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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劳!动合同的解除和终】止 !    第三十【六条  《用人:单,位与劳动《者协:商一致可《以解除?劳动合同 !     第三十七!条, , 劳动?者提前三十》日以书面形》。式通知?用人单位可以解【除劳:动合同?劳动者在试用—。期,内提前三日通知【。用人:单位可以《解除劳动合同 ! , :    第三十八条!  :用人:。单位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劳动者?可以解除《劳动合同 —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《未,按照劳动合同约【定提供劳动保—护或:者,劳动条件的》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未及时》足额支付劳动报【酬的; — 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三—)未依?法为劳动者》缴,纳,社会保险费的;【 《 ,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)用人单!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!律、法规的规定损害!劳动者?权益: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五)因本法】第,二十六条第一—款规定的情形致使】劳动:合同无效的; 】 ?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六)法律、行政法!规,规定劳?动者可以解除—劳,动合同的其他—情形 【     用—人单位以暴》力、威胁或》者非法限制人身自】由的手?段强迫劳《动者劳动的或者用】。人单:位违章指《挥、强令冒险作业】危及劳动者人身【安全:的劳动者可以立即】解除:劳,动,合同不需事先—告知用人单位—    ! 第三十九条—。  劳动者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!可以解除《劳动:。合同 【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!不符合录用条件【的;: :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: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!规章制度的》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严重失职【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!造成重大《损害的;《 ? 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(四)【。劳,。动者同时与》其他用人单位—。建立劳动关》系对完成本单位【的工作任务》造成严?。重影响?或,者经用人单位提【出拒不?改正的;《。 《。 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五)因】本,。法第二十六条第一】款,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!。使劳动?合同无效《。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六)被依法追!究刑事?责任的 —     第四!十,条  有下》列,。。情形之一的用—人单位提前》三十日以书》面形式?通知劳动者本人【。或者额外支》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!后可以解《除劳动合同 】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一)!劳动者?患,。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!规定的医疗期—满后不能从》事,原工作也《不能从?。事由用?人单位?另行安排的》工,作的;?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劳动者】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!训或者调整工作岗】位,仍不能胜《任工:作的; 》 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《)劳动合同订立时】所依据的客》观情况发《。生,重,大变化致使劳动合】同无法履行经—用人:单位与劳动者—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!合同内容达》成协议的 !。     》第四十一条 — 有下列情》形之:一,需要裁减人员二十】人以上或者》裁减不足二十—人但占企业职工总】数百分?之十以上的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!向工会或者全体【职工说明情况听取】工会或者职工的意】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!向劳动行《政部门报《告,可,以裁:减人员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一):依照:企业破产法规—定进行重《整,的,; —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二)!生产经营发生严重】困难的; 》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?企业转?产、重大技术革【新或者经营方式调】整,经变更劳动合—。同后仍需裁》减,人员的?。; 【   ? ,    《(四)其《他因劳动合同订立】时所依据的客观【经济情况发》生重大变化致使【劳动合同无》。法履行的 】 : ,   裁减》人员时应当优先【留用下列人员 【 ,。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,(一:),。与本单位《订立较?。长期限?的固定期限劳动合】同的; 《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二)与本单—位订立无固定期限】劳动合同的; !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。。 (三)家庭无其他!。就业人?员有需要扶》养的老人《或者未成年人—的 —     用人单】位依:照本条?。第一款规《定裁减人员在六个】月内重新招用—。。人员的应《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!并在同等《条件下优先招用【被裁:减的人员 】。     第四十!二条  劳动者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—用人单位不》得依照本法第四【十条、第四十一条】的规定解除劳—动合:同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,从事:接触:职业病危害作业【的劳动者未》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!检查或者疑似—职业病病《人在诊断《或者医学观察—期,间的; !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。二)在本单位患【职业病或者因工负】伤并被确认丧失【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!力的; —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(三)患病或者非!因工负伤《在规定的医》疗期内的;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(四)》女,。职工在孕期、—产期、哺乳期—的;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(五)在本单】。位连续工作满十【五年:且距法定退休年【龄不:足五年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六)法》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!其他情形《    ! 第四十三条  用!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!合同:应当事?先将理由通》知工会?用,人单:位违反?。。法律、行政》法规规定或者—劳动合同《约,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!人单位纠正用人单】位应当研究工会【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!书面通知工会—    ! 第四十四》条  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!   】。。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劳动合同期满的;!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二)劳动者开】始依法享受基—本养老保险待遇的】;,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劳动者死【。亡或:者被:人民法院宣》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!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:用人单位被依—法宣告?。。。破产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用人单位】。被吊销?营,业执照?、责令关闭》、撤销或《者用人?单位:决定:提前解散的; 】。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六)法律、【行政:法规规定的》。其,他情形 【     第【四十五?条  ?劳动合同期满—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!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!同应当续延》至相应的《情形消失时终—止但是本法第四十】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!或者部?分,丧失劳动能力劳动】者的劳动合同的【终止按照国家有关】工伤保险的规定执】行 《   》 , 第四十六》条  有下列情形之!。一的用?。人单位应当向劳动】者支付经济补偿【 ?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(一》。)劳动者依照本法】。第三:十八条规定》解除劳动合同—的; — ,   ?。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用《人单位?依照本法《第三十六条规定向】劳动者?提,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!劳动者协《商,一致解除《。劳,动合同的; 【 :。    》 ,  :  :(三)用人单—位依照本法第—四十: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!的; 》。    —  : , , (:四,),用人单位依》照本:法第四十一条—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!合同的; 》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,(五)除用人单位维!持或者提高劳—动合同约《定条件续订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】同意续订的情形外】依照本法《第四:十四条第一项—规,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!合,同的; 【  ?。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(六)依照本法!第四十四条第四项】、第五项规定终【止劳动合同的; !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七)法律、行】政法: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!  —   第四》十七条  经—。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!单位:工作的年限每满一】年,支付一个月工资【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!六个月以上不满一】年的按?一年计算;不满【六,个,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!个月工资《。的经济?。补偿 ? , ,  《   劳动》者月工资高于—。用人单位所在—直辖:。市、设?区的市级人民—政府:公布的本地区上年】度职: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!向其支付经》济补偿的标准—按,职工月平均工—资三倍?的数额支付向—其支付经济补—。偿的年?。限最:高不超过十二—年 》     本条所!称月工?资是:指劳动者《在劳:动合同解除》或者终止《前十二?个,月的平均《工资 ? , ,     第四!十八条  用—人单位违反本—法,。规定解除或者终止】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!继,续履行?劳动合同的用人单】位应当继续履行;劳!动者不要求继—续履行劳动合同【或者劳动合同已【经不能继续》。履,行的用人《单位应?当依照本《。法第:八十七条规定支【。付,。赔偿金?   】  第四十九—条  国《家,采取措施建立健【全劳动者《社,会保险关系跨地【。区转移接《续,。制度 《   —  第五《十条  用》人单位应当》在解除?或者终止劳动合同】时出具解除》或者终止劳动合【同的证明并在十五】日内:。。。为劳动者办理档【。案和社会保险—关系转移手续 !    —。 劳动者应当按照双!方约定办《。理工作交接》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!关规定应当向—劳,动,者支付经济》。补偿的在办》结工作交接时—支付  !   用《人单位对已经解除】或者终止的劳动【合同的文本至—少保存二年备查【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