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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》五章 地役权— ? :    — 第三百《七,十二条  地役权】人有权?按照:合同约定利用他人】的不动产以提—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!益 》  ?   前款》所称他人的不动产】为供役?地自己的不动产【为需役地 】 :    第三百七】十三条  设立【地役权当事人应【当采用?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!合同 【     》地役权合同一—般包:括下列条款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:一)当事《人的:姓名或者《名称和住所; 】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(二?)供役地和需役【地的位置; — ?  ?  :  :   (三》)利用目的和—方法; 》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(,四)地役权期限;】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费用及》其支付方式; !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六【)解决争议的—方法: , ? :  :  第三百七—十,四,。条  地役权自地役!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!事,人要求登记的—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!地,役,权登记?;未经登记不得对抗!善意第三人 — 》。    第三百七十!五条  供役—地,权,利人:应当按照《合同约定允许地【役权人?利用其不动产不得】妨害地役权人行使】权利 —     第三】百七十六条 —。 地役权人应—当按:照,合,同约定的利》。用目的?和方法利用》供役地尽量》减少对供役地权【利人物?权的限制 》     !第三百七十七—条  地役权—期限:由当事人约定;但是!。不,得超过土地》承包经?营权、建《设,。。用地:使用权?等用益物权的剩【余期:。限 ? :     第三百!七十八条  土地】所有权人《享有地役权或者负】担地:役权的设立土地承】。包经营权《、宅基地使用—权等用?。益物权?时该用益物权人【继续享有或者—负担已经设》立,的地役权 【    — 第三百七十九条 ! 土地上已经—设立土地承包经【。营权、建设用地【使,。。用,权、宅?基地使用权等用【益物权的未经—用益物?权人同意土》地所有权《人,不得设立地》。役,权 【    第三百八十!条,  地役权不得单独!转让土地承包—经营权、建设用地】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!权一并转《让但是合同另有约】定的:除外 ?   【  :。第三百八十》一,条  地役权不【得单独抵押》土地经营权、建设】用,地使用?权等抵押的在实【现,抵押权时地役权【一并转让 【     【。。第三百八十》二条  需役地以及!需役地上的土—地,承包经营《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!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!分涉及地役权—的受让人同时享有】地役权 —。 :     第三【百八十三条  【供役:地以及供役地上的】土地承包经营权【、建设用地使—用权等部《分转让时转让—部分涉及地役权【的地役?权对受让人具有【法律约束力 —  —   第三百八十四!条  地役权人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!役地权利人有权【解除地?役权:合同地役权消灭 !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违反!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!定滥用地役权; 】  —  :   ?  (?二,)有偿利用供役地约!定的付?。款期限届《满后在合理期—限内经两《次催告未支付—费用 》 ?    第三百八十!。五条 ? 已经登《记的:地,役权:变更、转让或者消灭!的应当及《时办理变《更,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!     !第四分编《 担保物《权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