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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第八?章 变更与终止 !    ! 第五?十三条  》民办:学校的分立》、合并在进行—财务清算后由学校】理事会或《。者董事会报审—。批,机关:批准 》 ,  ?  : ,申请分立、》合并民办学》校的审批机》关应当自受理之日】起三个月内》以书:面形式答复;其中】申请分?。。立,、合并民《办高等学校的审批】机关也可以》自受: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!书面:形式答复 》 :。 ,   《  第五十四—条  民办学校举办!。者的变更须》由举办者提出在【进行:财务清算后经学校】理事会或者》董事会同意报审【批机关核准》 —    第五十五条!  民办学校名【称、层次、类别【的变更?由,学校理事会或者董】事会报?审批机?关,批准 》     申】请变更?为其他民办学—校审批机关应当自】受理之日起》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!答复;?其中申?请变更为民》。办,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!也,可以自受理之日起】六个月内以》书面形式答复 】     第!五十六条 》 民办学校》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应当》终止:?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根据学】校章程规定要求【终止并经《审批机关批》。准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)被—。吊销办学许可证的】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《因资不抵债无法【继,续办学?的 《 , ,    《 第五十七》条  民办学校终止!时应当妥善安—置在校学生实施义】务教育的民办学校】终止时?审批机关应当协助】学校安排学生继【续就学 】     》。第五十八《条  民办学校【终止时应当依法进】行财务清算 !     民办】学校自己《要求终止的由民【办学:校组织清算;被审批!机,关依法撤《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!清算:。;因资不抵债无法继!续办学而《被终:止的由?人,。民法院?组织:。清算:    !。 第五十九》条  对民办学【校的财产按照下【列顺序清偿: 【 ,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一)应退受教【育者学?费、杂费和其他费】用; 》 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(二)应发教】职工的工资及应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!;, ?。。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偿还其他债】务   !  非营利性—民办学校《清偿上述债务—后的剩余财》产继续用于其他【非营:利性学校办学;【营利性民办学—。校清偿上述债务【后的剩余财产依照】。公司法的有》关,。规定处理 — 《    《第六十条  —终,止的民办学校由审】批机关收回》办,学许:可证和?销毁印章《。并注销登记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