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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【 ,管理:与监督 !  ?   第四十条【  教育《行政部门及有关部】门应当对民》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!。作,、教师培《训工作进行指导【  【。   第《四十一条  教育】行政: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!对民办?学校实行督导建立】民办学?校信息公示》。和,信,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!办学:。质量;组织或—者委托社会中—介,组,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!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!向社会公布》 :     第!四十:二,条,  民办学校的招生!简章和广告》应当:报审批机《关备案 —     第四!十三条  民办学】校侵犯受教育者【的合法权《益受教育者及其亲】属有权向《教育行政部》门和其他有关部【门申诉有关部门应】当及时予以处理 】  —   第四十四条 ! ,国家支持和鼓—励社会中《介组织为民办—学校提供《服务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