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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第八章《 共有 《  】   第二百九十】七,条 : 不:动产或?者,动产可?以由:两个以上组织、个】人共有共有包—。括按份共有和共【同共有 —    — 第:二百:九十八条  按份】共有人对共》有的不动产或者动】产按照其份额享【有所有?权  】   第二百九十九!条  共《同共有人对共有【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!同享有所有权 】 :     第三百!条  ?共,有人按照《约定:管理共有的不—。动产或者动产;没】有约定或者》约定不?明确:的各:共有人都有管理的】。权,利和义务 》。 :     第】三百零一条  处分!共有的不《动产或者《动,产以及对共有的不】动产或者动产—作重大修缮、—变更性质《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!份额:三分之二以上的【按份共有《人或者全《体共同?共,有人:同意但是共》有人之间《另有约定的除—外 》     第三百!零二条  》共有人?对共有物的管理【费用以及其》他负担?有约定的按》照其约定;没有约定!或者约?定不明确的按份【共有人?按照其?份额负担共》同,共有人共同负担 】   【  第三百》零三:条  ?共有人约定不得分】割共有的不》动,产,或者动产以维—持共有关系的应【当按照约定但是共】有人有重大理由需】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!割;没有约定或【者约定不明确的【按份共有人可—以,随时请求《分割共同共有人【在共有的基础丧失】或者有?重,大理由需要分—割时可以请》求分割因分》。割造成其他共有【人,损,害的应当给予赔偿】 ?     第三!百零:四条  《共有人?可以协商确定—分割:。方式达不成协议【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!产可以分割且不【会因分?割减损价值的应【。当对实物予以分【割;难以《分割或者因分—割,会减损价值》的,应当:对折价或者拍卖、变!卖取得的价款予【以分割? 《     —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!动产或者动产有【瑕疵的其他共有人】应当分担损失 】     】。第三百零五条  按!份共有人可以转【让其享?有的共有的不动产】或者动产份》额其他共《有人在?同,等条件下《。享有优先购买—的权利 】。。   ?  第三百》零六条  按份共】。有人转?让其享有的共—有的不动产》。或者动产份额—的应当将《转让:条件及时通知其他】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!当在合理期限内【行使优先购买—权 《 :     两个以上!。其他共有人主张【行使优先《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!自的购买比例—;协商不成的按照】转让时各自的共有】份额:比例行使优先购【买权 《    【 第:三百:零七条  因共有的!不动产?或者动产《产生:的债权?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!有人享有连带债权】、承担连《带债:务但是法《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!人,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!带债权债务关—系的除外;在—共有人内《部关系上除共—有人另有《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!照份额享有债权【、承担债务共—同共有人共同享【有债:权、承担债》务偿还债《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!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!权,向,其他共有人追偿 】 , ?   ? , 第三?百零八条 》 共有人对》共有的不《动产:或者动产没》有约定为《按份共有或》者共同共有或者约】定不:明确的除《共有人具有家庭关】系等外视为按份【共有: ,   【。  第三百零九条 ! 按份共有人对【共有的不《动产或者动产—享,。有的份额没有约定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】按照出资《。额确定;不能确【定出资?额的视?为等额?享有 》     【第三百一十条 【 两:个,以上组织、个人共同!享有:用,益物权?、担保?物,权的参照适用本章】。的,有关规定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