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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章》 民办学校的组织】与,活动 》 第二?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!事会、董事》会或者?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!。负责:人应当具有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国籍: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!民事行为能》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!行良好无故意—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!域不良?从业记?录 ?    《民办学校法定代【表人:。应当由民办学校【决策机构负》责人或?。。者校长担任 第二!。十六条? 民办学《校的理事会》、董事会或者其他】形式决策机构应当】由举办?者或者其代表—、校长、党》组织负责人、教职工!代表等共同组—成,鼓励民办学校理【事会、董事》会或者其他形—式决:策机构吸收》社会公众代表根【据需要设《。独立理事或者独立】董,。事实:施义务教《育的民?办学:校理:事会:。。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形!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!应当:具有中华人民共【。和国国籍且应当有】审批机?关委派的代表 【。   ?  :民办学校的理事【会、董?事会或者其他—形式:。决策机构每年至【少召开2《次会议经1》/3以上组成人员提!议可以召开理—事会、董事》。会,或者其他形式决策】机构:临,。时会议讨论》下列重大事》。项应当经《2/3以上》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!过    — (:一)变更举》办者;   【  (二)》聘任、?解,。聘校长?;     【(三)修改学—校章程;《     (【四)制定发》展规:划; ?    《 (五)审核预算】、决算; —。   ? (六)《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!。并、终止;  】   (七)学【校章程规定的—其他:重,大事项 》第二十?七条 民办学校【应当:设立监督《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!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!教职工代《。表不少于1/3教】职工:人数少于20人【的民办学校可—以,只设:1至2名监》事  《   监督》机构依据国家—有关规定和学校章】程对:。学,校办学行为进行监】督监督机《构负责人或》者监:事应:当列席学《校决策机构会议 】     理事【会、董事会或—者其他形式决策机】构组成人员及其近】亲属不得兼任、担】任监督机《构组成人员或者监】事, 第?二十八条 》民办:学校校长依法独立】行使教育《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!   《  :民办学校内部组【织机:构的设置方案—由校长提出》报理事会《、董:。事会或者《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!准 第《二,十九条 民办学校依!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】和国家有关规定自】主开展教育教学【活动;使用境外【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!有,关,规定  》   实施高等教育!和中等职业技术学】历教育?的民办学校可以按】照办学宗旨和—培养:目标:。自主设置专》业、开?设课程、选用—教材:  ? ,  实施普通高中】。教育、义务》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!基于国家《课程标准自》主开设有特色—的课程实《施教育教学创新自】主设置?的课: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!政部门?备案实施《义务教育的民办学】校不得使用》境外教材    ! 实:施学前教育的民办】学校开展保育和教育!活动应?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!规律设置、开发以】游戏、活动为主要】形式的课程   ! ,。 实施以职业技能为!主的职业资格培训】、职业技能培—训的民办学校可以】按照与培训专业(】职业、工种》)相对应的国—。家职业标准及相【关,。职业培训要求开【展培训活动不—得教唆、组织学员规!避监管以《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!。资格证书、成—绩证明等 第【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!当按照招生简章【或者:。招生广告《的承诺?开设相应《课程开展《教育教学活动保【证教育教学质量 】 ,    民办学【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!的校:舍和教育教》学设施设备 — 第三十一》条 :实施学前《教育、?学历教?育的民办学校—享有与同《级,同类公?办学校同等的招生】权可以在审》批,。机关核定的办学规】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!标准和方式与公【办学:校同:期,招生:     实【施义务教育的民办】学校:应当在审《批机关管《。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!审,批机关所在》地统一管《。理实施普《通,高中: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!主要在学校所在【设区的市范》围内:招生符?合省、?自治:区,、直辖市人民政【府教育行政》部门有关规定的可】以跨:区域招生《招收接受高等学历】教育学生的应当遵】守国家有《关规定 》    县级以【。上地:方人民政府教育行】政部门、人力资【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!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!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!等待:遇不得设置跨区【域招生?障碍实行地区—封锁     民!办学校招收学生应】。。当遵守招生规则【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!平公:正录: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!的民办学校不得组】织或者变相组织学】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!得提前招生 —。     民—办学校招收境—外学:生按照国家有—。关规:。定执行 第三十】二条: 实施?高等学历教育的民】办学校?符合:学位授予条件的【依照有关法》律、行?。政法规的规定—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!得相应的学》位授予资格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