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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【变更与终止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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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!三条: 民办学校—的分立、合并在进】行财务?清算后由学校理事】会或:者董:。事会:报,审批机关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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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分!立、合并民》。办学校的审批机关】应当自?。受理:之日起三《。个月内以书》面形式答复;其中】申请分立、合并【民,办高等?学校的审批机关【也可以自受》。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!书,面形:式答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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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十,。四条 ? 民办学校》举办:者的变更须由举【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!清算后经学校理【事会或者董事会同】意报审?批机关核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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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》十,五条 民办学校名!称,、层:。次、类别《的变:。。更由学校理事—会或者董事会报【审批机关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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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申《请变:更为:其他民办学校审【批机关应当自受【理之日起《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!答复;?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!高等学校的》审批机关也可以自】受理之日起六个【月内以书面》形式答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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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十六《条 民办学校有下!。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!止: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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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根据】学,校章:程规定要求终止【。。并经审批机关批【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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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(《二)被吊《销办学许可》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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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—因资不抵《债,无法:继续办?学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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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十七条 民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】妥善安置《在校学生实》施义务教育的—民办学校终止—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!学,。校,安排学生《继续就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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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十:八条: :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!依法进行财务清算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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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民办学校】。自己要求终止的由】。民办学?校组织清算》。;,被审批机关依法【撤销的由《审批机?关组织清算》;因资不《抵债无法继续办学】而被终止的由—人民法院《组,织,清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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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五十九—条 : 对民办《学,校的财产按照下列】顺序:清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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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—。一)应?退受教育者学费【、杂费和其》他费用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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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?。二)应发教》职,工的工资及应缴【纳的社会《保险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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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 (三)偿还其】他,债务
! 非营利性民】办学校清《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!财,产继续用于其他非】营利性学校办学;】营利性?民,办学校清偿上述债】务,后,的剩余?财,产依照公司法的【有关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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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十条 》终止的民办学校【由审批机关收回办】。学许可?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!。。。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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