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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个体【工商:户和:。农村:承包经营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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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五十—四条 自然人【从事工商业经—营经依?法登记为《个,体工商户个体—。工商:户可以起字》号,
— ? ,。第五十五条》。 农村集体经济】组织的成员依法【取得农村土地—。承包经营权从事家】庭承包经营的为农】村承包经营》户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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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十六条【 个体工商户【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!个人财?产承担;《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!产承担;无法区分】的以家庭财产承【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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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农村承包经—。营户的债务》。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!经营:的农户财《。产承:担;事实上由农【户部分成员经营【的以:该,部分成员的》。财产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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