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各项劳动保险待【遇的:规定:
》。
? : 第十二条— 因工负伤、残废!待,遇的规定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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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甲、工?。人与职员因》工负伤应在该企业】医疗所?、医院或特》。约医院医治如该【企业医疗所、医院或!特约医?院,无法医治《时应由该企业行【政,方面或资方转—送其他医院医治其】。全部诊?疗费、药费、—。住,院费、住院时的【。膳费与就医》路费均由《企业行政方面—。或资方负《担在医疗期间—工资照?发
》
:。 乙、工【人与职员因工负伤】确定为残废时按【下列情况由劳动保】险基金项下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】抚恤费?或,因,工残废补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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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一、完全丧】失劳动力不能工【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!人扶助者其因工【残废抚?恤
》
—费的数额为》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!五付至死亡》时止
》
二、!。完全丧失《劳动力不能工作【退职后饮食》起居不需人扶—。助者其因工》残废抚恤费的数额】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!十付至?。恢复劳?动力或死亡时止劳】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!行政方面或》资方给予《适当:工作
! 三、部分丧失!劳动力尚能工作者】应由企业行政方【面或资方《分配适当工》作并由劳动保险基】金,项下按其残废后【丧失劳?动力的程度付给因】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!为残废前本人—工,资的:百分:之十至三十但与残】废后复工时的工资】合,计,不得超过残废前【本人工资详》细,办法在?实施细则《中,规定之
》
— 丙、工人—与职员因工负伤而】致残废?。者,其残:。废状况的确》定与变更由残废【审查:委员会审定详—细办法在实施细则】中规定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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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条 】疾病、非因工负【伤、残废待遇的【规定
! : ,甲、工人与职员疾】。。病,或非因工《负伤:在该企业《医疗所?、医院、特约医院】或特约中《西医师?处医:。治时:其所需诊《疗费、手术费、住】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!企业行政方面或【资方负担;贵重【药费、住《院,的膳费及就医—路费由本《人负担如本》人,经济:状况确?有困难?得由劳动保险—基金项?下酌子补助患—病及非因工》负伤的工人职员应】否住院?或转院医治及出【院时间应完》全由医院决定之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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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乙、工人与职员!疾病或非因工负【伤停止工作医—疗时其停止工—作医疗?期间连续在六个月】以内者?按其本企业工龄【的长短由该企—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!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!额为本人工资百分】之六十至一百;停止!工,作连续医疗期间在】。六,个月以上时》改由劳动《。保,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!疾,病或非因工负伤【救济费其数》额为本人工资百分】之四十至百分之【六十至能《工作或确定为残【废或死亡《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!。细则中规定之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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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丙、工人与职—员因病或非》。因,工负伤医疗终—结确定为残废完【全丧失劳《动力退职后病伤【假期工?资或疾病非因—工负伤救济》费停发改由劳—动保险?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!残废救?济费其数额》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!食起居?需人:扶助者为《。本人工资百》分之五十饮食起居】。不需人扶《助,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!。四,。十至恢复劳动力或】。死亡时止;部分丧】失劳动?力,尚能工作《。者不予?发给关于残废状【况的:确定与变更适—用,第十二条丙款的【。规定
! , 丁?、工人与《职员疾?病或非因工负伤痊】愈或非因工残废复劳!动力后经负责医【疗机关提出》证明该企业行政【方面或资方应给予】。适当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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戊!、工人与职员供【养的直系亲》属患病时得在该企】业医疗所《、医院、特》约医院?或特约中西医师【处免费诊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】。费由企业行政方面】或资方负担二分之】一贵重药《费、就医路费—、住院费、》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!一切费用均由本【人自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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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】条 工人与职员】及,其供养?的直系亲属死亡【时待遇的《规定∶
【
?。 , 甲、工》人,与职员因工》死,亡时由该企业行【政,方面或资方发—给,丧葬费?其数:额为该企业全—部工人与《职员:平均工资《三个月?;另由?劳动保险基金—项下按其供》养的直?系亲属?人数:每月付给供》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!。数额:为死者本人工资百】分之二十五至百分】之五十?至受供养者失去受】供养的?条件时为止详细【办法:在实:施细则中规定—之
! 乙、工人与【职员因病或》非因工负伤死—。亡时由?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!给丧葬?补助费其数额—为该企业全》部,工人与?职员平均工》资二个月;另—。由劳动?保险基金项下按其】供养: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!养直亲属救济费【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!。资,六个月到《十二个月详细办法】在实施细则中规定】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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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丙、》工人与职《员,因工负伤致》成残废完全》丧失劳动力退—职后死亡时应按本】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!葬费及供《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!职养老?后死亡时或非因工】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!退职后死《亡时应按本条乙款】的规定付给丧葬补】助费及?供,养直系?亲属救济《费
《
》 :丁、工人与》职员供养的直系【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!险基金项下》。付给供养直系亲属】丧,葬,补助费死者年—。龄在十周岁以—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!全部工人与职员【平均: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!一,;一周岁《至十周岁者》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!三分之一;不满【。一周岁?。者,不给
【
第—十五条 养老待遇!的规定
》。
甲!、男工人与男职员】年满六十岁》。一般:工龄已满二十—五年本企业工龄【满五年者可退—职,养老退职后由劳动】保,险基:金项下按其本企业】工龄的长短按月【付给退职养老补助】费其:数额为本《人,工资的百分之—五十至?。七十付至死亡时止合!于养老条件但因该企!业工作的需》要留其继续工作【者,除,发给原有工资外【应由劳动保险基金】项下按其本企业【工龄的?长短每月付给在职】养老补助费其—。数额为本人工—资,百,分之十至二十详细办!法在实施《细则中规定》之,
《
: 乙、—女工人与女职员年】满五十岁一》般,工龄满二十年—本企:业工龄满五年者得】享受本?条甲款规《定的养?老,补助费待遇
!。
丙、井!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!三十:。二度以下的》。低温的工作场所或】华氏一?百度以上《的高:温工作场所工—作者男工人与男【。职员年满五十五【岁,女工人与《女职员年满四—。十五:岁均得享受本—条甲款规定的—养老补?助费待遇计算其【一般: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!每在此种《场所工作一》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!计算
?
】 丁、在提》炼或制造《铅,、汞、砒、磷—、酸:的,工业中及其他—化学、兵《。工,工业中直接从—事有害身体健康工】作者:男工人与男》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!工人与女《职员年满四》十五岁均得》享受本条甲款—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!遇计算其一般工龄】及本: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!种工作?一年均?作一年零六》个月:。。。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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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十六条 》生育待遇的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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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甲、女工《。人与女职员生育【产前:。产,。后共给假五十六【。日,产假期?间工资照发》
】 乙、女工人与女!职员怀?孕不满?。七个月?小产时得根》据医师的意见给【予三十?日以内的产假—产假期间工资照发
!
— ?。丙、女工人》与女职员难产或【双生时增给假期十】四日工资照发—
】 丁、女工人【与女职员怀孕在【该企:。业医疗所、》医院:或特约院检》查或:分娩时其检查费与】接生费?由企业行政方—面或资方负》。担其他费用均按【第十三条甲》款,的规定处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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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戊、产假期》间(不论《正产或小产》)仍不能工作者经】。医院证明后按第十】三,条,关于疾病待遇的规】定处理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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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己、: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!工人与男《职员之?妻生育时由》劳动保险基金项【下发给生育补—助费四万元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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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十七条 《。 集体劳动保险【事业的规《定
【 , 甲、凡在实】行劳动保险的各企】业内工作的工人与】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!动保险事业的权利详!细办:法,由,中华全国《总,工会制定之
!
,
: 乙《。、各企业工会基【层委:员会:。得根据各该企—。业的经济情况及【工人:与职员的需要与【企业行政《方面或资方共—同办理疗养所—、业余疗养》。所、托?儿所等集体劳动保】险事业详《细办法?在实施细则中—规定: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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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丙、中华全国总工会!可举办或委》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!会组织举办下列各】项集体?劳动保险事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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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疗】养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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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二、?。休养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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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】、养老院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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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四,、孤儿保育》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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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五、》。。残废: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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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】、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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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八条 凡在实【行劳:动保险企业内—工,作的工人与职员未】加入工会者除—因工负伤、残废、】 死亡待遇 生育】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!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!亲属疾病治疗待遇】均得按?本条例的《规定享?受外其他各》项如疾?。病或非?因工负伤医》疗,期间的工资》与救济费非因工残】废救济费《供养:直系亲?属救:济费养?老补助费丧葬补助】。费只能?领取规定额的半【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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