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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【 劳务?派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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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十七】条 经营劳务派遣!业务:应,当具备下列条—件
! —(一)?注册资本《。不得少?于,人,民币二百《万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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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 (二)有!。与开展?。。业务相适应的固【定的经营场所和设】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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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有】符合法律、行—政法:规规定的《劳务派?。遣管理制《度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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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。 (四)法律、行】政法规?规定的其《他条件
! 经营—劳务派?。遣业务应当》向劳动行政部门【依法申请行政许可;!经许可的依》法办理?相应的公司登记未】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经营劳务【派遣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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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五十:八条 劳务派遣单!位是本法所称用【人单位应当履—行用:人单位对劳动—。者,的义务劳务派—遣单:位与被派《遣,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!同除应当载明—本法第十《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!应当载明《被派遣劳动者的【用工单位以及—派遣期限、工作【岗位:。等情况
! : 劳务派遣单位应!当与: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!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!动,合同按月支》付劳动报《酬;被派《遣劳动者在》无工作期间劳务派】遣单位?应当按照《所在地?人,。民政府规定的最低】工资标准向其按月】支付报酬《
— 第五十九】条, 劳务派》。遣单位派遣劳动者】应当与接受以劳务】派遣形式用工的单】位(以下《。称用:工单位)订立劳【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!协议:。应当约定《派遣岗位和人员【数量、派遣期限、劳!动报酬和社会—保,。险,费的数额与支付【。方式以及违》。反协:。议的责任
—
?
用—工单位应当根据【工作岗位的实际需】要与劳务派遣单位】确定派遣《期,限,不得将?连,。。续用:工,期限分割《订立:数个短期劳务派【遣协议
! , 第《六十条 劳务派】遣单位?。应,当将劳务派遣协【议的内容《告知被派《。。。遣劳动者
!
劳—务派遣单位不得克】扣用:。工单位?按照劳务《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!。遣劳动者的劳动【报酬
! : 劳务派《遣单位和用工单位】不得向被派遣—劳,动者收取费用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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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十一条 劳【务,。派遣单位跨地—区派遣劳动者的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!劳动报酬和》劳动条件按照—用,工单位所《在地的标准执行
!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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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第,。。六,十二条 用工【单位应当履行下列】义务
】 ? 《 (一)执》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!相应:的劳动条件》和劳动保护;—
— 《 (二)告】知被:派遣:劳动者的工作要求】和劳动报酬》;
:
《。
【 (三)支付加】班费、绩效奖金提】供与工作岗位—相关的福利待遇;】
! :。 (四)—对在: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!工作岗位所必—需的培训;
!
,
, (!五)连?续用工的实行正【常,的工:资调整机制
!
: , 用《工单位不得将被【派遣劳动者》再,派遣到其他用人单】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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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十三条 被派遣!劳动者享有》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!同工同?酬的权利用工单位】。应,当按照同工》同酬原则对》被派遣?劳动者与本单位同】类岗位的劳动—者实行?相同的劳动报—。酬分配办《法用工单位无同【类,岗位劳?动者的参照》用工单位所在地相】。同或:者,相近岗位《劳动者的劳动报【酬确定?
】 劳?务派遣单位与被【派遣劳?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!和与:用工单?。位,。订立的劳务派遣【协议:载明或者约定的向】被,派,遣劳动者支付—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!前,款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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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十四条 被派】遣劳动者有权在【。劳务派遣《单位或者用工—单位依法参加或者】组织工会维护自身】。的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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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十五】条 被派遣劳动】者,可以依照本法第【三十六?条、:第三十八条的规定】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!劳动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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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被派遣劳动者有!本法第三十九—条和第四十条第一】项、第二《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!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!劳务派遣《单位劳?务派遣单位依—照本法有《关规定?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!动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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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六!条 劳动》合,同用:工是:我国的企业基本【用,工形式?劳务:派,遣用工是补充形【式,只能在临时性、辅助!。。性或者替代性的工】作岗位上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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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!作岗:位,是指存续时间不超】过,六个月的岗位;辅】助性工作岗位—是指为主营》业务岗位提供—服务的?非主营业《务岗位;《替代性?。工作岗位是指用工】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!学习:、休:假,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!定期间内可》以,由其他劳动者替【。代工作的岗位
【
《
, :。 用工单位应当】严格控制《劳务派遣用》工数量不得超—过其用工总量—的一定?比例具体比例由【国务院劳动行政【。部门规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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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十七条【。 用人单位不得】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!本单位或者所属单】位派遣劳动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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