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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节 :动产交付《 ? 《     第二百】二,十四条  动产物】权,的设立和转让—。自交付时发》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!规定的除外 【     第!二,百二十五《条  ?船舶、?航,空器和机动车—等的物权的》设立、变更、转【让和消灭未经登【。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! 》    《 第二百二》十六条  动产【物权:。。设立和转让》。前权利?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!物权自民事法律【。行为生效时发生【效,力,。 《     第【二,百二十七《条  动产》。物权设立和转让前】。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!负有交付《义务的人可》以,通过转让请》求第三人返还原【物的权?利代替?交付 】    第》二百二十《八条  动》产物权转让时当事】人又约定由出让人】继续占有《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!定,生效时发生效力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