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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?章 变更与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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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五?十三条 》民办:学校的分立》、合并在进行—财务清算后由学校】理事会或《。者董事会报审—。批,机关: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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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,申请分立、》合并民办学》校的审批机》关应当自受理之日】起三个月内》以书:面形式答复;其中】申请分?。。立,、合并民《办高等学校的审批】机关也可以》自受: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!书面:形式答复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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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十四—条 民办学校举办!。者的变更须》由举办者提出在【进行:财务清算后经学校】理事会或者》董事会同意报审【批机关核准》
— 第五十五条! 民办学校名【称、层次、类别【的变更?由,学校理事会或者董】事会报?审批机?关,批准
》
申】请变更?为其他民办学—校审批机关应当自】受理之日起》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!答复;?其中申?请变更为民》。办,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!也,可以自受理之日起】六个月内以》书面形式答复
】
第!五十六条 》 民办学校》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应当》终止:?
》
【 (一)根据学】校章程规定要求【终止并经《审批机关批》。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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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被—。吊销办学许可证的】;
】 — (三)《因资不抵债无法【继,续办学?的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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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十七》条 民办学校终止!时应当妥善安—置在校学生实施义】务教育的民办学校】终止时?审批机关应当协助】学校安排学生继【续就学
】
》。第五十八《条 民办学校【终止时应当依法进】行财务清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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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】学校自己《要求终止的由民【办学:校组织清算;被审批!机,关依法撤《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!清算:。;因资不抵债无法继!续办学而《被终:止的由?人,。民法院?组织:。清算:
!。 第五十九》条 对民办学【校的财产按照下【列顺序清偿: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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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《(一)应退受教【育者学?费、杂费和其他费】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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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二)应发教】职工的工资及应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!;,
?。。
? 】(三)偿还其他债】务
! 非营利性—民办学校《清偿上述债务—后的剩余财》产继续用于其他【非营:利性学校办学;【营利性民办学—。校清偿上述债务【后的剩余财产依照】。公司法的有》关,。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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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第六十条 —终,止的民办学校由审】批机关收回》办,学许:可证和?销毁印章《。并注销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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