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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》章 教师《与受教育者 【 ?。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八条 》 民办学《校的教师《。。。。、受教育《者与公办学校的教】师、受教育者具【有同等?的法律地位 【 ? ,  :  第?二十九条  民【。办学校聘任》。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!规定的任教资—格   !  第三十条 【 ,民办学?校应:当对教师进》行思想品德》教,。育和业务培训 】     第!三十:一条  民办学【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!工的工?。资、福?利待遇和其他合法】权益并为教职工缴】纳社会保险》费 《  《。   国家鼓励【民办学校按照国【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!补充养老保险 ! :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二条  民【办学校教职工在业】务培训、职务聘任、!教龄和工龄计算、表!彰奖励、社会活动】等方面依法》享有与公办学—校教职工同等权利】  【   第三十三【条  民办》学校依法保障受教】育者的合法权益【 —    民》办学校按照国家【规,定建立学《籍管: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!施奖励或者处分【  【   第三十—四条:  民办《学校:的受教育《者在升学、就业【、社会优《待以及参加先—进评选?等方面享有》与同级?同类公办学》校的: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!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