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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。四,章 居住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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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三百六十六条 】居住权人有》权按照合同约定【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!。有、:使用:的,用,益物权以《满足生活居住—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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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第三百《六十:七条 《设立居住权当—事人应当采用书面】形,式订立居《住权合同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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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居?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!列条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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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。 (一)【当事人的姓名或者】名称和住《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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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《 , , (二)住》。。宅的位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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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三)居》住的条件《和,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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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《 (四)居》住权期限《;
】 《 (五)解决争!议的方?法
】 第三百六【十八条? , 居住权《无偿:设立:但是当事人另有【约定的除《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!。向登记机构》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!权自登记时设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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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百六十九条 【。居住权不得》转让、?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!宅不:得出租但是当事【人另有约定的—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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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三百七十—条, 居?住权期限届满—或,者居住?权人死亡的居住权】消灭居住权消—灭的应?当及时办理注销【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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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百【七十一条 —以遗:嘱方式设立居—住权的参照适—用本章的《有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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