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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七章 ! 第》。一节: 一般抵押权 【  】 ,。  第三百九—十四条  为担保债!。务的履行债》务人或者第三—人不转移财产的占】有将该财产抵押给】债权人的债务人【。不,履行到期《债务或者发生当事】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!的情形?债权人有权就该【财产优先受偿— ? ,     —前款:规,定的债务人》或者第三《人为抵押人债权人】为抵押?权人提供担》保的:财产为抵押财—产  】  : 第三百九十五条】  债务人》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!的下列财产可—。以抵押 》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建—筑物和?其他土地附着物【; —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建设用地使】用权;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》)海域使用权; 】 ?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)生产—设备: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!产品; !。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:。(五)正在建—造的: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!器; 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六)!交通运输工具; ! ?   ? ,  :   (七)法【律、行政《法规:未禁止抵《押的其他财》产,  【。   ?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!列财产一并抵押【  【   第《三百九?十六:条  ?。企业、个体工商【户、农业生产经营者!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!有的:生产设?备、原材料》、半成品、产品【抵押债务人》不履行到期债务【或者发生当》事人约定《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!。债权:人有:权就抵押财产—确,定,时,的动产优先受偿 ! 《   ? 第三百九十七条】  以建筑物抵押】的,该建筑物占用范围】。内的建设用地使用】权一并抵《押以建设《用地使用权》。抵押的该土》地上的建筑物一并】抵押 —  ? ,  抵押人未依据前!款规定?一并抵押的未抵押】的财产视为》一并抵押 】     第三】百九十八条 — 乡镇?。、村企?业的建设用地使【用权不得单》独,抵押以?乡,。镇、村企《业的厂房等》建筑物?。抵,押,的其占用范》围内的建设》用地使用权一并抵】。押 :     !第三百?九十九?条,  下列财产—不得抵押 】 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(一【)土:地所有权《; —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(《。二)宅基《地、自?留地、?自留山?等,集体所有《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!律,规定可?以抵押?的除:。外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?学校、幼儿园—、医疗机构等为【公益目的成》立的非营利法人【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!生设施和其他公【益设:施,; —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(四?)所有权、使用权】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!产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五)依法被查封】、扣押、监管的【。。财,产; 》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六》)法律?、,行政法规规定不【得抵押?的其他财产》 《 :    第四百条 !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!应当采用书面形【式订立抵押合同 】。 《     》抵押:合同:一般:包括下列条款—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一,),被担保债《权的种类和》数额;? ?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)债】务人:履,行债务的期限; ! 《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)》抵押财产《的名称、数量等情】况,;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四)担保的范围 ! : ,     第【四百零一《条,  抵押权人在【债务履行期限届【满前与抵押人约定】债务人不履行到期】债,务,时抵押财产》归债: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!就抵押?财产优先受偿 【 : ,    》。 第四百零二—条  以本》法第三百九十五条】第一款第一》项至: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!者第五项规定的【正在建造的建筑【物抵押的《应当办理抵》押登记?。抵押权自登》记时:设立  !   ?第四百零三条 【 以动产抵押的抵押!权,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!。立;未?经登记?不得对抗善意第三】人 :  —   ?第四百零四》条,。  以动产抵押的】不,得对抗正《常经营?活动:中已经支付合—理价:款,并,取得:。。抵押财?产的:买受人 】 ,    第四百零五!条  抵押权设立前!。。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!转移:。占有的原租》。赁关:系不:。受该抵?押权的影响》 》 ,    第四—百零六条《  抵押期间—抵押:人可以转让》抵,。押财:。产当事人另有—约定的按照其约【定抵押财产转让的】抵押权不受影响 】     !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!。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!。权人抵押权人—能够证明《抵押财产转》让,。可能损害抵押—。权的可以请求抵押】人将转?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!权人提前《清偿:债务或者提存转【让的价款超》过债权数额的部【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!部分由?债务人清偿 !     —第四百零七》条  抵押》权不得与债权分离】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!其他债权的担保债】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!的抵押?权一并转让》但是:法律另有规定—。或者当?事人:。另有约?定的除外 !。     第—四百零八《条  ?。抵,押人的行为足以【使抵押财产价值减】。少的抵押权人有权】请求抵押人停止【其行为;抵押财产】价,。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!权请求恢复抵—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!供与减少《的价值相《应的担保《抵押人不恢复抵押】财产的价值》也不提供担保—的,抵押权人有权请【。求债务人提前清偿】债,务 :  —  : 第:四百零九《条  抵押权—人可以放弃抵—押权: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!押权人与抵押—人可以协议》变更抵?押权顺位以及被担】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!但是抵押权的变更】。未经:其他抵押《权人书?面,同意的不得对—其他抵押《权人产?生不利影响 【   —  债务人以自己的!。财产设定抵》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!押权、?抵押权顺位》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!他担保?人在抵押权》人丧失优先受—偿权益的《范围内免除》担保责任但》是其他担《保人承诺《仍然提?供担保的除外 【  —   ?第四百一十条  】。债务人不履》行到期债务或者发】生当事人约定的【实现抵押权的—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!抵押人?协议以抵押财产【折价或者以拍卖【、变卖该《抵押财产所得的【价款优?先受偿协《议损害其他》债权人利益》的其他债权》人,可以请?求人民法院》。撤销该协议 —。 : ?    《抵押权人《与抵押人未就抵【。押权实现方式达成】协议的抵押权人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!卖、变卖抵押财【产   !  抵押财产折价或!者变卖的应当—参照市?场价:格  】  : 第四百《一十:一条:  依据本法—第,三百九十六条规定】。设,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!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!确定 】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, (:一,)债务履行期限届满!债权未?实现; 《 ? : ,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)抵】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!解散;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三)当《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!权,的情形?; ?。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《四)严重《影,响债权实现》的其他?情形:  【。。   第四》百一十二条》  债务人不—履行到期债务—或者发生当事人约】定的实现抵押—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!产被人民法院依法】扣押的自扣》。押之: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!取该抵?押财产的天然孳【息或者法定》孳息但是抵押权人】未通知应当清—偿法定孳息义—务人的除外 !     前【款规定的孳》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!息的费?用   !  第四《百一十三条  【抵押财产折》价,或者拍卖、变卖后其!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!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!足部分由《债务:人清偿 】   ?  第四百一十四条!  同?一财产向两个—以上债权人抵—押的:拍,卖、变卖抵》押财产所得的价款】。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! 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 (一【)抵押权已》经登记的按照—登记的时间先—后确定清偿顺—序;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二)抵押—权,已经登记的先—于未:。登,记的受偿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。三)抵押权未登记】的按照债权比例【清偿 》 ?    其他—可以登记的》。。担保物权清偿—顺序参照适》。用,前款规?。定 》     第【四百一十五条 【 同一财产既—设立:抵押权?又设立?质权的拍卖》、变卖该财产所得的!价款按?照登记、交付的【时间先后确定清【偿顺序 【   《  第四百》一,十六条?  动产抵押—担保: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!。价,款标的物《交付后十《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!该,抵押权人优先—于抵押物买受—人,的其他担保物权【人受偿但《是留置权《人除外 】     》第四百一十七—条  ?建设用地《使,用权抵押后该—土,地上新增的建—筑物:不属于抵押财产【该建:设用地使用》权实现抵押权时应】当将该土地上新增】的建筑物与》建设用地《使用权一并》处,分但是新《增建筑物所得的价】款抵押?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! ? :   ? 第四百一十八【。条  以集体所【有土地的使用权【依法抵押《的,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!定程:序不得改变土地所】有,权的性质和土地【用途:  【  : 第四百一十九条 ! ,抵押权?人应当在主债权诉】讼时效?期间:行使抵押权;未行】。使的人?。民,法院不予保》护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