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节 非全日制】用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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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六十八》条 非《全日制用《工是:指以小时计酬为主】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!位一般平均每日工】。作时间不超》过四小?时每周工《作时间累计不—超过:二十四小时的—用,工形式
!。 《第六十九条》 非?全日:制用工双方当—事人可以订立—口头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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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非!全日制?用工的劳动者可以】与一个?或者:一个:以上用人单位订【立劳动合同;但【是,。后,。。订,立的劳动合同—不得影响先订立【的劳动合同的—。履行
】 第七十条 ! 非全?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!不得:约定试用《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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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一!。条 : 非:全日制用工双—方当事人任何一方】都可以随时通知【对方终止用》工终止?用工用人《。单位不向劳》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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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十—二条 《非全:日制用工《小,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!用人单位所在地人】民政府规定的最低】小时工资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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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非全日制用工劳【动报酬结算支付【周期最长不》得超过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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