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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各【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!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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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—二条 因工负伤】、残:废待:遇,的规:定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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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甲、?工人与职员》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!医疗所、医院或特约!医院医治如该企业】医疗所、医院或特】。约医院无法医治【时应由该企》业行政?方面:。或资方转送其—他,医院医治其》全部诊疗费、—药费:、住院费、住—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!。。费均由企业》行政方面或》资方负担在医疗期】间工资照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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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乙、工人与—职员因工负》伤确定为残废时【按下列情况由—。劳动保险基金—项下按?月付给因工残—废抚:恤费或因工残废补】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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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【、完全?丧失劳动《力不能工《作退职后饮》食起:居需人扶助》。者其因工残废—抚恤
! 费的数额【为本人工资百—分之七十五》付至死亡时止
】
》 二《、完全?丧失劳?动力不能工作退【。职,后饮: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!其,因工残废抚》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!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!复劳:动力或死亡时—止劳动力恢复—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!或资方给予适当工】作
—
三、部分!丧失劳动《力尚能?工作者应由》企业行政方面—或资方分配》适当工?。作并由劳动保险【。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!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!给因工残废补助费】其,数额为残废前本【人工资的百》分,。之十至?三十但与残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】合计不得超》过残废前《本人工?资详: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!规定之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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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丙、工人与职员因!。工负伤而致残废者】。其残废状况》的确定?与变: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!审定详细办法在【实施细则中规定【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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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 第十三条 — 疾病、非因工【负,伤、残废待遇的【规定
》
— 甲、工人》与职员?疾病或非因工负【伤在该企《业医疗所、医院、特!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!师处:医治时其所需—诊疗费、手术费、住!。院费及普通药费【均由企业《。行政方面或资方负】。担;贵重药费、住】院的膳费及就—医路费由《本人负?担,如本:人经济状况确—有,困难得由劳动保险】基,金项:下酌:子补助患病及非因工!负伤:的工人职员应否【住,院或转院医》治及出院时间应完】全由医?院决定之《
》
:。 ?乙、:工人与职员疾—。病或非因工负伤【停止工?作医: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!期,间,连,续在六个月以内者】按,其本企业工龄—的长短由《该企业行《政方面?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!工,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!百分之?六十至一百;停【止工作连续医—疗期间?在六个?月以: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!金,项下按月付给—疾病或非因工负【伤救济费《其数额为本》人工资百分之—四十至百分》之,。六十至能《工,作或确定为残废或】死亡时止详细办法】在实施细则》中规:。定,之
】 丙《、工人与职员—因病或非《。因工负伤《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!完全丧失《劳动力?退职:后病伤假期工资【或疾病非因》工负伤救济》费停发?改由劳动保险基【金项下发给》非因工?残,废救济?费其数额《按下列情况规定【之饮食起居需—人,扶助者为本人—工资百分之》五十饮食《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!本,人,工资百?分之四?十,至恢复劳动力或【死亡时止;》部分丧失《劳动力尚能工作者】不予发给关》于残废状况》的,确,定与变更适用第十】二条丙款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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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丁、工人【与职员疾病》或非因工《负,伤痊愈或《非因:工残废复《劳动力后《经负责医疗机关提】出证明该企业—行政方面《或,资方应?。给予适当工作
】
— 戊、《工人与职员供养【的直系?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!业医疗所、医院、特!约医院或特约—中西医师处免费诊】。治手术费及普通药】费由企业行政方面】。或资方负担二分之】一贵重药费、就医路!费,、住院费、》住院时的膳费及【其他一?切费用均由本人自】理
】。 第十四条 !工人与职员及其供】养的直系亲属死【亡时待遇的规定∶】
! 甲、工人与职员因!工死:。亡,时由该?企业行政方》面或资方发》给丧葬费其数—额为该企《业全部工人与职【员,平均工资三个—月;另?由劳动保《。险基金项下按—其供养的《直系:亲属人数每月—付给:供养直系亲属—抚恤费其《数额为死者本人【。工资百分之二十【五至百分之五十至】受供养者《失,去受供养的条件时】为止详细办法在【实施细则中规—。定之
》。
乙、!工人与职《员因病或非因工【负伤死亡时由劳动】保险基金项》下付:给丧葬补《助费:其数额为该》企业全部《工人与职《。。员平均工《资二个月;另由【劳动保?险基金项《下按其供养》。直系亲属人》数付给?供养直亲《属救济费其》。数额为死《者本人工《资,六个月到《十二个月详细办【法在实施细则—。。。中规:定之
《
— 丙、工人与职】员因工负伤致—成残废完全丧—失劳动?力退职后死亡时应】按本条?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!费及:供养直系亲》属抚恤费退职—养老后死亡时或【。非因工?残废完全《丧失:。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!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!付给丧葬补助费【及供养直系》亲属救济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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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【、工人与《职,员,。供养的直《系亲属死亡时由劳】动保险基《金项下付《。给供养直系亲属【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!在,十周岁以上》者其数额为该企业】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!工资一个月的—二分之一;一周【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!工资一个月》的三:分之一;《不满一周岁者不给】
—。。 ? 第十?五条 养老待遇的!规,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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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男】工人与男职员年【满,六十:岁一般工龄》已满:二十五年本企业【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!。养老退职后由劳动】保,险基金项下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!短,按月: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!其数额为《本,人工:资,的百分之五十至七】。十付至死亡时—止合:于养老条件》但因该企《业,。工,作的需要《留其继续《工作: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!应由:。劳动保?险基金?项下按其本企—业工龄?的长短每《。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!费其数额为》本人工?资百分?之十:至二十详细办法【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!
】 乙?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!满五十岁一般工龄】满二十年本企业工】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!条甲款规定的养【老补助费待遇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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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】、井下矿工或—固,。定在华氏三十二【度以下的低温的【工作场所或》华氏一百《度以上的高温工作】场所工作者男—工人与男职员年【。满五十五岁女工人】与女职员年满—四十五岁均得享【受本条甲款规定【的养老补助费待【遇,计算其一般工龄及】本企业工龄》时每:在此种场所工作一】年均:作一年零三个—月计:算,
】 丁、在》提炼或制造铅—、汞、砒《、磷、酸的工业中及!其他化学、》兵,工工:业中直接《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!作者:男工人与《男职:员年: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!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!均得享受《本条甲款规》。定的养老补助费待】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!本企业工龄时每【从,。事,此种工作一年均【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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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六条 生育待遇!的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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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】女工人与女》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!。给假五十六日产【假期间工《资照发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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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、女】工人与女职员—怀,孕不满七个月小产】时得根据医》师的意?见给予三十日以内】的产假产假》期间工资照》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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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丙、女【工人与女职员—难产或?双生:时,增给假?期十四日工》资照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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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丁、女工人】与女职员《怀孕在该《企业医疗所、—医院或特约院检【查或分娩时》其检查费与接生【费由: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!负,担其他费用均按第十!三条甲款的规定处】理
】。 ?戊、产假期》间(不?论正产或小》产)仍不能工作【者经医院证明后按】第十三?条关于疾病待遇的】规定处理之》
》
己—、女工人与女职【员或男工人》与男职?员之妻生育时由劳】动保险基金项—下发:给,生育补助费》四万元③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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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十七条 【集体劳动保险事【业,的规定?
— , 甲《、凡在实行劳动保】险的各企业内工作】的工人?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!劳动保险事》。业的权利详细办法由!中华全国总》工会制?定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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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乙、各企业工会基层!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!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!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!。行政方?面或资方《共同:办理疗养所、业余疗!养所、托儿所等集】体劳动?保险事?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!则,中规定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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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丙、中华】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!委托各地方或—。各,产业工?会,组织举办下列各【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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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一、疗养—所;:
— : :。二、:休养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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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【、养老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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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四、孤儿保育院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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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五》、残废院;》
《
? 六、其他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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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】条, 凡在实》行劳动保险企—业内工?作的工人与职员未】加入工会者》除因工负伤、残【废、:。 死亡待遇 生育】。。待遇因病或》非因工负伤治疗【待遇:供,养,直系亲属疾病治疗】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!规定: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!病,或非:因工负伤医疗期间】的,工资与救济费非【因,工残废救济》费供:养直系亲《属救济费养老补助】费丧葬补助费—只能领取规定额【的半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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