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第四》章 教师《与受教育者
【
?。
第】二十八条 》 民办学《校的教师《。。。。、受教育《者与公办学校的教】师、受教育者具【有同等?的法律地位
【
?
, : 第?二十九条 民【。办学校聘任》。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!规定的任教资—格
! 第三十条 【 ,民办学?校应:当对教师进》行思想品德》教,。育和业务培训
】
第!三十:一条 民办学【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!工的工?。资、福?利待遇和其他合法】权益并为教职工缴】纳社会保险》费
《
《。 国家鼓励【民办学校按照国【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!补充养老保险
!
:
第—三十二条 民【办学校教职工在业】务培训、职务聘任、!教龄和工龄计算、表!彰奖励、社会活动】等方面依法》享有与公办学—校教职工同等权利】
【 第三十三【条 民办》学校依法保障受教】育者的合法权益【
— 民》办学校按照国家【规,定建立学《籍管: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!施奖励或者处分【
【 第三十—四条: 民办《学校:的受教育《者在升学、就业【、社会优《待以及参加先—进评选?等方面享有》与同级?同类公办学》校的:受教育者同等权利
!。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