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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第十五章 地役权】 《  》   第三》百七:。十二条  地—役权人有权按照合】同约定利用他人【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!的不动产的效益 !     前!。款,所称他人的不动产】为,供役地?自,己的不动《。产,为需役地 —。 :     第三百!七十三条  设【立地役权《。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!形式订立地役权【合同  !   地役权合同一!般包括下列条款 】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一【。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!名称和住所; !。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供役地和需】役地的位置; !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, (三)利用—目的和方《法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地役权【期限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: , (五)《费用及?其支付方式;—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》)解决争议的方法】。    ! 第三百七十四条 !。 ,地役权自《地役权合同生效时】设立:当事人要《。求登记?的可以向《登记机构申》请地役权登记;【。未经登记不得—对抗善意第》三人 —     第三】百七十五条》  :供役地权利人应当】按,照合同约定》允许地役权人利用】其不动产不得—妨害地役权》人行使权利》 》   ?  第三百》七十六条《  地役权人应当按!照合同约定的利【用目的和方法利用】。供役地尽量》减少对?。供,役地权利人物—权的限制《 《     第【。三百七十七》条  地役权期【限由当事《人约定;《但是不得超过—。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!设用地使用权等用】。益物权的剩余—期,限  】   第《三百:七十八条 》 土地所有权人享有!地役:权或者负担地—役,权的设立《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!基地使用《权等用益物权时【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!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!。的,地役权 》   —  第三百七十九】条  土地上已【经设立?土地承包《经营权、《建设:用地使用权、宅基】。地,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!未经:用益物权人同—意土地所有权—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! ,   —  :。第,三百八十《条 : 地役权《不得单独转让土地】承包经?营权、?建,设,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!地役权一并》转让但是《合同另有约》定的除外 !   ? , 第:三百八十一条  地!役权不得单独抵押】土地经?。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!权等抵押的在—实现抵押权时地役】。权一并转让 【     】第三百八十二条【  :需役地以及》需役地上的土—地承:包经营权、建设【。。用,地使用?权等部分《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!。地,役权:的,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!权 》     —第三百?八十:三条 ? 供役地《以及供役地上的【土,地承包经营权、建】设用地使用权等部】。分,转让时转让部分【涉及地役《权的地?。役权对受《让人具有法》律约束力 !     第—三百八?十四条?  地役权人—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!有,权解除地役权合同】地役权消灭 【。 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(一)违反】法律规定或者合【同约定滥用地役【权; ? ?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?有偿利用供役地【约定的付款期限【届满后在《合理期?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!。付费用 】   ?  第三百八十五条!。  已经登记的地】役权变更、》转让或者消》灭的:应当及时办》理变更登记或—者注:。销登记 【  ? ,  第四分编— 担保物权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