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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章】 居住权 【     !第三百六十六—条  居住权—人有权?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!的住宅?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!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!住,的需要 》。     第!三百六十七条  设!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!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!住,权,合同 — , ,    居住权合】同一般包括下列条】款 —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一)!当事人的姓名—或者名称和住—所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二)住宅的位置;!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居住的条!件和要求; —。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居住权期!限;: ? ,。 ,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五)解【决争议的方法 【  —   ?第三百六《十八:条,  居住权无偿【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!约,。定的除?外设立居《住权的?应当向登记机构【。申请居住《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!时设立 》。  》 ,  第三百六十九条!  居?住,权不得?转,让、:继承设立居住权的】住宅不得《出租但是当事人【另有约定的》除外: :     】第三百七十条  】居住权?期,限届满或者居住【权人死亡的居住【权消灭居住权消灭】的应当及时办理【注销登记 】     第三】百七十一条》  以遗嘱方式【设立居?住,权,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!规定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