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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?。四,章 居住权 !   —  第?三百六十六条  】居住权人有》权按照合同约定【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!。有、:使用:的,用,益物权以《满足生活居住—的需要 》 《   ? 第三百《六十:七条  《设立居住权当—事人应当采用书面】形,式订立居《住权合同《。 ?。   》  居?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!列条款? ? ,   《。  :。    (一)【当事人的姓名或者】名称和住《所; — : ,    《 , , (二)住》。。宅的位置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三)居》住的条件《和,要求; 《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四)居》住权期限《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五)解决争!议的方?法  】   第三百六【十八条? , 居住权《无偿:设立:但是当事人另有【约定的除《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!。向登记机构》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!权自登记时设立 ! :     第三】百六十九条  【。居住权不得》转让、?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!宅不:得出租但是当事【人另有约定的—除外 ? 》   ? 第三百七十—条,  居?住权期限届满—或,者居住?权人死亡的居住权】消灭居住权消—灭的应?当及时办理注销【登记 ? 》    第三百【七十一条  —以遗:嘱方式设立居—住权的参照适—用本章的《有关规定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