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,
第《。三章
《
》。
第一节 一般!规定
》
】 第五十《七条 法人是具】有民事权《利能力和民事行为】能力依法《。独立享有民事权利】。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!织
:
!第五:十八条 《。 法人?应当:依法成立
》
— : 法人应当有自己】的名称、组织机【。构、住所《、财产或者经费法】人成立的具体条【。件和程序依照—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!定
》
,
《 设立法人法律、行!政法规规定须—经有关机关批准的】依照其规定
—。
【 第五十九条 】 法人的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!。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!时,。产生到法人终止时】消灭
】 第六—十条 ? 法人以其全—部,。财产独立《承担民事责任—
【 , 第?六十一?条 依照法—律,或者法人《章程的规《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!活动的负责》人为法人的法定【代表人
【。
—法定代表人》以法人名《义从:事的民事《活动其法律后—果,由法人?承受
】 法人章程】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!法定代?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!得对抗善意相对人
!
《
: : 第六?十,。二条: 法定代表人因】执行职务造成他【人损:害的由法人承—担,民事责任
【。
《 , 法?人承担民《事责任?后依照法律或者法】人,。章程的规定可以向】有过错的《法定代表人追偿【
?
:
? 第六十三条 】 法:人以其主《。要办事机构所—在,。地,为住所依法需—要,办理法人登记—的应当将主要—办事机构所在地登】记为住所
【
第】六十:四条 法》人存: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!变,化的应当依法向登】记机关申请变更【登记
《
》。 , 第六十五条【 法?人的实?际情况与登记的事】项不一致的不—得对抗善意相对【人
】 第六十六条】。 登记《机关应当依法及时】公示法人登记—的有关信息》
》。
? 第六《十七:条 法人合并【的其权利和义—。务由合并《后的:法人享有和承—担
】 法《人分立的《。其权利和义》务,由分立后的法人享】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!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!务人另有《约定的?除外
—
第【六十八条 有下】列原因之一》并依法完成清算、】注销登记的法人终】止
! (【一)法?人解散?;
! —(二)?法,人被宣告《破产:;
:
【 ? , (?。三)法律规定的【。其,他原:因
【 : 法人终止法律】、行政法规规—定须经有关机关批】准的依照其规—。定,
?
》 第六十九—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法人解散
!
】。 (一【)法人章程规定的存!续期:间届满或者法人章】程规定的其他解【散,事由出现;
!
,
!(二)法人的—权,力机构决议》解散;?。
—。 】(三)?因法人合并》。或者分立需要—解散;
】
【 (四《)法:人依法被吊销—营,业执照、登记证【书被责令关闭或者】被撤销;
》
《
】 (五)法》。律规定的其》他,情形
《
,
? , 第七十条【 ,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!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!算义务人应当及【。时组成清算组—。进行清算
【
》 法人的董事、】理事等?执行机?构或者决策机构【的成员为《清算义务人法律、】行,政法规另有规定【的依照其规定—
,
!清算:义务:人未及?时,履行清?。算义务?造成损害的》应当承担《民事责任;主—管机关或者利—。害关系人《可以申?请人民法《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!清算组进行清算【
【 , 第七十一条 !。。法人的?清算程序和清算【组,职权依照有》关法律的规定;【没有规定的参—照适用公司法—律的有关规定
!
— 第七十《二,条, 清算期》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!从事与清算无—关的活动
【
?。 ? 法人清算》后的: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!程,的规定?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!决议处理《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!其规定
! ?。 清算结《束并: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!法,人终止;依法不需要!办理法人登》。记的清算结束时法】人终:止
【 第七十三】条 法《。人被:宣告破产的依法进】行破:产清算并完成法【人注销登记》时法人?终止
! ?。第七十四条 — 法人可以》依法设立分支机构】法律、行《政法规规定》分支机构应当登【记的依照其》规定
?
【 分支机构以【自己的名义从—事民事活动》。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!人承:担;也?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!。管理的财产承担【不足以承担》的由法人承担
】
— 第七十五条【 设立人为设【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!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!承受;法人》未成立的其法律【后果由设立人承【受设立?人为二人以》上的享?有连带债权承—担连带?债务
》
《 ?设立人为设》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!从事:民事: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!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!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】担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