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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章 劳】动合同的解除—和终止 】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六》条  用人单位与劳!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!除劳动合同 】 , ,     第—。三十七条  劳动者!提前三十日以—书面形?式,通知用人单位可【以解除劳动》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!内提前三日通知【用人单位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】 —    第三十八条!  用人单位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劳动者可以解除【劳动合同 —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一)】未按:照劳动合同约定【提供劳动保护或【者劳动?条件的; !  :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二)未及时—。足额:支付劳动报》酬的: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未依《法,。为劳动者缴》纳社会保险费的【; —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,)用人单位的—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!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!者权益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因本—法,第二十?。六条第?一款规定的情形致】使劳动合同无效的】; :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六)法律、行【政法规?规定劳动者可以解】除劳动合同的其他】情形 》     用人!单位以暴力、—威胁或者非法限制】。人身:自由的手段强迫【劳动者劳动的—。。或者:。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!强令冒险作业—危及劳动者人—。身安:全的劳动《者可以立《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!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!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《九条  劳动者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!。位,可以解除《劳动合?同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一)在?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!合录用条件》的; 【   ? ,     (二)严!重违反用人单位【的规章制度的; ! 《  :。。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严重失职营私舞弊!给用人单位》。造成重大损害—的;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四)】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!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!对完成本单位—的工作任务》造成严重影响或【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!不改正的; !。 :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五,)因本法第二十六】条第一款第一—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!。动合同无效的; 】 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六)被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的 ! 《    第四—十条  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用,。人单位提前三—十日以书《面形式通知劳动【者本人或者》额外支付劳》动者一个月》工资后?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! :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(一)劳动!者患病或者非因【工负伤在规定—的,医疗期满后》不能从事原工作也】不能:从,。事由用人《单,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!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,。二)劳动《。。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!培训或者调整工作】岗位仍不能胜任工】作的;?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三)劳动》合同订?立时:所依据的客观情况】发,生重大变化致—。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!经用人单位》。与劳:动者协?。商未能就变》更劳动合同》内容达成协议的 !。 , ?    第四十【一条  有下列【情形之一需要裁【减人员?二十人?以上或者裁》减不足二十人但占】企,业职工总数百—分之十?。以上的?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!向工会或者》全体职工《说明情?况听取工会或者职】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!方,案经:向劳动行《政部门报告可以裁】减人员 】 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。一)依照企》业破产?法规定进行重整的;! 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《(二)生产经营发】生严重困《难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)企业转产】、重:大技:术革新或者》经营方式《调整经变更劳—动合同后《仍需裁减人员的【; ?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(,四)其他因劳—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!的客观经济情况发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】动合同无法履行的】   】  裁减人员时应】当优先留用》下列人?员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)】与本单位订》立较长?期限的固《定期:。限劳动合《同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)》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!。期限劳动合同的; !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,三)家庭无其他【就业人?员有需?要扶养?的老人或《者未成?年人的 —     用人!。单位依?照本条第一款—。规定裁减人》员在:六个月内重新—招用:人员的应当通知被】裁减的人《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!。先招:用被:裁减的人员 —     !第,四十二条  —劳动者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用人【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!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!的规定解除劳动合】同 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一—)从事接触职业【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!未进:。行离岗前《职业:健康检查或者—疑似职业《病病:人在诊断或者医【学观察期间的;【 —   ?   ?  (?二)在本单位患职】。业病或者因工—。负伤并被《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!失劳动能力》的; 【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(三)患【病或者非因工负【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!。。的; 《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—四)女职工在孕期、!产期、哺乳》期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在本单【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!且距法定退休年【龄不足?五年的; 【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(六《)法:律、:行政法规《。规定的其他情形 】 :     第】四十三条  用人单!位单方解除劳动【合同:应,当事先将理由通【知工会用人单位违】反法律、行政—法规规定《或者劳动合同约【定的工会《有,权要求?。。用人单位《纠正用人单位应当】研究工会的》意见并将处理结果】书面通?知工会 — ?。  :  第四十》四条  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?劳动合同终止 【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一)劳动合同期满的!; :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二)—劳,动者:开始依法享》受,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】的; ? : 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(三)劳动】者死亡或《者,被人民法《院宣告死亡或者【宣告失踪《的; 】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四)—用人单位《被依法宣告破产的;!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(五《),用,。人单:位被吊销营》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!撤销:。或者用人《单位:决定提前解》。散的; —  《   ? ,   (《。六)法律、行—政法规规《定的:其他情?形 【    第四十五条!  劳动合同—期满有本法第四【十二条规定情形【之一的劳《动合同应《当续延至相应—的情形消失时终【止但是本法》第四十?二条第二项规定【丧失或者部分丧【失,劳,动能力?劳动者的劳动—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!有关: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! 》     第四十六!条  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用》。人单位?应当向?劳动者支付》经济补偿《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一【)劳:动者依照本法第【三十八?。条规定解除》劳动合同的; 【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》二)用人单位依【照本法第三》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!提出解除劳动合【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!致解除劳动合同【的,;   !。   ?   (三)用【人单:位,依照本?法第:。四十条规定解除劳】动合:同的; 【 , ,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)用人》单位依照《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!款规定解除劳动合】。同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)除用人单【位维持或《者提高劳《动合: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!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!。订的情形外》依照:本,法第四?十四条第一》项,规定:终止固定期》限,劳动合同《的,。;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(六)依》照本法第《四十四条第四—项、:第五项?规定:终止劳动《合同的; 【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七,)法律?。、行政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情形 【 , :。     第四十】七条  经济补【偿按劳动《。者在本单位工作【的年限每满》一,年支付?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!劳动者?支付六个《月以上不满一—。年,的按一年《计算:;不满六个月的向劳!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!的经济补偿》 —    劳动—者月工资高于用人】。单位所在《直辖市、设区的【市级人民《政府公?布的本地区上年【度,职工月平均工资三】倍的向?其支付?经济补偿的标准按】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!的数额支付向其支】付经济补偿的年【。限最高不超》过十二年 【 , ,     本条所称!月工:资,是指劳?动者在劳动合—同解除或者终止前】。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!   】  第四十八条 】 用人单位违反【本法规定解》除或者终止劳—动合同劳《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!动合同的用人—单位应当继续履行;!劳动:者不:要求:继续履?行劳:动,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!经,不能继续履行的用】。人单位?应当依照本法—第,八十七?条规:定支付赔《偿金 》    — 第四十九》条  国家采取措施!建,。立健全劳动》者社会?保险关系跨地区转】移接续?制度  !   第五十—条  用人单位【应当:在解除或者》终止劳动合同时出】具,。解除或?者终止劳《动合同的证明并在】十五日内为劳动【者办理档案和社【会,保,险,关系转移手续 】     】劳动者应当按—照双:方约定办理工—作交接用《人单位依照》本,。法有关规定应当【向劳动者《支付经济补偿的【在办结工作交接【时,支付 【     用人单位!对已经解除》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!的,文本至?少保存?二年备查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