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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章 民办学校的】设立
—第五条 国》。家机构以外的社【会组织或者》个,人可以单独或者【。联合举办民办—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!校的应当签订—。联,。合办学协《。议明确合作方式【、各方权利》义务和争议解决方】式,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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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—家鼓励以捐》资、设立基》金会等方《式,依法举办民办—学校以捐资等方【式举办民《办学校无《。举办者的《其办学?。过程:中的举办者权责【由发起人履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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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在中国境内【设,立的外商投资企【业以:。及外方?。为实:际控制人的社—会组织不得举办【、参: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!实,施义务教育》的民办学校》;举办其他类型民办!。学校的应当》符合:国家有关《外商投资《的规定
第六条 !举办民办学校—的,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!当有:良好的信用状况【。举办民办学校可【以用货币出资也【可以用?实物、建设用—地使:用权、知识产权等】可以用?。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!转让:的非货币《。财,产作价出《资,;但是法律、行【政法:规,规定:不得作为出资的【财产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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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七条 实施义务【教,育的公办学校不得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!办学校也不得—转为民办学校其他】公办学校不》得举办或者》参与:举办营利性民办【学校但是实施—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!可以吸引《企业的资本、技术、!管理等要《素举办或者参—与举办实施职业【教育的?营利:性民办学《。校
【。公办:学校: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!办学校不得利用【国家财政性经费不】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!活动不得仅以品牌】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!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!准公办学校》举办或者《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!办,学校不得以管理【费等:方式:取得或者变》相取得办学》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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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办【学校举?办,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!学校:应当具?有独立的法》人资格?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!离的校园《、,基本:。。教育教学设施—和独立的专任—教师队伍按照—。国家统一的会计【制度独立进》行会计核《算独立招生独立颁】发学业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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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!民办:学校的公办学校依】法享有举《。办者权益依法履【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!
第八条 地【方人民政府不—得利用?国有企业、公办教】育,。资源举办或》者参与举《办实施?义务教育《的民办学校
! 以国有》资产参与《举办: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!。国,家有关国有资—产监督管理的—规定聘请《具有评估资格的【中介机构依法进【行评估根据》评估结果合理确定】出资额并报对—该国有资产负—有监管职责的机构】备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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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国—家鼓励企业以独资、!合资、合作等方式依!法举办或者参与【举,办实施职《业教育?的民办学校
【第十条 举办民【办学校应当》按时、足额》履行出资《义务:民办:。学校存续期间举办】者,。不得抽逃出资不得】挪用办学经费
! , 举办者可以【依法募集资金举办】营利性民《办学:校,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!用,于办学不《得,擅自改变《用,途并按?规定履?行信息披露义务【民办学校《。及其举办者不得【以赞:助费等名目向学【生、学生家长—收取或?者变相?。。。收取与入学》关联的费用》
第十一》。条 举办者》依法制定学校—。章程负?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!理事会、董事会或】。者其他形《式决策机构》。的组成人员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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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举办者—。可以依据《法,律、法规和学校章】程规定的《程序和要求》参加或者委派代【表参加?理事会、董事会或】。者其他?形式决策机构并【依据学校《章程规定的权限【行使相?应,的决策权、》管理权?
第十二》条 民办《学校举办者》变更的应当签订变】。。更协议但《不得涉及学校的法】人财产?也不得影响》学校:发,展,不得损害《师,生权益;现有—。民办学校的举—办者变更的可以根】据其依法享有—。。的合:法,权益与继任举办【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!
民办学!校,的举办者《不再具?备,法定条?件的应当《在,6个月内向》审批机关提出变【。更,;逾期?不,变更的由《审批机关责令—变,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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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举办—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!东和实际控制人应】当符合法律、—行政法规规定的【举办民办学校—的条件控股股东【和实: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!报主管?部门备案并》公示:
《 , ,。举办:者变更?。符合法定《条件的审批机关应】当在规定的期限【内予以办理
第十!三条 同时举办或】者实际?控制多所民》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!实际:控制人应当具备【与其:所开展?办学活动相适应的】资金、人员、组织机!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!所,。举,办民办学《校承担管理和—监督职责
— 《。同时举办或》者实际控制多所民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!实际控制人》向所举办或者—。实际:控,制,的民办?。学校提供教材、课】程、: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!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!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!并建立?相,应的质量标准和【保障机制《
》 同时举办或—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!学校的应当保障【所举:办或者实《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!。法独立开展办学活】动存续期间所有资】产由学校依法管【理和使用《。;不得改变所举办】或,者,实际控制的非营利】性民办学校的性质】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!学收益;也不得滥】。用市场支配地—位,。排除、限制竞争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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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—何,社,会组:织,和个人不《得通过兼并收购、】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!实施义务教》育的民办学校、实】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!性民:办学:校,。
:第十:四条 ?实施国家认可—的教育考试、—职业资格考试和【职业技能《等级考试等考试【的机构举办或者参】。与举办与《其所: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!办学校应《当符合国家有关规】定
第十》五条 设立民办学】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!关,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执行
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!关部门应当依—法履行实施义—务教:育的职责设》。立实施?义务教?育,的民办学校应—当符合当地义—务教育发展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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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国家】鼓励民办学校利用】互联网?技术在线实施教【育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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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利:用互联网《技术在?线,实施教育活动—应当:符合国家互联网管】理有关法《律、行政法规—的规定?利,用互联?。网技术?在线:实施教?育活动的民办—学校应当取得—相应的?。办学许可
— , 民《办学校利用互—联网技术《在线实施教育活动】应当依?法,建立并落实互—联网安全管》理制度和安全保【护技术措《施发现法律、行政】法规禁止发布或【者传输的信》息的应?当立即停止》传输采取《。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!信息扩散保存—有关记录并向—有关主管部门报【告
外籍!。人员利?用互联网技》术在线实施》教育活动应》当遵守教育》和外国人在华工【作,。。管理等有关法—律,、行政法规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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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—民办学校的举办【者在获得筹设批【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!成筹设的可以提【出正式设立申请
】。
民—办学校在筹设期【内不得招生》
第?十八条 申请正【式设立实施学历教】育的民办学校的【审,批机关受理申—请后应当《组织专?。家委员会《评议由专家》委员会提出咨—询,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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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民【办学校的章》程,应当规定下列主【要事项
— ?(一)学校的名【。称、住所《、办学地《址、法人属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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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举:。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!者变更、权益转【让的办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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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?三)办学宗旨、发】展,定位、层次、类型】、规模、形式等【;
【(四)学校开—办资金、《注册资本资产—的来源、性质—等;
— (五)理—事会、董《。事会或者其他—形式决策《机,构,和监督机构的—产生方?。法、人?员构成、任期、【议事规?则等:;
《 (六)学校】党组织负《责人或者《代表进?入学校决《策机:构和监督机构的程】序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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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(七)学校的法定!代表人;
】 (?八,),学校自行终止—的,事由剩余《资产处置的办法【与程序;
! (九)章程修改】。程序
】民办学校应当将章】程向社会公示修【订,章程:应当事?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!。方意见完成修订后】报主管部门》备案或?者核准
第二十条! 民: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!名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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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民办学校的名】称应:当符合有关法律、】行政法?规的:规定:不得损?害社会?公共:利益不得含有可能】引发歧义的文—字或者含有可—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!人名称营利》性民办学《。校可以?在学校牌匾、—成绩单、毕》业证书、结业证【书,、学位证书》及相关证明、招生】广告:和简:章上使?用经审批《机关批准的》法人简称《
第二十一条 民!办,学校开?办资金、注册资本应!。当与学校类型、层】次、办学规模—。相适应民办学校【正式设立时》开办资金、注—册资本?应当缴足
第二】。十二条 《对批:准正式设《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!。关应当颁发办学许】可证并向社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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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学许】可的期?限应当与民办学【校的办学《层次:和类型?相适应民《办学校在许》可,期限内无违法违规】行为的有效期届满】可以自动延续、换】领新证
】 民办?学校办学许可—证的:管理办法由国—务院教育行政部门】、人力资源社—会保障行政部门依】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!
第二十三—。条 民办学校增设校!区应当?向审批?机关申请地》址变更?;设立分校应当向分!校所在地审批机【关单独申《请办学?许可并报原审—批机关备《。案
第二十四条】 民办学校依—照有关法《律、行政法规的规】定申请法人》登记:登记机关《应当依法予》以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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