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建标库

第十章附则

    第六十五条  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。

    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。

    第六十六条  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,由国务院规定。

    第六十七条  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》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