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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九章 法律责任】 】 ,   第六十一条 !。 民:。办,学校在教育活动【中违反教《育法、?。教师法规定的—依照:教,育法、教师》法的有?关规定给予》处罚 《     】第六十二条  【民办学?校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由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教:育行:政部:门、: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!政部门或者其—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!。改正并予《以警告;有违法所】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!没收违法所得;情】节严重的《责令:停止:招生、吊《销办学许可证—;构: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: 》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擅自!分立、合并》民,。办学校?的; ?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(二)《擅,自改变民办学校名】称、层次、类别和举!办者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发布虚】假招生简章或者【广告骗?。取,钱财的?;,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:非,法颁发或《者,伪,造,学历证书、结业【证书:、培:训证书、《职业资?格证书的; 【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(五)管理混—乱严重影响教—。育教学产《生恶劣社会》影响的?; : ?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六)提【交虚假证《明文件或《者采取其他》欺诈手段《隐瞒重要事实骗取】办学许可《证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(七)伪造、变【造、: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办!学许:可证的?; :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八)!恶意终止办学—、抽逃资金》或者挪用办》学,。经费:的 【   ?。 第六十三条  县!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教育?行政部门、人—力资源社会保障行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】关部门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由《上级机关责令其【改正;情节严—重的:对直接负责的主【管人员?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处》分;造成经济损失的!依法承担《赔偿责任;构成【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【:  】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(一)?已受理设立申请【逾期不予答复的【。; 》  ?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二【),批准不符合本法规】定条件申《请,的;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疏于?管,理造成严重后果【的; —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(,四)违?反国家有关》规定收取费用的; ! :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五?)侵犯民办学—校合:法权益的; !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其?他,。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的 】   ?  第六《十四条 《 违反国家有—关规定擅《自举办民《办学校的《由所在地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】。或者人力资》。源社会?保障行政部门—。会,同同级?公,。安、民?政或者市场监督【管理等有关部门【责令停止《办学、退还》所收费用并对—举办者处违》法所得一倍以上【五倍以下罚款;【构成:违反治安管理行【为的:由公安?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!理处:罚,;,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