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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九章 法律!责任 ? —     第六十一!条  ?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!中违反教育法、【教师法规《定,的依照?。教育法?、教:师,法,的有关规定给予【。处罚 ?  —   第六十—二条  民办学【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!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!。行政部门或者其他】有关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并予以警告;有!违法:。所得的退《还所收费用后没【收违法所得;情【节严重的责》令停止?招生、吊《销办学许可证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: !   ?  : ,  (一)》擅自分立、合并民】办学:校的;?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擅自】改变民办学校名【称,、,层次、类别》和举:办者的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三)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!者广告?。骗取钱财的; !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非法?颁发或者伪》造学历证书、—结业证书、》培训证书、职—业资格证书的; 】 :。 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五)管理《混乱严重影响教【。育,教学产生恶劣社【会影响的; — ?。。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六)】提交虚?假证:明文件或《者采取其他》欺诈手段隐瞒—重要事实骗取办【。学许可证的;—    !   ?  (七)伪造【、变造?、买:卖、出?租、出借办》学许可证的;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八)恶意!终止办学、抽—逃资金或者挪—用办学经费的 】 《  :  第六十三条【  :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教育》行政:部门、人力资—源社会保障行政【部门或者其他有关】部门有下《列行为?之一的由《上,级机关?责,。令,其改正;《。情节严重的对—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予处【分;造成《经济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偿责任;构成】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: 《 ,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一)已受理设立申!。请逾期不予答复【的; ?。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)批准!不,符合本法规》定条:件申请的; !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, (三)疏于—管理造成严重后果】的; 【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四)违反国—家有关?规定收取费用的; !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五)侵犯民办学【。校合法权益的; 】 : 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(》六)其他《滥用:职权、?徇私舞?弊的 —。 :  :  第六十四条【  违反国》家有关?规定擅自举》办民办学校》。的由所在地县级【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!育,行政部门或者—人力资源《社会:保,障行政部门会同同】级公安?、民政或者市场【监督管理等有关【部门责令停止—办学、?退还所收费》用并对举办者处【违,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!以下罚款;构成【违,反治安管《理行为?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!予治安管理处罚;】构成: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