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节 劳务派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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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五十七条【 经营劳务派【遣业务应当具—备下:列,。。条件
【
?。 : 《(一:)注册资本》不得:少,。于人民币二百万【。。元;
】 【 (二)有与开展】业,务相适应《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!设施;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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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【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!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!理制度?;
】 《 : (四)法律、行】政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条,件
! :经营劳务派遣业务】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!依法申请《。行政许?可;经许可的依【法,。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!未经许可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【。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!
! 第五十《八条 劳务派【遣单:位是本法《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!行用人单《位对:劳动者?的义务劳务》派遣单位《与被:派遣:劳动者订《立的劳动合同—除应当载明本法第】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!还应: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!的用工单位以及派】遣期限、《工作岗位等情况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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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】派遣:单位应?当,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!二年以上的固定【期,限劳: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!报酬;?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!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!应当按照《所在地人民政—府规定的《最,低工资标《。准向其按月》支付报?酬
! 第五十九条【。 劳?务派遣单《位派: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!以劳务?派遣形式用工的【单,位(以下《称用工单位)订立劳!务派:遣协议劳务派遣【协议应?当约:定派遣岗位和—人员数?量、:派遣期限、劳—动报酬?和社:会保险?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!以及违反《协议的责任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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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用工单位【应当根据工作岗位】的实际需《要与劳务《派遣单位《确定派遣期限不得】。。将,。连续用工期限—分割订立数个短【期劳务派遣协议【
】 第六《十条 劳务派遣】单位应当将劳务派】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!派遣劳动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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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劳,务派遣单《。位不得克扣用工【单位按照劳务派遣】。协议支付给被派【遣劳动者《的,劳动报酬
】
劳【务派遣单位和用工】单位不得向被派【遣劳动者收》取费用
! 第六十【。一条 劳》务派遣单《位跨地区派遣劳【动者:。的被派遣劳》动者享有的劳动【报酬和劳动》条件按照用工单位】所在地的标》准执行
【
《。 第六《十,二条 用工—。单位应当履行—下列义?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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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(一)执行国家劳】动标:准提供相应的—。劳动:条件和劳动保护;】
】。 ? (二》),告知被派遣劳动者】的工作要《求,和劳动报酬;
!
! , (三)支付加班费!、绩:效奖:。金提供与《。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!。待遇;?
— : (【四)对在岗被派遣劳!动者进行工》作岗位?所必:需的培训;
!
— 《(五)连续用—。工的实?行正常的工资调整】机制
—
用【工单:位,不得将?被派:。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!他用人单位
—。
《
《 ,第六十三条》 被派遣》劳动者?享有:与用工单位的—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!利用工单位应当按】照同:工同酬原则对—被派遣?劳动者?。与本单位同类岗【位的劳动者》实行相同《的劳动报酬》分配办法《用工单?。位无同类岗》位劳动?者的参照用工—单位:所在:地相同或者相近岗】位劳动者的》劳动报酬确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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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—务派遣单位》与被派遣劳动—者订立的《劳,动合:同和与用工单位【订立的劳《务派遣?协议: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!派,遣劳动者支》付的劳动报酬—应当符合前款规定
!
《
第六十】四,条 被派》遣劳动者有权—在劳务派遣》单位或?者用:工单位依法参—加或者组《织工会维护自身的】合法权益
【
第六!十五:条, 被?。派,遣劳动者《可以依照本》。法第三十六条—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!与劳务派遣单位解】除劳动合同》
】。 :被派:遣劳动?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!。和第四十条第一【项、第二项规—定情形的用工单位】可以将?劳动者退回劳务【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!位,依照本法有关规定】可以与?劳动者?。。解除劳?动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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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六:十六:条 劳动合同用】工是我国的企业基】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!用,。工是补充形式只能】在临时性、辅助【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!岗位:。上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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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!作岗位?是指存续《时间不超过六个【月的岗位;辅助性工!作岗:位是指为《主营业务岗位提【供服务的非主—营,。业务岗位;》替代:性工作岗位是指【用工单位的劳—动者因脱产学习、休!假等原因无》。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!可以由其他劳动者】替代工作的岗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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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!控制劳务派遣用【工数量不得超过【。其用工总《量的一定《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!院劳:动行政部《门,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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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十》七条 用》人单位不得》设立劳务派》遣单位向本单位或】者所属单位》派遣:劳动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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