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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 第四章 》教师:与受:教育者 》。 ,。 , ?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八条  民办学校】的教师、《受教:育,者与公办学校的【教师:、受教?育者具有《同等的法律地—位 :。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九条  民办—学校聘任的教—。师,应当具有国家规【定,的任教资《格 》 ,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条  民《办学校应当对教师】进行思想品德教育】和业务培《。训 —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一!条  ?民办学校应》。当,依法保障教职工的】工资、福《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!益并为教职工—缴纳:社会保险费 —     !国家鼓励民》办学校按照国家【规,定,为教职工《办理补充养》老保险 !。    第三十二条!  :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!务培训、职务聘任、!教龄:和工龄计算、—表彰奖励、》社会活动等方面依】法享有?与公办学校教职工】同等权利 【 :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三条  民办—学校依?法保障受教育—者的合法权益 】    【 民办学校》按照国家规定建【立学籍管理制—度,。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!或者处分 【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四条— , 民:办学校的受教—育者在?升学、就业、社会优!。待以及参加》。先进评选等方—面享有与《同级同类公办—学校的受教育者【同等权利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