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第九章 所有权】取得的特别规定【
:
?
》 , 第三百一》十一条 无处【分权人将不》。动,产或者动产转让给】受让人的所有—权人有权《追回;除法律另【有规:定外符合下列情形】的受让人《取得该?不动产?或者动产的所有权】
《
? 》 (一)受让【人受让该不动—产或者?动产时是善》意;
《
:
,
!(二)以《合理的价格转—让;:
:。。
,
—。 (三)转!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!依照法律规定应当】登记:的已经?登记:不需要登记的—已,经,交付给受让人
【
?
? 受让人—依据前款《规定取?得不动产《或者动产的所—有权的原所》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!权人请求损害赔偿】。
?
:
当事人善!意取:得其他?。物权:的参照适用》前两:款规定
【
: 第三百【一十二?条 所有权人或者!其他权利《人有权追《回遗:失物该遗《失物通?过转让被他人—占有的?权利:人有权向《无处分权人请求【损害赔偿或者—自知道或者应当【知,道受让人之日起二】年内向受让人请求】返还原?物;但是受》让,人通过拍卖或者【。向具有经营资—格的经营者购得【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!。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!付,受让人所《付的费用权利—人向受让人支付所】。。付费用后有》权向无?处分权人追》偿
! 第三百一十三条! 善?。意受让人取》得动:产后该动产上—。的原有权利消灭但】是,善意受让人在—受让时知道》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!的除外?
【 第三百一十四!条 :。。 拾:得遗:失物应当返还权【利人拾得《人应:当及时通《知权:利人:领取或者送交公【安等有关《部门
《
【。 第三百《一十五条 —有关部门收到遗失】物知道权利人的应】当及时通知其领取;!不知道的《应当及时发布—招领公告
》
?
》 第三百一十六条】 拾得人在遗失】物送交?有关部门《前,。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!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!遗失物因故意或【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!物毁损、灭》失,的应:当承:担民事责任》。
— ?。 第三百一十七条 ! 权利人领取—遗失物时《应当向拾《得人或者有》关,部门支?付保管遗失》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!
! 权利人悬赏寻找】遗失物的《领取遗失《物时应当按照承诺】履行义务
【
拾】得人侵占遗失—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!。。失,物等支出的费用也】无权请求《权利人按照承—诺履行义务
【
》 ?第三百?一十八条 —遗失物?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!起一年内无人认领】的归:国家所有
》
《
第三百一!十九条 《 拾得漂《流物、发现埋藏【物或:者隐藏物的参照适】用拾得遗失》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!。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!
》。
: 第三》百二十?条 主物转让的】从,物随主物转》让但:是当事人另有约定】。的,除外
【
第—。三百二十一条 】。天然孳息由所有权】人取得;既有—。。所,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!人的由?用益物权人取得【当事人另《有约:定,的按照其约定
】
,
— 法定孳息当事人】有约定的《按照约定取得;【没,有约定或《。者约定不明确的【按照:交易习惯《取得
【
:。 第三百—二十二?条 因加工、【附合、混合而—产生的物的归属【有约定的按照约【定;没有《约定或者约定不明】确的依照法律—规定;?。法律没有规定的按】照充分?。发挥物的效用以及】保护无过错当事【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!当事人的过》。错或者确定物的【。归属:造成:另一方当事人损【。害的应当《给予赔偿或者—补偿
【
: 第三分—编, 用:益物权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