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第八章 变【更与终止 【 , :     —第,五十:。三条  《。民办学校的分立、】。合并:在进行财务清—算后由学《校理事会或》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!批准 《 :     申请分!。立、合并民办学校】的审批机关应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】个月内以书面形式】答复;其中申请【分立、合并民办【高等学校的》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!理之日起六》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!复 :    】 第五十四条  】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!。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!进行财务清算后经】学校理事会或者【董事会同意报审批】机关:核准 ? 《   ?  第五十五—条  民《。办学校名称、—层,次、:。类别的变更由学校】理事会或者董事【会报审批机》关,批准 】。   ? 申请变《更为其他民办学校】审批机关《应当自受理之—。日起三个月内以书】。面形式答复;—其,中申请变《更为民办高等学【校的审?批机关也可》以,自受理之日起—六个月?内以书面形式答【复 —   ?  第?五十:六条 ? 民办学校有下【。列情形之《一的应当终止—: 《 ,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(一)根【。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!终止并经审批—机关批?准的; 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二):被吊销办学许—可证:。的; ?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因资不抵债无【法继续办学的—    ! ,第五十七《条  民办学校【终止时应《当妥善安《置在校学生实施【。义,务,教育的?民,办学校终《止时审批《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!排,学生继续就学 】    【 第五十八条—  民办《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!进行财务清算 【   【  民办学校自己】要求:终止的?由民办学校组织【。清算:。。;,被审批机关依法【。撤销的由审》。。批机关组织》清算:;因资不抵债—无,法继续办学》而被:终止的由人民法【院,组织清?算  】  : 第五?十九条  对民办】学校的财《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!: : :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《一)应退受》教育者学费》。、杂费和其他费【用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。 ,(二)应《发教职?工的工资及应缴纳】的社会保险费用;】。 ?  《。  :   ?  (三)》偿还其他债务 !     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】清偿上述债》务后的剩余》财产继续用于其【他非营?利性学校办》学,;营利性民办学校】清偿上述《债务:后的剩?余财产依照》公司法的有》关规定处理 ! ,     第六十条!  终止的》民办学校由审—。批机关收回办—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!并注销登记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