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第十七章《 : ? 第一【节, 一般抵押权 !。    】 第三百《。九十四条 》 为担保债》务的履行债务人或】者第三?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!将该财产抵押给债】权人的债务人不履】行到期债务或者【发生当事人》约,定的实现抵押—权的情形债权—人有权?就该:。财产优先受》偿  】。   前款规定的债!务人:或者第三人为抵【押人债权人为抵押】权人提?供担保的财产为抵】押财产 【     —第三百九十五条  !债务人?或者第?三人有权处》分的下列财产可【以抵押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一)建【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!物;: :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建设用地使!用权;? 》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三)海域使用权【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。四)生产设备—、原材料、半—成,。品、产品; 】 ,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五)正在建造的建!筑物、船舶》、航空?器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六)交通运输工具;!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七)法律、行!政法规未禁》止抵:押的其他财产 】 ?     》抵,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!财产一并抵押 】 :  ?   第三百九【。十六条  企业、个!体工商户、农业【生产经营者可以将】现有的以及将—有的生产设备、【原材料、《半成品、产品抵【押债务人不履行到】期债务或者》发生当事人》约定的?。实现:抵押权的情形债【权人有权《。就抵押财产确定时】的,动产优先受》偿,    ! 第三百九十七条 ! 以:建筑物抵押的该建】筑物占用范围内【的建:设用地使用权—一并抵押以建设用】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!地上: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! ?   《  抵押人未依据前!款规定一并抵—押的未抵押的—财,产视为一并抵押 】  —   第三》百九十八条  【乡镇、村企业的建设!用地使?。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!乡镇、村企业的厂】。房等建筑物抵押【的其占用范围—内的建设用地使用】。权,一并抵押 【    — ,。第三百九《十九条  下列财产!不得抵押 !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【)土地所有权; 】     !  :  (二)》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!留山等集体》所有土?。地的使用权但是法】律规定可以抵押的】。除外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三)学校、幼儿!园、医疗机》构等:为公益目的成立的】非营利法人的教育】设施:、医疗卫生设施和】其,。他公:益设施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四)】所有权、使用权【不明或者有争—议,的,财产;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)依法被查封、!。扣,押、监管《的财产; !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法律、行—政法规规定不得抵】押的其他财产 !。    — 第四百条  设】立抵:押,权当事人《应,当,。采用:书面形式订立抵押】合同 【     抵押合】。同一般包括下列【条款 《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《被担保债权的—种类和数额; 【 , : ,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二)债!务人履行《债务的期限;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三)抵押《财产:的名称?。、数:量,等情况; 【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四,。。)担保的范围 】     第!四百零一条  抵押!权,人,。在债务履行期—限届满前与》抵押人约定债务【人,不,履,行到:期债务时抵押财产】归债权?人所有的只能—依法就抵押财产优】先,。受偿: : 《    第四百【零二条  以—本法第三《百九十五条第一【款第一项至第三项】规定的财产或—者第五项规定的【。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!押的应?当办理抵押登—记抵押权自登记【时设:立 ? : :    第四百零】三条 ? 以:动产:抵押的抵押权自抵】押合同?。生,效时设立;未经登】记不得?对抗善意第三人【。  【   第《四,百零四条  以【动产抵押的不得【对抗正?常经:营活:动中已经支付合【理价款?并取:。得抵押财产的买受】人 —  :   第四百零五】条  抵押》权设立前抵》押财产已经出—。租并转移《占有的原租》赁关系?不受该抵押权—。。的影响 —  《   第四百—零六:条  抵押期间抵押!人可以转《让抵押财产当事人】另有约定的按—照其:约定抵押《财产:转让的抵押权不受】。影响  ! ,  抵押人转让抵押!财产的应《当及时通《。知,抵押权人《抵,。押,权人能够证明—抵押:财产转让可能损【害抵押权的可以【请求抵押人将—转,。让所得的《价款向抵押权—人提前清偿债务【或者提存转让的【价款超过债权数【额的部分归》抵押人所有》不足部分《由债务人清偿 】 , :    《 第四百零七条 】 抵押权不得—与债权分离而—单独转让或》者作为其他债权【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!保该债权《的,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!法律另有规》定或者当事人另有】约定的除外》 《   《  第四百》零八条  抵—押人的行为足—以使抵押财产价【值,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!。请求抵?押人停止其行为【;抵:押财:产,价值减?少的抵?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!。抵押:。财产:的价值或者提供【与,减少的价《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!不恢复抵押财产【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!的抵押权人有权请】求,。债,务人提前清偿债务】  【 ,  :第四百?。零九条  抵押权】人可以放弃抵押【。。权或:者抵押?权的顺位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】可以协议《变更:抵押权顺位》以及被担保》。的,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!抵押权?的变更未经其他抵】押权人?书面同意的不得【对其:。他抵押权人产生【不利影响 !     债务【人以自?己的财产设定抵【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!押权:、抵押权顺位或者变!更抵押权《的,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!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!的范围?内,免除:担保:。。责任但?是其他担保人承【诺仍然提供》担保的除外》 》    《 第:四,百一十条  债务人!不履:行到期债务》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!的实现抵押权的情】形抵押权《人,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!抵,押财产折价或者以】拍卖:、变卖该抵押—财产所得《的价款?优先: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!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!人,可以请求人》民法院撤销该—协议 —。     —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】未就抵?押权实?现方式达成》协议的抵押》权,人可以?请求人?民,法院拍卖、变—。卖抵押财产 !  ?   抵押》财产折?价或者变《卖的应当参照市场】价格 ?     !第四百一《十一条  依据本法!第三百?九十六条规》。定设定抵《押的抵押财》产自下列情形—之一发生《时确定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(一)债务履行期限!届满债权未实—现; 《。 《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《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!者解散;《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三)当事人约【定的实?现抵押?权的情形; — ?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(四)严重影】响债权?。实,。现的其他情》形 【   ?。 第四百一十二条 ! 债务人不》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!生当事人《约定的实现》抵押:权,的情形?致使抵押财产被人】民法院依法》扣押的自扣押之日】起抵押?权,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!。。。产的天然孳息或【者法定孳息但是【抵押权人未通知【应,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!人的:除外 —     前【款规定的孳息应【当,先充抵收取孳息的】费用 《 《    第》四百一十三条 【 抵押财产折价【或者拍卖、》变卖后其价》款超过?债权数额《的部分归《。抵押人所有》不,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!  【   第四百一十】四条  同一财产向!两个以上债权人【抵押的拍卖、—变卖抵?。押,。财产所得的价款【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!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!按照登?记的时?间先后确定清—偿顺序; 】。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抵《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!未,登记的受偿》; —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抵押》权未登记的》按照债权比例清【偿 : 》 , ,  其他《可以登记的担—。。保物权清偿顺序【参照适用前款规定】 ? ?    第四百【一十五条  同【一,财产既设立》抵押权又设》。立,质权的拍卖、变卖】该财:产所得的价》款按照登记、交付的!。时间先?后确定清偿顺序 】    】 ,。。第四百?一十六条 》 动产抵《。押担保的主债权【是,抵押物的价款标的】物交付后十日内【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!押权人优先于抵【押物买受人的—其他担保物权人【受偿但?是留置权《人除外 》。 , ?    《。第四百一十七条【  建设用地—使用权抵《押后该土地上新【增的建筑《物不属于抵押财【产该建设用地—。使用权实现抵押权】时应当将该》土地上新增的建【筑物与建设用地使】。用权一并处分但【是新增建《筑物所得的价款【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!偿 【。。    第四百【一十八条  以集】体,所有土?地,的使用权依》法,抵押的实《现抵押权后》未经:法定程序不得改【变土地所有》权的性质和土地【。用途:  【 ,  第四百一十【九条  抵》。押权人应《当在主债权诉讼【时效期间行使抵押】权;未行《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!护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