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【 劳务派遣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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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十【。七条 经营劳务派!遣业务?应当具备下列—条件
! (一!)注册资本不得少】。于人民?币二百万元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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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。 : (二)有与开【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!的经营场所》和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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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有【符合法律、行政【法规规定的劳—务派遣管理制度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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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, (四)法律、行】政法规规定》的其他?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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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!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!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!申请行政许可;【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!应的公?司登记?未经许可《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经营劳务】派遣:。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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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十八条 】。 劳务派遣单位【是本:。法所:称用:人单位应当履—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!的义务劳务派遣【单位与被派遣劳动】者订立的劳》动合同?除,应当载明《本法第十《七条规定的事项外】还应:当载明被派》遣,劳动者的用工单位】以及派遣期限、工作!岗位等情况》
! ,劳务派?遣单位?应当:与,被派遣劳动者订立】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!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!动报酬;被派遣劳】。动者在?无,。工作期?间劳:务派:遣单位应当按照所】在地: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!工资:标准向其按月支付】报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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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。五,。。十九条 》劳务派?遣单位派遣劳动者】应当与接受以劳务】派遣形式用》工的单位(以下称】。用工单位)订立【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!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!岗位和人《员,数量、派遣期限、】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!费的数额与支付【方式以?及违反协议的责【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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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!工作岗?位的实?际需要与劳》。务派遣?。单位确定派遣期【限不得?将连:续用:。工期限分割订立【数个短期劳务派遣】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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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六十》条 劳务派—遣单:位应当?将劳务派遣》协议的?内容告知被派遣劳】动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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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】遣单位?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!照劳务派遣协—议支付给被派—遣劳动者《的劳动报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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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劳务派遣》。单,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!被派遣?劳动者收取费用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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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:十一条? 劳务派遣—单位跨地区派遣【劳动者的《被派遣?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!酬和劳动《条件:按,照用:工单位所在地—。的,标准执行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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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【十,二条 用工单位应!当,履,行下列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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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 (:一):执行国家劳动标【准提:供相应的劳》动条件和劳动保护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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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。 (:二)告知被派—遣,劳动者?的工作要求》和劳动报《酬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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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 (三)—支付加?班费、绩效奖—金,提供与工《作岗位相关》的福利待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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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—四)对在岗被派遣劳!动,者,。进,行工:作岗位所必需—的培训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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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 , (:五)连续《用工的?实行正?常的工资调整—机制
《
— 用工单位不【得,将被派遣劳动—者再派?遣到其他用》人单位
! , ,。 :第六十三条 被派!遣,劳动者享有与用【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!同酬的权利》用工单位应当按【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!派遣:劳动者与《本单:位同:类岗位的劳动者【实,行相同的劳》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!。单位:无同类岗《位劳动者的参—。照,。用工单位所在地【。相同或?者相近岗《位劳:动者的劳动报酬确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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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—务,派遣单位与被派【。遣劳动者订立的劳】动,合同和与用工—单位订立的劳务【派遣协议《载,明,或,者约定?。。的,向被派遣《劳动者支付》的劳动报酬应当【符合前款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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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!。四条 被派遣劳】动者有?权在劳务派遣—单位或者用工—。单位依法《参,加或者组织工—会维护?自身:的,合,。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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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!五,。条 被派遣劳动】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!十六条、第三—。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!派遣单位解》除劳动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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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被?。派遣劳?动者有?本法第三十九—条和第四十条—。第一项、第二项规】定情形的用工—单,位可以将《劳动者退回》劳务:派遣:单位劳务派》遣单位依照本法【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!者解:除劳动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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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!六条 ? 劳动合《同用工?是我国的企业—基本用工形式劳务】派遣用工是》补充形?。式只能在临时性、】辅助性或者替代【。性的工作《岗位上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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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【款规定的临》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!续时间不超过六个】月的岗位;》辅助性工《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!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!主营:。业务岗位;替—代性:工作岗位是指—用工单?位的劳动《者,因脱产学习、—休假等原《因无:法工作的《一定期间内可以【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!作的岗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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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用工单位应》。当严:。。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!数,。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!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!例由国务院》劳动行政部门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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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六十七条 【 用人单《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!单位向本《单,位或者?。所属单位派遣—劳动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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