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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《三章 ? !第一节 一般—规定 ? 《    — 第:。五十七条  法【人是具有民事权利】能力和?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!。立享有民事权利和】承担民?。事义务的组》。织 【    第五十八】条  法人应当依法!成立 ? : ,  ?   法人应当【有自己的名称、【组织:机,构、住所、财产或】者经:。费法人?成立的具《体条件和《程序依?照法律、行政—法,规,的规定? ? ?    设立—法人法律、行政法】。规,规定须经有关—机关批准的依—照其:规定 《     第!五十九条《  法人的》民事:权利能力和》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!成立时产生到—法人终止时》消灭  !   第六十条【  法人以其全部】。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!任  】   第六》十一条?  依照法律—或者法人章》程的规?。定代表法《人从事民《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!人的法定《代表人 《  —   法定代表【人以法人《。名义:。从,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!后果由法人承受【    ! 法人章程或者【法人权力《。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!表权的限《制不得对抗善—意,相,对人 ? 《  :   ?第六十二条  【法定:代表人因执行职【务造成他人》损,害的:由法:。人承担民《事责任 》 ,     法】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!照法:律或:者法人章《程的规定可以—向有过错的法定【代表人追偿 — , :     第六十!三条  法人以【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!地为住所依》法需要办理法—人登记的应当将主】要办事机《构所:在地:登记为住所》    ! 第:六十:。四,条  ?法人存续期间—登记事项发生变化】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!关申请变更登—记 —    《 ,第六:十五:条  法人的实际情!况与:登记的?事项不一致的不【得对抗善意》相对人 》    【 ,第,六十六条  登【记机关应当》依法及时公示法人】。登记的有关》信息 ?    】 第六十七条 【 法:。人合:并的其权利》和义务由合并—后,。的,法人享有和承担 !     法!人分立的其权利【和义务由《分立后的法》人享有连带》债权承担连带—债务但是债权—人和:债务人另有约—定的除外 —。 《    第六十【八条  有下列原因!之,。一,并依:法完成清算、—注销登记《的法人终止 — ?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一)】法人解散; ! , ,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。二):法人被宣告破—产; 》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(三【)法律规定》的其:他原因 】 ,    法人终止】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!须经有关机关批【准的依照其规定 】 :   》。。  第六十》九条  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!解散 《 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(一)—法人:章程规定的存—续期间届满或—者法人?章程规定《的其他解散事—由出现; 》 :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法人的权力机】构决:议解:散,; ?  》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?因法人合并或者分】立需要?解散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)法人依—法被吊销营业—。执照、登记证书被责!令,关闭或者被撤销【;,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五)!法,。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】。    ! 第七十条  法】人解散的《除合并或者》分立:的情形外清算—义,。务人应?当及:时组成清算组进【行清算 !  :。  法人的董事、】理事等执行机—构或者?决策机构《的成:员为清算《义务人法律、—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!依照其规定 — ?     —清算义?务人未及时》履行清算《义务造成损害的应】当承担民事责任;】。主管:机关或?者利:害关系人可》以,申请人?民法院指定有关【人员组成清》算组进行清算 【  —   第七十一条 ! 法:人的清算《程序和?。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!法律的规定;—没有:规定:的参照适用公—司法律的有关规【定 【    《第七十二《。条 :。 清算期间法人存】续但是不得从事与】。清算无关的活动【 , 》  :  法人清》算后的剩余财—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!定或者法人》权力机构的决议【处理法?律另有规定》的依照其规定 !   》  清算结束并【完成法人注销登【记时法人终止;【依法:。不需要办理法—人登记的《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! :   —  :第七十?三条  《法人被宣告破产的】依法进行破产清【算并完成法》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!止 :    】 第七十四条—  法人可以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!律、行政法规规【定分支机构应当【登,记的依照其规定【 ?     分支!机,构以自己《的名义从事民事活】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【由法:人承担;也可—以先以该分支机【构管理?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!。担的:由法人承《担, 》    《 第:七十五条  设立人!。为设立法人从事【的,。民事活动其法律后】果,由法人承受;—法人: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!由设立人承受设【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!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!债,务 : :   》  设立人为设立】法人以自己的名【义从事民事活动产】生,的民事责任》第三:人有:。权,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!立,人承担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