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八章 变更与【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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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《 第五十三》。。条 民办学校的分!立,、合:。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!由学:校理事会或》者董事会报》审,。批机关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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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《 申请分立》、合并民办学校的】。审批机?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!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!答复;其中申—请分立、合并民办高!等学校的审批—机关也可以自受理】之日起六个月—内以书面形式答复
!。
— 第五十四【条 ?民办学校举办—者,的变更?须由举办者提出【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!学校理事会或者【董事:会同意报审批机【关核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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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十五条! 民?办学校名称、层次】、类别的变更由【学校理事会》或者董事会》。报审批机关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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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申请变更《为,其他民办学校—审,批机关应《。当自受理之》日起三个《月内以书《。面形:式答复;其中申请变!更为民办高等学【校的审批机关也【可以自受《理之日起六》个,月内:以书面形式》答复
【
》第五十?六条 民办学校有!下列情?形之一的应当终止:!
:。
! ?(,一)根据学校章程规!。定要求终《。止并经审批机关批】准的;
《
》 : ? (二)被吊】销办:学许可证的;
】
?
《 ?。 (三)因—。资不:。抵债无?法继续办学的
【
《
? ,。 第:五十七?条, ,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!当妥善安置》在,校学生?。实,施义务教《育的民办学校—终止时审批机关应】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!。继续就学
!
第五十八!条 民办学—校终止时应》当依法进行财务【。清算
《
民!办学校自己要求终】止的由民办学—校组织清算;被审批!机关依法撤销—的由审?批机关组织清算【;,因资不抵债》。无法继续办学而被】终止的由人民法院】组织:清,。算,
】 第五十九—条 对民办学【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!序清偿?:,
— (!一,)应退?。受教育者《学费、杂费和其他】费用;
】
】 (二)《。应发教职工的工【资及应?缴纳:的社会保险》。费用;
! 【 (三)偿》还其他债务
!
—非营利?性民办学校清偿【。上述债务后的—剩余财产继续用于】其他非营利性学校】办学;营利性民【办学校清偿上述【债务后的剩余财产】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!。定,处理
【
: 第六十—条 终止的民办】学校由?审批机?关收:回办:学许可证和销毁【印章:并注销登《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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