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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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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】节 一般《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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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五十七条 !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!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!力依法独《立享有民《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!务的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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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十八条 法人应当!依法成?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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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【应当有?。自己的名《称、:组织机构、住所、财!。产或者经费》法,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!程序依照《。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】规定
【
: 设立法—人法律、行政法规】规定须经《有关机关批》准的依照其规—定
—
《 第:五,。十九条 法人【的民:事权利?。能力和民事行为能】力从法人成》立,时产:。生到法人终》止时消灭《
《
《 第六十条 】法,人,以其全部财》产独立承担民事【责任
! 第《六十一条《 依照法》律或:者法人章《程的:规,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!活动的负责人为【法人的法《定代表人
】
:。 法定代表】人以法?人名义从《事的民事活动其【法律后果由法—人承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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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法人章程或者法【人权力机构对法定】代,表人代表权的限【制不:得对抗?善意相对人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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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六十二条【 法?定代表人因执—行职务造成他—人损:。害的由法人承担民】事责任
【
法【人承担民事责—任后依照《法律或者法人章程】的规:定可以?向有过错《的法定代表》人,追偿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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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六十三《条 法人》以,其主要办事机构【所在地为住所依【。法需要办理法人【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!事机构所在地登【记为:住所
?
!第六十四条 【法人存续期》间登记事项发生【变化:的应当依法向—登记:机关申请变更登【记
】 第六十五【条 法人的—实际情况与登记【的事项不一致的不】得对抗善意相对人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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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】六条 ? 登记机关应当【依,法及:。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!。关信:息
【 《第六十七条 法人!合并的其《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!的,法人享有和承担【
! 法人分《立,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!立后的法《人享有连带债权【承担连带债务—但是:债权人和《债务:人另有约定》的除外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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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【十八条 有下列】原因之?一并依法完成清算】、,注销:登记的?法人:终止
》。
? (!一)法人解散—;
:。
【 (【二)法人被宣告【破产;
】
— (三)法律规!定的其他原因
【
:
【法人终止法律、行政!。。法规规定须经—有关机关《批准的依照其规【。定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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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【十九条 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!人,。解散
?
— 【(一)法人》章程规?定的存?续期间届满或者【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!解散事由出现;
】
》 — (二)》法人的权力机构【决议解散;》
【。 ?。 (》三)因法人合—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!。;,
【 【(四)法人依法被】。吊销营业执照、登记!证书被责令关—闭或者被撤销;
】
【 , (—五)法律规定—的其他?情,形
】 ?第七十?条 法人解散的除!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!。外清:算义务人应》。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!行清算
! 法》人的董事、理—事等:执行机构《或者决策机》构的成?员为清算《义,务人:法律、行《。政法规另有规定【的依照其规》定
?
】清算: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!算义务造成损害【的应当承担》民事责任;主管机关!。或,者利害关系》人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!定有关人员组—成清算组进行—清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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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!一条 法人的清】算程序和清算—组职权依照有—关法律的规定;没】有规定的参照适用】公司法律的》有关:规定
《
《 : 第七十二条【 , 清算期间》法,人存续但是不—得从事与清算无关】的活动
—
法】人清算后的》剩,余财产按照法人【章程的?规定或者法人权【力机构的《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!定的依照其规定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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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清算》结束并完成法人注】销登记时法人终【止;依法不需要办】理法:人登记的《清算结束时法人终】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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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七十三条 —法人被宣告破产【的依法进行破—产清算并完成法人】注销登记《时法人终止》
】 第七十四条 】 法人可《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!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!分支机?构应当?登记的依照其规定】。
》
, 《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!义从:事民事活动产生的】民事责任由法人承】担,。;也可?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!理的财?。产承:担不足?以承担的由法—人承担
】
《 第七十五条— , 设立人为设立【法人从事《的民事活动其法律】后果由法人承受;】法,人未成立的其—法,律后果由设》立人承?受设:立人为二人以上【的,。享有连带债权—承担:。连带债务
!
设立人】为,。设立法人以自己【的名义从事民—事活动产生》的民事责任》第三人有权》选择:请求法人或者设立】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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