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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】各项劳动保险待遇】。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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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第十二条 【因工负伤、》残废待遇的》规定∶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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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甲、工人》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!该企业医疗所、【医院或特《约,医院医治如》该企业医疗所、医院!或特约?医院:无法医治时应由【该,企,业,行政方?面或资方转送其【他医院医《治其全部《诊疗费、药》费、住院《费、住院时的—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!企业行?政,方,面或资?。方负:担在医?疗期间工《资照发
—
,
? 乙《、工人与职员—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!时按下列情况由劳】动保险基金》项下按月付给因工】残废抚恤费或—因工残废补助费
!。
— 一、完》全,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!退职后饮食起居需】人扶:助者其因工残废【抚恤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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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费的数额为!。本人工资《百分之七十五付【至死:亡时止
【
》 ,二,、完全?丧失劳动力不—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!居不需人扶助—者其因工残废—抚恤费的数额为【本人工资百分—之六十付至》恢复劳?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!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!政方面或资》方给予适当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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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三、—部分:丧失劳动力尚能【。工,作者应由企》业行政方面或资【方分配适《当工作并由劳动保】。险基金项《下,按其: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!程度付给因工残废】补助费其数额—。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!百分之十至三十【但与残废后》复工时的工资—合计不得《超过残废前本—人工资详细办法在】实施细则中》规,定之:
【 丙《、工人与《职员因工《负伤而致残废—。者其残废状》况的确定与变更由】残废审查《委员会审《定详细办法在实【施细则中《规定之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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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】条 疾病、非【因工负伤、残废待遇!的,规定
《
》 甲、工—人与职员疾病—或非因工负伤—在该企业医疗所、医!院、特约医院或特约!中西医师处医治【时其所需《诊疗费、手术费、】住,院费及普通药—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!或资方负担》;贵重药费、住院的!膳费:。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!担如本人《经济状况确》有困难得由劳动保】险,基金项下酌子—。补助患病《及非:因工:负伤的工人》职员:应,否住院或转院医【治及出院时间应【完全由医院决定【之
—。
乙—、工人与职》员,疾病或非因工负伤】停止工作医》疗时其停《止工作医疗期间连】续在六个月》以内者按其本企【业工龄的长短由【该企业行政方面【或资方发给》病伤:假期工资《其数:额为本?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!一百;?停止工?作连续?医疗期?间在六个月以上时】改由劳动保险—基,金项下按《月付给疾病或—非因工负《伤救济费其》数额:。为本人工《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!之六:十至能工《作或:确定为残废或死【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!施,细则中规定之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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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、!工人与职员》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!疗终结?确定为残废完全【丧失劳动力退—。。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!疾病非因工负伤救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】保险基?金项下?发给非?因工残废救济费【其数额按下列情况】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!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!分之五十《饮食起居不需人扶】。助者为?本人工?资百分之四十至【恢复:劳动力或死亡时止】;部:分丧失劳动力尚【能,工作者不予》发给关?于残废状况的确定】与变更适《用第:十二条?丙款的规定
【
丁!、工:人与职员《疾病或非因工负【伤痊愈或非因—工残废?复劳动力后经—负责医疗《机关:。提出证明该》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!应给予适当工—作
《
戊】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!直系亲属患病时【得在该企业医疗所、!。医院、特约医—院或:特,约,中西医师处免费诊】治手术费《及普: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!面或资?方负担二《。分之一贵重药费、就!医,。路费、住院费、住院!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!费用均由本人—自理
》
— 第:十四条 工—人与职员及其供【养的直系亲属死亡】时待遇的规》定,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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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甲、【工人与职员因—工死亡时《由,该企业行政》方,面或资方发给—丧葬费其数》额为该企业全部【工,人与职员平》均工资?三个月?;另由劳《动保: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!的,直,系亲属人《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!亲属抚恤费其—数额为死《者,本人工?。资百分之二十五【至百分之《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!受供养?的条件时为止—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!中规定之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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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、【。工人与职员因病或】非因工?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!险基金?项下付给《丧葬:补助费其数》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!与职员?平均工资二个月;】另由:劳动保险基》金项下按其供养直】系亲属?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!救济费其数额为死】者本人?工资六?个月:到十二个《。。月详细办法在实施】细则中规定之
【
【 ,。 ,。丙、:工人:与,职员因工《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!失劳:动力退职后死亡【时应按本《条甲款的规》定付:给丧:葬费及供养直—系亲属?抚恤费退职养老【后死亡时或非因工】残废:完全丧失《劳动力退职》后死亡?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!定付给丧葬补—助费及供养直系【亲属救济费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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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、工!人与职员供养的直】系亲属死亡》时由:劳动保险基金—项下付?给,供养直?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!者,年龄在十周岁—。。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!。业全:部工人与《职员平均工资一个】月,的二分之一;一周岁!至十周岁者为平均】工资一个月的三【分之一?;不满一周岁者不给!
》
? 第十五》条 养老待遇【的,规定
《
《 《甲,、男: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!十岁一般《工龄:已,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!龄满五年者可退职】养,老退:职后由劳《动保险基金》项下:按,其本企?业工龄的长》短按:月付给退职养老【补,助费其数额为本人】工资的百分之—。五十至七《十付:至死亡时《止合于养老条—件但因该企业工【作的:需要留其继续工【作者除?发,给原有工《资外应由劳动—保,险基金项下按其本】企业工龄的长短每】。月付给在职》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!本人:工资百分之十至二十!详细办?法在实施细则中【规定之
》
:
乙【、女工人与女职【员年满?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!。十年本企《业工龄满《五年:者得享受本条—甲款规定的养老补】。助费待遇
【
—。 丙、井下》矿工或固《定在华氏三十—。二度以下的低温【。的工作场所或华氏一!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!。场所:工作者男工》人与男职员》年满五十五岁女【工人与女职员年【满四十五岁均得享】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!老补:助费待?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!。本企业工龄时—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!年均作一《年零三?个月计算
【
丁】、在提炼或制造【铅,。、汞、?砒、磷、酸的工业】。中及其?他化学、兵》工工业中《直接从事有害身体】健康:工作:。者男工人《与男职?员年满五十五岁女】工人与女职员—。年满四?十五岁均《得享受本条甲款【规定的养老补—助费待遇《计算其一般工—龄及本企业》工龄时每从事此【种工作一年均作一】年零六个月计—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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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?十六条? 生育待遇的规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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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甲、女工人与女!职员生育产前—产后共给《假五十六日》产,假,期间工?。资照发
【。
: 《乙、女工人与—女职员怀孕不满七】个月:小产时?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!予三:。十,日以内的产假产【假期间?工资照发
】。
: 丙、女【工,人与女职员难产【或双生时增给假期】十四日工资照发
】
!丁,、,女工人与女》职员怀孕在该企业】。医疗所、医》院或特约院检查或】分娩时?其检查费与接—生费由?企业行?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!他费用均《按第十三条》甲款的?规定处理
!
》戊、产?假期间(不论—正产或小《。产)仍不能工作【者,。经医院证明后—按第十三条关于【疾病待遇《的规:定处理?。之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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己、女】工,。人与:女,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!员之:妻生育时由劳动保】。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!补助费四《万元③
】
? 第?十七条? 集体劳》动保险事业的规定】
】 甲、凡》在实行劳《动保:险的各企《业内工作的工人与】职员均?。有享受集体》劳动:保险:事,业的权利详》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!工会制定之》
【 : ,乙、各?企业工会《基,层委员会得根据【各该企业的经—济,情况及工人与职员】的需要?与,企业行?政方面?或资方共同办—理疗:养所、业《余疗养所、托儿所】等集体劳《动保险事业》详细办法《在,实施细则中规定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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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丙、中【华全:国总工会可》举办或委托各—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!织举办下列各—项集体劳《动保险事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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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】。疗,养所:。;,
【。 二、休养所;!
:
《 , 三、养老【。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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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孤!。儿保育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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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, 《五,、残废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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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六】、,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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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八条:。 , ,凡在实行劳动保险】企,业内工作《的工:人与职员《。未加入?工会者除因工负【伤、残废、 —死亡待遇《 生育待遇》因病或非因工负伤】治疗待遇供》养,直系亲属疾》病治疗待遇均得【按本条例的》规定享受外其—他各项如疾》病,或非因工《负伤医?疗期间的工》资与救济费非因【工残废救《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!济费养?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!只能领取《规定额的半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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