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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第八章 【变更与终止》 ? ?     第五十!三条:  民办学校—的分立、合并在进】行财务?清算后由学校理事】会或:者董:。事会:报,审批机关批准 !。 ,     申请分!立、合并民》。办学校的审批机关】应当自?。受理:之日起三《。个月内以书》面形式答复;其中】申请分立、合并【民,办高等?学校的审批机关【也可以自受》。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!书,面形:式答复 —     第五!十,。四条 ? 民办学校》举办:者的变更须由举【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!清算后经学校理【事会或者董事会同】意报审?批机关核准 【 ,  《   第五》十,五条  民办学校名!称,、层:。次、类别《的变:。。更由学校理事—会或者董事会报【审批机关批准 !  《   申《请变:更为:其他民办学校审【批机关应当自受【理之日起《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!答复;?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!高等学校的》审批机关也可以自】受理之日起六个【月内以书面》形式答复 》 ?     —第五十六《条  民办学校有下!。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!止:: ? ,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一)根据】学,校章:程规定要求终止【。。并经审批机关批【准的; 】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《二)被吊《销办学许可》证的;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)—因资不抵《债,无法:继续办?学的 ? 《     》第五十七条  民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】妥善安置《在校学生实》施义务教育的—民办学校终止—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!学,。校,安排学生《继续就学 !     第—五十:八条:  :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!依法进行财务清算】。 《 , ,    民办学校】。自己要求终止的由】。民办学?校组织清算》。;,被审批机关依法【撤销的由《审批机?关组织清算》;因资不《抵债无法继续办学】而被终止的由—人民法院《组,织,清算 ? , ?   ?。  第五十九—条 : 对民办《学,校的财产按照下列】顺序:清偿: 》 ?。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—。一)应?退受教育者学费【、杂费和其》他费用?; 《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。二)应发教》职,工的工资及应缴【纳的社会《保险费用; —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偿还其】他,债务  !   非营利性民】办学校清《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!财,产继续用于其他非】营利性学校办学;】营利性?民,办学校清偿上述债】务,后,的剩余?财,产依照公司法的【有关规定处理 】 ?     第—六十条  》终止的民办学校【由审批机关收回办】。学许可?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!。。。登记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