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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! 】第一节 一般—规定 !     第五【十七条  法人是具!有民:。事权利能力和民事】行为能力依法独立】享有:民事权利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】组织 《  》   第五十—八条  法人应【当依法成立 !    》。 法人应当有自己的!名称、组织机构、】住所、财产》或者经费法》人,成,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!依照法律、行—政法规的规》定 : :  《   设立法人【法律、?行政:。法,规规定须《经有关?机关:批准的依照》其规定 《 《。 ,  :。  第五十九条  !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!和民事行为能力从】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!人终止?时消灭 —     第】。六十条?。  法人以其全部】财产独立承担—民事责任 !     》第六十一条》  依照法》律或者法人》章程的规定代表法】人从事民事活动【的负责人《为法:人的法定《代表人 》 ?     法—定代表?人以法人名》义从事的民》事活动其《法律后果《由法人?承受 】 ,。   法人章—程或者法人权—力机构对《法定代?表,人,代表权的《限,制不得对抗善意【。相对人 —     【第六十?二条  法定代表人!因执行职务造成他】人损害的由法人承】担民事责任》 ?   》  法人承》担民事责任后—依照法律或》者法人?章程的规《定可以?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!。人追偿? —    第六十三】条  法人以其【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!为住所依法》需要办理法人登记】的应当将主要办事】机构所在地登记为】住,所 :  —   第六十—四条  法人存续期!间,登记事项发生—变化的应当》依法向登记机关【申请变更登记 !。   》  第六十五—条  法人》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!。事项:不一致的不》得对抗?善,意相对?人   !。 ,。 ,第六十六《条  登记机关应】当依法?及时公示法人—登记:的有关信《。。息 —  :   第六十—七条  法人合并的!其权利和义》务由合并后》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!    】 法人分立的其【权利和?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!享有连带债》权承担连带债务【但,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!有约定的除外— —    第六十八条!  有下《列原因之一并依【法完成清算》、注:销,登记的法《人终止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—)法人解散; 】 ,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二)法人被》宣告破产; —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三)法?律规定?的其他原因 !     法人】终止:法律、行《政法:规规定须经有—关机:关批准的依》照其规定《 ?     第】六十九条  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!解散:    !   ?  (一《)法人章《程,规,定的存?续期间届满或者【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!。解散事由出现—; 》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。。 (:二)法?人的:权力机?。构决议解散;—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因法》人合:。并或者分《立需:要解散; ! 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《(四)法人》依,法,被吊销?营业执照、》登记:。证书: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!销,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五)法律规定!的其他情形 】  《   ?第,七十条  》法人解散《的除合并或者—分立:的情形?外清算义务人应【当及时组《成清算组进》行清算 》     】法人:的董事?、理事等执行—机,构或:者决策?机构:的成员为清算义【务人法律、行政法】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!规定 】    清算义【。务人:未及时履行清算义】务造成损害的—应当承担《民事:责任:;主管机关》或者利害《关系人可以》。申,请人民?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!成清算组进》行清:算 : 《     第—七十一条  法人】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!职权依?照有关法律的规【定;没有规定的参】照适用?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! 》  :   第七十二【。条  清算期—间法人?存续:但是不得从事与清】算无关的《活动 ? 《     法—人清:算,后的:。剩余财产《按照法人章程—的规:定或者法人》权力机构的决议处】理法:律另有规定的依照】。其规定 》 ?  :。   清算结束并】完成法人注销—登记时法《人终止;依法不需要!办理法?人登记的清》算结束时法人终【止   !  第七十三条【  法人《被宣告破产的依法】进行破产清算—并完成法人注销登】记时法人终》止 》 :    第七十四】条  法人》可,以依法设立》分支机构法》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分支机构应当登记】。的依照其规》定 【 ,   ?分支机构《以自己的名义从【事民事活《动产生?的,民事: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!可以先以该分支【机构管理的财产承】担不足以《承担的?由法人承担 【 《  :  :第七十五条  设立!人为设立法人从【事的民事活动—其法律后果由—法人:承受;法人未—成立的其法》律后:。果,由设立人承受设【立人为二人》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!承担连带债务 】 《   ? 设立人为》设立法?人以自?己的名义从》。。事民事活动》产生的民事》责任第三人有—权选择请求》法人或者设立人【承担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