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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法—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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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六十一条 民】办学校在教育—活动中违反》教育法、教师法规】定的依?照教育法、教—师法:的有关规定》给予: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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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!二条 民办学校】有下列?行为之?一的: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教育行政部门、人力!资源社会保障行【政部门或者》其他有关部》门责令限期改正【并予以?警告;?有违法所得的退还】所,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!得;情节严重—的责令停止招生【、吊销办学许可证;!构成:。。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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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, (一》。)擅自分立、合【。并民办学校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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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擅自改!变,民办学校《名称、层次、类别】和举办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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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发—布虚假招生》简,章,或者:广告骗取《钱财的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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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《)非法颁发或者伪造!学历证书《、结业证书、—培训证书、职业资格!证书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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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》五,)管理混乱严重【影响教育教学—产生恶劣社会影【响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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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六—)提交?虚假证明《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!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!骗取办学《许可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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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七)伪造!、变造、买》卖、出租《、出借办学许可证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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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八【),恶意终止办》学、抽逃《资,。金或者?挪用办学《经费的
! :。。 第六十三条 !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教育:行政部门、人力资】源社会?保障行政部门—或者其?他有关部门》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上级机关责令其【改正;情节严重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!人员: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员依法—给予处分《;造:成经济损失的依法】承担赔偿《责任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?刑事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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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:(一)?已,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!予答复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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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—(二)批准不符【合本法规定条—。件申:请的:;
! (【三):疏于管理造成严重】后果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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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)违反【国家有关规定收【取费用的;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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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!五)侵犯《民办学校合》法,权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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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】(六)?其他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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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十四条【 违反《国家: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!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!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,府教育行政部—门或: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!行政部门会同—同级公?安、:民政或者市》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!门责令停《止办学、退还所【收费用并《对举办者处违法所】。得一倍以上五倍【以下罚?款;构成违》反治安管理行—。为的由公安》机,关依法给予治安【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!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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