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建标库

第六章管理与监督

    第四十条 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、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。

    第四十一条 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,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,促进提高办学质量;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,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。

    第四十二条  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,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
    第四十三条  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,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。

    第四十四条  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