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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节 动产交付 【 :。     !第二百二十四条  !动产物权的设立【。和,转让自?交付时发生效—力但是法律另有规】定的除外 【 ,     —第二百二十五条 】 ,船舶、航空》器和机?动车等?的物权的设立、变更!、转让?和消灭未《经登记不《得对抗善《意第三人 》 》   ? 第二百二十—六条  动产物权】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!已经占有该动产【的物权自《民事法律行为生【效时发生效》力 【    第二百【二十七条  —动产:物权设立和》转让:。前第三?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!交付义?务的人可以通—过,转让请求第》三,人返还原《物的:。权利:代替交付 》 ?  ?   ?第二百二十八条【  动产物》权转让?时当事人《又约定?由出让人《继续:占有该动《产的物权自该约定】生效时发《生效力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