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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劳!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! ?   【  :第三十六条 —。 用人单位与劳【动者协商一》致可以解除劳动合】同 【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七:条  ?劳动者提前三十【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!人,单位可以解除劳【动合同?劳动者在试用期内】提前:三日通知《用人单?。位可以解《除劳动合同 !  ?  : 第三十八条—  用?人单位?有下:列,情形之一的劳动者】可以解除劳》动合同 !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未?按,照劳动合同》约定提供劳动保护】或者:劳动:条件的?;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《)未及时足额—支付劳动报酬—。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未依法为!劳,动者缴纳《社会保险费》的;: ? :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。四,)用人单《位的规章《制度违反《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损害劳动】者权益的; 】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五?)因:本法第?二十六条《第一:款,规定的情形致使【劳动合同无效的; !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。六)法?律、行政法》规规定劳动》者可:以解除劳动合—。同的其?他情形 !   ? ,用人单位以暴力、】威胁或者非法—限制人身自由的【。手段强迫劳动者【劳动的或者用人单】。位违章指挥》、强令冒险作—业危及劳动者人【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!立即解除劳》动合同不《需事先告《知用人单位》 —  :  第三《十九条  》劳动者?有下:列情形?之一的?。用人单位可以解【除劳动合同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一)在试用期间【被证明不符合录【用条件的;》  【。  :   ?  (二)严重【违反用人单位的【规,章制度的《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严重失《职营:私舞弊给用人单【。位造成重大损害【。的,;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劳动者同】时与其?。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!关系对完成》本单位?的工作任务造—成严:重影响或者经用【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!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五)因本法第】二十:六条:第一款第一》项规:。定的情形致使劳动】合同无效的; 】。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六)被依【法,追究刑事责》。。任的  !   第四十条【  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用人【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!面形式通知劳—动者本?。人或者?额外支付劳动者一】个月工?资,后可以解除劳动合】同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一)劳动者—患病或?者非因工负》伤在规定的医疗期】满后:不能从事原工作也】。不能从事由用人单】位,另行安排的工作【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劳—动,者不能胜《任工作经过培训【或者调整工》作岗:位仍不能胜任工【作的:; :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》)劳动合同订立时】所依据的客》观情况发生重大变】化致:使劳动合《同无法履行经用【人,单位与?劳动者协商未能就】变,更,劳动合同内容达【。成,协议的 【 ,     第—四十一条  有【下列情形之》一需:要裁减人员二十人】以上或者裁减—不足二?十人:但占企?业职工总数百—分之十以上》的用人单位提—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!全体职工说明—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!工的意见后》裁减人员《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!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!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依照企业破产法】规定进?行重整的《; 》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生产《。经营发生严重—困难的;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)企—业转产、重》大技术革《新或者经营》方式调整经变更【劳动合同后仍—需裁:减,人员的;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)其】他,因劳动合同》订立时所《依据:的客:观经济情况发—生重大?。变化:。致,使劳动合同无法履】行的 ?。  —   裁《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!用下列人员 ! 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与本单位订!立,。较长:。期限的固定》期限劳动合同的; !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二)与【本单位订立》无固定?期限劳动合同的; ! 》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(三)!家庭无其他》就业:人员有?需要扶?养的老人或者—未,成年人的 》 《     用人【单,位依照本条》。第一:款规:定裁:减人员在《六,个月内重新招用人】。员的应当《通,知,被裁减的人员并【在同等条件下优【先招用被裁减—的人员 【    》 第四十《二条  劳动者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用】人单位不得依照【本法第四十条、【第四十一条的—规定解除《劳动合?同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?)从: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!业的劳动者》未进行离岗前职业】健康检?查或者?疑似职业《病病人在诊断—。或者医学《观察期?间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在本—单位:患职业病或》者因工负伤并被确】认丧失?或者部分丧》失劳动能力的—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患病或者—。非因工负伤》在规定的医疗期内】的; ?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四)女职】工在孕期、产期、】哺乳期的;》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五)在本—。单位连续工作满十】五年:且距法定退休年龄】不足五?年的;?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—。。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!。。规定的其他》情,形 —     第四十三!。条,  用人单位—单方:解除劳?动合同应《当事先?将理由通《。知工会用人单位【违反法?律,、行政法规》规定或者劳动合【同约:。。定的:工会有权要求—用人单位纠》正用人单位》应当:研究工?会的意见并将处理】结果:书面通知工会—。 》     第四十】四条: , 有:下列:情形之一的劳动合】同终止 《 《。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?劳动合同期满的; ! ?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劳》动者开始依》法享受基《本养:老保险待遇的—;   !。  :    《(,三)劳动《者死亡或者被人民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】宣告失踪的; 】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四)用【人单位被《依法宣告破产的【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五)》。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!执照、责令关—闭、:撤销或者用人单位】决定提前解散的; !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六)法律》、,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!情形 【  :   第四十五【条,  劳动合同期【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!规定情形之一的劳】动合:同应当续延至相应】的情形消失时终【止,但是本法《第四十二条第—二项规定丧》失或:者部分丧《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!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!国家:有关工伤保险的【规定执行 》。 》    第》四十六条  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!单位应当向劳动者】。支付经?济补偿 【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(一)劳动者依照!。本法第三十八—条规:定解除劳动》合同的;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二)【用人单位依》照本法第三十—六条规?定向劳动者提出解】除劳:动合同并与劳—动者:协商一致解除劳【动合:同的; — :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?(三)用人单—位依照本法第四【十条:规定解?除劳动合同的; 】 ,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)用】人,单位依照本》法第四十一》条,第一款规定解—除劳动合《同的; — :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《。。五)除用《人,单位维持或者提【高劳动合同》约定:条件续订劳》动合同?劳,动,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!外依: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!一项规定终》止固定期《限劳动合同的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六)依照本法】第四十四条第四【项、第五项规定终止!劳动合同的; 【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。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!规定的其他情形【。。 :     第!四十七条  经济补!偿按劳?动者在?本单:位工作的年》限每满一年》支付一个月工资的】标准向劳动》者支付六个》月以上不满》一年的按一年—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!向劳动者支》付半:个月:工,。资的经济补偿 【 : ,   《  劳动者月—。工资高?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!市、设区《的市级人《民政府公布》的本:地区上年度职工【月平:均,工资三倍的向其支】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!职工月?平均工资三》倍,的数:额支付向《其支付经《济补偿的《年限:最,高不超过《。十二年 》 :。     本条】所称月工资是指劳】动者在劳动合同【解除或?者终止前十二个月】的,平均工资《 : ?。   ? ,。 第:四十:八条  用人单位】违反:本法规定解》除,或者终止劳动—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!履行劳动合同的【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!行;劳动者不要求】继续履?行劳动合同或者【劳动合同已经不【能,继续履行的》用人单位应》当依:照本法?第,八十七条《规定支付赔偿—金 《。     第】四十九?条  国家采取【措施建立《健,全劳:动,者社会保险关系跨】地区转?移接续制《度,。 ? ,    》 第五十《条  用人》。单,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!止劳动合同时出具】。。解除或者《终止劳?动合同的证明—并在十五日内为【劳动者办理档案【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!手续  !   劳动者—应当按照双方—约定办理工作交接】用人单位依照本【法有关规《定,应当向?劳,动者支付经济补【偿的在办《结工作交接时支【付   !。  用?人单位对已》经,解,除或者?终止的劳动合同【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!备查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