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节 劳?务派遣
【
:
》 第五十《七,条 经营劳务派】。遣,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!。件
【 【 (一?。)注册资本》不,得少于人民币二【百万元?。;
》
《 》 (二)有与开展】业务相?适应:的固定的经营—场所和设《施;
》
— ? :(三)?有符合法《律,、行政法规规定的】劳务派遣管理制【度;:
》
!(四)法律、行政法!规规定的其他条件
!。。
【 经营劳务派遣业!务应当向劳动行【政,部门依法申请行政】许可;?经许可的依法办【理相应的《公,司登记未经许可【任,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经,营劳务派《遣,业务:
《
? 第《五十八条《 劳务派遣—单位是本法所称【用人单位《应当:履,行用:人单位对劳动者【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!与被:派遣劳动《者,订立的劳动》合同除应《当载明本法》第,十七条?规定的事《项外还应当》载明被派遣劳—动者: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!期限、工作岗位等情!况,
— ? 劳:务派遣单位应当【与被派?。遣劳:动者订立《二年以上的》固定期限劳》动合同按月》支付劳?动报酬;被派遣劳动!者在无工作》期间劳务《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!在地人民政》府规定的最低—工资标准向其按【月,支付报酬
—
》 第五十—九条 《劳务派遣单》位派遣?劳动者应当与接受】以劳务派遣形式【用工的单位(以下称!用工单位)订立【劳务:派遣协议劳》务派遣协议应当【约定派遣岗位—和人员数量、派【遣期限、劳动报酬和!社会保险费的数额】与支付方《式以及违《反协议的责任
!
用工!。单位应当根据—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!与劳务派遣单位确】定派:遣,期限不得将连续用】。工期限分割》。订立数个短》期,劳务派遣协议
【
《
, 第六—十条 劳务派遣】单,。位,应当将劳《务派遣协议》的内容告知被派【遣劳动?。者
》
: 劳务派【遣单位不《。得,克扣:用工单位按照劳务】派遣:协议支付给被—派遣劳动者的劳动】报酬
【
劳—务派遣?单,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!被派遣劳动者收【取费用?
【 第六十—一条 ?。 劳:务派遣单位跨—地区派?。遣劳:动者的?被派遣劳动者享【有的劳动报》酬和劳动《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!在地的标准》执行
【
第—六十二条 用工单!。位应当履行》下列义务《
! ? :(一)执《行国家劳动标准【提供: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!动,保护;
】
!(,二)告知被派—遣,。劳动者的工作要【求和劳动报酬;【
》
!(,三,。)支付加班费、绩】效奖金提供与工作】岗,位相关的福利—待遇:;
! , (四)】对在岗被派遣劳【动,者进行工作岗位所】必需:的培训;
!
【 :。(五)连续》用工的实行》正常的工《资调整机《制
】 用《工单位不《得将被派遣》劳动者再派遣到其】他用人?单位
】 第六十【。。三条 被派遣劳动!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!劳动者?同工同酬《。的权利用工》单,位应当按照同工【同酬原则对》被派:遣劳动者与本单【位同类?岗,位的劳动者实行【相同:的劳动报《酬分:配办:法用工单位》无同类岗位劳—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!所在地相《同或者相近岗位【劳动者的劳动报【酬,确定
?
?
》 劳务派遣单位与】被派遣劳动者订立】的,劳动合?同和与用工单位订】立的劳务派遣—协,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!被派遣劳动者支付】的劳动报《酬应当符合前款【规定
—
第六十!四条 被派遣【。劳,动者有权在劳—务派遣单位》或者用?工单位依法参加【或者:组织工会《维,护自身的合法—权益:
?
,
》 第:六十五条 —被派遣?劳动者可以依照【本法:第三十六条》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!与劳务派遣单—位,解除劳?动合同
《
《
》被派遣?劳动者有本》法第三十九条和【第四十条第》一项、第二项规定】情形的用工单位【可,以将劳?动者退回劳》。务派遣单位》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!法有关规定可—以与劳?动者解除《劳动合同
—
》 , 第六《十六条 《 劳动合同》用工是我国的—企业:基,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!用工是补《充形式?只能在临时性、辅】助性或?。者替代?性,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】
,
】 前款规定的临时】性工作岗《。位是指?存续时间不超—过六个月的岗位;辅!助性:工作岗位是指为【主营业务岗》位提供服务的非【主营业务岗位;【替代性工作》岗,位是指用工》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!学习、休假等—原,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!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!。者替代工作的岗【位
:
》 用》工单位应《当严格?控制劳?。务派遣用工》数量不得超过其【用工总量《。的一定比《例具体比《例由国务院》劳动:行政部门《规定
【
第六十】七条 用》人单位?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!位向本单位或者【所属单?位派:遣劳动者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