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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《节, 意:思表示 《 , ?。。 ,  ?   第一百—三十七?条,。  以对话方式作出!的意思表《示相:对人知道其》内容时生效 — , :   《。 , 以非对话方—式作出?的意思表示到达相】对人:。时生效以非对话方】式作出?的采用数据电文【形式的意思表示【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!接收数据电文—的该数据电文—进入该特定》系统时生效;未指】定特:定系:统的相对人知—道或者应当知道该】数据电文进入其【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!采用数?据电文形式的意【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!有约定的按》照,其,。约,定 —     第一【。。百,三,十八条  无相对】人的意思表示表示】完成时生效》法律另有规定的【依照其规定 ! :    第一百三十!九条  以公告方】式作出的意》思,表示公告《发布:时生效 】    《 第一?百四十?条  行为》人可以?明示或者默示作【。出意思表示 】     沉默!只有在?有法律?规,定、当事人约定或者!符合当事人之间的】交易:。。习惯时才可以视为】意思表示 》 《    《。 第一?百四十一条  【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!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!通知应当《。在意思表《示,到达相对人前或【者,与意思表示同时到】达相:对人 》     【第一:百,四十二条  有【相对人?的,意思表?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!使用的词《句结:合相关条款》。、行为的《性质和目的、—习惯以及诚信原则】确定意思表》示的:含义 】    无相对人】的意思表《示的解释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!用的词句而应—当结合相关》条款、行《为的:性质和目的、习惯以!及诚信?原则确定行为人【的真实意思》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