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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九章 法律】责任 !     第六十】。一条:  民办学校—在教:育活:动中违反教育—法、教师法规定的依!照教育法《、,教师法的有》关规定给予处—罚  】 , , 第六十《二条  民》办学校有下》列行为?之一的?。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教育行政部门、人】。力资源?社会:保障行政部门—。或者其他有关部门】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!警告;有违法所得】的退还所收费用后】没收:。违法所得;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!。。招生、吊销》办学许可证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,事责任: — :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。 (一)擅自—分立、合并民办学校!的; ?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)】擅自改变民》办学校名称、层次、!类别和举办者的【;, ?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三)!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!者广告骗取钱财的;!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(,四)非法颁发—或者伪造学历证【书、结业证书—。、培训证书》、职业资格》证书的;《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五)管—理,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!学产:生恶劣社会影—响的:; :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, (六)《提,。交虚假?证明:文件:或者采取《其他欺诈手》段隐瞒重要》事,实骗取办学》许可证的; 【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七)伪造、》变造、买卖、—出,租、出借《办学许可证的; !。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八)?。恶意终止办学、抽】逃资金或者挪用【办学经费的 【     】第六十三条  【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教—育行政部门、人【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!部门或者其他有【关,。部门有下列行—为之一?的由上?级机关责令其改正】;,。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!责的主?管人: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依:法给予处《分;造成经济损【。。失的依法承担赔【偿责:任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: 】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已受理设!立申请逾期》不予答复《的;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,)批准不符》合本法规定条件申】请的; 【 , 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疏于管!理造成严重后果【的,;,   】   ?。。   (四)违反】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!用的; 》 :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(五)侵犯民办学!校合法权益》。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六?)其他滥用职权【、徇私舞弊的 】     】第六十?四条  违》反,国家有关规定擅自】举办民办学校的【由所在地《县,。级以:上地方?。人民政?府教育行政部—。。门或者人《力资源社《会保障行政部—门,会同同级公安—、民政或者市场监督!管,理等有关部》。门责令停止办学、】退还所收费》用并:对举办者处违—法所得?一倍以上五》倍,以下: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!管理:行为的由公安机关】依法:给,予,治安:管理处?罚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《。刑事责任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