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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章》 民办学校的设立】 , 第五》条 国?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!织或者个人》可以单?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!。学校:联合举办民办学校】的应当签《订联: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!方式、各方》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!方式等  —   国家鼓励以捐!资、设?立基金?会等方?式依法举《办民办学校以捐【资等:。方式举办民办学【校无举办者》的其办?。。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!。责由发?起人履行《    》 在中国境内设立】的外商投资企业以】及外方?为实际控制人—的社会组织》不得举办、参与举办!或者实际控制—实,施义务教育的民【办学校;举》办其他类型民—办学:校的应当符》合国家有关外商【投资的规《。定 第六条 举】办,。民办:学校的社《会组织?或者:个人:应当:。。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!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!币出:资也可以用实物【。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】、知识?产权等可以用货【。币估价?并可:以依法转让的非【货币财?产作价出资;—但是:。法律、行政法规【规定不得《作为出资的》财产除外 第七条! 实施义务教—育的公办学》。校,不得举办或者参与】举办:民,。办学校也不》得转为民办》。学校其他《公办学校不》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!营利性民办学—校但:是实施职业》教育的公办学校【可以吸引企》业的资?本,。、技术?、管理等要素举【办或者参与举—办实施职《业教育的营利性【民办学校 》  :   ?公办学校《举办或者参与举办】民办学校不得—。利用国?家财政性《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!。校教学活动不得仅】以品牌输出方式【参与办学并应—当经:其,主管部门批》准公办?学校举办或者参【与举:办非营利《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!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!变相取得《。办学收益   】  :公办学校举办或【者参与举办的—民,办学:校应当具有》独立的法《人资格具有》与公办学校相—分离的校园、基本】教育:。教,学设施和独立的专】任教师队《伍按照国家》统一:的会:计制度独《立进行会计核算独】立招生独立颁发【学业证书 —    举办或者】参与举办民办学校】的公办学校依法享】有举办者《权益依法履行国有】资,产管理?义务 第》八条: 地方人民政府不】得利用国《有企业、公办教育资!源举办或《者参:与举办实施义务【教育:的民办学校 —     》以国有资《产参:。与举办民《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!家有关国《有,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!聘请具有评估资格】的中介机构依法进】行评估根据评估【结果合理确定出【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!产,负,有监管职责》的机构备案 第九!条 国家鼓励企业】以独资?、合资、合作等方】式依法举办或—者参:与举:。办实施职业》教育的?民办学校 —第十:条 举?办,民办学校应当按时】。、足额履行》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!续期间举《办者不得抽》逃出资不得挪—用办学经《费     举】办者可?以依: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!性民办?学校所募《集资金应当主要用】于办学不得》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!定履:行信息披露义务民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!得以赞?助费等名目向学生、!学生家长收取或者】变相收取与入学关】联的费用 第十一!条,。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!校章程负责推选民】办学校首届理—事会、董事会或者】其他形式决策机构】的组成人员》     —。举办者可以依据【法,。律、法规和学校【章程规定的程—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!派代表参《加理事会、董事会或!。者其他形式决—策机构并依据学【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!使相应的决策权【、管:。理权 《第十二?条 民办《学校举办《者变更的应当签【订变更协议但不得】涉,及学校的法人财【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!展不:得损害师生》权益;现有民—办学校的举》办者:变更的可《以根据?其依法?享有的合法权—益与继任《举,办者协?议约定变更收益 】     》民,。办学校的举办者不】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!当在6个月内向【审批:机关:提,出变:更;逾期不变更【的由审批机关责令】变更:   《  举办《。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!东,和实际控制》人应当符《。合法律、《行,政法: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!校的条件控股股【东和实际控》制人:变更的?应当报?主管:部,门备案并公示 【     》举办者变更符合法】定条:件的审批《机关应当在规定的】期限内予以办理 】 第十三《条 同时举》办或者实际控制【。多所:民办学校的举办者】或者实际控制人【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!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!金、人员、组织机构!等条:件与能力并对所【举办民?办学校承担管—理和监督职责  !   同时举办或】。。者实际控制多所【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!者实:际控:制人向所举办或者实!际控制的民办学校】提供教材、课程、】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!组织教育教学—。活动应当符合—国家有关规定—并建:立相应的质量—。标准:。和保障机制  】  : 同时?举办或者实际控制】多所民?办学:校的应当保障所【举办或者实》际控制?。的民办学校依—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!存续期间所》有资产由学校依【法管理和使用—;不得改变所举办】或,者实际控制的非【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!质直接或者间—接,取得办学收》益;也不得滥用市】场支:配地位?排除:、限制竞争 —  :   ?任何社会组织和【个人不得通过—兼并收购、协—。议控制等方》。式控制实施》义务教育的民—办学:校、实?施学前教育的—非营利性《民办学校 —第十四条 实—施国家认可的教育】考试:、职业资格考试和职!。业技能?。等级考试等考试的】。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!。办与其所实施—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!校应当?符合国?家,有关规定《 , 第十五条》 设立民《办学:校的审批权》限依照?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执行     !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!关部门应当依—法,履,行实施义务教育的】职责设?立实:施,义务教育的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】。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!划 ?第,十六条? 国:家鼓励民办》学校利用互联—网技术在线实施【教育活动 —    《利用互联网技—术在线实施教育【活,动应当符合》国家互联网管理【有关:法,。律、行政《。法规的规《定利用?。互,联网技术在线—实施教育活动的民】办学校应当取得【相,应的办学许》可     【民办学校《利用互?联网技术《在线实?施,教,育活动应当依法建立!并落:实,互联网安全管—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!术措施发现法—律、行?政法规禁止》发布或?者传输的信息的应】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!消除等处置》。措,施,防,。止信息扩散保存【有关记录并》向有关主管部—门报告?。     —外籍人员《利用互联网技术在】线实施教《育活:动应当遵守教育和】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!等有:关法律?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】 第?十七条 民办—学校的?举办者在获得筹设】批准书之日起3年】内完成筹设的可【以,提出正式设立申请】。    》 民办学校在筹【设期内不得招生【 第十八条 申请!正,。式设立?实施学历教》育的民?办学:校的审批机关—受理申请后应当【组织专家委》员会评议由专家【委员会提出咨询意】见 第十》九条 民办学校【的章程应当规定下】列主要事《项  《   (《一)学校的》名,称、住所、》。办,学地址、《法人属性;  】   ?(二:)举办?者的权利义务—举办者变更、权【益转让的办法—;     【(三)?办学宗旨、发展定位!、层次、《类型、规模、—形式等?;     (】四):学校开办资》金、注册资本资产的!来源、性质等—;,     (五】)理事会、董事会】或者其他《形式:。决策机构和监督机】构的产生方法—、人员构《成、任期、》议事规则等;  !   (六》)学: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!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!构和监督机构—的程序; 》  :。   (七)学校的!。法定代表人;  !   (八)学校】。自行终止《的事由剩余资—产处置?的,办,法与程序;》 ,。  :   (九)章程修!改程序    】 民办?学校应当将》章程向?。社,会公示修《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!征求利?益,相关方意见完成修】订后报主管部门备】案或者核准 【第二十条 》民办学校只能使【用一个名称 —  :。   民《。办学校的名》称应:。当符合有关法律、】。行政法规的规—定不得损害社会【公共利益不得—含有可能引》发歧义的文字或者】含有可?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!人名称?营利:。性民办学校可—以,在学:校牌:匾、成绩单、毕业证!书、结业《。证书、学位证—书及相关证明、【招,生广告和简章—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!准的法人简称 【 第二十《一条 民《办学校?开,办资金、注》册资:本应当?与学校类型、—层次、?办学规模相适—应民办?学校正?式设立?时开办资金、注【册资本应《当缴足 《 第二十二条 【对批准正式设立的】民办学校审》批机关应《当颁发办学》许,可证并向社》会公告     !办学许可的期限【应当与民办》学校的办学》层次和类《型相适应民》办学:校在许可期限内【无违法?违规行为的有效【。期届:。满可以自动》延,续、换?领,新证     民!办学校?办学许?可证的管理》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!政部门、人力资源】社会保障行》政部门依据职—责分工分别制—定, 第二十三条 民!办学校?增,设校区应《当向:审批机?关申请地址变更;】设立分?校应当?。向分校所在地—审批机关单独申请】。。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!机关备案 第二十!四条 民办学—校依照?有关法律、》行政法?规的规定申请法人登!记登记机关》应当依法予》以办理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