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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三节 民【事法:律行为的《效力 —    【 第一百《四十三条 》。 具备下列条件的民!事法律行为》有效 》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。一)行为人具有【相应的?民事行为能力; ! : :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意思表示》真实; —。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三)不》违反法律、》行,政法规的《强制性规定不违【背公序良俗 !    》。。 第一百四十四条】 , 无民事《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!事法律行《为无效 《   【  第?一,百四十五条》  限制民事行为能!力人实施的纯获利】益的民事法律行为】。或,者与:其,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!。康,状,况相适应的》民事法?律行为有效;实施的!其他: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!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!后有效 !    相》对人可以催告法定】代理人自收》。到通知之日起三【。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!代,理人未作表》示的视?为拒绝追认民事【法律行为被追认前】善,意,相对人有撤》销的权利撤》销应当以通知的【方式作出 —   —  第一百》四十六条  行为人!与,相对人以虚》。假的意思表》示实施的民事法律】行为无效 】 :    以虚假的】意思表示隐》藏的民事法律行【为的效力《依照有关《法律规定处理 】     】第一百?四十七条  基于重!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!律,行为行为人有权请】求,。人民法院或者仲【裁机构予以撤销 】 , ,。。。     【第一:百四十八条》  :一方以欺《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!真实意?思的:情况下实《施的民事《法律行为受欺诈方】有权:请求人民法院—或者仲?裁机构予以撤销 !   —  第?一百四?十九条?  第?三人:实施欺诈行为—使一方在违背真【实意思的情》况下实施的民事法】律行为?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!道该欺?诈行为的受欺—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!院或者?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】   】  :。第一百?五,十,条  一方或者第三!人以胁迫手段使对】方在违背《。真实意思《的情况下《实施:的民事法律行—为受胁迫《方有权请求人—民法院或者仲裁机】构予:以撤销 】     第一百】五十一条  一【方利用对方处于【危困状态、缺乏判】断,能力等情《。形致使民《。。。事法律行为成—立时显失公》平,。的受损害《方有权?请求:人民法院或者—仲裁机构《予,以撤销 《 《     第一百】五,十,二条 ? 有:下,列情形之一的撤销】权消:灭 》 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》。。(一)当《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!知道撤销事由之日】起,一年内、重大—误解的当事人自知】道或者应当知道【撤销事由《之日起九《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!权;: : : ,   ? ,     (二【)当事人受胁—迫自胁?迫行:为终止之日起一年】内没有行使撤—销权; 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:),当事人知道撤销【事由后明《确,表示或者《以自己的行为—表明放弃撤销权 ! ?     当事人自!民事:法律行为发生之【日起五?年内没有《行使撤销权》的撤销权消灭— 《     第【一百:。。五十三条  违反法!律、行政法规的【强制性规定的民事】法律行?为无效但是该—强制性规《定,不导致该民事法律】行为:无效的除外 】。     【违背公?序良俗的《民事法律行为—。无效  !  : 第一百《五十四条  —行为人?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!害,他,人合法权《益的民?事,法律行为无效 】  》   ?第一百五十五条 】 无效的或者—。被撤销的民事法【律行为?自始没有《法律约束力 】 ,    》 第一百五十六条 ! 民事法《律,。行,为部:。。。分无效不影响其他】部分效力的其—他部分仍然》有效 》     【第一百五《十七条  民—。事法律行为无—效、被撤销或者【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!为人:因该:行为取?得的:财产应当予以返还】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!必要返?还的应当折价—补偿有过错》。的一:方,应当赔偿对方由此】所受到的损失—;各方都《有,过,错的应当各自承担】。相应的责任法律另】有规定?的依照?其,规定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