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】劳动合同的订立
!。。
— 《第七条? 用人单》位自用工之日—起即与劳动者建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】位应当建立职工【名册备查
》
》 第八—条 用人单位招】用劳动者时应—。当,如实告?知劳动者《工作内容、工—作条:件、工作地点、职】业危害?、安全生《产状况、劳》动报酬以及》劳,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!情况;用人单位有】权了解劳动》者与劳动合同直【接相:关的基本情》况,劳,动者:应当如实说》明
【。 第九条 !用人单位招用—劳,动者不得扣》押劳动者的》居,民,身,份证和其他证件不】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!保或者以其他名义】向劳动者收取财【物
《
? : 第十条 — 建:立劳动关系应当【订立:书面劳动合同
】
】已建立劳《动关系未同时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】的应当?。自用工?。之日起一《个月内订立书—面劳动?合同
》
? ? 用人单《。位,与劳:动者在用工前订【立劳:动合同的《劳动关?系自:。用工之日起建立
!
】第十一?条 用人单位未】在用工?的同时订立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!者约定的劳》动报: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!劳动:者的劳动报》。酬按:照集:体合同规定》的标准执行;没有】集,体合同或者集体【合同:未规定的实》行同工?同酬
?
,
】第,十二条 《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!期限劳动合同、无固!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!完成一定《工作任务《为,期限的劳动合—同
】 第十》三条 固定—期限劳动《合同是指用人单【位与劳动者约定合】同终止时间的—劳动合同
】
: 《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!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!期限劳动合同
!。
,
? : 第十四条 —。 无固定《期限劳动合同—是指用人《单位:。与,劳,。动者约定无确—定终止?时间的劳《动合同
】
? 用?人单位?与劳动者协商—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!期限劳动《合同有下《列情形之一劳动者】提出或者同》意续订、订立劳【。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!。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!合同:外应当订立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】同
【 》 , (一)劳动【者,在该:用人:。单位连?续工作?满十年的;》
【 》 :(二)用人单位初次!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!者国:有企业改制重—新订立劳动》合同时劳动》者在该?用人: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!且距法定退休年龄】不足十年的;
】
《 — (三)》连续订立《二次:固,定期限劳动合同且】劳动者没有》本法:第三十九条和第四】十条第一项、第【二项:。规,定,。的情形续订劳—动合同的
》。
】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!日起满一年》不,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!动合同的视为用【人单:位与劳动者已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!合同
《
》 第十五—条 :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!务为期限的劳—动合同是指》用人单位与劳动【者约定以某项—工,作的:完成为合同期—限,的劳动?合同
?
,
【 用:人单位与《劳动者?协商一致《可以订立以完成【一定工作任务—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】。
】 第十六》条, 劳动《合同由用《人单位与《劳动者协商一致并】经用:人单位与劳动—者在劳动合同文【本上:签,字或者盖章生效
!
,
》 劳动合同—文本由?。用人单位《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】
,
】 第十七条 — ,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!下条:款
》
】 :(一)用人》单位的名称、—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!者主要负责人;【
,。
,
?
? , (二【)劳动者《的姓名、《住址和居民》身份证或者》其,。他有效身份证件【。号码;
】
【 , (三)劳动合【同,。期限;
! (!四)工作内容和工作!地点;
! 《 : (五)工作时】间和休息休假;
!
!。 , :(六)?劳动报酬;
【。
?
: (七!)社会保险;
】
— ? (八)—劳动:。。保护、劳动条件和】职业危害防》护;
》
! (九)》法律、?法规规定应当纳入】劳动合同的其他【事项
—
: , : 劳动合《同除前款规定的必】备条款外用人单位】与劳动者可以约定】试用期、《培训、保《守秘密、《补充保险《和福利待遇等其他】事项
—
第十八!。条 劳《动合同对《劳,动报酬和劳动条件】等标准约定》不明确引发争议【的用:人单位与劳动者【可以重新协商;协】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!同规定;没有—集体合同或者集【体合同?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!行同工同《酬;没有集体合【同或:者集体合同》未规定劳动条件【等标准的适》用国家有关规定
!
,
第】。。十九条 劳动【合同期限三个月以】上,不满一年的试用【期不得超过一—个月:;,劳动合同期》限一年以《上不满三年》。的,。试用: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!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!无固定期《限的劳动《合同试用期》不得:超,过六个月
》
》。 同一用【人,单位: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!定一次?试,用期
?
— , 以完成一定工】作任务为期限的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】合,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!不,得约定试用期—
《
,
试用期】包含在劳《动合同期《限内劳动合》同仅:约定:试用期的试用期【不成立该期限—为劳动合同》期限
【
: 第二十条 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!工资:不得低?于,。本单位相《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!者劳:动合:同约定?工,资的百?。分,之八十并不》得,低于用人单位所在】地的最低《工资:标准
】 第二十一】条 在试用期中除!劳动者有本法第【。三十九条和》第四: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!。规定:的情形外用人单【位不得解除劳—动合同用人》单位在?试用: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!当向劳动者》说明理由《
! 第二十二条 用!人单位为劳动者【提供专项培训费【用对: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!的可以与《该劳:。动者订立协》。议约定服务期
【
— 劳动者违反】。服务期约定》的应当按《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!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!额不得超《过用:人单位提供》的培训费用用人【单位要求《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!。不得超过《服务期尚未履行【部分所应分》摊的培训费用
!
【用人:。单位与劳动者—约定服务期的不影】响按照正常》的工资调《。整机制提高劳—。动者在?服务期期间的劳动】报酬
《
— 第二十三条 !用人:单位与劳动者—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!定保守用人》。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!知识产?。。权相:关的保?密,事项:
】 :对负有保《密义务的劳动—者用人单位可以【在,劳动合同或者保【密协议中与劳动者】约定竞业限制—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!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!竞业限制《。期限内?按月给?予劳动者经济补偿】劳,动者违反《。竞,业限制约定》的应当按照约—定向用?人单位支付》违约:金
》。
《 , 第二十四条 竞!业限制?的人员限于》用人单位《的高:级,管理人员《、高级技术人—员和其他负有保【密,义务的?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!。、地域、期》限由用人单位—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!制,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!、法规的规》定
! ,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!动合同后前款规定】的人:。员到与本单位—生产:或者经营同类产品】、从事同类业务的】有竞争关《系,。的其他?用人单位或者—自己开业生产或【者经营同类》产品、从《。事同类业务的竞业】限制:期限不得超过二年
!
:
? ? 第二十五条 【 ,除本法第《。二十二条和第二【十三条规定的—。情形外用人》单位不得与》劳动者约《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!。金
》
: 《第二十六条》 下列劳动合同无!效或者部分》无效
【
: (一!)以欺?诈、胁迫的》手段或者《乘人之危使对方在】违,背真实意思》的,情,况下订?。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!的;
》
》 》 (二)用人单位】免,除,自,己的:法定责?任、排除劳动—者权利的;》
】 —(三)违反法—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!规定:的
—
? :对劳动?合同的无《效,或者部?分无效有《争议的由劳动—。争,议仲裁机构》或,者人民法院确认
!
?
, 《。第二十七《。条 劳动合同【部分无效不》影响其?他部分效力的其【他部分仍《然有效
《
!第二:十八条 劳动【合同被确认无效【劳动者已付出劳【动,的,用人单?位应当向《劳动者支付劳动报】。酬劳动报酬的—数额参照《本单位相《同,或,者相:近,。岗位劳动者》的,劳动报?酬确:定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