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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】 》。 第一节 一!般规定 —   【  :第五十七条 — 法人是具》有民事权《利能力和民事行【为能力依《法独立享有民—事权利和承担—民,。。事义务的组织 】     】。第五十八条》  法人应当—依法:成立  !   法人应—当有自己的名称【、组织机构、住【所,。、财产或者经—费法人成《立的具体条》件,和程序依照法—律、行政《法规的规定 !    》 ,设立法人法律、【。行政法?规规定须经有关机】关,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! 《    《 第五?十九条  法—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!民事行为《能力从法人》成立时产生》到法人终《止时消灭 【 ? ,  :。 第:六十条  法人以其!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!。事责任 》     第!。六十:一条 ? 依照法律或者法人!章,程,的规定代表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】。的负责人为法人的】法定代表人 —  —   法定》代表人?以法人名《义从:事的民事《活,动其:法律后果由法—人,承受  ! ,  法?人章:程或:者法人权力机—构对法定《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!不得对抗善意相对】。人 : : :     第六十二!条 : ,法定代?表人因执《行职务造成他人【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!事责任 —  《   法人》。承担民事责任后【依照法律或者—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!向有过错的法—定代表人追偿 !   》  第六十三条【  法人以其主【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!住所依法需要办理】。法,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!办事机构所在地【登记为住所 】  《。   第六十四条 ! 法:人存续期间登记【事项发生《变化的?应当依?法向登?记机:关,。申请变更登记 【 《     第—六十五条《  法人的》实际情况与》登记:的事项不一》致的不得对抗—善意相对人 【     】第六十六条  登记!机关:应当:依法及时《公示法?人登记?的有关信息 ! , ,    第》六十七条  —法人: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!由合并后的法人【享,有和承担 】     —法人分?立的:其权利和义》务由分立《后的法人享有连带】债权承担《。连带债?务但是?债权人?和债务人另》有约定的除外— — ,  : 第六十八条 【 有: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!。完成清算、》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!。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,(一)法人解散; ! 《 ,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法人被宣【告破产?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(三?),法律规定《的,其他原因 】 : ,   法人终止法律!。、行政?法规规定须》经有关机关》批准的依《照其规定《 《     —第六十九条  【有,下列情?形之一的法人解【散 ? ? ,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一)】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!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!程,规定的其他》解散事由出现—;,   】。。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法人的权力—机构决议解散;【   】 ,  :   (三)因【。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!。要解散; 》 《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)法—。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!照、:登记证书《被责令关闭或者被】撤销; 】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,五):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! :     第!七十条 《 法人解《散,的除合并或者—分立的情形》外清算?义务人应当》及时组成清算组进】行清算 !    法人的董】事、理事等执行机构!。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!为清:算义务人《。法律、行政法规【另有规定《的依照其规定 】 :    》 清算义务》人未及时履行—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!应当承担《民,事,责任;主管机关或】者利害关系人可【以申请人民法—院指定有关人—员组:。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】 —    《第七十一条  法】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!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!的规定;没有—规,定的参照适用公司】法,。律的:有关规定《    ! 第七十二》条  清算》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!得从事与《清算无关的活动 】。。 《     法人清】算后的剩余财产【按照:法,人章程的《规定:或者法人权力机【构,的决:议处:理法律另有规定【的依照其规定 !。    — 清算结束并完成法!人,注销登记时法人【终止;依法》不,。需要办理法人—登记的清《算结束时法》人终止 —。 ,     —第七:十三条  法人【被宣:告破产的依法进行】破产:。清算并完《成法人注销登记【时法人终止 【   —  第七十四条 】 法人可《以依法设《立分支机《构法律、行政法【规规定分支机构应】当登记的依照其规】定 》   《  分支机构以自】己的名义从事民事】活动产生的民—事责任由法人承担】;也可以先以—该分:支机构管理的财产】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!法人承担 【  《  : 第七十五》。条 : 设立人为》设立法人《从事的?。民事活动《其法律后果》由法人承受;法人未!成立的其法律—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!立人:为二人以《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!。担连带债务 —  —   设立人为设立!法人以自己》的名义从事民事【活,动产生的民事—责任:第三人有权选择【请求法人或者—设立人承担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