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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九:章 法律责任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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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十一条 民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!违,。反教:育法、教师法规定】的依照教育法、教师!法的有?关规定?给予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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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十二条【 :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由县级以上】人民政?府教育行政部—门、:人力:。资源社会保》。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!有关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并予以》警告;有违法所【得的退?还所收费用后没收】违法所得;》情节严重《的责令停止招—生、吊销办》学许可证;构成【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!
【 【(一)擅自分立、合!并民办?学校的?;
! (【。二)擅自《改变民办学校名【称、层次、》类别和举《办者的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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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。 (三)发【布,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!告骗取钱财的;【
! : (《四)非法颁》发或者伪《造,学历证书、结业证】书、培训证书、职业!。资,格证书的;
!
】。 , (五)管理—混乱严重影响—教育教学产生恶劣】社会影响的;
!。
】 (六)提交虚!假证明文件》或,。者采:。取其他欺诈手—段隐瞒重要事实【。骗取办学许》可证的;
【
》 ? , (七)伪造【、变造、《买卖、出租》、出借办学许可证】的;
】 】(八)恶意终止办】学,、抽逃?资金或者挪》用办学经费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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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 第六十三—条,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,府,教育行政部门、人】力资源社《。会保障?行政:部门或者《其他有关部》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上级机关》责令其?改正;?情节严重的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?其,他,。直,接,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!分;造成经济损【失,的依法承担》赔偿责任;》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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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?一)已受理设立申请!逾期不予《答复:的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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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》 (?二)批?准不符合本法规【定条:件申请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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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【三)疏于管理造成严!重后果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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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!),。违反:国家有关规》定收取费用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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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《五)侵犯民》办学:校合法?权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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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。 (六)其他【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的
》
第【六十四条 违反】国家:有关规定《擅自举?办民办?学校的由《所在地县级以—上地方?人民政府教育行【政部门或者人—力资源社会保障【行政:部门:会同同级《。公安:。、民政或者市场监】督管理等《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!学、退还所收费【用并:对举办?者处违法所得一【倍以上五倍》以下罚款;构成违】反,治安管理行为的【由公安机关依法【给予治安管理处【罚;: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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