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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节 民事法律【行为:的效力? , 【。    第一百四十!三条  具备下【列条件的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】 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《 (一)行》为人具有相应的民】事行为?。能力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意思】表示真实; — 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(》三)不违反》法律、行政法—规,的强制性《。规定不违背公序【良俗 】    第》一百四十《四条:  无民事行为【能力人实《施的民事法律—行为无效 ! ,    《第一百?四十:五,条  ?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!实施的?。纯获:利益的民事法—律行为?或者与其年龄、【智力、精神健康状】况相适?应的民事《法律行为有效;实】施的其他民事法律】行为:经法定代理人同意】或者追认后》有,效  】   相对》人可以催告法—定代理人自收到【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!予以追认《法定代理人》未,作表示的视为拒绝】追认民?事法律行为被—。追认前善意相对【人,有撤销的《权利撤?销应当以通知的【方式作出 【   》 , 第一百四十—六条  行为人与相!对人以虚假的意【思表示实施的民【事法律行为无效 !。 ,。 ?    以虚假的意!思表:示隐藏的民事法律】行为的?。效力依照有关—法律规定处理 】   —  第?一百四?十七条 《 基于重大误解实】施的民事法律行为】行为人有《权请:求人民法院或—者仲裁机构予—以,撤,销   !  第一百》。四十八条《  :一方以欺《诈手段使对》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!情况下实施的民【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!有权请求人民法【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!撤销 ? 》    第一百【四十九条  第三人!实,施欺诈行为使一方】在违背真实意思【的情况下实施—的民事法律》行为对方知道—或者应当知道该【欺诈行为《的受欺?诈,方有:权请求人民法院【或者仲裁机》构予以撤销》。 ?     第】一百五十条  一方!。或者第三人以胁迫】手段使对方在违背】真实意思的情况下】实施的民事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】有权请求人》民法院或者仲裁【。机构予以撤销 【 》    《第,一百:五,十一条 《 ,一方利用对方处于】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!能力等情《形致使民事法—律行为?成立时显失公平【的受损害方》。有,权,请求人民法院或【者仲裁?机构:予以撤销 !    《。 第一?百五十二《条  有下列情形】。之一的?撤销:权消灭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当事》。人自知道或者应当】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!一年内、重大误解的!。当事人自知道—。或者应当《知,道撤销事《由之日?起九十?日内没有行使撤【。销权;?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二)当【事人受胁迫自胁【迫行为?终止之日起一年内】没有行使撤销权【;,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当事】人知:道撤销事《由后明确表示或者】以自己的行》。为表明?放弃撤销权 【    【 当事人自民事【法律行为发生之【日,起,五,年,内没:有行使撤销权的撤】销权消灭 【     第一!百五十三条 —。 违反法律、行【政法规的强制性【规定的民事法律【行为无效但》是该强制性规定不】导,致该民?事法律行《为无效的除外 【 :    — 违背公《序,良俗:的民事?法律行为无效— —    第一—百五十?。四条  行》。为人与?相对人恶意》串通损害他》人合:法权益的民》事法律行为》。无效  !。  : 第一百五十五【条  无效的或【。者被撤销《的民事法律行—为自:始没有法律约束【力   !  第一百五十六条!  民?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!不影响其他》部,分效力的其他—部分仍然有效 !     第一!百五十七条  民】事法律行为》无,效,、被撤销或》者确定不发》生效力后《行为人因该行为【取得的财《产,。应当予以返》还;不能返还—或者没有必要返还】的应当?折价补偿有过错【的,一方应当《赔偿对方由此所【受到的?损,失;各方都有过错】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!的责任?法律另有规定的依】照其规定《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