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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节 民—事法律行为》的效力 》 —    第一百四】。十三条  具备下列!。条件的民事》法,律行为有效 】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一【)行:为人具?有相应的民事行【为能力; 》  — ,。    《  (?二)意思表示真【实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三)不违反法律【、行政法规的—强制性规定不违背】公序良俗 【 :     》。第一:百四十四条  无民!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!。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! ?   《。  :第一百四十五条 】。 限制民事行为【能力人实施》。的纯获利益的民【事法律行为》或者:。与,其年龄、智力、精】神健: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!法律行?为有效;实施的【其他民事法律行为】经法定代理人同【意或者追认后—有效: : ,     相】对人可以催告法定】代理:人自收到通》知之日起《三十日?内予以追《认法定代理人未【作表示的视》为拒:绝追认民事法律【。行为:被追认前善》意相对人有撤销【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!知的方?式作:出   ! , 第一百四十—六条  行为—人,与相对人以虚假【的意思表示实施【的民事?法律行为无》效, , :     【以,虚假的意思表示【。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!的效:力依照有《关法律规定处理 !  》   第《。一百四十七》条  基《于重大误解实施的】民,事,法律行为行为人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】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】撤销 ? 《  : ,  第一百》四十:八条  一方—以欺诈手段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】意,思的情况下实施【的民:事法律行为》受欺诈?方有权请求》人民法院或》者仲裁?机构:予以撤销 》 》    《第一百四《十九条  第—三人实施欺》。。诈,行为:使一方在违》背真实意思的—情况下实施》的民事法律行为【对,方知: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!诈行: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!求人民法院或—者仲裁机《构予以撤销 【  》   第一百五十条! , 一方或《者第三人以胁—迫手段使对方在违】。背,真实意?思的情况下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】为受胁迫方》有权:请求人民法》院或者仲《裁机构予以撤销 !    【 第一百五十一【。条  一《方,利用对?方处于危困状态、缺!乏,判断能力等》。情,形致:使民事法《律行:为成立时显失—公平的受损害方【有权请求人民法【院或者仲裁机构【予以撤销 !     》第一:百五:十二条  有下列】情形:。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! 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(一)【。当事人自《知道或者应》当知道撤销事由之】日起一年内、重大误!解的当事《人自:知道或者应》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!起九十日内没—有,。行使撤销权; !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—当事人受胁迫自【胁迫行为终止之日】起一年内没有行【。使撤销权; !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三)当事人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】确表示或者以—自己的行为》表明放弃撤销权 】    】 当事人《自,民事法律《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!内没有?行使撤销《权的撤销权》消灭 》 ?    《第一百五十三条【  违反《法,律、行政法规的强】制,性规定的民事法律】行为无效但》是该强?制性规?定不:导致该民《事法:律,行为无效的除外 】。  —   ?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!法律行为无效 !。 ?    第一百五十!四条 ? 行为人与相对【人恶意串《通损害他《人合法权益的民【。事法律行为》无效 ?。 , 《   ? 第:一百五十五》条  无效的或者被!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!自始没?有法律约束力 【 ?  ?  : 第一百五十—六条 ? 民: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!不影响其他》部分效力的其他部】分仍然有效 — ,   —  第一百》五十七?。条  民事法律行】。为无效、《被撤销?或者确定不发—。生效力后《行为人因该行为【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!返,还;不?能返还或者没有【必要返还的应当折】价补偿有过》错的一方应》当赔偿对方由此【所受到?的损失;各》方都:有过错的应当各【。自承担相应的—责任法律另有—规定的依《照其:规定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