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第十四?章 居住权
【。
【 第三百—六十六条 居【住权人有《权按照合同约定对】他人的?住宅享有《占,有、使用的用益物】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!。需,要
! , 第:三百六?十七条 设立居住!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】面形式订立居住【权合同
】
居—住权合同一般—。包,括下列条款》
》
: —。 (一)当事人的姓!名或者名称和住【。所;
—
】 , (:二)住宅的位置;
!
?
— (三)居】住的条件《和要求;
—
,
! , (四)居》住权期?限;:
! 《 (五)解决争议的!方法
》
第三!百,六,十八条 居住权无!偿设立但是当事【人另有?约定:的除外设立居住权】的,应当向登《记机构申请居住【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!时设:。立
:
:
,。
第三百!六十九条 居住】权不:得转让、继承设立】居住权的《。住宅不得出》。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!。定的:。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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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:。三百七十《条 居住权期【限,届满或者居》住权人死亡的—。居住权消灭居住权】消灭的应当及—时办理注销登记
!
】第,三百七十一条 【。 以:。。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!的参照适《。用本:章,的有关规定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