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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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一节 一般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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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五十!七条 法人是【具有民?事权:利能:力和:民事:行为能力依法独【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!担民事义务的组织】
— , 第五十八条 !。 法人应当依—法成立?
》
: ?法人应当有自—己的名?称、组织机构、住】。所、财产或》。者经费?法人成立《的具体?条件和?程序依照法律、行】政法规的规》定
】 ?设立:法人法律、行政【法规:规定须经有关机【关批准的依》照,其规定?
【。。。 第五十九条 !。 法人的民事—权利能力和》民事行为能力从【法人成立时》产生到法人终止时】消灭:
》
第—。六,十条 法人以【其全部财产独立承】担民:事责任
】
第六【十一条 依照法律!或者法人《。章程的?规定代表法人从事】民事活动的负责【人为法人的法—定代表?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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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法定代表人以法!。。人名义从事的民事】活动:其法律后果由法【人承受
! 法人—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!构对法定代表人【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!抗善意相对》人
【。 : 第?六十二条 法【定,代表人因执》行职务造成》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!担民:事责任?
》
法人承】担民事责任后—。依照法律或者法【人,章程的?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!法,定代表?人追偿
! 第六十三】条, 法人《以其主要办事机【构所在地为住所【依法需要《办理法人登记的【应,当将主?要,办事机构所在地登】记为住?所
【。。 第》。六十四条《 法人存续期【间登记事项发生【变化的应当依—法向登记机关—申请变更登记
【
》。 第六—十五条 法人【的,实际情况与》登记的事项不—一致的不得对抗【善意相对人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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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。六十六条 登记】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!示法人登《记,的有关信息
】
【第六十七条 法人!合并:的其权利和义务【由合并后《的法人享有和承担
!
!法人分立的其—权利和义务》由分:立后的法人》享有连带《债权承担连带—债务:但,是债权人《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!除外
【。
第—六十八条 》 有下列原因—之一并依法完成【清算、?。注,销登记的法人终止
!
】。 (—一,。)法人解散》;
! (二)!法人被宣告破产【;
》
】 (三)》法律规定的其他【原因
【
》法人终止法律、行政!法规规?定须:经有:关机关批准》的依照其《。规定
—
第六】十,九条 ? 有下列《情形:。之一:的法人解散
】
— : (一)法人章!。程规定的存续—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!程,规定的其《他解散事由出现;
!
— ? 《(二)法人的权力机!构,决,议解散?;
!。 (【三)因?法,人合并或者分立【需要解散;
—
《
】 (四)《法人依法被吊销营】业执照、登记证书被!责令关闭或者被【。撤销;
【
】 (五《)法律规定的其【他,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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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七十条— 法人解散的除合!。并,或者分立的情形【外清算?义务人应当及时组】成,清算组进行》清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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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【。。人的董事、》理,事等执?行机构或者决策机】构的成员为清—算义务人法律、行政!法规另有规定—的依照其规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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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算【义务人未及时履行】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!应当承担《民事责任;主管机关!或,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!请人民法院指定有】关人员组成》清算:组,进行清算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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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七十一条 法【人的:清算:程序和清算组职【。权依照有关法律的】规定;没有规—定的参照适》用公司法律》的有关规定》
》。
: 第七十二【条 : 清算期《间法人存续但是【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!的活动
!。 《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!产按照法人章程【的规定或者》法人权力《机构的决议处理【法律:另有规定《的依:。照其规定
》
【 :清算结束并》完成法人注销登记】时法人?终止;依法不需要办!理法人登《。记的清?。算结束?时法人?终止
】 《第,七十三条 法【。人被宣?告破产的依法进行】破产清?算并完成法人注销】登记:时法人?终止
! 第七十四条】 法人可》以依法设立分—支机:构法律?、行政法规规—定分:支机:构应当登记》。的依照其规定
】
】分支机构以自己【的名义从事民事活】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!法人承担《;也可?以先以该分支机构】管理的财产》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!法,人承担
》
】第,七十五?条 设立人为设立!法,。人从事的《民事活动其法—律后果由法人承【受;法人未》成立的其法律后果】由设立人承》。受设立人为二人【以上:的,享有连带债权承【担连带债务
【
】。设立人为设立法人】以自己的名义从事】民事活动产》生的:。民,事责任第《三人有?。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!设立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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