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【 劳务派《遣
【
》 第五十七》条 经营劳务【派遣业?。务应:当具备下列条件
!。
《 《 (一)【注册资?本不得少于》人民币?二,百万元;
】
— (二)【。有与开展《业务相适《应的固定的经营场】所和设施《;
】 【(三)有《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!规定: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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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? (四)法律、行政!法规:规定的其他条件
】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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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经营劳务派遣【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!部门依?法申请?行政:许可;经《许可:。的依法办理相应【的公司登记未经许】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经营劳务》派遣业?务
—
第五十八!条 ?劳务派遣单位—是,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!当履行用人》单位对劳动》者的:义务劳务派遣单【。位,与被派遣劳动—者订立的《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!本法第十七条—规,定的事?项外还应当载—明被派遣《劳动者?的用工?单位以及《。派遣期限、》工,作岗位?等情况
》
?
: 劳《。务派遣单位应当【与被派遣《劳动者订立》二年以上《的固定期限劳—动合同按月》支付劳动报酬—;被派?遣劳动者在无—工作期间劳务派遣】单位应当《按照:所在:地人:民政府规定》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!按月支?付报酬
《
》 第》五十九?条, 劳务派遣单位派!遣劳动?者应当与《接受:以,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!单位(以下》。称,用工单位)订立劳务!派遣:。协议劳务《派遣: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!位和人员数》量、派遣期限、劳动!报酬和社会》保险费的数额—与支:付方式以及违反【协议的责任》
】 :用工单位应当根【据工:作岗位的实际—需要与?劳务: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!限不得将连续—用工期限分割订立】数个短期劳务—派遣协议
》
《
, 第六十条 ! 劳务?派遣单?位应当将劳务—派遣协议的内容【告知被派遣劳—动者
—
》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!克扣:用工单位按照劳务】派遣:。协议支付给被派【遣劳动者《。的劳动报酬
】。
? 《劳务派遣《单位:和用工单《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!者收:取,费用
】 : 第?六十一条《 劳?务派遣单位跨地区】派遣劳动者的被【派遣劳动者享有【的劳动报酬和—劳动条件按》照,。用工单位所》在,地的标准执行
】
?
? 第六十》二条 《用工单?位应当?履行下列《义务
《
—。 》 ,。(一)执行国—家劳动标准提供【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!动保护;《
?
— (二)】告知被?派,遣劳动者的》工作要求和劳动报】酬;
! 》 :(,三)支付加班费、绩!效奖金提供与工作】岗位相关的福利待】遇;
》
:
》 , (四)对在】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!工作岗位《所必需的培训;
!
【 ? (五)连续用】工的实行正常—的工资?调整机制
】
用【工单位不得将—。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!到其他用人单—位
【 第六—十三条 被派遣劳!动者:享有与用《工,单位的劳动者同【工同酬的权利—用工单位应》当按照同工同酬原】则,对被:派遣劳动者》与本单位同类岗位】的,。劳动者实行相同的】劳动报酬《分配办法用》工单位无同类岗位】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!。位所在地《相同或者相近岗位】劳动者的《劳动报酬确》定
》
,。
: 劳务派遣单】位,与被:派遣:劳,动者:订立的劳动合—。同,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!劳,务派: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!。的向被派遣劳—动,者支付?的劳动报酬应当符】合,前款规定
【
第】六十:四条 被》。派遣劳动者有权【在劳务派遣单—位,。或者用工单位依法】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!护自身的合法—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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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十?五条 被派遣劳动!。。者可:以依照本法第三【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!的规定与《劳务派遣单位解除】劳动合?同
》
—被派遣劳动者有【本,法第三?十九:条和第?四十:条第一项、第二【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!位可以?将劳动?者退回劳务派—遣单位劳务》派,遣单位依照》本法有关《。规定可以与》劳,动,者解除?劳动合同《
— 第六—十,六条 劳》动,。合,同用:工是: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!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!。补充形?式只能在临时性、辅!助性或者替》代性的工作岗位上】实施
】 《前款规定的临时【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!时间不超过六—个月的?岗位;辅助性工作岗!位是指?为主营业《务岗位提供服务的】非主营业务岗位【;替: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!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!产学习、休假—等,原,因无:。法工作的《一定:期间内可以由—其他:劳动:者替代工作》的岗位
【。
《 用工单位—应当严格控》制劳务派遣用工【数量不得超》过其用工总量的一】定比:例具体比例由—国务院劳动行—政部门规《定
《
第】六十七?条 用人单—位不得设立劳务【派,遣单:位向:本单位或者所属单】位派遣?劳动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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