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【章 地役权
】
— 第三百七十二!条 ?地役权人有权按【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!。。的不动产以》提高自己的》不动产的效益—
《
前款】所称他人的》不,动产为供役》地自己的不动产为】需役地
《
?
: , , :第三百七《十三:条, 设立地役权【当事人应《当采用书面》形式订立地》役权:合同
! 地役权合【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!
》
!(一)当事人的姓名!或者名称和住所;】
】 (【二)供役地》。和需役地的》位置:;
! (三)!利用目的和方法;
!
】 (四)地!役权期限;
【
【。 ? (五)费用【及其支付方式—;
—
? 》。 (六)解》决,争议的方法
—
》 第三百七十!四条: 地役权自—地役权合同生效【时设立当事人要求】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!构,申请地役权》。登记;未经登—记不得对抗善—意第三人
【。
— 第三百七十五条 ! 供役地权》利人应?当,按照合同约定允许】地役权人《利用其不动产不【得妨害地役权人行】使,权利
—
第三百!七十六?条 地役权人应】当按照合同约—定的利用《目的和方法利用【供役:地尽量减少》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!的限制
》
》 第三百七十七!条 : ,。地役权期限由当事】人约定;但是不【得,超过土地承包经【营权、建《设用地使用权—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!限
》。
? 第三百七十八!条 土地所有【权人享有《地役权?或,者负担地役权的【设,立,。土地承包经营权【、宅基地《。使用权等用》益,物权:时该用益《物,权人继续享有或者】负担已经《。。设立:的,。地役权
! 第三百【七十九条 —土,地上已经设立土【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!。用地使用权、宅【基地使用权等用益】物权:的未经用《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!有权人不得设立【地,役权
】 第三百【八十条 《 地役权不得单独】转让:土地承包《经营权、建设—用地使用权等转让】的,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!合同另有《约定的除外
!
《 , ,。第三百?八十一条 地【役权不得单独—抵押土?地经营?权、建?设,。用地使用《。权等抵押的在实【现抵押权时地—役权:一并:转让
【
: 第三百—八十二条 需役地!。以及需役地上的【土地承包经》营,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!等部分转让时—转让部分《涉,及地役权的受—让人同时享有—地役权
—
【第三百八《十三条 供役地】以及供役地上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】、建设用地使用权等!部分转让时转让【部分涉?及地役权《的地役权对受让【人具有法《律约束力
—
《 《第三:百八十四条 —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供》役地权利人有权解】除地:役,权合:同地役权消》灭,
?
《 , (【一)违反法律规定或!者合同约定滥用地】役权:;
【 《 ? (二)有偿—利用供役地》约定的付款期限届】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!两次催告《未支付?。费用
! : ,第三百八十》。五,条 已经登记【的地役权变更、【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!及时办理变》更登记或者》注销登记
【
《 第《四分编 担》保物权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