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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四:。章 :居住权 《 》 ,     第三百六!十六条?  居?住权人有权按—照合同约《定对他?人的住宅享有—占有:、使用?的用益物权以满足】生,活居住的需要 】     】第三百六十七条  !设,立,居住权当《事人应当《采用书面形式订【立,。居住:权合:同 : ?。。 ,   ? , 居住?权合同?一,般包括下列条款 】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(一)《当事人?的,姓名或?者名称和住所;【 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《。(二)住宅的位【置,; 《。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三)】居住的条件和—要求;? ,   【 , ,   ? (四)《居住权?期限; 《 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 《(五)解决争议【的方法 【。     第【三百六十《八条  居住权无】。。偿设立但是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】除外:设立居?。住权的应当向登【记机:构申请?居住权登记居住权】自登记时设立 【 :   》  第三百》六十九条  —居住权不得转让【、继承设立居住【权的住宅《不得出租但》是当:事,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!    】 第三百七十条  !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!居住权人死亡—的居住权消灭居【住权消灭的应当【及时办?理注销登记 — 《。  :   第三百—七十一条  以【遗,嘱方式设立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】本章的?。有关规?定,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