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劳动合同的—解除和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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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六条 用人单位!与劳动?者协商一致可—以解除劳动合同【
【 ,。 第?三十七条 —。劳,动者提前三十日以】书面形式通知用【人单:位可以解除劳动【合同:。劳动者?在试用期内提—前三日通知用人单】位可以解除劳动合】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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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八条 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!形之一?的劳动者《可,以解除劳动合同【
《
! (一)未》按照劳动《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!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!
! (二【),未及时足《额支:付,劳动:报酬的;
—。
】 (三)未依!。法为劳动者缴纳社】会保险费的;
】
》 》 :(四)用人单—位的规章制》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:损害劳动者权益【。的;
】 ? (—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!条第一款规》定的:。情形致使劳》动合同无《效的;
【
? 【(六)法《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!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!同的其他《情形
【
》。用人单位以》暴力、威胁或者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!手段强?迫劳动者劳动—的或:者,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】、强令冒险作—业危及劳动者人身】安全的劳动者可以】。立即解除劳动合【同不:需事先告知用—人单:。位
》
,
第—三十九?条 劳动者有下列!情形:之一的用《人单:位可以解《除,。劳动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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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】一)在?试用:期,间被证?明不符合录用条件】。的;
! — (二?)严重违《反用人?单位的规章制—度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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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》三)严重失》职营私舞弊给用人】单位造成重大—损害的;
!
】 (四)劳》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!单位建立劳动—关系对完成》本单位的《工作任务《。造,成,严,重影:响或者?经用人单位提—。出拒不改正的;【
《。
: 《 (五)因本!法第二十六》条第一款第》一项: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!合同无效的;—
— 】(六)被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】
》
, 第四十条 ! 有下?列情形?之一的?用人单位《提前三十日》以书面形式通—知劳动者本人或者】额外支?。付劳动者一个月【工资后可以》解除:劳,。。动合同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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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(一:。)劳动?。者患病或者非—因工负伤在规—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!从事原工作也不能】从事由用人单—位另行安排》的工:作的;
》
! :。 (二?)劳动者不能胜【任工: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!工作岗位《仍不能?。胜任工作的;
!
【 (三)劳动!。合同订立时所依【据的客观情》况发生重大变—化致:使劳动合《同无法履行经用【人,单位与劳动》者协商未能就—变更劳?。动合:同内容达成协议【的
】 第四十—。一条 有下列【情形之一《需要裁减人》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!减不: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!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!的用人单位提前【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!体职工说明情况【听,。取工:会,或,者职工的意》。见后裁减人员—方案经向劳动行政】部门报?告可:以裁减?。人员
《
《 《 (》一)依照企业破【产法:规定进行《重整的;
》。
】 ? (?二)生产《经营:。发生严重困难的【;
】 》 (三)企业转】产、重?大技术革新或者【经营方式调整—。经变更?劳动合同后》仍,需裁减人员》的;:
,
! : (四)其他因】劳动合?同订立?。时所依据的》客观经济情况发生】重大变?化致:使劳动合《同无法履《行的:
,
,
裁!减人员时应当优先】留用下列人员—
:。
】。 (一)与】本单位?。订立较?长期限的固定期限】劳动合?。。同的;
》
【 , ?。 (二)与》本单位订《。。立无:固定期限劳》动合同的;
】
》 ? (《三)家庭无其他就】业人员有需》要扶养的《老人或者未成年人】的
?
— 用人单》位依:照本:条第: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!六个月内《重新招用人》员的:。应,当,通知被裁减的人【员并:在同等条件下优【先招用被裁减—的人员?
】。 第四十二—条 劳《动者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用人单》。位不得依《照本法第四十条、第!四十一条《的规定解《除劳动合同
!
: 】(一)?从事接触《职业病危害作业【的劳动者《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!康检查或者》疑似职业病病人在】诊,。断,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!;
【。 , ? , : (二)在》本单位患职业病【或者因工《负伤并被确认—丧失或者《部分:丧失劳动能力的;
!
】。 : (三)患【病或:者非因工《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!内的;
—。
:
【 (四)女—。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】、哺乳期的;
【
,
》 【。(五)在《本单位连《。续工作满《十五年且距法定退】休,年龄不足五年的;】
:
! , (六)法律【、,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!情形:
【 第四》十三条 用人单位!单方: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】事先将理由》通知:工会用?人单位违反法—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或者劳?动合同约定的工【。会有权要《求用人单位纠正【用人单位应》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!将处理结果书面通】知工会
《
】 第四十《四条 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》劳动合?同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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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一)劳!动合同期《满的;?。
【 《 : (:二)劳动者开始依】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!待遇的;《
! 《 (:三,)劳动?者死亡或者被—人民法院宣》告死亡?或者宣告失踪的【;
【 , 》 (四)用人【单位被?依法宣告破》产的;?
?
【 ? (五)用人单位被!吊销营业《执照、?责令关?闭、: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!定提前?解散的;
】
— ? (六)法律、行】政,法规规定的其他情】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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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十五条 劳动!。合同期满有本—法第四?十二条规《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!同应当续延至相应】的情:形消失时终止—但是本法《第四十二条第二项】规定丧失或者部分】丧失劳动能》力劳动者的劳—动,。合同的终止按照国】家有关工《伤保险的规》定执行
! 第四十六条! 有下列》。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!应,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!补偿
【
!。(一)劳动者依照本!法第三十八条—规定:解除劳动合同的;
!
:
? 》 (二)用【。人单位?依照本法《。第,三十六条规定向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】动合同并《。与劳动者协商一致】解,除劳动合《同的:;
! —(三)?用人单位依照—本法第四十》条规定?解除劳动合同的;
!
— , 《 , (四)用人单位依!照,本法第四十一条【第一款规定解除劳】动合同的;》
】 ? ?(五)除用人—单位:维持或者提高劳动】。合,同约定条件续订劳】动合同劳动者不【同意续订的情形【外,依照本法第》四,十,四条第一项规—定终止固定》期限劳动合同的;】。
! (六)依!照本:法第四十四条—第四项、第五项规定!终止劳动合同—的,;
! (七)!法律:、,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!。。情形
】 , 第四》十七条 经济补】偿按劳动者在本【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!。一年支付一》个月:工资的标准向劳【动者支付六个月【以上不满一年—的按一年计算;【。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!者支付?半个月工资》的经济补《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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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劳动者月工资高】于用人单位所—在直辖市、设—区的市级人民—政府公?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!工,月平均工资三倍的】向,其支付经济补偿的】标准按职工月平【均工资三倍的数额】支付向其支付经【济,补偿的年限最—高不超过十二年
!
》 本条所称月】工资是指劳动者【在劳动合同解除或】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!平均工?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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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八条 】用人单?位违反本法规定解】。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!劳动者要求继—续履行劳动合同【的用人单位应当【继续履行;劳—动者不?要,求继:续履行劳动》合同或者劳动合同】已经不能继》续履行的用人单位】应当依照本法第【八十:七条规定《支付赔?。偿金
! 第四十九条】 国家采》取措施?。建立健全劳动者【社会保险关系跨【地区转移接续—制度
《
【 第五十《条 用人单位应当!在,解除或者终止劳动】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!。。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!并在十五《日,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!和,社会保险《关系转移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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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劳动者应当—按照: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!。接用人单位依—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!向劳:动者支付《经济补偿的在办结】工作交接时》支付:
【 用人单位对已!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!。。动,合同的文本》至少保存二年备【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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