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各项劳动保险待遇】。的规定
—
:
【。第十二条 因工】负伤、残废待遇【的规定?∶
:
?。
甲【、工人与职员因工】负,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!、医:院或特约《医院医治如》该企业医疗所、【。医,院或:特约医院无法—医,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!方面或资方转—送,其,他医院医治其—全部诊疗费、—药费、住院费、住】院时的膳费与—就医路费均由企【业,行政方面或》资方负担在》医疗:期间工资照发
!
乙】、工人与职》员因: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!按下列情况由—劳动保险基金项【下按月付给因工残】。废抚:恤,费或因工残》废补助费
》
— 一、完全丧】失劳动力不能工【作退职后饮食起【居需人扶助者其【因工残废抚恤
【。
,
【 费的数《额为本人工资—百分之七十五—付至死亡时止—
— 《二、完?。全丧失劳动力—不能工作退》职后饮?。食起居不《需人扶助者其—因,工残废抚恤费的数】额为:本人工资百分—之六十付至恢复劳】动力或?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!后应由企《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!予适当工作》。
! 三、部分丧失劳动!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!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!配适当工《作并由劳动保险【基金项下按》其,残废:后丧失劳《动力的程度付给因】工残废补助费—其数:。额为:残废前本《。人工资的百》分之十至三十—但,与残废后复》工时:的工:资合计不得》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!详细办法在》实,施,细则中规定之
】
】丙、工人与职员因工!负伤而致残废—。者其残废状况—的确定与变更—由残废审《查委员会《。审定:详细办法在实施【细则中规定之
】
】第十:三条: :疾病:、非因工负伤、残废!待遇的规定
—
》 甲、工人】与职员疾病或非因】工负伤在该企业医】疗所、?医院、特《约医院或《特约中西医师处【医治时其所需诊【疗费、?。手术费、住院费及普!通药费均由企—业行政?方面或?资方负?担;贵重《药费:、住院的膳》费及就医路费—由本人?负担如本人经济状】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!保险基金项下酌子补!助患:病及非因工负伤的】工人职?员应否住院或—。。转院:医治及出院时间【应完全由医》院决定之《
》
乙、工人!。与,职员:疾病或非因工—负,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!停止工作医疗期【。。间连续?。在六个月《以内者按其》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!该企业行政方面【。或资方发给病—伤假期?工资:其数额为本人工【资百分之六十至一】百;停止工作连续】医疗期间在》六个月以《上,时改由劳动保险【基金项下按月付【给疾病或非因工【负,伤救济?费其数?额为:本人工资百分之【四十至?百分之?六十至?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!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!在实施细《则中规定《。之
! 丙、工人与职员!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!疗终结确定为残废】完全丧失劳动力退】职,后,病伤:假期:工,资或:疾,病非因工负伤救济】。费,停发改由劳》动保险基金项下发】给非因工残》废救济?费其:。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!之饮食起居需—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!百分之五十饮食起】居不需人扶助—者为:本人工资百》分之四十《。至恢复劳动力—或死亡时止;部分】丧失劳动力尚能工】作者不予发给关【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!变更适用第十二条】丙款的规定
—
— : 丁、工人与—职员疾病或非—因工负伤《痊愈或非因工残废复!劳动:力,。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!出证:明,该企业行政方面或】资,方应给予《。适当:工作
!。 :。 戊、工人与职员供!养,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!在该企业医》疗所、医院、特【约,医院或特《约中西?医师处?。。免费: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!费由:企业:行政方面或资方【负担二分之》一贵重药费》、就医路费、住院费!、住院时《的膳费及其他一切】费用均由本人自理】
— 第十四条 ! 工人与《职员及其供养—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!遇,的规定∶
【
》 甲、工人与【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!企业行政方面—或资方发给》丧葬费其数额—。为该企业全部工【人,与职员平均工—资三个月;另由劳】动保险基金项下【按其供养的直系【亲属人数每月—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!恤费:其数额为死者本人】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!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!者失:去受供?养的条件时为—止详细?。办法在实施细则【中规:定,之
《
乙、!。工,人,与职:员因病或非》因工负伤死亡时【由劳动?保,险基金项下付—给丧葬?补助费其数》额,。为该企业《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!工,资二个月;另由【。劳,动保险基金项下【按其供养直系亲【属人数付给》供养直亲属救—。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!人工资六《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!办法在?实施细则中规定之
!
】 丙、?工人与职员》因工负伤致成—残废完全丧失劳【。动力退职《后死亡时应按—本条甲款的》规,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!直系亲属抚》。恤费:退职养老后》死亡时?。或非因?工,残废完全《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!。亡,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!定付给丧葬补—助费:及供养直系》亲属救济费》
,
:
,
丁、】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!系亲:属死亡时由劳动保】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!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!死者年龄在》十周:岁以上者《其数额为《该企业全《部工:人与职员平均工资】一个:月的:二分之一;一—周岁至?。十周岁者为平—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!。之一;不满一周【岁者不给
!
第十五条! 养老待遇的【规定:
— 甲、男工人!与男职员《年满六十岁》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!年本企业工》龄满:。。五年者可退职—养老退职后由劳动】保险基金《项下按其本企—业工龄的《长短按月付》。给退职养老补助【。费其数额《为本人工资的百分】之五:十至七十付至死【亡时止合《于养老条件但—因,该企业工《作的需要《留其继?。。。续工:。作者除发给原有【工资外?应由劳动保》险基金项下按其本】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!付给在职《养老补助费其数额】。为本人工资百分之】十,至二十详细办—法在实施细则中规】定之
! 乙《、女:工人与?。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!般工龄满二十年本】企业工龄满》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!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!待遇
】 丙》、井下矿工或固定】在华氏?三十二度以》下,的低温的工作场所】。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!高温工作场》所工作者男》工人与?男职员年满五十五】。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!满四:十五岁均得享受本】条甲款规定》的养老补助》费待遇计算其一般】工龄及本《企业工龄时每—在此种场所工作一】年均作一年零三个】月计:算
! ,。。。 ,丁、在提炼或制【造,铅、汞、砒、磷、】酸的工业《。中及其他化学、兵工!工业中直接》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!作者男工人与男【职,员年满五十五岁女】工,。人与:女职员年满》四十五岁均得—享,受本条?甲款规定的养老【补,助费待?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!本,企业工龄时》每从:事此种工作一—。。年均作一年零—六个月计算
!
第十】六条 生育待遇的!规定
】 《甲、女工人与女职】员生: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!十六日产假期—间工资照发
!
: : 乙、女工—人与女职员怀孕不】满七个月小产—时得根据医》师的意见《给予三十日以内的】产假产假期》间工资照发
【
:。
—丙、:女工人与女职员难产!或双生时增给假期】十四日工资照发
】。
:
:
? 丁、女工人与女!职员怀孕在》该企:业医疗所、医院或】特约院?检查或分娩时其检】查费:与接生费由企—业行政方《面或资?方负担其他费—用均按第十》三条甲款《的规定处《理
! 戊、产假—期,间(不论《正产或小产)仍不能!工作者经医院证【明后按第十三条关】于疾病待《遇的:规定处?理之
】 , 己、女工【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!与男职员之妻—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!金,项下发给生育—补助费?四万元③
》
?
—第十七?条 集体劳动保险!事业:的规定
【
: , , 甲?、凡在实行》劳动保险的》各企:业内工作的工人【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!劳,动保险事业的—权利详细办》法由:中华全国《总工会制定》之
《
:
乙、各企!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!根据:。各该:。企业的经《济,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!需,要与企业行政方面】。或资:方共同?办,理疗:养所:、业余疗养》所、托儿所等—集体劳?动保险事业详细办法!在实施细则中规【定之
?
】 丙、中华全国总工!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!方或各产《业工:会组织举办下—列各项集《体劳动保险事业
!。
一!、疗养所《;
?
二!。、休养所;
—
!三,、养老院;
【
:
》 四、孤《儿保育院《;
—
五、【残废院;
】
》 六、?。其他
】 第十八条】 , 凡在?实行:劳动保险企业—内工作?。的工:人与职员未》加,入工会者除》因工负伤、》残,废、 死亡待遇 】生,育待遇因病或非因】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!直,系亲:属疾病治疗待—遇均得按本条—例的规定《享受外其他》各项如疾病或—非,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!工资与救《济费非?因工:残废救济费供—养直系亲属救济【费养老?补助费?。丧,葬补助费只能领取】。规,定额的?半数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