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教师与受—教育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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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八【条 民办》学,校的教师、受教【育者与公办学校的】教,师、受教育者具有同!等的:法律地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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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九条! 民办学校聘【任,的教:师应当?。具有:国,家规定的任教资格】。。
! ,。第三十条 民【办学校应当对教师】进,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!务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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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第三十一条》 民办学校应当依!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!、福利待遇》和其他合法权—益并为教职工—缴纳社会保》。险费:
!。 国家?鼓励民办学校按照】国,家规定为教职—工办理?补充养老保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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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《十二条 民办【学校教职工》在业务培训、职务】聘任、教龄和工龄计!算、表?彰奖励、社会活动】等方面依《。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!。职工同等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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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三条 》民办学校依法—保障受教育者的【合法权?益
】 : 民办学校按—照国家规定建—立学籍?管理制度对受—教,育者实施奖励—。或者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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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四?条 民办学校的】受,教育者在《升学:、就业、《社会:优待以及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】面享有与同级同【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!者同等权利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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