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章 !地役权
《
【 《第三百七十二条 】 地役权人有权按】照合:同约定利用他人【的不动产以》。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!效益
《
— 前款所》称他人的不动产【为供役?地自己的不》动产为需役地—
,
?
—第三百七十三条 】 设立地役》。权当事?人应当采用书面【形式订立《地役权合同
】
地役!权合同一般包括【下列条款
!
? ? (一)当【事人的姓名或者名】称和住所;》
》
!(二)供役地和需】役地的位置》;
》
— (三)【利用:目的:和方法;
!
: (四!)地役权《期限;?
:。
》 , (【。五)费用及其支付方!式;
—。
,
《 《 (六)解决争议】的方法
】
, 第三—百,七十四条 地役】权自地役权合同【生效:时设立当事人要【求登记的可》以向登记机构申请】地役权登记;—未经登记不得对抗】善意第三人
!。
: 第三百【七十五条《 供役地》权利人应《当按照?合同约定允》许地役权人》利用其不动产不得】妨害地役权人行【使权:。利
】 第三》百七十六条 地役!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!定的利用目的—。和,方法利用供役地尽】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!。人物权的限制—
】 第?三百:七,十七条 地—役权期限由当事【人约:定;但是不得超过土!地承包?经营权、建设用【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!的剩余期限
—
】 第三百七十—八条 土地—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!。或者:负担:地役权?的设立土地承包经】营权、宅基地使用】权等用益物权时【该用益物权人继续】享有或者负担—已经设立的地役【权
—
, 第》三百七十九条 【 ,土,地上:已,经设立土地》承,包经:营,权、建设用地使用】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】等用益物权的—未经用益物权人同】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!设立地?役权
】 第三百八十!。条 :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!让,。土地承包经营—权、建设用地—使用权等转让的【地役权一并转让【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!除外
》
? 第》三百八十一条 】。。地役权不《得单独抵押》土地经营权、—建设用地使用权等】抵押的?在实现抵押权时【。地役权一并》转让
【
第三百八!十二条? 需役《地以及需役地—。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!、建设用《。地使用权等部分【转让时转让部分【涉及地?役,权的受让《人同时享有地—役权
》
《 第三》百八十?三条 供役—地以及供役地—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!、建设用地使—。用权等部分转让【时转让部分》涉及地?役权的?地役权对受让人【。具有法律约》束力
?
:
《 第《三,百八:十四:。条 地役权人【。有,下列情?形之一的供役地【权,利人有权解除地【役权合同地役权消】灭
! (一】。)违反?法律规定或者合同】约定滥用《地役权;《
】 (【二):有偿利?用供役地约定的【付,款期限届满后—在合理期限》内经两次催告—未支付费用
!
,
《。 第三百八十五【。条 已经》登记:的地:役权变更《、转让或者消—灭的应当及》时办理变《更登记或者注—销登记
】
第四分】。编 担保物权—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