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:
第三章
!
第【。一节 一般规定
】
《
,
,
第五十七!条 法人》是,具,有民事?权利能力和民—事,行,为能力依法独立【享,有民事权利》和,承担民事义务的组】织
【 第五十八条! 法?人,应当依法成立
】
【 ,法人应当有自己的】名称、组织机构、住!所、:。财产或者《经费法?人成立的具体条【件和程序《依照法律、行政【法规的?规定
《
设!立法人?法律、行《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!机关:批准的依照》其规定
《
!第五十九条 【法人:的民事权利能力【和民事行为能力从】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!人终止时消灭
【
— , 第六十》条 法人以其全部!财产独立《承担民事责任
】
第!六十一条 —。依照法?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!定代表?。法人从事民事—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!的法定代表人
】
【 法定?代表人以《法人名义从事—的民事活动其—法律后果由法人承】受
《
【法人章程或者法【人权力机构对法定】代表人代表权的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!。对人
】。。 : :第六十二条 【法,定代:表人因执《行职务?造成他人《损害的由法》人承:担民事?。责任
! 法人承担民】事责任后《依照法律或者法【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!有过错的法定代表】人追偿
》
?
《 第六?十,三条 法人以其】主要办事机构—所在地为住所依【法需:要办理法人登—记,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!构所在地登记—为,住所
?
!第,六十四条 法人】存续期间登记事项】发生变化的应当依】法向登记机关—申请:。变更登记
!。
? 第六十》五条 《法人的实际情况【与登记的事项不一】致的不?。得对抗善意相对人
!
:
? 第六—十六条 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!。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!关信息
《
》 : 第六十七条【 法?人合并的其》权利和义务由—合,并后的法人享—。有和承担
【
— 法人分立的其权】利,和,义务:由分立?后的法人享》有连:带债权承担连带债】务但是?债权: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!的除外?
:。。
?
第六【十八条 有—下列原?因,之一并依法完成【清算、注销登记的】法人终?。。止
?
》 》 (一)法—人解散?;
【 【 ,(二)法人被宣【告,破产;
】。
, ?。 (—三):法律规定的其—他原:因
》
法人】终止法律《、行:政法规规定》须经:有关机关《。批准的依照其—规定
》
第】六十九条 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法人【解,散
:。
! (一)【法,。人章程规定》的存:续期:间届满或者》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!解,散事由?出现;
—
? ? 《 (二)法》人的:权,力机构决议》解,散;
】 : (三)!因法人?合并或者分立需要】解散;
【。
》 (四)】法,。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!照、登记证书被责令!关闭:。或者被撤销;
!。
— (—五)法?律规定的其他—情形
】 ? 第七十《条 法人解散的除!合并或者分立的情】形外清算义务—人应当?。及时组?成清算组进行清【算
—
法—。人,的董事、理事等【执行机构或者决策】机构的成员为清算】义,务人法律、行政法】规,另有规定的依—照其规定
—
】。清算义务《人未及时履行—。清算义?务造成损害》的应当承《担民事责任;—主管机关《或,者利害关系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!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!算组进行清》算
《
第七!。十一条 法人【的清算程《序和清算组》职权依?照有关法《律的规?定;没有规定的参】照,适用公?司,法律:的有关规《定
】 , 第七十二条 !清算:期间法人存》续但是?不得从事与》清,算无关的活》动
! 法人清》算后的剩余财产按】照,法,人章程的《规定或者《法,人权力机构的决【议处:理法律?另,有规定的依照其【规定
《
,
,
《 清算结束—并,完成法人注销登记】时法人终止;依法不!。需要办?理,法,人登记的清》。算结束时法人—终止
【
? , 第七十三条 法!人被宣告破产的依】法进行破《产清算并完成法【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!止
—
: : 第七十四条 】法人可以《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!律、行政法》规规定分支机构应】当登记的依照其规】定
?
,
【分支机构以自己【。的,名义从事民事—活动产?生的民?事责任由法人—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!分,支机构管理的财【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!由法人承担
—
?
第七】十五条? 设?。立人为设《立法人?从事:的民事活动其—法律:后果由法《人,承受;法《人未:成立的?。其法律后《果由设立人》承受:设立人为二人以上】的享有连《带债权?承担连带债务
】
【 设:立人为设立》法人以自己》的名义从《事民事活动产生的】民事责任第三人有】权选择请求法人【或者设立人承担
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