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。
第一》章 总则
—
,。
:
,
,
第一【条 为了完善劳动!合同制度明确劳【动合同双《方当事人的权利和】。义务保?。护劳动?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!。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!关系:制,定本:法,
,
— 第二条— 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境内的企》业,、,个,体经:。济组织、民》办非企业单位等组】织(以下称用—人单位)《与,劳动者?建立劳动关》系订立、履行、变更!、解除或《者终止劳动》合,同适用本法
【
》 国《家机关、事》业单位、社》会团体和与其建立】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!立、履行、变更【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!合同依照本法执行】
?
》 第三条 订立!劳动合?同应当遵循合—法、公平、平—等自愿、协商—一,致、诚实信用的【原则
—
? 依法订—。立的劳动合同具有】约,束力用人单位—与劳动者《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!定的义务
》
【 , 第四条 用【人单位应当依—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!章制度保障劳动者】。。享有劳动权利、履】。行劳:动义:务
《
? , , 用?人单位在制定、【修,改或者决《定有关劳动报—酬、工作时间、休】息休假、劳动安全】卫生、保险福利【、职工培训、劳动】纪律以及劳动定额】管,理等直接《涉及劳动者》切身利益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】大事项?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!会,或,者全体职工讨论【提出方案和意—见与工会或者职工】。代表平等《协商确定
—
— 在规章制度【。和重大事《项决定实《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!工认为?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!单位提出通过协【商予以修改完善【
! 用人?单位应当将》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!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!大事项?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!动者
【
, 第五条【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《劳动行政《部,门会同工会和企业】方面:代表:建立:健全协调《劳动关系《三方机制共》同研究解决有—关劳动关系的—重大问题
】。。
第【六条: 工会《应当帮助、指导劳动!者与用人单位依法】订立和履行》劳动合同并与用人】单位建立集体协【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!。合法权益《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