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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劳务】派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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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十七条 经—营劳务?派,遣业务应当具备下】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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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(一)》注册资本不》得少于人民》。币,二百万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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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: (二?)有与开展》业务相适应》的固: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!;
】 — ,(三)有符合法律】、行政法《规规定的劳》务派遣管《理制: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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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(—四)法律、行—政法规?规定的?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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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经营劳《务派遣业务应当向】。劳动行政部门—依法申请行政许可;!。经许可的《。依法: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!。未经许可任》何单:位和个?人不得经《营劳务?派遣:业,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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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》。十八条? 劳务派遣单位】是本法所称》用,人单位应当履行【用人单位对》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!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!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!应当载明本法第【十七条规定的—事,项外还?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!者,的用工单位以—及,派遣期?限、工作《岗位等?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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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劳务派—遣单位应当》与被:派遣劳?动,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!定期限?劳动合同按》月支付劳动报酬;】被派遣劳动者在【无工作期间劳—务派遣单位应当【按照所在《地人民政府规定的】最低工资标准向【其按月支付》报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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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五十九条 劳务】派遣单位派》遣劳:。动者应?当,与接受以《劳,务派遣形式用工的】单位(以下称用工】单位:)订立劳务》派,遣协议劳务派遣【协议:应当约定派》遣,岗位:和人员数量》、派遣期限、劳【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!的数额?与,支付方?式以及违反协—议的: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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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用工单—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!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!遣单位确定》。派遣:期限不得将连续【用工期限《分割订立数》个短期劳务派遣协】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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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十条 【 劳务派《遣单位应当将—劳务派遣协》议的:内容告知被》派遣劳动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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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劳务派遣单—位不:得克扣用工单位按】照劳:务,派遣协议《支付给被《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!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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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劳务:派遣单位和用工单】位不: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!取费用?
!。 第六十一》条 劳务》。派遣单位跨》地区派?遣劳:。动,者的被派遣劳动者】享有的劳《动报酬和劳动条【件按照?用工单位所在地【的标准执《。行
! 第六十二条 !用工单位应当—。履行下?列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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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?一)执行《国,家劳动标准提供【相应的劳动条—件和劳动保》护;
! : (二【),告知:被派遣劳动》者的工作《要求和劳动报酬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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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—三):。支付加班费、—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!岗,。位相关?的福:利,待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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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? (四)对在—岗,被派遣劳动者进行】工,作岗位所必》需的培训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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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《五):连续用工的实—行正常的工资调【整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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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单位!不得将?被派遣劳动者再【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!
【 第《六,十三条 被派遣】劳,动者享?有与用?。工单位?的劳动?者同工?同,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!当按照?同工同酬原则对被】派遣劳动者》与本单?位同类岗位》的劳动者实》行相同的劳动—报酬分配办法—用工:。单位无同类岗位【劳动者的参照用工】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!相近:岗位劳动《者的劳动报酬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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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】。派遣单?位与被派遣》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!同和与用工》单位订?立的劳务派遣协【议载明或者约定【的向:被派遣?劳动:者支付?的,。劳动报酬应当符【合前款?规定
】 第》六十四条 被派】遣劳动者《有权在劳务派遣【。单位或?者用工单位》依法参?加或者组《。织,工,会维护自身的合法】权,益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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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十五条 被】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!。。本法第三十六条、】第三十八条的规【定与劳务《派遣:单位解除劳动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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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被派遣劳—动者有本法第三【十九:条和第四十条第一】项、第二项规—定情形?的用工?单位可以将劳动者】。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!。。务派遣单位》依,照本:法有关规定可—以与劳动者解—除劳动?合,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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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第六十》六条 劳动合同】用工是我国》的企业基本用工【形式劳务派》。遣用工是补充—。形式只能在》临时性、辅助—性或者替代性的【工作:岗位上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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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前款规定的】临时性工作岗位【是,指存续时《。间不超过六》个月的岗位;辅【助性工?作岗位是指为主营】业务岗位提供服【务的:非,。主,营业务岗位;替代】性工作岗《。位是指用工单位【的,劳动者?因脱产学习、休【假等原因无法工【作的一定期间—内可以?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!作的岗?。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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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】工单位?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!遣用工数量不得【超过其?用,工总:量的一?定,。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!院劳动行政部—门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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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十七条— 用人单位不得设!立劳务?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!者所属单位》派遣劳动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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