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四—章 劳动《合同的解《除和终止 》 :  —   第三十—六,条, , 用人单位》与,。。劳,动,者协商一《。。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! ?  ? ,  第?三十:。七条: , 劳动者《提前三十日以—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!位可以解除劳—。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!期内提前三日—通知用人单位—可,以解除劳《动,合同 【  :   第三十八【条,  用人单位有下】列情形之一》的劳动者可》以解除劳动》合同 【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未按照》劳,动,。合同约?。定提供?劳动:。保护或者劳》动条件的《。;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二)未及》。时,足额支付《劳动报酬《的; ?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未依《法为劳动者缴纳【社会保险费》的;: :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—)用人单《位的规章制》。度违反法《律,、法规的规定损【害劳动者权》益的;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五)—因本法?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!定的情形《致使劳动合》同无:效,。的; 【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!)法律、行》政法规规《定劳动?者可以解除劳—动合同的其他—情形  !  : 用人单位以—暴力、?威胁或者非法限【制人身自由的手【。段强迫?劳动者?。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!。违章:指挥、?强令冒险作业危及】。。劳动者人身》安全的劳动者可【以,立即解除《劳,动合同?不,需事先告知用—人单位 》  》。   第三十九条】。。 , 劳动?者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,用人单位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】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在试用期间】被证明?不符合录用》条,件的; 《 ?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《严重违反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!的;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》)严重失职》营私:舞弊给用人单位【造成重大损害的; !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(:。四)劳动者》同时:。与其他用人单位【建立劳动关系—对完成本《单,位的工?作,任务造?成严重影响或者【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!改正的; 【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(五)因本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】款第一项规》定的情形致使劳【动,合同无效的》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六)被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的【 —   ? 第四十条》  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!单位提前三十—日以书面形》式通:。知劳动者本人或者】额外支付《劳动者一个月—工资后可《以解除劳《动合:同,  【 , ,     (—一)劳动者患病【或者非?因工负伤在规定【的,医疗期满后不—能,从事原工《作,也不能从《事由用人单位—另行安排的工—作的; 】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劳动者【不能胜任工作经【过培训或者调整工】作岗位仍不能胜任】工作的;《。 ?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劳:动合同?订,。立时所?依据的客观情况发】生重大?变,化致使劳《。。。动合:同无法履行经—用人单?位与劳动者协—商未能就变更劳【动,合同内容《达成协议的 【 ? ,    第四—十一条  》有下列情形》之一需要裁减—人员二十人》以上或?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!占企业职工总数【。百分:之十:以上的用《人单位提《前三十日向工会【或者全体职》工,说,明情:。况听取工会》或者:职工的意见后裁【。减人员方案经向劳】动行政部门》。报告可以《裁,减人员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依照企】业破产法规定进【行重整的;》。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生》产经营发生严重【困难的?。;,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企业转产、【重大技术革新或者】经营方式调整经变】更,劳动合同后仍—需,裁减人员的;—。 ,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其他因劳动合同】订立时所依据的客】观经济情《况发生重大变化【致,使劳动合《同无法履行的 !     【裁,减,人员时应《当优先留《用下列人员 !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一)!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!限的固定期限—劳动合?同的; !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二)与本单位订【立无固?。定期限劳动合—同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(三)家庭无其他!就业人员有需要扶】养的老人或者未【。成年人的 【 ,     用人】单,位依照本条第一款】规定裁减人员—在六个月内重新招】用,人员的应《当通知被裁》减的人员并在同【等条件?下优先?招用被裁减的人员】  【   第四十—二,。条  劳动者—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—用人单位《不得:依,照,本法第四十条—、第四十《一条的规定》。解除劳动合同— , ?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(一:)从事?接,触职业病危害作业】的劳动者未进行离】岗前职业健康检【查,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!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!。期间的; !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)在本单】位,患职:业病或者因工负伤】并被确认丧失或者】部分:丧失劳动能》力的;? :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!在,规定:的医:。疗期内的; 【 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四—)女职工在孕期、】产期、哺乳期—的; ? 《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五)在】。本单位连续工作【满十五年且》距法:定,退,休年龄不足五年的;!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六)】法律、行政法规【规定:的,其,他,情形  !   第《四十三条《  用人单位单方】解除劳动合同—应当事先将》理由通知工会用人】单位违反法律、行政!法,规规定或者》劳动合同《约定的?工会有权要求用人】单位:纠正用人单位应【当研究工会的意【见并将处理》结果书面通知—工会 ? 《     第—四十四条  有【下列情形之》一的劳动合》同终止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劳动合】同,。期,满的;?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—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!。基本养老保》险待遇的;》 :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三)劳动者—死亡或者被人—民法院宣告死亡【或,者宣告?失踪的; — ,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)用【人单位被依法宣【告破产的《;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五)用】。人单位被吊》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!闭、撤销或者用人单!位决定提前解散的】;, ?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六)法律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情形 【     第四!。。十,五条  劳动合同】期满有?本法第四十二条规】定情形之一的劳动】合,。同应:当续: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!时终止但是本法【第四十二条》第二项规定丧—失或者部分丧—失劳:动能力?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!终,止按照国家》。有关工?伤保险?的规定执行 ! :  :  第四十》六条  有下列【。情形之一的用人单】位应当向劳动者【支付经济《补偿: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劳—动者依照本法—第三十八条规定解】。除劳动合同的; !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二)用人单位依【照本法第三十—六条规定向劳动者】提出解?除劳动合同并与劳】动者协商《一致:解除劳动合同的;】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三)用《。人单位依照本法【第四十条规定解【除劳动合同的; 】 , 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?(四)用人单位依照!本法第四《十一条第一》款规定解除》劳动合同的》。; 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除用》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!劳动:合同约定条件—续订劳动合》同劳动者不》同意续订的情—形,外依照本法第四十】四条第一《。项规定终止》固,定期限劳动合—同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六)依照本法【第四十四条》第四项、第五项规定!终止劳动合同的;】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七)《法律、行政法—规规定的其》他情形 》 ? ,  :  第四十七条 】 经济补偿按劳【动者在本单》位工:作的:年限每满一年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】标准向?劳动者支付六个月】以上不满一》年,的,按一年计算;—不满六?个,月的:向劳动者支付半个】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】  【   劳动者—月工资高于用—人单位所在直辖【市、设区《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!的,本地区上年度职工】月平均工资三倍的】向其支付经》济补偿的标》。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!三倍:的数额支付》向其支付经济补偿】。的年限最高不—超过十二《年 :    】。 本条所称月工资是!指劳动者在劳—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!。前十二个月的平【均工资 【 ,   ?  :第四十?八条  用人单【位违反本法规—定解除或者》终止劳动合》同劳动者要求—。继续履?行劳动合同的—。用人单位《应当继续履行;【劳动者?不要求继续履行【劳动合同或者劳【动合同已经》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!单位应当依》照本法第八十七【条规定?支付赔偿《金 【    第》四十九条  国家采!取措施建立健全【劳动者社会保—。险关系跨地区转移】接续制度《 , 《     第—五十条  》用人:单位:应当在?解除:或者终止劳动—。合同: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!劳动合?同的证明并在十五】日内:为劳动者《办理:档案和社会保—险关系转移手续 】 , 《    劳动者应】当,按照双?。方约定办理工作交】接用人单位》依,照本法有关规定【应当向劳动者支【付经济补偿的在办】结工作交接时—支付:   】  用人《单位对已经解—除或者终止的劳【动合:。同的文本《至少保存《二年:备查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