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【 ,管理:与监督
!
? 第四十条【 教育《行政部门及有关部】门应当对民》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!。作,、教师培《训工作进行指导【
【。 第《四十一条 教育】行政: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!对民办?学校实行督导建立】民办学?校信息公示》。和,信,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!办学:。质量;组织或—者委托社会中—介,组,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!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!向社会公布》
:
第!四十:二,条, 民办学校的招生!简章和广告》应当:报审批机《关备案
—
第四!十三条 民办学】校侵犯受教育者【的合法权《益受教育者及其亲】属有权向《教育行政部》门和其他有关部【门申诉有关部门应】当及时予以处理
】
— 第四十四条 ! ,国家支持和鼓—励社会中《介组织为民办—学校提供《服务: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