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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《章 劳动《合同的?解除和?终止 】    》 第三?十六条?。  用人单位与【劳动者协商一—致,可以解?除劳动合同 — ,     第!三十七条  劳【动者提前三十日【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!单,位可以?解除劳?动合同劳动者在【试用期内提》前三日?。通,知用:人单位可《以解除劳《动合同 】   ?。  第三十八—条  用人》单位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!合,。同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:)未按照劳动合同】约定提供劳动保护】或者劳动条件的; !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)未】及,。时足额支《付劳:动报酬的;》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三—)未依法为劳动【。者缴纳社会保险费】的; ?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四)用人单位的规!章制:。度违反法律、法【。规的规定损》害劳动者权》益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五)因本】法第二?十六条第一款—。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!合同无效的; 【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六《)法律?、行:政法规规《定劳动?者,可以解除劳》动合同的其他—情形 《     用!人单位以暴力、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】人身自?由的手段强迫—劳动者劳动的或【者用人单位违章指】挥、强令冒险—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!安全的劳动者—可以立即解除劳动】合同不需事》先告知用人单—位 ?   — , 第三十九条  】劳动者?有,下列:。情形之一的用人【。单位可以解除—。劳动合同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)—在,试用期间被》。证明不符《。合录用条件》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严重违反!用人单?位的:规章制度的;—  【   ?。。    (》三):严重失职营私舞【。弊给用人单位—造成:重大损害的》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四)劳动《者,同时与其他用—人单:位建:立劳动关系对完【。成本:单位的工作》任务造成《严重影响或者—经用人?单位提出拒》不,改正的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(五《),因本法第《二十六条第》一款第一项规—定的情形致使劳【动合同无效的; !。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》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的 !    第四十条 ! ,。有下列情形之—一,的用人单《位,提前三十日以书【。面形式通《知劳动者本》人或者额外》支付劳动者一个月】工资后可以》解除劳动《合,同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一)劳动者患病或】。者,非因工负伤在规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!从事原工作也不能】从事由用人单位【另行安排《的工作的; 【 ,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劳《动者:不能胜任工作—经过培训《或者调整《工作岗?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!。; :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(三)劳动合同【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!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!使劳动合同无法履】行,经用人单位》与劳动者协商未能】。就变更劳《动合:同,内容达成协议的 】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《。一条  有下列【情形之?。一需要?裁减人员二十—人以上或者》裁减不足二十人【。但占:企,业,。职工总数百分之十】以上的用人单位提】前三十日向工—。会,或者全体职工—说明情况听取工【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!。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!动行政部门报告可】以裁:减人:员 : 》 ,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(一【)依照企业破—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!; ? , 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: (二)生产经【营发生严重困难的】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企业转产、—重大技术革新或【。者经营方《。式,调整经变更劳动合】同,。后仍:。需裁减人《员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其他》因劳动合同订立【时,所依据?。的客观经济情—况发生重大变化致】使劳:动合同无《法履行的《。 《     —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!留用下列人员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与】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!。的固:定期:限,劳动:合同的; 【 :   ?  : ,。   (二》)与本单位》订立无固《定期限?劳动合?。同的; 《 ,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?)家庭无其他就业人!员有需要《扶养:的老人或者》未成年?人的 》  《   用人单位依】照本条?第,一款规定《裁,减人员在《六个月内重新—招用人员的》应当通知《被裁减的人》员并在?。同等条件下优—先招用?被裁减的人员 【 ,     第!四十二条  劳动】者有下列情形—。之一的?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!法第四?十条、第四十一【条的规?定,解除劳动合同 【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)从】事接触职业病—危害作?业的劳动者未进【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!查或者?疑似职业病病人【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!。期间的;《。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在本单位—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!伤并被确认丧失【或者部分《。丧失劳动能力的; ! : :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患病或者【非因工负《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!;   !    《。  (四)女职工在!孕期、产期、—哺乳期的《; 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五)在本】。单位连?续工作满十五年【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!足五年的; !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六)法《律、行政法》规规定?的其他情《形 : ?。     第四十!三,条  用人单位单】。方解除劳动》合同应当《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!用人单位违反—法律:、行政法规规定【或者劳?动合同约定的工会】有权要求《。用人单位《纠正用?人单:。。。位应当研究工会【。的意: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!通知工?。会 》 , ,。    第四—十四条  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—劳动合?。同终止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《劳动:合,同期满的; !   《。。     》 ,(二)劳动者开【始依法享受基本【。养,。老保险待《遇,的;: :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劳动!者死亡或者被人民】法院宣告死亡—或者宣告《失踪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《)用:。人单位被依法—宣,。告破产的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五)用人单位被吊】销营业执照、责令】关闭、撤销或者用人!单,位决定?。提前:解散的?; : :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六)法律、!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!情形: 》   ?。 , 第四十五条  劳!。动合同期满有本【法第四十二条规【定,情,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!当续延至相应的【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!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!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!丧失劳动能力—劳动者的劳动合【同的终止《按照国家有关—工伤:保险的规定执—行, ,     !第四十六条  有】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用人单《位应当向《劳动:者,支付经济补偿— 《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一)劳动者依照】。本法第三十八条规】定解除劳动合同【的; 》 ,。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?(二:)用:人单位依《照本:法第三十六》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!解除劳动合同并【与劳动?者协商一致解除【劳动合同的;— 《 , ,  :  :    (》三):用人单位依》。照本法第《四十条规定》解除劳动合》同,的; 】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用人单位依!照本法第四十—一,。条第一款规》定解除?劳,动合同的; —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五)除用人!单,位维持或者提—高,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!。订劳动合同》劳,动者不同意续—订的情形外依—照本法第四十四条】第一项规定》终止固定《期限劳动合同的; !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六)依照本【法第四十四》条第四项、第五【项规定终止劳动【合,同的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。 (:七)法律、行政【。。。法规规定《的其他情形 —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七》。条  经济补偿按劳!动者在本单位工作】的年限每满》一年支付《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!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!上,不满一年《的按一年计算;【不满六个《月,的,向,劳,动者支付半个—月工资的经》济补偿 !    劳动者月】工资:高于用?。人单位所在直辖【市,、设区的市级人民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】工,资三倍的向其—支付经济补》偿的标准《按职工月平均工资】三倍的数额支—付向其支《付经济补偿的年限】最高不超过》十二年 】     本条所称!月工:资是指劳动者在【劳,动合同解《除或者终止前十【二,个月的平均工—资  】。   第四》十八条  用人单位!违反本法《规定解除或》者终止劳《动合同劳动者要【求继续履行》劳动:。合同:的用人单位应当【继续履行;劳—动者不要求》继,续履行劳动合同【或者劳动《合同已经不能继续】履行:的用人单位》应当依照本》法第八十七条规【定支付?赔偿金 》    【 第四十九》条  国家采—取,措,施建立健全劳动者】社会保?险关系跨地》区转移接续》。制度 【  :  : 第:。。。五,十,条  用人单位【应当在?解,除或者?终止劳动合同—时出具解除或—者终止?。劳动合同的证明并】在十五日内为劳动】。者办理?档案和?社会:保险关?系转移手续 【     劳!动者应当按照双【方约定办理工—作交接用《人单位?依照本法有关规【定应当向劳动—者,支付经济补偿—的在办结工作交接】时支付 】     》用人:单位对已经解除或】者终:止的劳动《合同的?文本至少保》存二年备查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