登记的《按照:债权比例清偿 【   【  其他可以登【记,的担保物《权清偿?顺序:参照适用前款规【定 《。    — 第四百《一十五条  —同一财?产既设立抵押权【又设立质权的拍【卖、变?卖,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!照登:记、交付的时间先】后确定清偿顺序 】 ,     第!四百一十六条  】动产:抵押担保《的主债权是》抵押: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!后十日内《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!押权人优先于抵押】物买受?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!受偿但是留置权【人除外 》     第!四百一十七条  】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!后该土地上新增【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!财产该建设》。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!。权时应当将该土地】上新增的建筑物【与建设用地使—。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!增建筑物所得—的价款抵押权人无】权优:先受偿 《    】 第四百一》十八条  以集【体所:有土:地的使用权依法抵】押的实现抵押权【后未经法定》程序不得《改变土地所》有权的性质和土【地用途 — :   ?。  :第四百一《十九条?。  抵押《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!讼时:。效期间行使抵押权;!未行使的人民法院】不予保护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