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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各—项劳动保险待—。遇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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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二:条 : ,因工负伤、》残废待遇的规定【。。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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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甲、工》人与职?员,因工负?伤应在该企业医疗】。所、医院或》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!业医疗所、医院【或特约?。医院无法医》治时应由《该企业行《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!他医院医治其全部】诊疗:费、药?费、住院费》、住院时的膳费【与就医?路费均由企》业行政方面》。或,资方负?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!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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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 乙、工《人,。与职:员因工负伤确定为】残废:时按下列情》况由:劳,动,保险基金项下—按月付?给因工残废》抚恤费或因工残废】补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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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一、完全丧失—劳动力不能》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!需人扶助者其因工】残废抚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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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费的数额为本人工】资百分之七十—五付至死亡时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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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二、:完全丧失劳》。。动力不?能工作退职后—饮食起?居不需人扶助—者其因工《残废抚恤《费的:数,额为本人工资—百分之六十付—至,恢复劳?动力或死亡时—止劳动力恢复后【应由:。企业:行政方面《或资方给予》适当工?作
! 三、部分丧【失劳:动力尚?能工作者应由—企业行?政方面?或资:。方,分配适?当工作并由劳动【保,险,基金项?下按其残废后—丧失:劳,动力:的程:度付给?因工残废《补助:费,其数额为残》废前本人《工资: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!与残废后复工时【的工资合计不得【超过残废前本人【工资详细办法在【实施细则中规定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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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丙、工—人与职员《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!。其,残,。。废状况的《确定:与变更?由残:废审查委员》会审定?详细办法在实—施细则中规定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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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《条, 疾病、非因工】负,。伤、残?废待遇的规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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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甲、—工人与职员疾病或】非因工负《。伤在该企业医疗【所、:医院、?特,约,医,院或特?约中西?医师处医治时其所】需诊疗费、手术费】、,住院:费及普通药费—均由企业行政—。方面或资方负担;贵!重药费、住院—的膳费及就医—路费由本人负—担如本人经济—状况确有困难—得,由劳:。动保险基金项下酌子!。补助患病及非因【工负伤的工》人职员应否住院【。或转院医治及—出院时间应》完全由医院决定【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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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乙、工人《与职员疾《。。病,或非因工负伤—。停止工作医疗—时其:停止工作医疗—期间连续在六个月】以内者按《其本企业工龄的【长短由该《企业行?政方面或资方发【。给,病伤假期工资其【数额为?本人工资百》分之六十至一百;停!止工:作,连,续医疗期《间在六个月以上时】改由劳动保险—基金项下按月付给】疾病:或非因工负伤—救济费其数》额,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!十至百分之六—十至能工《作或确定为残—废或死亡时止—详细办法在》实施细则中规定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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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丙》。、工人与《。职员因病或非—。。因工负?伤医:疗终结确定为—残废完全《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!伤,。假期工资《或疾:病非因工负伤救济】费停发改由劳动保】险基金项下发—给非因工残废救济】费其数额《按下列情况规定之】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!。为本人?工资:百分之五十饮食【起居不需人扶助【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!四,十至恢?复劳动力或死—亡时止;部分丧【失劳动力尚能工作】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!状况的确定与变更】适用第十二条丙款】的,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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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丁、工人【与职:员疾病或非》因工负伤痊》愈或:非因工残废》。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!疗,机,关提出证明该企业】行政方面或资方【应给予适当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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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戊、工?人与职员供养的【直系亲?属患:病时:得在该企《业,医疗:所、医院、特约【医,院或:特,约中西医师处—免费诊治《手术费及普通—药费由?企业:行,政方:面或:资方负?担二分之一贵重药】费、就医路费、【住院:费、住院时的膳费】及其他一切》费用均由本人自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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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条【 工人与职—员及其供养的直【系亲:属死亡时待遇的【规定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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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甲《、工人与职员因【工死亡时《由该企?业行政方《面或资?方发给丧葬费其【数额为该企业全部】工人与职员》平均工资三个月【;,另由劳?动保险基金项—。下按其供养的直系】亲属人数每》月付给供养直系【亲属抚恤费》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!资,百分之二《十五至百分之五【十至受供养者—失去受供养的条件】时为止详细》。办法在实施》细则中规《定之
】 乙、工人】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!负伤:死,。亡时由劳动保—险基金项《下付给丧葬补助费】。其数额?为该企?业全部工《。。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!个,月;另?由,劳动保险基金—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!属人数付给供养【。直亲属救济费其数】额为死者《。本人工资六个月【到十二个月详细【办,法在实施细》则中规定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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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、工】人与: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!废完全丧失劳—动力退职后死亡时】应按本条甲款的规】定,付给丧葬费》及供养?直系亲属《抚恤费退职养—老后死亡时或—非因:工残废完全》丧失劳动力退—职后死?亡时应按本条—乙款的规定付给【丧葬补助费及供【养直:系亲属救济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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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】、工人与职》员,供养的直系亲属死】。亡时由劳动保险基】金,项下: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!葬补助?费死者?年龄: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!额为该企业》全部:工,人与职?员,平均:工,资一个月的》二分:之一;一周》。岁至十?周岁者为平均—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!一;不满《一周岁者《。不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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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五》条 养《老待遇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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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甲、男工人与男【职员年满六十岁【一般工龄已满二【。。十五年?本企业工《。龄满五?年者可?退职:。养老退?职后:由劳动?保险基金项下—按其本企业》。工龄的?长短按月付》。。给退职养老》补助费其《数额为本人工资的】百分之五十至—七十付至死亡时止】合于养老条件但因】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留!其继续工作》者除发给原有工【资外应由《劳动保险基》金项下按《其本企?业工龄的长短—每月付?给,在,职养:老补助费其数额为】本人工资《百分之十至二—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!则中规定《之
!。 , 乙、女工人与【女职员年满五十【岁,一般工龄《满,二十年本《企业工龄满五—年者得享受本条【甲款:规定的?养老:补助费?待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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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丙、井下矿工】或固定在华氏—三十二度以下的【低温的工《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!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!工作者男工人与【男职:员年满五《十五岁女工人与女】。职员年满四十—五岁均得享受—本条甲款《规定的养老》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!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!时每在此种场—所工作一年均—作,一,年零三?个月: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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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丁、在提炼或—制造铅?、汞、砒、磷、酸的!工业中及其他化学、!兵工工业中直接从】事有害身体健康工】作者男?工人:与男职员年满五十】五岁女?工人与女职员—年满四十《五,岁均:。得享受本条》甲款规定的养老【补助费待遇》。计算其一般工龄【。及本企?业工龄时每从—事此种?工作:一年均作一年零【六个月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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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! 生育《待遇的?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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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甲:、女工人《。与女:职员生?育产前?产后共给假》五十:六日产?假期间工《资照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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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乙、—女工人与女》职员怀孕不满七【个月小?产时得根《据医师的意见给【予三:十日以内的产—假产假期间》工资照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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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!、女工?人与女?职员难产或双生时增!给假:期,。十四日工资照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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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丁:、女工人《与女职员怀孕在【该企业?医疗所、医院或【特约院检查或分【娩时其检《。查费与接生费由企】业行:政方:面或:资方负?担其他费用均按第】十三条甲款的—。规定处理
】
?。 戊、产假【期间(不论正—产或小产)仍不能】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!按第:十三条?。关,于疾:。病待:遇的规定《处理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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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己《、女工?人与:女职员或男》。。工人与男职》员,之妻生育时》由劳动保险基金项】下发给生育补助费】四万元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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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七条 集体劳动!保险事业的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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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甲、凡【在实行劳动保险的】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!与职员均有》享受集体《劳动保险事》业的权利详》。细办法由中华全【国总工会制》定之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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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、各】企业工会基层—委员会得根据各该】企业的经济情况及】工人与职员》的需要与《企业行政方》面或资方共同办【理疗养?所、业余《疗养所、托》儿,。所,等集体劳《动保险事业详—。细办法在实施—细则中规定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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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丙、中华全国总工会!可举办或委托—各地方或各产业【工会组织《举办下列各项集体】劳动保险事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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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一、疗养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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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休!养所;
! 《三、:养老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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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四、孤儿】保,育院;
! 五、残废院!;
【 六》、其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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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第十八条《 凡?在,实行劳动《保险企业内工—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!入工会?者除:因工负伤、残—废,、 死亡待遇 生】育待遇?。因病或非因工负【伤治疗待遇供养【直系亲属《疾病治疗待遇均得】。按本条例的》规定享受外》其他各项如疾病【或非因工负伤医【疗,期间:的工资与救济费【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!养直系亲属救济【费养老补助费丧葬补!。助费只?能领取?规定额的《。半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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