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章】 居住权
【
!第三百六十六—条 居住权—人有权?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!的住宅?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!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!住,的需要
》。
第!三百六十七条 设!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!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!住,权,合同
—
,
, 居住权合】同一般包括下列条】款
—
? (一)!当事人的姓名—或者名称和住—所;
! 》 :(二)住宅的位置;!。
《
】 (三)居住的条!件和要求;
—。
【 《 (四)居住权期!限;:
?
,。
,
— (五)解【决争议的方法
【
— ?第三百六《十八:条, 居住权无偿【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!约,。定的除?外设立居《住权的?应当向登记机构【。申请居住《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!时设立
》。
》 , 第三百六十九条! 居?住,权不得?转,让、:继承设立居住权的】住宅不得《出租但是当事人【另有约定的》除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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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百七十条 】居住权?期,限届满或者居住【权人死亡的居住【权消灭居住权消灭】的应当及时办理【注销登记
】
第三】百七十一条》 以遗嘱方式【设立居?住,权,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!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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