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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七章 【 ,。。。 — 第:一,节 一?般,抵押权 】 ?  :  第三百》九十:四条  为担保【债务的履行》债务人或者第三【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!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!人的债?务人:不履行?到期债务或者—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!现,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!有权就该财产优【先受偿?  【   ?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!者第三人为》抵押:人债权?人为抵押权人提【供担:。保的财?产为抵?押财产 】     》第三百九十五条【  债?务人或者第三人有】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!。以抵押 【 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建筑物和》其,他土地附着物—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建设用【地使用权《;,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海域使》用权;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四)生】产设备、原材料、】半成品、产品;【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《(五)正《在建造的《建筑物、《船舶、航空》器,;  】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六)交【。通,运,输工具?; ?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七)【法律、行政法规未】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! :     】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!列财产一并抵押【    ! 第三百九》十六条  企—业、个?体工商户、农业【生,产经营者《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!有,。的生产设备、—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!品抵押债务》人不履行《到,期债务或者发—生当事人约》定,。的实现抵押权的【情形债权人有—权,就抵押财产确定【时的动产优先—受,偿 《     【第,。三百九十七条  】以建筑物抵押的【该建:筑物占用《范围内的建设用【地使用权《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!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!上的建筑物一并【。抵押 ? 》    抵押人未】依据前款规定一并】抵,押的未抵《押的财产《视为一并抵押 【 ?    》 第:三百九?。十八条  乡镇、】村企:业,的建设用地使用权】不得单独抵押以【乡镇、村企业的厂房!等,建筑:物抵押的《其占用?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!用权一?并抵押? 《   《  第三百九十九】。条 : 下列财产不得【抵押 【 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一)土地所有权;】 :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(二【)宅基地、自留【地、自?留山等集体》所有土地的使用【权但是法《律规定可以抵—押的除外《; :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(三)学校、幼儿!园、医疗机构—等为公益目的成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】教,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!施和其他《公益设施; 】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四)所有权】、使用?权不:明或者有争》议的财产;》    !。。   ?  (五)》依,法被查封、扣押、】监管的财《产; 》 ,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(六)法律、】行政法规规定—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! : :  ? ,  第四百条 【 ,设立抵?押权当事人应当采】。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!合同 】    抵押合【。同一般包括下列【条款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:被担:保债权的种类和数】额; —  ?  :  : ,  (二)债务人履!。行债:务的:期限; 【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抵押财产—的,名,称、数量等情况【; —。 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四)《担保的范围 — :     第四!百零一条《  抵押权人在【债务履?行期限届满前与【抵押人约定债—务人不履行到—期,债务时抵《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!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!产优先受偿 !     —第四百零二条  以!。本法:第三:百九十五条第一【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!。。定的财产或者—第,五,项规定的正在—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!。应当: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!自,登记时设《立 《。。 :     第四【百零三?条  以动》产抵押?的抵押权自》抵押合同生效—时设立;未》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!第三人 】     第—四,百零四条《  以动产抵押的】不得对抗正》常经营活动中已【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!。得抵押财产》的买受人 — :  ?  : 第四百零》五条  抵押权【设立前抵押财产【已经出租并转—移占有的《原租:赁关系?不受该抵《押权的影响》    ! 第四百零》六条  抵押期【间抵:押人可以转让抵押】财产当事人另—有约定的《按照其?约定抵?押财产转《让的抵押权不—受影响? 》    《 抵押人转》让抵:押财产的应当—及,时通:知抵押权《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!抵押财?产转让可能损害抵】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!人将转让所》得的价款向抵押权】人提前清偿债务或】者提存转让》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!的部:分归抵?押人所有不足—部分由?。债,务人清偿 ! ,  :  第四百零七条 ! 抵:押权不得与债—权,分离:而单独转让或者【作为其他债权—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!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!并转:让但:是法律另《有规定或者当事【人,。。另有约定的除—外 —     第四【百零八条  抵【押人的行为足以【。使抵押财产价值减】少的抵押权人有权】请求抵?押,人,。。停止其行为》;抵押?财产价值减》少,的抵押权《人,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!产的价值或者提供】与减少的价值相【应,。的担:保抵押人不》恢复抵押财产的价】值也不提供》担保:的抵押权人》有权请求《债,务人提前清》偿债:务 《   》  :第四百?零九条  》抵押权人可以放弃】抵押权或《者抵押权的顺位【抵押权人与抵押【。人可以协议变—更抵押权顺位—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!额等内容《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!经其他抵押权—人书:面同意?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!人,产生:不利影响 】    》 债务人以自—己的财产设》定,抵,押抵:押权人放弃》该抵押权、抵押【权顺位或者变更【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!在抵押权《人丧失优先受偿【。权益的范围内免【除担保?责任但是其他担【保人承诺仍然提供】担保的?除外 》。     第四!。百一十条《  债务人》不履行到期债—务或者?发生当事人约—定的实现抵》押权:的,情,形抵押权《。人可以与抵》。押人协议以》抵押财产折价或【者以拍?卖、变卖该抵—押,财,。产所得?的价款优先受—偿,协,议损害?其,他债权?人利益的其》他债权人《可以请求人民—法院撤销该协—议,    ! 抵押权《人与: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!现方式达成》协议的抵押权人可】以请求人民法—院拍卖、变卖抵押财!产 》    》 抵押财产折价或】。者变卖的应当—参照市场价》格 【    第四百一】十一条  依据本法!第三百九十》六条规定设定—抵押的?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!之一发生时确定 !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债务《履行期限《届满债权未实现; !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抵押人被—宣告破产或》者解散; 【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当—事人约定的》实现:抵押权的情形; 】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四)】严重影响债》权,实现的其《他情形 【     第四】百,一十二条 》 债务人不履行到】期债务?或者发生《当事人约定》的实现抵押权的情】。形致:使,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!依法扣押的自扣【押之日起《抵押权人有》。权收取该抵押财产】的,天然孳息或者法【定孳息但是抵押【权人未通知应当清】偿法:定孳:息义务人的除—外  】 ,  前款规》定,的孳息应当先充【抵收取孳息的费【用  】   第四百一【十三条 《 抵押财产折价或者!拍卖、变卖后其价款!超过: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!押,人,所有不足部分由【债务:人清偿 】    《 第四百一》十四条  同一【财产向两个以—上债权人抵押的拍】卖、变卖抵押财产】所得的?价款依照下列规【。定清偿 《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抵押权已!经登记的按》照登记的时间先后】确定清偿顺序; 】。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,二)抵?押权已经《登记的?先于未登《记的受偿; 】  《  : ,    (三)【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!债权比例清偿 !   》。  其他可以登记】的担保物权清偿【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!定, ?    — 第四百一十五条】  同一财产既设立!抵押权又设立—质权的拍《卖、变?卖该财产所得的【价款按照登记、交付!的时间先《后确定?。清,。偿顺序 】     第四百】一十六条  —动,产,抵押担?保的: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!款标的?。物交付后十日—内办理?抵押登记《的该抵押《权,人优先于抵押物买】受人的其他担保【物,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!人除外 】     第四百】一十:七条  建》设,用地使用权抵押【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!。筑物不属于抵押【财产该建设用地使】。用权实现抵押权时】。应当将该土地—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!设,用地使用权一并【处分但?是新增建筑物—所得的价款抵—押权人无权》优先受偿 !   ?  :第四百一十八条【  以?集体: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!法抵押的实现抵押】权后未经法定—程,序不得改变土—地所:有,权的:性质:和土地用途》 :  》   第《四,百一十?九条  抵》押,权人应?当在:主债权诉讼》时效期间行使抵【押权;未行》使的人?民法院不《予保护 《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