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六章 !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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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第三百八十六【条 : 担保?物,权人在债务人不【履行到期债》务或者发生当事人】。约,定的实现担》保物权?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!保财产?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!法律:另有规定的》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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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!八十:七条 债》权人在借贷、买卖】等民事活动》。中为保障实现—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!以依照本《法和其?他法:律的规定设立—担保物权《
】 第三人》为,债,务人向?债权人提《供,担,保,的可以要求债—。务人提?供,反担保反担》保,适用本法《和其他法律的规定】。
!。 第三百八》十八条 设立担】保物:权应当依照本法和】其他法律的规定订】立担保合同担—保合同?包括抵押《合同、质押合同和】。其他具有《担保功能的合同担】保合同是主》。债权债务《合同的?从,合同主债权债务【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!无,效,但是:法律另有规定的除】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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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担保合》同被确?认无效后《债务人、担》保人、债《权人有过错的—应当根?据其过?错各自承担相—应的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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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百:八十九?条 : 担保物权的—。担保范围包括—主债权?。及,其利:息、违约金、损害】赔,。偿金、保管担保【财产:。。和实现担保物权【的费用当事人另有】约定的?。按照其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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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第三百九十条 】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!损、灭?失或者被《征,收等担保《物权人可以就获得】的,保险金、《。赔偿金或者补偿金】等优先受偿》被担保?。债权的履行》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!提存该保险金、【赔偿金或《者,补偿金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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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百九十【一,条 第三》人提:供担保未经》其书面同意债权人】允许债务人》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!务的担保人不—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!任
】 ?第三:百九十二条 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!的担保又有人—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!行到期债务或者【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!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!权人应当按》照约定实现债权【;没有约《定或者约定》不明确债务人自【己提供物的担保【的债:权人应当《先就:该物:的担:保实现债权;—。第三人?提,供物:的担保的债权人可】以就物的担保实现】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!。人承担保证责—任提供担保》的第三人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】权向债务人追—偿
! 第三百九十三】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!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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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(一:)主债权消灭;
】。
【 (二)!担保物权《实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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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三)—债权人放《弃担保物权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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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)法律—规定担保物权—消灭的其他情形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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