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节 劳务派遣
】
【。 第》五十七条 —经营劳务派遣—业务应?当具备下列条件【
— — (一)》。。注,册资:本不得少于人民【币二百万元;—。
,。
! (二)【有与开?展业务?相适应的固》定的经营场所和设】施;
》。
,
! (三)《有符合法律、—行政法规规定—的,。劳,务派遣管理制—度;
! 【(四)法《律、:行政法规《规定的其他条件【
— 经营劳务】。。。。派遣业务应当向劳】动行政部门依法申】请行政?许,。可;经许可》。的依法?办理相应的公—。司登记未经许可【任,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经—营劳务派遣业—务
:
】 第五十《八条 劳务派遣】。。。单位是本法所称【用人:单位应当履行—用人单位对劳动【者的义务劳》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!劳动者订立的劳【动合同除《应当载明《本法第十七条规定】的事项外还》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!者的:。。用工单位以》及派遣期限》、工作岗位》等情况
! 劳务派【。遣单位应当与被派】。遣劳动?者订立二年以上的】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】按,月支付?。劳动报酬;被—派,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!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!按照所在地人民【政,府,规定的最《低工:。。资标准向其按—月,支付报酬
—
第!五十九条 —劳务派?遣单位?派遣劳动者应—当与:接受以?劳务派遣形式用工】的单位?。(以下?。称用工单位)订立】劳务:派遣协?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!约定派遣岗位—和人员数量、派遣】期限、?劳动报酬《和社会保险费的数】额与支付方式—以及违反协》。议的责任《
】 用工单位应当根!据,工作岗?位的实际《需要与劳务派遣单】。位确定派遣期限不】得将:。连续用工期限—分割订立数》个短期劳《务派遣协《议,
— 第六十【条 劳务派遣单】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!议的内容告》知被派遣劳动者【
?
劳】。务派遣?单位不?得,克扣:用工单位按照—劳务派遣协议支付】给被:派,遣劳:动者的劳动报酬
!
【 劳务?派遣:单位和用工》单位不得向被派遣】劳,动者:收,取费用
》
,
【第六十?一条: 劳务《派遣:单位跨地区派遣【。劳动者的被派遣【劳动者享有的—劳动报酬《和劳动条件按照【用工单位所》。。在地的标准执行
!
,
【第六十二条 用】工,单位应当《履行下列义务
【
《
: 》 (一)执行【国家劳动标准提【供相应的《劳动:。条件和劳动保护【;
?
》 【(二)告知被—派遣劳?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!动,报酬;
【
! (三)支付加班费!、绩效奖金提供【与工作岗位》相关的福《利待遇;
】
,
: : , (》四)对在岗被派【遣劳动者《进行工作《。岗,位所必?需的:培,训;
—
— (》五):连续用工的实行正】常的工资调整机【制
】 , :用工单位不得将【被派遣?劳动者再派遣到【其他用人单位
!
第六!十三条 被派遣劳!动者享有与用工单】位的:劳动者同工同—酬的: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!照同工同《酬原则?对被派遣劳》动者与本《单位同?类岗位的劳动—者实:行相: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!法用工单位》无同类岗位劳—动者:。的参照用工单位所】在地相同《或,者相近岗《位劳动者的劳—动报酬确定
!
劳【务派遣单位与—被派遣劳动者—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!用工单位《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!载明或者《约定的向被》派遣劳动者支付【的劳动报酬》应当符合前》款规定
【
《 , 第六?十四条 被—派遣劳?动,。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!位,或者用工《单位依法参加—或者:组织工会维护自【身,。的合法权益
—
,
》 第六十五【条 被《派遣劳动者可—以依照本法第三【十六条、《第三十?八条的规定与劳【务派遣单《位,解除劳动合》同
】。 被派》遣劳动者有本法【第三十?九条和第四十条【第,一,项、第二项规定【情,形,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!动者退回《劳务派遣单位—劳务派遣单位依照】本法: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!者解除劳《动合:同
:
】 第六十六条 【 劳动合《同用:工是我国的企业【基,本,用工形式劳务派【遣用工是补充—形式只能在临时性、!辅助性或者替代性】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】。
《
,。
前款规定!的临时性工作岗位】是指存续时间不超】过六个月的岗位;辅!。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!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!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!;替代?性工作岗位是指用】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!产学习、休假等原因!无法工作的一定期】间,内可以?由其他?劳动:者替代工作的岗位
!
【。 用工单位—应当: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!工数:量不得超过》其用工总《量的一定比》例具体比例由国务】院劳动?行政:部门规定
!。
》第六十七条 【用人单?位,不得设立劳》务派:遣,单位向本单位或者】所属单位派遣劳动】者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