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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第三章 ! 第【。一节 一般规定 】 《 , ,     第五十七!条  法人》是,具,有民事?权利能力和民—事,行,为能力依法独立【享,有民事权利》和,承担民事义务的组】织 【    第五十八条!  法?人,应当依法成立 】    【 ,法人应当有自己的】名称、组织机构、住!所、:。财产或者《经费法?人成立的具体条【件和程序《依照法律、行政【法规的?规定 《     设!立法人?法律、行《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!机关:批准的依照》其规定 《     !第五十九条  【法人:的民事权利能力【和民事行为能力从】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!人终止时消灭 【  — ,  第六十》条  法人以其全部!财产独立《承担民事责任 】     第!六十一条  —。依照法?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!定代表?。法人从事民事—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!的法定代表人 】    【 法定?代表人以《法人名义从事—的民事活动其—法律后果由法人承】受 《     【法人章程或者法【人权力机构对法定】代表人代表权的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!。对人 】。。  :  :第六十二条  【法,定代:表人因执《行职务?造成他人《损害的由法》人承:担民事?。责任  !   法人承担民】事责任后《依照法律或者法【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!有过错的法定代表】人追偿 》 ?    《 第六?十,三条  法人以其】主要办事机构—所在地为住所依【法需:要办理法人登—记,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!构所在地登记—为,住所 ?     !第,六十四条  法人】存续期间登记事项】发生变化的应当依】法向登记机关—申请:。变更登记 !。   ?  第六十》五条  《法人的实际情况【与登记的事项不一】致的不?。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! : ?    第六—十六条  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!。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!关信息 《 》  :  第六十七条【  法?人合并的其》权利和义务由—合,并后的法人享—。有和承担 【    — 法人分立的其权】利,和,义务:由分立?后的法人享》有连:带债权承担连带债】务但是?债权: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!的除外? :。。 ?     第六【十八条  有—下列原?因,之一并依法完成【清算、注销登记的】法人终?。。止 ? 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)法—人解散?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二)法人被宣【告,破产; 】。 ,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 (—三):法律规定的其—他原:因 》     法人】终止法律《、行:政法规规定》须经:有关机关《。批准的依照其—规定 》     第】六十九条  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法人【解,散 :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【法,。人章程规定》的存:续期:间届满或者》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!解,散事由?出现; — ?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二)法》人的:权,力机构决议》解,散; 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三)!因法人?合并或者分立需要】解散; 【。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四)】法,。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!照、登记证书被责令!关闭:。或者被撤销; !。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五)法?律规定的其他—情形 】   ? 第七十《条  法人解散的除!合并或者分立的情】形外清算义务—人应当?。及时组?成清算组进行清【算 —     法—。人,的董事、理事等【执行机构或者决策】机构的成员为清算】义,务人法律、行政法】规,另有规定的依—照其规定 —     】。清算义务《人未及时履行—。清算义?务造成损害》的应当承《担民事责任;—主管机关《或,者利害关系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!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!算组进行清》算 《     第七!。十一条  法人【的清算程《序和清算组》职权依?照有关法《律的规?定;没有规定的参】照,适用公?司,法律:的有关规《定  】 ,  第七十二条  !清算:期间法人存》续但是?不得从事与》清,算无关的活》动   !  法人清》算后的剩余财产按】照,法,人章程的《规定或者《法,人权力机构的决【议处:理法律?另,有规定的依照其【规定 《 , ,   《  清算结束—并,完成法人注销登记】时法人终止;依法不!。需要办?理,法,人登记的清》。算结束时法人—终止 【   ? , 第七十三条  法!人被宣告破产的依】法进行破《产清算并完成法【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!止 —  :  : 第七十四条  】法人可以《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!律、行政法》规规定分支机构应】当登记的依照其规】定 ? ,     【分支机构以自己【。的,名义从事民事—活动产?生的民?事责任由法人—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!分,支机构管理的财【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!由法人承担 — ?     第七】十五条?  设?。立人为设《立法人?从事:的民事活动其—法律:后果由法《人,承受;法《人未:成立的?。其法律后《果由设立人》承受:设立人为二人以上】的享有连《带债权?承担连带债务 】    【 设:立人为设立》法人以自己》的名义从《事民事活动产生的】民事责任第三人有】权选择请求法人【或者设立人承担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