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十四:。章 :居住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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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六!十六条? 居?住权人有权按—照合同约《定对他?人的住宅享有—占有:、使用?的用益物权以满足】生,活居住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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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百六十七条 !设,立,居住权当《事人应当《采用书面形式订【立,。居住:权合: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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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居住?权合同?一,般包括下列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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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(一)《当事人?的,姓名或?者名称和住所;【
】 : 《。(二)住宅的位【置,;
《。
— (三)】居住的条件和—要求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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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, ? (四)《居住权?期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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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《(五)解决争议【的方法
【。
第【三百六十《八条 居住权无】。。偿设立但是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】除外:设立居?。住权的应当向登【记机:构申请?居住权登记居住权】自登记时设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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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百》六十九条 —居住权不得转让【、继承设立居住【权的住宅《不得出租但》是当:事,人另有约定的除外
!
】 第三百七十条 !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!居住权人死亡—的居住权消灭居【住权消灭的应当【及时办?理注销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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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百—七十一条 以【遗,嘱方式设立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】本章的?。有关规?定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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