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章
【
第一节 】一般规定
!
《 第《五十七条 —法人: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!和民事行《。为,能力依法《独立享有民》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!务的组织
—
《 第五十八】条 法人》应当依法成》立
【 ? 法人应当有—自己的名称》、组织机构、住所】、财产或者经费【法人成立《的具体条件和程【序依照法律、行政法!规的规定
】
设立】法,人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定须:经,有关机关批准的依】照其规?定
《
第】五十九条《。 法人的民事权利!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!从法人成立时—产生到法人终止时】消灭
! : 第六十《。条 ?法,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!承担民事责任—
:
:
?。 :。 第六十一条—。 依照法律或者】法人章?程,的规定代表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】的负:责人:为法人的《。法定:代表人
! 法定代表人!。以法人名《义从事的民事活【动其法律《。后果由法人承受【
! 法人章程》。或者法人权力机【构对法定代表—人代表权的限—制不得对抗善意相】对人
《
【 第六十二条 法!定代表人因执行职】务造成他人损害的】由,法人承担《民,事责任
《
,
— 法人承担民【。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!者法人章程的规【。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!定代表人追偿
!。
:。
》第六十三条 【法人以其主》要办事机构所在地】。为住所依法》需,要,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!将,主要办事机构—所在地登记》为住所
【
? 第六》十四:条 法人》存续:期,间登记事项》发生变化的应当依】法向登记机关—申请:。变更登记
—
第!六十五条 法【人,的实际情《。况与登记的事项【不一致的不》得对抗善《意相对人
】
第六十!六条 登记机关应!当依法及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!关信息
】
》第六:十七条 法人合并!的其权利《。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!人享:有和承?担
》
: 法人分【立的其权《利和义务由分—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!债权承担连带—债务: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!另有约定《的除外
》
:。
第六】。十八条 有下【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!成清算?、,。注销登记的法人终】止
《
》 (一】)法人解散》;
《
》 ? (二)法人】被,宣告:。破产;?
》
, (!三)法律规定—的其他原因
—
,
》 法人终止【法律、行政法—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!批准的依照》其规定
】
第六【十九条 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法【人解:散
:
》 — (一)法人章】程,规定的存续》期,间届满或者法—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!散事由出现;
】
,
《 ? ? (二)法人的【权,力机构决《议解散;
】
》 (三【。。)因法?人合:并或者分立》需要解?散,;
》
! (四)法人依法被!吊销营业执照、登】记证书被责令关【闭或者被撤销;
】
,
》 — (五)法》律规:定,的其他情形
!。
: 第七十【条 法人解散【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!情,形外清?算义:务人:应当及?时组成清《算组进行清算
】
,。
,
: , 法《人的:董事、理事等执行】机构或?者决策机构的—成员为清算义务【。。人法律、《行政法规另有—规定:的依照其规定
】。
— :清算义务人未及【时履行清算》义务造成损害—的应当承担民事责】任;主?管机关或者》利害关?系人可以《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!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!行清:算
—
》第七十一条 法人!的清算程序》和清算组职权依【。照有:关法律的《规,定;没有规定的参照!适用公?司法律的有关—规定
《
》 第七十—二条 清算—期间法人《存续但是不》得,从事与清《算,无关的活动
【
,
,
—法人清?算后: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!章程的规定》。或者法人权力机构】的决议处理法律另】有规定的《依照其?。规定
》。
清】算结束并完成法人】注销:登记时法人》终止;依法》不需要办《理法:人登记?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!止
:
?
—第七十三条 法人!被宣告破产的依法】进行破产清算并完】成法人注销登记【时法人终《。止
】 ?第七十四条 法】人可以依法设立分】支机构法《律、行政法规规【定分支?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!。。其规定
《
,。
《 , 分支》机构以自己》的名义从事民—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!任由法人承担;也】可以先以该分—支机:构管理的财产承担】不足以承担的由【法人承担
【。
第】七十:五条 设立—人为:。。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!活动:其法:律,后果:。由法人?承受;法《人,未成立的其法—律后果由《设立: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!以上的享有连带【债权:承担连带债务
】
《 ? 设立?人,为设立法人以自己】的名义从事民—事活动产《生的民事责任—第三人有《。权,选择请求《法人或者设立人承】。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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